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增确诊4例!中疾控重大发现:接触它可感染!】
10月17日0-24时,广东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广州报告,2例来自美国,其余2例分别来自阿联酋和尼日利亚。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5例,广州报告19例,来自菲律宾和几内亚各3例,来自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乌兹别克斯坦各2例,其余7例分别来自美国、印度、土耳其、喀麦隆、乌干达、墨西哥和伊拉克;佛山报告6例,来自孟加拉国和伊朗各3例。以上均在入境口岸或隔离点发现,入境后即被隔离观察。新增出院4例。
截至10月17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881例(境外输入485例)。目前在院37例。
东莞连续232天无新增本地确诊病例,10月17日无症状感染者0新增。截至10月17日15时,东莞属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
10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报告一例境外输入关联的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感染者为对入境人员隔离酒店工作人员的主动排查中发现,截至17日2时,疾控部门共甄别170名密切接触者并已全部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该名感染者活动轨迹涉及到的区域内所有人员进行排查,目前已完成检测116121人,结果均为阴性。
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介绍,该名感染者接触新冠核酸阳性入境人员后3天就通过隔离酒店例行健康监测被及时发现,其间活动范围较为局限,根据目前排查的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没有扩散,请市民继续配合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个人防护,而无需恐慌。
流行病学调查:未按规范防护接触隔离人员
该名感染者王某,男,40岁,是花都区狮岭镇入境人员隔离酒店欣园酒店的一名工勤人员。10月15日晚花都区在对该酒店工作人员开展例行健康监测时,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16日凌晨4时,省市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也为阳性。
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介绍,疫情发生后,省、市、区立刻开展了疫情处置及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发现,10月12日中午12时12分,王某在协助隔离酒店部分隔离人员处理快递时,未按照规范开展防护,仅佩戴口罩,没有戴手套、穿鞋套,隔离衣穿着不规范,且与隔离人员有近距离的交流。也正是在12日当天,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隔离人员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过专家组综合研判,王某感染来源应为隔离人员病例,可判定为境外输入关联无症状感染者。
扩大排查范围:已检测116121人 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针对该起疫情,疾控部门迅速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迅速甄别并集中隔离密切接触者,二是针对王某在10月1日后活动轨迹,确定了12个重点场所,围绕这12个重点场所开展了排查,并对重点场所涉及到的5个村1个居委1个景区范围的居民开展应检尽检。同时为了确保安全,疾控部门还适当扩大了排查范围,增加了毗邻的几个村。
截至17日2时,疾控部门共甄别170名密切接触者并已全部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该名感染者活动范围区域及适当扩大的区域内人员进行排查,目前已完成检测116121人,结果均为阴性。
防控风险评估:感染者活动范围较局限 疫情在控制中
目前广州市的疫情防控形势如何?张周斌介绍,由于王某在10月5日曾经接受过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而他在12日接触新冠核酸阳性入境人员后,仅仅3天,就通过隔离酒店例行健康监测被及时发现。从10月12日到15日这3天内,王某的活动范围较为局限。而为了确保安全,疾控部门更将回溯排查时间延长到了10月1日。
张周斌表示,根据目前排查的情况,综合判断,疫情完全在控制当中,请市民无需恐慌,继续配合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中疾控重大发现:
接触它可导致感染!
10月17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青岛新冠肺炎疫情溯源调查过程中,从工人搬运的进口冷冻鳕鱼的外包装阳性样本中检测分离到活病毒。这是国际上首次在冷链食品外包装上分离到新冠活病毒,并证实接触新冠活病毒污染的外包装可导致感染。
一、从冷链食品外包装分离出活病毒的意义
本次从青岛冷链食品外包装分离出活病毒,是首次在实验室外证实在冷链运输特殊条件下新冠病毒可以在物品外包装上存活较长时间,提示新冠病毒以冷链物品为载体具备远距离跨境输入的可能。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物品表面存活的病毒可能导致无有效防护的易感接触者发生感染,感染风险人群主要为冷链物品从业人员。本发现提示,在防范境外感染者输入的同时,需注意在境外被病毒污染的冷链物品将病毒输入的风险。
二、我国市场流通冷链食品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风险很低
近期,我国有关部门对冷链食品开展了新冠病毒核酸抽检。截至9月15日,全国24个省份报送了298万份检测结果,其中冷链食品及包装样品67万份,从业人员样品124万份,环境样品107万份,仅在22件食品及包装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病毒核酸载量较低,此前未曾分离到活病毒。
三、普通公众接触或食用冷链食品的感染风险很低
现有研究和防控实践显示,新冠肺炎不是食源性疾病,未发现通过摄入食物导致感染的情况。迄今为止,也尚未发现消费者因接触污染的冷链海产品而感染的病例,我国消费者感染风险极低。新冠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仍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同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消毒等措施,普通公众注意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可以正常购买和食用进口生鲜。
四、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日常防护建议
病毒污染的物品上特定条件下尚存活的病毒可能导致无有效防护的易感接触者感染,主要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期印发的《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已要求各地落实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日常防护、健康监测和核酸主动筛查,改进生产、加工和交易环境卫生条件,降低从业人员感染风险。
中国疾控中心建议工作中经常与具有较高新冠病毒污染可能的冷链产品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如从事冷链产品装卸、加工、销售等的人员,需增强防护意识,做好日常防护,避免皮肤直接接触可能被污染的冷链产品,接触冷链产品后未脱掉可能被污染的工作服并洗手消毒前不摸口鼻眼,工作完成后需立即洗手消毒,定期进行核酸筛查。
来源:东莞报道
10月17日0-24时,广东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广州报告,2例来自美国,其余2例分别来自阿联酋和尼日利亚。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5例,广州报告19例,来自菲律宾和几内亚各3例,来自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乌兹别克斯坦各2例,其余7例分别来自美国、印度、土耳其、喀麦隆、乌干达、墨西哥和伊拉克;佛山报告6例,来自孟加拉国和伊朗各3例。以上均在入境口岸或隔离点发现,入境后即被隔离观察。新增出院4例。
截至10月17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881例(境外输入485例)。目前在院37例。
东莞连续232天无新增本地确诊病例,10月17日无症状感染者0新增。截至10月17日15时,东莞属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
10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报告一例境外输入关联的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感染者为对入境人员隔离酒店工作人员的主动排查中发现,截至17日2时,疾控部门共甄别170名密切接触者并已全部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该名感染者活动轨迹涉及到的区域内所有人员进行排查,目前已完成检测116121人,结果均为阴性。
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介绍,该名感染者接触新冠核酸阳性入境人员后3天就通过隔离酒店例行健康监测被及时发现,其间活动范围较为局限,根据目前排查的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没有扩散,请市民继续配合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个人防护,而无需恐慌。
流行病学调查:未按规范防护接触隔离人员
该名感染者王某,男,40岁,是花都区狮岭镇入境人员隔离酒店欣园酒店的一名工勤人员。10月15日晚花都区在对该酒店工作人员开展例行健康监测时,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16日凌晨4时,省市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也为阳性。
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介绍,疫情发生后,省、市、区立刻开展了疫情处置及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发现,10月12日中午12时12分,王某在协助隔离酒店部分隔离人员处理快递时,未按照规范开展防护,仅佩戴口罩,没有戴手套、穿鞋套,隔离衣穿着不规范,且与隔离人员有近距离的交流。也正是在12日当天,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隔离人员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过专家组综合研判,王某感染来源应为隔离人员病例,可判定为境外输入关联无症状感染者。
扩大排查范围:已检测116121人 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针对该起疫情,疾控部门迅速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迅速甄别并集中隔离密切接触者,二是针对王某在10月1日后活动轨迹,确定了12个重点场所,围绕这12个重点场所开展了排查,并对重点场所涉及到的5个村1个居委1个景区范围的居民开展应检尽检。同时为了确保安全,疾控部门还适当扩大了排查范围,增加了毗邻的几个村。
截至17日2时,疾控部门共甄别170名密切接触者并已全部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该名感染者活动范围区域及适当扩大的区域内人员进行排查,目前已完成检测116121人,结果均为阴性。
防控风险评估:感染者活动范围较局限 疫情在控制中
目前广州市的疫情防控形势如何?张周斌介绍,由于王某在10月5日曾经接受过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而他在12日接触新冠核酸阳性入境人员后,仅仅3天,就通过隔离酒店例行健康监测被及时发现。从10月12日到15日这3天内,王某的活动范围较为局限。而为了确保安全,疾控部门更将回溯排查时间延长到了10月1日。
张周斌表示,根据目前排查的情况,综合判断,疫情完全在控制当中,请市民无需恐慌,继续配合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
中疾控重大发现:
接触它可导致感染!
10月17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青岛新冠肺炎疫情溯源调查过程中,从工人搬运的进口冷冻鳕鱼的外包装阳性样本中检测分离到活病毒。这是国际上首次在冷链食品外包装上分离到新冠活病毒,并证实接触新冠活病毒污染的外包装可导致感染。
一、从冷链食品外包装分离出活病毒的意义
本次从青岛冷链食品外包装分离出活病毒,是首次在实验室外证实在冷链运输特殊条件下新冠病毒可以在物品外包装上存活较长时间,提示新冠病毒以冷链物品为载体具备远距离跨境输入的可能。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物品表面存活的病毒可能导致无有效防护的易感接触者发生感染,感染风险人群主要为冷链物品从业人员。本发现提示,在防范境外感染者输入的同时,需注意在境外被病毒污染的冷链物品将病毒输入的风险。
二、我国市场流通冷链食品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风险很低
近期,我国有关部门对冷链食品开展了新冠病毒核酸抽检。截至9月15日,全国24个省份报送了298万份检测结果,其中冷链食品及包装样品67万份,从业人员样品124万份,环境样品107万份,仅在22件食品及包装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病毒核酸载量较低,此前未曾分离到活病毒。
三、普通公众接触或食用冷链食品的感染风险很低
现有研究和防控实践显示,新冠肺炎不是食源性疾病,未发现通过摄入食物导致感染的情况。迄今为止,也尚未发现消费者因接触污染的冷链海产品而感染的病例,我国消费者感染风险极低。新冠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仍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同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加大了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消毒等措施,普通公众注意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可以正常购买和食用进口生鲜。
四、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日常防护建议
病毒污染的物品上特定条件下尚存活的病毒可能导致无有效防护的易感接触者感染,主要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期印发的《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已要求各地落实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日常防护、健康监测和核酸主动筛查,改进生产、加工和交易环境卫生条件,降低从业人员感染风险。
中国疾控中心建议工作中经常与具有较高新冠病毒污染可能的冷链产品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如从事冷链产品装卸、加工、销售等的人员,需增强防护意识,做好日常防护,避免皮肤直接接触可能被污染的冷链产品,接触冷链产品后未脱掉可能被污染的工作服并洗手消毒前不摸口鼻眼,工作完成后需立即洗手消毒,定期进行核酸筛查。
来源:东莞报道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如企业停产停业,员工休病假处于医疗期等,此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能与劳动者正常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存在很大差距。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此处所提及的“劳动合作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员工实际应发工资,还是需要剔除这些非正常月份,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以此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但该《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下面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几个地区为例进行分析。
北京
法院多偏向于直接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基数,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相关案例:
在北京朗姿服饰有限公司与元万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劳动者元万青主张应以正常上班期间的月平均工资2576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二审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胡葆华与彩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胡葆华主张系因彩虹集团公司原因导致其在2013年10月后无法正常工作,故在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彩虹集团公司核算工资标准应按照其正常提供劳动下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核算基数,而彩虹集团公司以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工资标准核算存在差额,故应补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胡葆华与彩虹集团公司于201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则应核算2014年8月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现彩虹集团公司按照3438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并未低于胡葆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胡葆华要求按照其正常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明显不当。
北京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某主张其工资为每月实际收入3000元加岗位补贴545元,结合北京市出租车司机自2011年9月起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运营期间月工资为3545元。王某2012年3月19日至9月19日期间未实际运营出租车,该期间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按病假工资(按201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008元支付)标准计算为宜。
上海
法院多偏向于扣除病假期间,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期间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中,提到“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809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所对应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本案中王占尧自2013年7月起患癌症长期病假,领取病假工资。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中王占尧的特殊情形,在计算王占尧的月工资时酌情扣除了病假期间,以王占尧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标准判决右扶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在陆弟与上海云马美术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即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应得的平均工资。
广东
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深圳裁判指引中提及计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讨论通过):
第九十七条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报销或年终双薪,计入合同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相关案例:
孔庆坚与广州市遨瀛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原告主张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与法律规定不符。
浙江
明确规定前十二个月需扣除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ps:文章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以便及时删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如企业停产停业,员工休病假处于医疗期等,此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可能与劳动者正常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存在很大差距。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此处所提及的“劳动合作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员工实际应发工资,还是需要剔除这些非正常月份,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以此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但该《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尚存在争议,下面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几个地区为例进行分析。
北京
法院多偏向于直接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基数,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
相关案例:
在北京朗姿服饰有限公司与元万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劳动者元万青主张应以正常上班期间的月平均工资2576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二审北京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胡葆华与彩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胡葆华主张系因彩虹集团公司原因导致其在2013年10月后无法正常工作,故在2014年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彩虹集团公司核算工资标准应按照其正常提供劳动下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核算基数,而彩虹集团公司以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工资标准核算存在差额,故应补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胡葆华与彩虹集团公司于201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则应核算2014年8月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现彩虹集团公司按照3438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并未低于胡葆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胡葆华要求按照其正常工作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明显不当。
北京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中,北京市二中院认为,王某主张其工资为每月实际收入3000元加岗位补贴545元,结合北京市出租车司机自2011年9月起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15元的事实,法院认定王某运营期间月工资为3545元。王某2012年3月19日至9月19日期间未实际运营出租车,该期间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按病假工资(按2012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008元支付)标准计算为宜。
上海
法院多偏向于扣除病假期间,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期间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中,提到“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809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所对应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本案中王占尧自2013年7月起患癌症长期病假,领取病假工资。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中王占尧的特殊情形,在计算王占尧的月工资时酌情扣除了病假期间,以王占尧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标准判决右扶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在陆弟与上海云马美术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即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应得的平均工资。
广东
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深圳裁判指引中提及计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讨论通过):
第九十七条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报销或年终双薪,计入合同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相关案例:
孔庆坚与广州市遨瀛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原告主张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与法律规定不符。
浙江
明确规定前十二个月需扣除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ps:文章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以便及时删除)
【野心家之计划![威武]】
恭喜来自广东的柯先生入金50万RMB,[给力]我想解套,我想回本,我想赚钱。下次再合作,明天再合作,票出了再合作,我考虑考虑、我问问老公、我问问老婆……其实真的不用这样,我们合作不强买强卖,账户你自己操作,获利到你自己账户!你相信我们,还你一个满意的收益。只是你刚好需要,我刚好专业,仅此而已![酷]别用虚伪的话试探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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