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话.美食#每年相约这一口甜蜜蜜四川红心猕猴桃(产自丹棱地区高山的半野生猕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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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心猕猴桃开售啦,今年一直犹豫没有好好推,因为今年四川的天气大家也都知道,导致红心猕猴桃价格比往年高,这不是我主观愿意涨价的。还是高山园子,品质你们可以放心,唯一现在价格高,是真的高,所以我无法保证后续价格会不会降价。大家想吃这口可以拍,后面价格下降我也会降,也可能会更贵,可能会便宜走一批也可能不会。后面如果价格便宜了大家别误会我现在价格高就行,谢谢理解。
这个卖了好几年了,虽然现在物产丰富,好吃的水果很多,红心猕猴桃就算好吃,口感肯定不如当初吃起来那么惊艳了,但还是会有人每年都等着,跟进口猕猴桃比起来确实性价比高太多,也非常甜。
今年的团文我写的很诚恳,以我这几年卖水果的心得来分享。买与卖存在互相信任的基础,我也不愿把诚信度降低流失顾客。请购买前看一看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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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相约的红心猕猴桃,我们也是团了好多年了,基本上老顾客应该都跟过此团!品控呀口感呀,也是凭着良心做事做人!
从没有卖过打药的果子,也没有卖过水淹果子,自然生长的果子什么样子就发货什么样子。之所以此红心猕猴桃从来拼不了最低价!
全网我们算最早一批团购红心猕猴桃的,当时科普红心的高甜度、猕猴桃的催熟方法、猕猴桃的保存等,大家也是有目共睹!近几年水果因天气受影响很大,尤其四川水果其实确实有再走下坡路,替当地农民可惜,也替整个农业踏实卖货的人可惜,很多被市场逐流的不景气现象惋惜!
#关于红心猕猴桃#
1⃣️最早国内种植和早熟猕猴桃产地在四川,然而四川最大最早的种植产区的浦江,(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浦江也是最早给猕猴桃打药产区,种植的果品也是很品质不齐,又因地理位置高山果园不如丹棱多,所以我们五年来一直卖的是四川眉山市丹棱县产地高山园子)我们也仅有两片高山园子,分别品种为东红和红阳~
2⃣️红心猕猴桃以甜度著称,无绒毛的果皮,熟后切开的颜色带红心,入口也是极其的甜。红心还是深的孩子和老人的喜爱。随着这两年绿心猕猴桃的改良种植口感提升,红心猕猴桃不占主要市场,价格也随之越来越便宜。也行,五年后红心猕猴桃在国内不会存在了,种植成本和养护成本高于一般柑橘类,这样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慢慢红心猕猴桃即将绝种啦。
#猕猴桃的催熟和保存#
全部猕猴桃都是后熟品种,需要催熟,(即把生的猕猴桃放入塑料袋系紧袋子口,利用增高温度来催熟,家里有香蕉苹果的也可以放,会更快加速催熟)
不建议收到立马冰箱冷藏,还是建议催熟后吃的慢可以放冷藏,(也是在熟后的基础上)若生果放冰箱多日,会需要更长时间的催熟,也会增加催熟的风险,比如熟的不透有硬心。
更建议收到把一半果子闷起来催熟,另一半果子纸箱拿出来果篮放置,这样会晚熟几天,这样吃时间刚刚好。看成熟度可以捏两边的果屁股软了就可以吃,不需要整个果面软透。这样的甜度和口感瓷实更好吃……
⚠️今年果园啊口感啊我也不过多描述了,写了好几年科普应该都知道啦。如果任何不明白请你多沟通商家,一定会给你妥善处理好,一切美好的处理方式请没事多沟通,不怕麻烦不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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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心猕猴桃开售啦,今年一直犹豫没有好好推,因为今年四川的天气大家也都知道,导致红心猕猴桃价格比往年高,这不是我主观愿意涨价的。还是高山园子,品质你们可以放心,唯一现在价格高,是真的高,所以我无法保证后续价格会不会降价。大家想吃这口可以拍,后面价格下降我也会降,也可能会更贵,可能会便宜走一批也可能不会。后面如果价格便宜了大家别误会我现在价格高就行,谢谢理解。
这个卖了好几年了,虽然现在物产丰富,好吃的水果很多,红心猕猴桃就算好吃,口感肯定不如当初吃起来那么惊艳了,但还是会有人每年都等着,跟进口猕猴桃比起来确实性价比高太多,也非常甜。
今年的团文我写的很诚恳,以我这几年卖水果的心得来分享。买与卖存在互相信任的基础,我也不愿把诚信度降低流失顾客。请购买前看一看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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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相约的红心猕猴桃,我们也是团了好多年了,基本上老顾客应该都跟过此团!品控呀口感呀,也是凭着良心做事做人!
从没有卖过打药的果子,也没有卖过水淹果子,自然生长的果子什么样子就发货什么样子。之所以此红心猕猴桃从来拼不了最低价!
全网我们算最早一批团购红心猕猴桃的,当时科普红心的高甜度、猕猴桃的催熟方法、猕猴桃的保存等,大家也是有目共睹!近几年水果因天气受影响很大,尤其四川水果其实确实有再走下坡路,替当地农民可惜,也替整个农业踏实卖货的人可惜,很多被市场逐流的不景气现象惋惜!
#关于红心猕猴桃#
1⃣️最早国内种植和早熟猕猴桃产地在四川,然而四川最大最早的种植产区的浦江,(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浦江也是最早给猕猴桃打药产区,种植的果品也是很品质不齐,又因地理位置高山果园不如丹棱多,所以我们五年来一直卖的是四川眉山市丹棱县产地高山园子)我们也仅有两片高山园子,分别品种为东红和红阳~
2⃣️红心猕猴桃以甜度著称,无绒毛的果皮,熟后切开的颜色带红心,入口也是极其的甜。红心还是深的孩子和老人的喜爱。随着这两年绿心猕猴桃的改良种植口感提升,红心猕猴桃不占主要市场,价格也随之越来越便宜。也行,五年后红心猕猴桃在国内不会存在了,种植成本和养护成本高于一般柑橘类,这样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慢慢红心猕猴桃即将绝种啦。
#猕猴桃的催熟和保存#
全部猕猴桃都是后熟品种,需要催熟,(即把生的猕猴桃放入塑料袋系紧袋子口,利用增高温度来催熟,家里有香蕉苹果的也可以放,会更快加速催熟)
不建议收到立马冰箱冷藏,还是建议催熟后吃的慢可以放冷藏,(也是在熟后的基础上)若生果放冰箱多日,会需要更长时间的催熟,也会增加催熟的风险,比如熟的不透有硬心。
更建议收到把一半果子闷起来催熟,另一半果子纸箱拿出来果篮放置,这样会晚熟几天,这样吃时间刚刚好。看成熟度可以捏两边的果屁股软了就可以吃,不需要整个果面软透。这样的甜度和口感瓷实更好吃……
⚠️今年果园啊口感啊我也不过多描述了,写了好几年科普应该都知道啦。如果任何不明白请你多沟通商家,一定会给你妥善处理好,一切美好的处理方式请没事多沟通,不怕麻烦不要紧~
【大长文警告】土象三个星座(金牛、处女、魔羯)同等条件下,谁是最会存钱的呢?
答案:其实是处女。
因为要说的太多,所以但截图重新开一条。
首先要说的,评论里最多的其实是魔羯,大家都特别看好大魔羯呢!
但很多人忽略了,我说的是同等条件下,也就是说,这里只参考太阳星座的条件下的三个土象星座.
我知道大家一说到星座,就会被带偏,如果只考虑个人星盘的话,存钱这个事儿,那其实太阳月亮的影响都未必全面,还要参考金星和火星,甚至木星的落位,包括你星盘里的2、8等等等。
但如我一直强调的,不要一味的去解析你的命格是什么样的,多牛逼。多了解一下基本的星座知识,才能更深刻的理解为什么你的星盘会是这样的,更深入的了解自己。而不是所谓的你是上好命格,OK,你是好命格,但你不用努力了?并不是,怎么努力?都会是问题。
那么昨天的问题,其实是单纯的去考虑星座特质,那么为什么会存钱的是处女座的?
首先我们说的【存钱】!且是在同等条件下,也就是说,即便是富二代,或者你是穷二代,对比财富条件,也必须在同一条件下,评论里被带偏了的不少[允悲],我试图带回来也没成功。
对于土象星座来说,三个土象星座,不分前后对于物质都是非常看重的,所以在很多时候土象星座的思维,都会用量化的物质来评估。因此这三在跟人相处时候表现,其实有的时候是有异曲同工的效果的。
说句大白话,土象三大星座——都抠!抠的程度不分伯仲!
但我们说的是存钱,首先是土象三抠里的大抠金牛座——不是说大抠们不会存钱,但是大抠们对于生活品质的需求是非常要求舒适感的,而且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最高标准,这也导致,大抠们有个特点,就是存了一段时间钱以后,哗啦一下全用掉。且大抠们实话实话,在上进心方面是土象三抠里最弱的一个,毕竟守护星是金星,因此只要生活舒适,大抠们其实就不想折腾,所以说金牛抠不会花钱的,只能说,大抠们觉得你不值,很现实,但就是事实。
然后是三抠里的老抠魔羯——最会花钱的就是他们啦!只是老抠们的花钱还跟别人不一样,老抠们喜欢把钱花在一些他们认为能升值的地方,譬如房子,譬如金条,别人看来也许有点俗气的地方,但架不住值钱啊!至于钱,老抠们其实是更倾向于利益最大化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不存钱,但他们会更倾向于把钱花在更能带来价值的地方,所以其实魔羯们不少会把钱花在打点人脉上或者能够接触更好阶层的事情上。相对来说,老抠们其实是土象三抠里,上进心最强的,一旦意识到自己想要更好的心,存钱对于老抠们来说,就是浮云,至于意识到之前,老抠们其实也觉得是浮云,因为老抠们的上进心的原因,这个不可深说,毕竟我怕某个魔羯座拍死我[挤眼]。
最后是我们的存钱大户中抠处女座啦!——最精打细算的中抠们,有的时候其实不是抠[允悲],是真的太在意细节和筛选细节这个事儿,导致中抠们其实很热衷于比价啊,性价比啊,搞这个事情本身,之后附带的利益,真的是附带品。当然既然是土象三抠之一,对物质本身就是看中的,这个没啥好说的,土象三抠自己都承认的。
不过在存钱以及把钱理财这方面,处女座们相对来说会更能存住钱一些,也不会跟金牛和魔羯一样,有点钱就想祸祸出去搞点别的,不管是享受还是买升值品,钱用了就是用了。
最后要聊聊的是土象星座的价值观,其实是有用,有用的,才是有价值的,包括衡量自身,都是如此,所以土象星座的工作能力一般都不会太弱,除非个别星盘确实不太行的,原因就是土象星座对自身是有要求的,他们概念中,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实也是是否有工作能力,是否能赚钱。
但土象星座并非都是一味的用物质去衡量跟人之间的关系,感情、情绪一样都是去衡量是否有价值的必备条件,所以若是土象星座愿意给你花钱,无论你对钱的感官是怎么样的,是否觉得庸俗,起码这一刻,土象星座们表达了最大的诚意。
各位看官满意否?下一个,我们就把目标瞄准风象星座~~~等我喘口气,我们再来猜猜关于风象星座的某个特质!
答案:其实是处女。
因为要说的太多,所以但截图重新开一条。
首先要说的,评论里最多的其实是魔羯,大家都特别看好大魔羯呢!
但很多人忽略了,我说的是同等条件下,也就是说,这里只参考太阳星座的条件下的三个土象星座.
我知道大家一说到星座,就会被带偏,如果只考虑个人星盘的话,存钱这个事儿,那其实太阳月亮的影响都未必全面,还要参考金星和火星,甚至木星的落位,包括你星盘里的2、8等等等。
但如我一直强调的,不要一味的去解析你的命格是什么样的,多牛逼。多了解一下基本的星座知识,才能更深刻的理解为什么你的星盘会是这样的,更深入的了解自己。而不是所谓的你是上好命格,OK,你是好命格,但你不用努力了?并不是,怎么努力?都会是问题。
那么昨天的问题,其实是单纯的去考虑星座特质,那么为什么会存钱的是处女座的?
首先我们说的【存钱】!且是在同等条件下,也就是说,即便是富二代,或者你是穷二代,对比财富条件,也必须在同一条件下,评论里被带偏了的不少[允悲],我试图带回来也没成功。
对于土象星座来说,三个土象星座,不分前后对于物质都是非常看重的,所以在很多时候土象星座的思维,都会用量化的物质来评估。因此这三在跟人相处时候表现,其实有的时候是有异曲同工的效果的。
说句大白话,土象三大星座——都抠!抠的程度不分伯仲!
但我们说的是存钱,首先是土象三抠里的大抠金牛座——不是说大抠们不会存钱,但是大抠们对于生活品质的需求是非常要求舒适感的,而且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最高标准,这也导致,大抠们有个特点,就是存了一段时间钱以后,哗啦一下全用掉。且大抠们实话实话,在上进心方面是土象三抠里最弱的一个,毕竟守护星是金星,因此只要生活舒适,大抠们其实就不想折腾,所以说金牛抠不会花钱的,只能说,大抠们觉得你不值,很现实,但就是事实。
然后是三抠里的老抠魔羯——最会花钱的就是他们啦!只是老抠们的花钱还跟别人不一样,老抠们喜欢把钱花在一些他们认为能升值的地方,譬如房子,譬如金条,别人看来也许有点俗气的地方,但架不住值钱啊!至于钱,老抠们其实是更倾向于利益最大化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不存钱,但他们会更倾向于把钱花在更能带来价值的地方,所以其实魔羯们不少会把钱花在打点人脉上或者能够接触更好阶层的事情上。相对来说,老抠们其实是土象三抠里,上进心最强的,一旦意识到自己想要更好的心,存钱对于老抠们来说,就是浮云,至于意识到之前,老抠们其实也觉得是浮云,因为老抠们的上进心的原因,这个不可深说,毕竟我怕某个魔羯座拍死我[挤眼]。
最后是我们的存钱大户中抠处女座啦!——最精打细算的中抠们,有的时候其实不是抠[允悲],是真的太在意细节和筛选细节这个事儿,导致中抠们其实很热衷于比价啊,性价比啊,搞这个事情本身,之后附带的利益,真的是附带品。当然既然是土象三抠之一,对物质本身就是看中的,这个没啥好说的,土象三抠自己都承认的。
不过在存钱以及把钱理财这方面,处女座们相对来说会更能存住钱一些,也不会跟金牛和魔羯一样,有点钱就想祸祸出去搞点别的,不管是享受还是买升值品,钱用了就是用了。
最后要聊聊的是土象星座的价值观,其实是有用,有用的,才是有价值的,包括衡量自身,都是如此,所以土象星座的工作能力一般都不会太弱,除非个别星盘确实不太行的,原因就是土象星座对自身是有要求的,他们概念中,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实也是是否有工作能力,是否能赚钱。
但土象星座并非都是一味的用物质去衡量跟人之间的关系,感情、情绪一样都是去衡量是否有价值的必备条件,所以若是土象星座愿意给你花钱,无论你对钱的感官是怎么样的,是否觉得庸俗,起码这一刻,土象星座们表达了最大的诚意。
各位看官满意否?下一个,我们就把目标瞄准风象星座~~~等我喘口气,我们再来猜猜关于风象星座的某个特质!
【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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