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这里的土地要被征收!总面积36亩,看看有没有你家?】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262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4月13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和许家棚村、张湾区汉江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征地总面积为2.4502公顷(合36.753亩),分别是: 刘湾村征地总面积为0.7702公顷(合11.553亩),其中:建设用地0.7702公顷(合11.553亩)。许家棚村征地总面积为0.3329公顷(合4.9935亩),其中:建设用地0.3329公顷(合4.9935亩)。七里垭村征地总面积为1.3471公顷(合20.2065亩),其中:建设用地1.3471公顷(合20.206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262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4月13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19年度第2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和许家棚村、张湾区汉江街道办事处七里垭村,征地总面积为2.4502公顷(合36.753亩),分别是: 刘湾村征地总面积为0.7702公顷(合11.553亩),其中:建设用地0.7702公顷(合11.553亩)。许家棚村征地总面积为0.3329公顷(合4.9935亩),其中:建设用地0.3329公顷(合4.9935亩)。七里垭村征地总面积为1.3471公顷(合20.2065亩),其中:建设用地1.3471公顷(合20.206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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