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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一般会在\/信公众号查找〈私语店〉找陪liao,当然,这只是俺的一个小方法,看个人的愿意咯!
原因有些烦心事真的不好跟家人说,更不好跟损友说,跟生疏人说就不一样了,而且陪liao的话,语聊会宽解俺,然后会安抚俺,会细心的安适俺,主要是俺点的频率没有特别高,so,是以能让俺的生活质量更高点,每秒过的更夷悦-点,俺觉得也无不可咯!
特别里边有一个叫安然的仙女,TA简直是一个夷悦果,俺就忘了俺在苦闷啥了。况且听说最近在招新,可以去看看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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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对方的备胎彼此都看不上对方避免在一个地方呆的时间过长让气氛下降。
2、选择能提升氛围的约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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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油嘴滑舌
男:那我换种方式:宝贝因为好奇人类不断地探究整个宇宙我们可以幽默回复女生:
1)我看见你头顶有一排乌鸦飞过
2)你好我10点之前送你回家”
女:“可天太冷我不太想出门”
男:“傻瓜你都会有一线希望。
还有一些情况是装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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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领导问我要不要升职带店做店长,我当时就拒绝了,因为这个在我计划里是没有打算的,去年11月份在我刚考完升副店的时候也有问我有没有想法继续考,我也是拒绝了,拒绝原因都是觉得我年龄小,没有那么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对于管理员工来说可能也没有那么好,个人表达能力也不强,然后我经常觉得如果你这么做这么说了,人家心里会怎么想你,事情没有做好也许在领导心里能补救解决就行,但我还是会很愧疚很久,但今天我跟我的前店长反馈了这个问题,她也很耐心的回答我的问题疑惑,我也是抱着想考的心理去问她意见的,毕竟当店长有着吸引我的薪资和福利,但随之而来的也有压力,但我希望趁着年轻可以多积累经验,拼一把,既然领导给你这个机会,那就是觉得你可以胜任这个职位,有了机会就要抓住,当做到这个职位时就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不要老是去想别人的想法,坚持自己觉得对的,一直做下去,希望在我20岁的末尾可以得到一个好消息吧。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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