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张某花费38.3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E260L轿车。三年后,张某以所购奔驰出售前更换点火开关涉嫌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114.9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购车之前曾长期担任奔驰4S店客服经理,后辞职开办了奔驰汽车专修店,在开店期间购买了涉案奔驰车辆。
在使用三年后,该奔驰车点火开关出了问题,经过检查,张某突然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和电气故障在出售之前就曾出现过问题,4S店在向厂家索赔后才出售给他。
随后,张某以4S店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4S店:1.返还购车款383000元;2.赔偿保险费9343.74元、车辆购置税36800元、路桥费504元,共计46647.74元;3.赔偿3倍购车款即1149000元。
张某起诉理由为:
第一、向消费者告知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是被告的法定义务,4S店未如实告知车辆销售前的维修情况,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第二、他虽然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但购车时已经离职,并不知道涉案车辆更换点火开关的事实。
4S店对此辩解道:
第一、他们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但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车主查询,且张某作为一名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早已知晓点火开关更换的事实,他们并未侵害张某知情权;
第二、点火开关并非车辆关键部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这从张某正常使用车辆三年就可以看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4S店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其行为是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为,且4S店对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电气故障的处理非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修,其虽未将该车维修情况告知张永发,但不构成欺诈,张某请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不过4S店未将该车售前维修情况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张某请求退车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请求4S店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请求赔偿车辆购置税、公证费,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4S店退还张某购车款39.3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及公证费合计38800元。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4S店是否侵犯张某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但认定销售者未告知相关信息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时,应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
具体到本案,4S店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售前检测过程中更换了点火开关,该行为虽无证据证明对车辆质量及使用性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张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但该部件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基于一般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心理,如知晓购买的“新车”系在售前进行过拆卸、更换该零部件的车辆,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购买选择,故该相关信息对消费者而言,应当属于左右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4S店应在销售时予以告知消费者。
4S店认为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对于售前检查维修内容其并无主动告知义务,其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上诉人查询,不存在过错,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知情权,但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不能仅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
现4S店无证据证明在售前已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事实告知某,或主动提供了更换记录供其查看,该行为已对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构成了侵犯。
第二、4S店是否应承担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涉案车辆销售时,4S店关于对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4S店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同时,4S店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并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满足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货条件,故一审法院判令退车及返还购车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4S店侵犯张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张某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程度进行合理填补等因素,酌定由4S店赔偿张某30000元。(来源: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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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购车之前曾长期担任奔驰4S店客服经理,后辞职开办了奔驰汽车专修店,在开店期间购买了涉案奔驰车辆。
在使用三年后,该奔驰车点火开关出了问题,经过检查,张某突然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和电气故障在出售之前就曾出现过问题,4S店在向厂家索赔后才出售给他。
随后,张某以4S店涉嫌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4S店:1.返还购车款383000元;2.赔偿保险费9343.74元、车辆购置税36800元、路桥费504元,共计46647.74元;3.赔偿3倍购车款即1149000元。
张某起诉理由为:
第一、向消费者告知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是被告的法定义务,4S店未如实告知车辆销售前的维修情况,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第二、他虽然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但购车时已经离职,并不知道涉案车辆更换点火开关的事实。
4S店对此辩解道:
第一、他们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但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车主查询,且张某作为一名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早已知晓点火开关更换的事实,他们并未侵害张某知情权;
第二、点火开关并非车辆关键部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这从张某正常使用车辆三年就可以看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4S店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其行为是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为,且4S店对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电气故障的处理非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修,其虽未将该车维修情况告知张永发,但不构成欺诈,张某请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不过4S店未将该车售前维修情况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张某请求退车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请求4S店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请求赔偿车辆购置税、公证费,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4S店退还张某购车款39.3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及公证费合计38800元。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4S店是否侵犯张某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但认定销售者未告知相关信息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时,应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
具体到本案,4S店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售前检测过程中更换了点火开关,该行为虽无证据证明对车辆质量及使用性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张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但该部件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基于一般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心理,如知晓购买的“新车”系在售前进行过拆卸、更换该零部件的车辆,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购买选择,故该相关信息对消费者而言,应当属于左右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4S店应在销售时予以告知消费者。
4S店认为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对于售前检查维修内容其并无主动告知义务,其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上诉人查询,不存在过错,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知情权,但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不能仅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
现4S店无证据证明在售前已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事实告知某,或主动提供了更换记录供其查看,该行为已对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构成了侵犯。
第二、4S店是否应承担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涉案车辆销售时,4S店关于对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4S店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同时,4S店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并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满足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货条件,故一审法院判令退车及返还购车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4S店侵犯张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张某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程度进行合理填补等因素,酌定由4S店赔偿张某30000元。(来源: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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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超话]#bl#向全世界安利白鹿#
打卡day30
转眼间就到了最后一天,也是喜欢你的第377天,虽然这个时间可能不算长,但未来还会有很长,我相信我可以一直陪着你走下去。
和你做一个未来的约定,当我三年后考研成功或者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的时候我可以骄傲的站在你面前说“鹿鹿,看,我成功了!”
而你继续努力发光发亮,继续做鹿茸们心中最亮的那颗⭐
喜欢你,没道理
@白鹿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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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4S店未将该车售前维修情况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张某请求退车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请求4S店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请求赔偿车辆购置税、公证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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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4S店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并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满足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货条件,故一审法院判令退车及返还购车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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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三年后,该奔驰车点火开关出了问题,经过检查,张某突然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和电气故障在出售之前就曾出现过问题,4S店在向厂家索赔后才出售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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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他虽然长期在奔驰4S店工作,但购车时已经离职,并不知道涉案车辆更换点火开关的事实。
4S店对此辩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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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4S店对涉案车辆在销售前经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原厂配件进行修复,其行为是保证其出售商品品质的行为,且4S店对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电气故障的处理非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修,其虽未将该车维修情况告知张永发,但不构成欺诈,张某请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不过4S店未将该车售前维修情况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张某请求退车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请求4S店赔偿的保险费、路桥费,因保险费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已过、路桥费已过使用期间,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请求赔偿车辆购置税、公证费,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4S店退还张某购车款39.3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及公证费合计38800元。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4S店是否侵犯张某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但认定销售者未告知相关信息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时,应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
具体到本案,4S店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售前检测过程中更换了点火开关,该行为虽无证据证明对车辆质量及使用性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张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但该部件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基于一般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心理,如知晓购买的“新车”系在售前进行过拆卸、更换该零部件的车辆,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购买选择,故该相关信息对消费者而言,应当属于左右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4S店应在销售时予以告知消费者。
4S店认为按照汽车销售行业惯例,对于售前检查维修内容其并无主动告知义务,其已如实登记了更换记录供被上诉人查询,不存在过错,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知情权,但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不能仅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知情权。
现4S店无证据证明在售前已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事实告知某,或主动提供了更换记录供其查看,该行为已对消费者张某的知情权构成了侵犯。
第二、4S店是否应承担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涉案车辆销售时,4S店关于对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4S店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同时,4S店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并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故不满足合同解除或撤销的法定及约定条件,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货条件,故一审法院判令退车及返还购车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4S店侵犯张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张某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程度进行合理填补等因素,酌定由4S店赔偿张某30000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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