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回来背着书包就回自己的房间了,过了好一会儿,喊我说让我们在客厅都闭上眼睛,他要给我们一个惊喜。他到客厅说睁眼,看到他自己系了红领巾(节打错了),笑嘻嘻的样子。姥姥最配合夸他像是他得了奖一样。我说来拍张照片留念第一次戴红领巾的样子(因为yq推迟了一个学期),他还害羞地说学校还没有办入队仪式呢。
晚上不经意间告诉我今天进校经过图书馆大厅时捡到了200元,到教室交给了班主任。我说我很开心你这样做,拾金不昧非常棒!你跟班主任怎么说的,他说:“孙老师,我在图书馆大厅捡到200元钱,你拍照发到大群里问下有没有人认领,如果没有就当我们班的班费吧。”我笑,心中OS:你怎么那么会安排呢!
晚上不经意间告诉我今天进校经过图书馆大厅时捡到了200元,到教室交给了班主任。我说我很开心你这样做,拾金不昧非常棒!你跟班主任怎么说的,他说:“孙老师,我在图书馆大厅捡到200元钱,你拍照发到大群里问下有没有人认领,如果没有就当我们班的班费吧。”我笑,心中OS:你怎么那么会安排呢!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安贫乐道,知足者常乐
许由是尧舜时代的贤人,据说,尧帝想要把君位传给他,但是许由拒绝说:“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也,而我犹代子,吾将为名乎?名者,实之宾也,吾将为宾乎?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归休乎君,予无所用天下为!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由此可见许由不但德行至高,而且安贫乐道,易于满足。而对于“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南怀瑾先生是这样认为的:“这个比喻是说小人物,小境界,只要自己觉得满足就可以了,再找一个环境去满足是不必要的。”
明朝时,江西金溪有一个人叫胡九韶,他的家中比较贫困,每日努力教书、耕作,也仅能糊口。但是他每天日落时总要到家门口焚香叩拜,感谢上天赐给他一日的清福。他的妻子笑着说:“我们一日三餐都是菜粥,又怎么能称得上是清福呢?”他则说:“我要庆幸自己生在太平盛世,没有战争灾祸,而且庆幸我们全家人都能安居乐业,没有挨饿受冻,还要庆幸家里床上没有病人,监狱中没有囚犯,这不是清福又是什么呢?”《佛遗教经》上曾说:“若欲脱诸苦恼,当观知足。知足之法,即是富乐安稳之处。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不知足者,虽处天堂,亦不称意。不知足者,虽富而贫。知足之人,虽贫而富。不知足者,常为五欲所牵,为知足者之所怜悯。”胡九韶不但知足常乐,而且平日还能存有一份感恩之情,这样的胸怀和境界真可以称之为圣人了。
有一天早上,小和尚来到寺庙的厨房,发现师父得到了五个馒头,大师兄也得到了五个馒头,而自己只有三个馒头。闷声不响地吃过早饭后,小和尚就来到了寺庙的大树下歇息,这时他越想越觉得不公平,越想越觉得生气。师父得五个馒头,他觉得很应该,可是大师兄为什么也得五个馒头,这不是和师父平起平坐,而且又把自己看低了吗?这不行,他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件事情。
于是,第二天一大早,他就找到了师父,也要五个馒头。师父问他:“你能吃下五个馒头吗?”小和尚马上大声地说:“能!我要五个馒头!”
师父看了看目光坚决的小和尚,点头同意了。很快,吃饭的时间到了,师父把自己的馒头拿了两个给小和尚。早饭结束后,小和尚果真把五个馒头吃完了,他拍着圆滚滚的肚皮,骄傲地对师父说:“师父,您看,五个馒头我都吃下去了。我能吃五个馒头,以后每天早上我都像大师兄一样要五个馒头!”师父微笑着说:“没错,你现在是吃下去五个馒头,但是明天早上你要不要吃五个馒头,还是等会儿再说吧!”
吃过早饭没多久,小和尚就觉得身体不舒服,肚子胀也口渴,然后他就去喝了半碗水。后来他的肚子越来越胀,还有点疼,进而越发难受起来,根本没法像平时那样挑水、扫地、念经。
这时,正巧走过他身边的师父看到了,对他说:“平时你吃三个馒头,今天你却吃了五个馒头,你多得到了两个,但你却并没有享受到这两个馒头的好处,相反,它们给你带来了原来不曾有的痛苦。人生在世,得到不一定就是享受。千万不要把眼光盯着别人,更不要与人攀比,不贪、不求、自然知足,方能自然常乐。”小和尚捂着肚子点点头,说:“师父,以后每天早上我还是吃三个馒头!”
有人说:“知足者人贫心富,不知足者人富心贫。”如果世人都像故事中的小和尚一样,见到别人手中的东西比自己的多,也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希望获得同等多的东西,到最后只能是令自己痛苦。
风流才子唐伯虎曾在《桃花庵歌》中写道:“但愿老死花酒间,不愿鞠躬车马前。车尘马足富者趣,酒盏花枝贫者缘。若将富贵比贫者,一在平地一在天;若将贫贱比车马,他得驱驰我得闲。别人笑我忒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见五陵豪杰墓,无花无酒锄作田!”古人这种安贫乐道、自给知足的乐观情怀,对我们很有启迪。
世人常说“多福多寿”,其实知足就是福,懂得知足的人,他得到的幸福和快乐一定比那些不知足的人要多。如果你还不清楚什么是福,什么是知足,那么就请记住这首《知福歌》,一定会让你受益匪浅:
还不清楚什么是福,什么是知足,那么就请记住这首《知福歌》,一定会让你受益匪浅:
人生尽受福,何苦不知足。
思量愚昧苦,聪明就是福。
思量饥寒苦,饱暖就是福。
思量劳累苦,清闲就是福。
思量离别苦,团圆就是福。
思量刀兵苦,太平就是福。
思量牢狱苦,安分就是福。
思量出外苦,在家就是福。
思量无妻苦,有妻就是福。
思量无后苦,有子就是福。
思量疾病苦,健康就是福。
思量死去苦,活着就是福。
财少莫嫌贫,平安就是福。
有财莫吝啬,布施能增福。
无官一身轻,逍遥享清福。
做官莫贪财,为民就是福。
贫贱莫埋怨,积善能得福。
福禄系于心,心正得大福。
纵观世间人,个个都有福。
可怜世间人,几个会享福。
日日在享用,福中不知福。
有福要能知,能知才享福。
有福要惜福,惜福才有福。
奉劝世间人,不要不知足。
知足最吉祥,知足是真福。
富贵非外求,自求必多福。
许由是尧舜时代的贤人,据说,尧帝想要把君位传给他,但是许由拒绝说:“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也,而我犹代子,吾将为名乎?名者,实之宾也,吾将为宾乎?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归休乎君,予无所用天下为!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由此可见许由不但德行至高,而且安贫乐道,易于满足。而对于“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南怀瑾先生是这样认为的:“这个比喻是说小人物,小境界,只要自己觉得满足就可以了,再找一个环境去满足是不必要的。”
明朝时,江西金溪有一个人叫胡九韶,他的家中比较贫困,每日努力教书、耕作,也仅能糊口。但是他每天日落时总要到家门口焚香叩拜,感谢上天赐给他一日的清福。他的妻子笑着说:“我们一日三餐都是菜粥,又怎么能称得上是清福呢?”他则说:“我要庆幸自己生在太平盛世,没有战争灾祸,而且庆幸我们全家人都能安居乐业,没有挨饿受冻,还要庆幸家里床上没有病人,监狱中没有囚犯,这不是清福又是什么呢?”《佛遗教经》上曾说:“若欲脱诸苦恼,当观知足。知足之法,即是富乐安稳之处。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不知足者,虽处天堂,亦不称意。不知足者,虽富而贫。知足之人,虽贫而富。不知足者,常为五欲所牵,为知足者之所怜悯。”胡九韶不但知足常乐,而且平日还能存有一份感恩之情,这样的胸怀和境界真可以称之为圣人了。
有一天早上,小和尚来到寺庙的厨房,发现师父得到了五个馒头,大师兄也得到了五个馒头,而自己只有三个馒头。闷声不响地吃过早饭后,小和尚就来到了寺庙的大树下歇息,这时他越想越觉得不公平,越想越觉得生气。师父得五个馒头,他觉得很应该,可是大师兄为什么也得五个馒头,这不是和师父平起平坐,而且又把自己看低了吗?这不行,他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件事情。
于是,第二天一大早,他就找到了师父,也要五个馒头。师父问他:“你能吃下五个馒头吗?”小和尚马上大声地说:“能!我要五个馒头!”
师父看了看目光坚决的小和尚,点头同意了。很快,吃饭的时间到了,师父把自己的馒头拿了两个给小和尚。早饭结束后,小和尚果真把五个馒头吃完了,他拍着圆滚滚的肚皮,骄傲地对师父说:“师父,您看,五个馒头我都吃下去了。我能吃五个馒头,以后每天早上我都像大师兄一样要五个馒头!”师父微笑着说:“没错,你现在是吃下去五个馒头,但是明天早上你要不要吃五个馒头,还是等会儿再说吧!”
吃过早饭没多久,小和尚就觉得身体不舒服,肚子胀也口渴,然后他就去喝了半碗水。后来他的肚子越来越胀,还有点疼,进而越发难受起来,根本没法像平时那样挑水、扫地、念经。
这时,正巧走过他身边的师父看到了,对他说:“平时你吃三个馒头,今天你却吃了五个馒头,你多得到了两个,但你却并没有享受到这两个馒头的好处,相反,它们给你带来了原来不曾有的痛苦。人生在世,得到不一定就是享受。千万不要把眼光盯着别人,更不要与人攀比,不贪、不求、自然知足,方能自然常乐。”小和尚捂着肚子点点头,说:“师父,以后每天早上我还是吃三个馒头!”
有人说:“知足者人贫心富,不知足者人富心贫。”如果世人都像故事中的小和尚一样,见到别人手中的东西比自己的多,也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希望获得同等多的东西,到最后只能是令自己痛苦。
风流才子唐伯虎曾在《桃花庵歌》中写道:“但愿老死花酒间,不愿鞠躬车马前。车尘马足富者趣,酒盏花枝贫者缘。若将富贵比贫者,一在平地一在天;若将贫贱比车马,他得驱驰我得闲。别人笑我忒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见五陵豪杰墓,无花无酒锄作田!”古人这种安贫乐道、自给知足的乐观情怀,对我们很有启迪。
世人常说“多福多寿”,其实知足就是福,懂得知足的人,他得到的幸福和快乐一定比那些不知足的人要多。如果你还不清楚什么是福,什么是知足,那么就请记住这首《知福歌》,一定会让你受益匪浅:
还不清楚什么是福,什么是知足,那么就请记住这首《知福歌》,一定会让你受益匪浅:
人生尽受福,何苦不知足。
思量愚昧苦,聪明就是福。
思量饥寒苦,饱暖就是福。
思量劳累苦,清闲就是福。
思量离别苦,团圆就是福。
思量刀兵苦,太平就是福。
思量牢狱苦,安分就是福。
思量出外苦,在家就是福。
思量无妻苦,有妻就是福。
思量无后苦,有子就是福。
思量疾病苦,健康就是福。
思量死去苦,活着就是福。
财少莫嫌贫,平安就是福。
有财莫吝啬,布施能增福。
无官一身轻,逍遥享清福。
做官莫贪财,为民就是福。
贫贱莫埋怨,积善能得福。
福禄系于心,心正得大福。
纵观世间人,个个都有福。
可怜世间人,几个会享福。
日日在享用,福中不知福。
有福要能知,能知才享福。
有福要惜福,惜福才有福。
奉劝世间人,不要不知足。
知足最吉祥,知足是真福。
富贵非外求,自求必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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