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73岁的许奶奶上山挖草药,看到冯老板经营的农场铁丝网破裂,就爬进去偷挖野辣椒根。不料,被农场饲养的两只“恶霸犬”咬伤住院治疗。
事后,许奶奶将冯老板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99万元。
许奶奶认为冯老板在该案中存在两个过错:
第一、农场铁丝网护栏破裂,导致自己爬进去,如果护栏是完整的,自己就进不去,进不去就不会被狗咬伤;
第二、冯老板养的两只“恶霸犬”都是大型犬只,非常凶残,本应该用绳索拴起来,但冯老板却放任犬只在院内活动,导致自己被咬伤。如果将狗拴住,她就不会被咬伤。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许奶奶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并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所以要求冯老板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
而冯老板大喊冤枉,认为许奶奶未经允许,私自强行穿越铁丝网实施盗窃,且事后他们及时将许奶奶送往医院治疗,所以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不应当程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两只狗都生活在农场内,但冯老板并未在农场四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且事发时并未给狗栓绳,存在过错;同时,许奶奶私自爬进冯老板的农场实施盗窃,对案发也有一定的过错,遂各打五十大板,判决冯老板承担50%责任,赔偿许奶奶9991元。
冯老板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是允许他人进入农场却别犬只咬伤,或者犬只在农场外将人咬伤,他才承担责任,而本案都不符合这些情况;
(2)他在农场四周建设了铁丝网护栏,在大门口设置了“内有恶犬,非请勿入”的牌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3)两只狗在农场一般都是用铁链拴着的,案发时刚好放出来进行喂食,且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将许奶奶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4)即使要给许奶奶赔偿,许奶奶已经70多岁的人,不应该承担误工费。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 ,许奶奶擅自进入冯老板经营的农场挖采野辣椒根,对经营者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心存侥幸,其行为侵害了冯老板财产权益,具有违法性。
冯老板作为经营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扣留受侵害的财物,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是,冯老板明知看护农场的犬只有攻击他人的危险性,会给进入农场的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对犬只采取合理约束措施,却放任犬只伤害他人身体,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许奶奶虽然70多岁了,但一直耕作劳动,每年都有一定的收入,所以按照上一年度农民收入计算,应给予许奶奶误工损失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老板的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事后,许奶奶将冯老板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99万元。
许奶奶认为冯老板在该案中存在两个过错:
第一、农场铁丝网护栏破裂,导致自己爬进去,如果护栏是完整的,自己就进不去,进不去就不会被狗咬伤;
第二、冯老板养的两只“恶霸犬”都是大型犬只,非常凶残,本应该用绳索拴起来,但冯老板却放任犬只在院内活动,导致自己被咬伤。如果将狗拴住,她就不会被咬伤。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许奶奶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并不存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所以要求冯老板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
而冯老板大喊冤枉,认为许奶奶未经允许,私自强行穿越铁丝网实施盗窃,且事后他们及时将许奶奶送往医院治疗,所以认为他们没有责任,不应当程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两只狗都生活在农场内,但冯老板并未在农场四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且事发时并未给狗栓绳,存在过错;同时,许奶奶私自爬进冯老板的农场实施盗窃,对案发也有一定的过错,遂各打五十大板,判决冯老板承担50%责任,赔偿许奶奶9991元。
冯老板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是允许他人进入农场却别犬只咬伤,或者犬只在农场外将人咬伤,他才承担责任,而本案都不符合这些情况;
(2)他在农场四周建设了铁丝网护栏,在大门口设置了“内有恶犬,非请勿入”的牌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3)两只狗在农场一般都是用铁链拴着的,案发时刚好放出来进行喂食,且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将许奶奶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4)即使要给许奶奶赔偿,许奶奶已经70多岁的人,不应该承担误工费。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 ,许奶奶擅自进入冯老板经营的农场挖采野辣椒根,对经营者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心存侥幸,其行为侵害了冯老板财产权益,具有违法性。
冯老板作为经营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扣留受侵害的财物,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但是,冯老板明知看护农场的犬只有攻击他人的危险性,会给进入农场的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对犬只采取合理约束措施,却放任犬只伤害他人身体,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许奶奶虽然70多岁了,但一直耕作劳动,每年都有一定的收入,所以按照上一年度农民收入计算,应给予许奶奶误工损失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老板的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我也想正能量,可是那么多负面新闻,那么多辟谣新闻,看得我好抑郁。
不把人当人,在封控楼下装上护栏铁丝网,这是在圈养畜生吗?万一火灾怎么办?谁能担得起这个责任?
鲁迅先生写得一点没错: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这是一个吃人的社会,人在吃人! https://t.cn/RVJk9aF
不把人当人,在封控楼下装上护栏铁丝网,这是在圈养畜生吗?万一火灾怎么办?谁能担得起这个责任?
鲁迅先生写得一点没错: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这是一个吃人的社会,人在吃人! https://t.cn/RVJk9aF
已经不记得第几次来黄河了 也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这么喜欢水 喜欢河 从纳林高勒后面的水库 到东红海子 到西红海子的水摊 到西山后面的两个小水坝 钓鱼 捉青蛙 拍鸟 拍雪 拍冰 现在很少能找到直接可以下到旁边的水了 多的是护栏 铁丝网 不过我总是能找到小缺口钻下去(小朋友不要学)到水边总是宁静的 有风声 鸟声 浪拍打岸边的声音 无论河水海水 他们总有一种让我开心的魔力 是真的开心 这种心情无法言说 只能感觉到看着水波纹的时候 确是真实的平静 爱何处游走 却又没有胆量 总是要拉着一个人的 长辈们总觉得到一个景点 总要留下合影 可我只想把全部的景色留在我的相机里 别人知不知道我去过这并不重要 相机只是用来留住全部景致的 人在画面只会违和 (一个不会人像摄影的我的过激言论bushi)总之 动物和自然才是我镜头里需要和我热爱捕捉的 可惜金钱情况不允许我把摄影作为爱好哈哈哈 但这些河确实是从小陪我长大的 十几年了 他们依旧没有变 都说各有各的解压方式 可能对我来说 带我去一趟河边 最好没有一个人 却是再好不过的了(关于我回老家忘带相机 只有手机这破像素拍的根本看不了的废片这件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