同志们呐!新股都不按套路出牌了吗?书本上不是这么写的啊?这让入市2年都没中过新股的我情何以堪?

天新药业的走势可以说刷新了我对新股的认知,上市首日44%的涨幅尽在意料之中,毕竟是主板,毕竟是优质的医药赛道,正当大家等着数板板的时候,第二天竟然一字跌停,不给你任何的机会,简直不讲股德啊,这种走法简直莫名其妙,令人大跌眼镜!

反正我是没见过新股这样的走法,这到底是谁在缺钱?成本再低也不能这么玩吧?投资者全都傻了眼,公司还回应称这是市场行为,和公司无关。投资者简直郁闷至极,直言:这种没有任何消息影响的极端走势,是不是一种操纵?

同志们呐!连新股都这么卷了吗?这让入市两年都没中签过的我都不敢打新了,还有比这更奇葩的吗?#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曾在书里看到过一句令人很触动的话:
“比我爱你更让人有安全感的表达方式是:

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婚姻里最大的浪漫,从来不是轰轰烈烈,海誓山盟,而是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两个人互相理解,用爱意和回应,在平凡的日子里淬炼出舒服的温度,把生活过得恬淡怡然。

不再敷衍漠视对方,而是真诚分享,积极回应。

相守不易,愿你珍惜那个对你事事回应的人,并与之相爱白首。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人的付出,撑不起两个人的婚姻。”

同样,一个人的独断,也始终合不了两个人的心意。

遇到需要抉择的时刻,一味独断而行,再深的感情也会在不被重视中消耗殆尽;

选择共同商量,事情才会圆满解决,心与心的距离也会更近。

真正细水长流的婚姻,夫妻间都懂得让对方有“参与感”。

两个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面对外界纷扰,一个家也会越来越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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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顾问##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赠与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导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很常见,此时会对公司内部的结构和其他股东产生相应的影响,公司法提供了一种保护,叫“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如果其他股东担心公司现有结构遭到破坏,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是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该制度是否还适用?其他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定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证明我国在公司制度中是承认公司初始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保障股东对后续维护公司稳定性的权利。总之,既公平保障了股权的流通,也重视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以及既有结构。可见,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对股东维护公司的现状和既有结构是拥有保障作用的。

优先购买权的三个法律特性:1、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能对公司股权转让以及购买条件作出特别规定。虽然允许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作出特别规定,但是不能优于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2、期待权。和既得权相对应,期待权指的是一种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某种权利。一般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在相关条件达成时,特定主体可以获得的权利。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有在股东转让股权并达到特定条件时才会产生。3、时效性,应当在一定时间段内行使,超过期限则权利失效。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收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行使,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对外转让股权,要书面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对于股权赠与的条件,是否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这一点《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出于维护公司既有结构和人合性的目的,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在股权赠与中适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

二、股权转让和赠与的区别

对外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对外股权赠与则指的是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无偿赠与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赠与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如果将赠与股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并且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话,则需要先从两者的区别考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转让对价不同,股权赠与是意味着股权的无偿转让,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就能获得股权。其次,股权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股权受让方需要支付受让的股权相当的对价。2.两者所需要支付的税款不同,股权赠与对象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属于正当理由的赠与,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赠与给不相干的人,税务机关会根据公司净资产核定股权的价值作为受赠方的净收入来计算应缴税额。通常情况下股权赠与缴纳税款会更少。

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转让股权时对方是否支付了对价,也即获得股权是否无偿。从此种区别来看,股权转让和股权赠与区别并不大,按照《公司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股权赠与同样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

三、对外赠与股权到底是否会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内部既有结构产生影响?

先从定义谈起的话,人合性和公司内部既有结构的定义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相对。资合性是指,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设立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而人合性则指,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公司对内部的信用,则是股东与股东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信任关系。有限公司则体现了人合性,说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聚集在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信任的基础以及深刻的了解,才有利于一致地经营公司。

公司既有结构,公司既有结构一般指的是对公司经营治理产生影响的持股比例、表决权、固定资产等方面。股权变更,公司持股比例会发生调整,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大致的决策结果。

因此要从赠与对公司内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进行比较。

赠与的影响如下:

1.对公司内股东资格和人数的影响

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会产生新股东,也相当于变更股东。当股权

名册变更新的股东的时候,大家对新股东不熟悉,相互之间达成信任关系必须要花费更多成本,也必定会影响老股东在公司的地位。

2.对公司的决议内容和结果的影响

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会使有限公司内部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在

对外部作重大决策的时候会产生比例变动的影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如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会对会议上的内容,比如(1)公司的人事任免,选举董事、监事。(2)审批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利润方案和补亏方案。(3)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以及这些决策能否通过产生的影响。

3.对公司日后的收益分配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新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为获赠的股份比例,其他股东的分红可能会减少,后期要形成新的利润分配方案。

4.对有限公司日后临时会议的召开的影响:法律规定持股比

例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表决权。如果持股比例合计或者独立计算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一旦召开,就说明要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会对公司日后的经营计划产生不少影响。

可见,对于股权赠与,依然会同股权转让一样,对公司的内部的人合性和既有结构产生不少影响,从《公司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目的出发,为了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面对股权赠与,依然可以适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四、结语

面对股权赠与,支持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就是,有限公司归根结底具有人合性,为了保护这种人合性。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即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可以继续适用于对外赠与股权。原因如下:(1)因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股东资格变更,公司会进入新的股东,而老的股东会退出,团队内部需要磨合。(2)并且如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内部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化。面临重大事项表决,相关表决比例发生的变化会对公司日后决策产生关键影响。比如涉及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利润方案和补亏方案的表决通过与否,以及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公司日后的合并、存续、分离等重大事项。(3)对日后公司收益分配产生影响。如果获得股权方变成大股东,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别的股东收益会受到挤压。(4)对有限公司日后临时会议的召开以及人事任免产生影响,如果股东持股结构变化,持股比例合计或者分开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从而影响表决。

综上,鉴于《公司法》设立了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并且享有同等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既有人合性以及公司现存的内部既有结构的稳定,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以维护有限公司自身的稳定性。而至于此时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可以通过股东和转让股东之间的协商以及聘请专业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来确定购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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