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烟草局在某检查站查获李某运输的2816条各类香烟,以李某无证运输为由决定没收。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在烟台经营一家烟酒门市。事发当天,李某委托唐某向上海运输一批香烟,当行至江苏南通的时候,被烟草局查获。
烟草局执法人员在唐某的车上总共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830条、中华(硬)1467条、中华(软)44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6条,合计香烟2816条,价值十余万元。
当日,烟草局对承运人唐某以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李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陈述案涉香烟系其交唐某承运到上海,香烟大部分卖给他人,少部分放在其儿子的香烟店里出售。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不涉嫌刑事案子,退回烟草局。随后,烟草局认为李某无证运输香烟,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决定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烟草局上级机关提起复议,但被驳回;随后,李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理由为:
第一、他持有国家烟草零售许可证,所购买卷烟都附有个体烟草经营户有效证明,来源合法,烟草局直接没收2816条卷烟,处罚畸重;
第二、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烟草局处罚决定前未对他进行任何询问调查,就直接做出处罚,且集体讨论笔录的当事人为“于某”,并非李某本人。
烟草局对此答辩道: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李某运输的香烟虽然没有超过100件,但价值达到5万元,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应当予以没收;
第二、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但公安机关对李某调查的询问笔录可以充分证明违法事实,至于集体讨论姓名错误,属于笔误,不影响处罚;
第三、他们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李某送达了处罚前的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前的告知书,告知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中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是否准确、所作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关于李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
《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本案李某委托唐某从山东烟台运输香烟2816条至上海,在南通被查获,由于李某未提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查获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被诉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至于李某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是否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及目的是为了销售还是自用,并不影响处罚的定性。
第二、关于被诉处罚决定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主要涉及对上诉人李某违法运输的香烟予以没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否存在畸重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即使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也可以判决变更。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注意,这里的“价值超过5万元”及“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违法情形属于选择适用关系,只要违法行政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予以处罚。
本案中,李某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为2816条,数量尚未超过100件,但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零售指导价格的计算,案涉香烟价值已远远超出5万元,由于上述法律条文对处罚的幅度并未规定,仅有“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条罚则,烟草局在适用时不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
因此,烟草局根据上述规定对李某处以没收案涉香烟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不存在畸重之情形。
第三、关于烟草局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本案中,烟草局在处罚前明确告知了李某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by/颜回说法)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在烟台经营一家烟酒门市。事发当天,李某委托唐某向上海运输一批香烟,当行至江苏南通的时候,被烟草局查获。
烟草局执法人员在唐某的车上总共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830条、中华(硬)1467条、中华(软)44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6条,合计香烟2816条,价值十余万元。
当日,烟草局对承运人唐某以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李某得知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陈述案涉香烟系其交唐某承运到上海,香烟大部分卖给他人,少部分放在其儿子的香烟店里出售。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不涉嫌刑事案子,退回烟草局。随后,烟草局认为李某无证运输香烟,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决定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烟草局上级机关提起复议,但被驳回;随后,李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理由为:
第一、他持有国家烟草零售许可证,所购买卷烟都附有个体烟草经营户有效证明,来源合法,烟草局直接没收2816条卷烟,处罚畸重;
第二、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烟草局处罚决定前未对他进行任何询问调查,就直接做出处罚,且集体讨论笔录的当事人为“于某”,并非李某本人。
烟草局对此答辩道: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李某运输的香烟虽然没有超过100件,但价值达到5万元,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应当予以没收;
第二、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但公安机关对李某调查的询问笔录可以充分证明违法事实,至于集体讨论姓名错误,属于笔误,不影响处罚;
第三、他们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李某送达了处罚前的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前的告知书,告知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中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是否准确、所作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关于李某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
《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本案李某委托唐某从山东烟台运输香烟2816条至上海,在南通被查获,由于李某未提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查获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被诉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至于李某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是否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及目的是为了销售还是自用,并不影响处罚的定性。
第二、关于被诉处罚决定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主要涉及对上诉人李某违法运输的香烟予以没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否存在畸重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即使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也可以判决变更。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注意,这里的“价值超过5万元”及“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违法情形属于选择适用关系,只要违法行政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予以处罚。
本案中,李某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为2816条,数量尚未超过100件,但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零售指导价格的计算,案涉香烟价值已远远超出5万元,由于上述法律条文对处罚的幅度并未规定,仅有“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条罚则,烟草局在适用时不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
因此,烟草局根据上述规定对李某处以没收案涉香烟的行政处罚符合规定,不存在畸重之情形。
第三、关于烟草局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本案中,烟草局在处罚前明确告知了李某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by/颜回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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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重读《我不是潘金莲》
李雪莲这样的人是我非常钦佩的,执着、认死理,一条道走到黑。但普通人一定不要要成为李雪莲,当我们因为某件事情受到伤害,在不甘心和难过的时候,要想想“及时止损”四个字,不要拧巴。人互相人一旦有隔阂,对方便没有做对的地方,同做一件事,你是为对方考虑,对方也把你当做另有想法。里面最喜欢的人物是史为民,遇见不公正的事情能说两句公道话,无辜被连累做不了官回家开小饭馆也能怡然自乐,发现这个世界的荒谬之后以更加荒谬的方式对待。
李雪莲这样的人是我非常钦佩的,执着、认死理,一条道走到黑。但普通人一定不要要成为李雪莲,当我们因为某件事情受到伤害,在不甘心和难过的时候,要想想“及时止损”四个字,不要拧巴。人互相人一旦有隔阂,对方便没有做对的地方,同做一件事,你是为对方考虑,对方也把你当做另有想法。里面最喜欢的人物是史为民,遇见不公正的事情能说两句公道话,无辜被连累做不了官回家开小饭馆也能怡然自乐,发现这个世界的荒谬之后以更加荒谬的方式对待。
#首创集团原董事长李爱庆被查##首创集团原董事长李爱庆被查#虾摩你们好,我是,能不能三家联手把这条词条给屠了?这样两位正主都不会受到波及,不带别的明星,就说这个李某庆违规就行了。不要再让谣言继续扩大了,求求了,现在这么互相伤害对谁都不好啊,我们战哥博哥拿出来当枪使了,大家还看不清吗?那个什么什么pose的热搜,把人全往我们这里引流。大家当心啊,别被拉出来挡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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