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
欧阳锋身为华山论剑天下五绝中唯一的邪恶宗师,是《射雕英雄传》中背负着心狠手辣特质、引发情节波澜的线索人物。
从西域东来的背景,更为他增添了神秘感和“原罪”。或许,这跟古代中国以正统自居,时常受到西来侵扰有关。
《射雕英雄传》的时代背景,正是南宋末年——一个内积弱、外入侵的时代。欧阳锋的出现,象征着南宋与女真和蒙古人的对抗。
欧阳锋养毒蛇、使毒功,他的最终目的,就是抢夺《九阴真经》,练成神功,获得天下第一的美名。
他的“杀人不眨眼”可说是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更可怕的是,他杀人前后还能冷静思考,布置全局。小说中几次写到他伤人或杀人大多经过设计,像是杀了江南七怪其中六怪,却不杀傻姑,明显就是考虑到要“嫁祸”黄药师的精心布局。
欧阳锋发疯之前,都是彻头彻尾的“坏蛋”;但自从得手“九阴假经”,再经黄蓉一番胡乱指点后,他全身经脉逆行、精神错乱,疯了后便成了另一个人。
总之,欧阳锋并不让人那么讨厌,甚至能够引起读者的理解或同情,原因就在于他的“真”——他是真小人、真恶人、真性情。比起金庸先生后来作品中的朱长龄、岳不群、左冷禅,欧阳锋的“恶”还稍逊一筹。
欧阳锋身为华山论剑天下五绝中唯一的邪恶宗师,是《射雕英雄传》中背负着心狠手辣特质、引发情节波澜的线索人物。
从西域东来的背景,更为他增添了神秘感和“原罪”。或许,这跟古代中国以正统自居,时常受到西来侵扰有关。
《射雕英雄传》的时代背景,正是南宋末年——一个内积弱、外入侵的时代。欧阳锋的出现,象征着南宋与女真和蒙古人的对抗。
欧阳锋养毒蛇、使毒功,他的最终目的,就是抢夺《九阴真经》,练成神功,获得天下第一的美名。
他的“杀人不眨眼”可说是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更可怕的是,他杀人前后还能冷静思考,布置全局。小说中几次写到他伤人或杀人大多经过设计,像是杀了江南七怪其中六怪,却不杀傻姑,明显就是考虑到要“嫁祸”黄药师的精心布局。
欧阳锋发疯之前,都是彻头彻尾的“坏蛋”;但自从得手“九阴假经”,再经黄蓉一番胡乱指点后,他全身经脉逆行、精神错乱,疯了后便成了另一个人。
总之,欧阳锋并不让人那么讨厌,甚至能够引起读者的理解或同情,原因就在于他的“真”——他是真小人、真恶人、真性情。比起金庸先生后来作品中的朱长龄、岳不群、左冷禅,欧阳锋的“恶”还稍逊一筹。
“不是说好,离柜概不负责的吗?”江西鹰潭,男子到银行取款2.5万元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一沓,总共给了男子3.5万元现金。银行索回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54岁男子罗某是个体户,在菜市场做点小生意。事发当天,罗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本来罗某是打算通过ATM取款的,可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每张卡一天只能取款两万元后,罗某便来到柜台,通过人工办理。
罗某填好2.5万元的取款单据,交给工作人员。拿到钱后,罗某便骑着电动车,离开银行。
当天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数目不对,经查询后,银行确认是多付了1万给罗某。
银行电话联系罗某后,罗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是收到2.5万,没有多拿。还明确表示说,自己曾经试过取到一张假钞时,被“离柜概不负责“过。因此需要银行也要遵守自己定的规则。
工作人员被呛到无话可说后,遂报警。报警后,银行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罗某归还不当得利1万。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简单地说,就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罗某填写的单据是取2.5万元,即其这次能够合法从银行取走的只能是2.5万,超过了就是不当得利。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如果银行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现场播放监控视频,举证罗某多拿了1万元。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工作人员从左边箱子内,取出3沓人民币(未过点钞机)后,又取出部分零散的百元钞票,过点钞机,点完5千元后,与之前拿出来的3沓人民币交给了罗某。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罗某不当得利1万元,依法应当返还。
罗某则有不同的意见:
1、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那3沓人民币是1万1沓的;
2、根据监控显示,拿到钱后,其也没有数,直接放在黑色塑料袋。之后放到电车头处,就离开了银行。事后两个多小时,其在另一家银行拿着这个塑料袋装着的钱,存入了2.5万元。由此可见,其只收到2.5万元。
3、银行应当履行“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搬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判断谁对谁错了。
所谓高度盖然性,意思是指即便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那么,法官就可以确认可能性更大的就是事实。
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银行规定和社会普遍认知,银行都是100张人民币,经点钞机清点后,才打成1沓的。而且监控也显示,工作人员确实是给了3沓加已经点钞点过的5000元给罗某。
反观罗某,其在离开银行的两个小时后,才到另一家银行存入2.5万元。中间这两个多小时,罗某未能举证发生了什么。而且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在短时间内,从一家银行取现后,又存到另外一家银行。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会认为罗某当时是故意为了留下只收到2.5万元证据,才又去存款的。
以上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综上,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工作人员已经给了罗某3.5万元。所以,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罗某,罗某要免责,那就要证明其从银行离开后,那袋钱没有被其他人动过。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罗某需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1万给银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或许有人会和罗某想的一样,不是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么?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办业务,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合约关系,而银行单方面制订出“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
然而合约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绝对不能与法律相悖的。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返还给对方。
意思就是说,当有一方不当得利时,这个“离柜概不负责”会因与法律相抵触,而变为无效条款。即理论上,不管是银行,还是储户,都应当把不当得当,退还给对。
那么大家认为,这样条款,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54岁男子罗某是个体户,在菜市场做点小生意。事发当天,罗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本来罗某是打算通过ATM取款的,可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每张卡一天只能取款两万元后,罗某便来到柜台,通过人工办理。
罗某填好2.5万元的取款单据,交给工作人员。拿到钱后,罗某便骑着电动车,离开银行。
当天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数目不对,经查询后,银行确认是多付了1万给罗某。
银行电话联系罗某后,罗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是收到2.5万,没有多拿。还明确表示说,自己曾经试过取到一张假钞时,被“离柜概不负责“过。因此需要银行也要遵守自己定的规则。
工作人员被呛到无话可说后,遂报警。报警后,银行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罗某归还不当得利1万。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简单地说,就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罗某填写的单据是取2.5万元,即其这次能够合法从银行取走的只能是2.5万,超过了就是不当得利。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如果银行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现场播放监控视频,举证罗某多拿了1万元。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工作人员从左边箱子内,取出3沓人民币(未过点钞机)后,又取出部分零散的百元钞票,过点钞机,点完5千元后,与之前拿出来的3沓人民币交给了罗某。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罗某不当得利1万元,依法应当返还。
罗某则有不同的意见:
1、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那3沓人民币是1万1沓的;
2、根据监控显示,拿到钱后,其也没有数,直接放在黑色塑料袋。之后放到电车头处,就离开了银行。事后两个多小时,其在另一家银行拿着这个塑料袋装着的钱,存入了2.5万元。由此可见,其只收到2.5万元。
3、银行应当履行“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搬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判断谁对谁错了。
所谓高度盖然性,意思是指即便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那么,法官就可以确认可能性更大的就是事实。
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银行规定和社会普遍认知,银行都是100张人民币,经点钞机清点后,才打成1沓的。而且监控也显示,工作人员确实是给了3沓加已经点钞点过的5000元给罗某。
反观罗某,其在离开银行的两个小时后,才到另一家银行存入2.5万元。中间这两个多小时,罗某未能举证发生了什么。而且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在短时间内,从一家银行取现后,又存到另外一家银行。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会认为罗某当时是故意为了留下只收到2.5万元证据,才又去存款的。
以上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综上,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工作人员已经给了罗某3.5万元。所以,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罗某,罗某要免责,那就要证明其从银行离开后,那袋钱没有被其他人动过。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罗某需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1万给银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或许有人会和罗某想的一样,不是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么?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办业务,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合约关系,而银行单方面制订出“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
然而合约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绝对不能与法律相悖的。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返还给对方。
意思就是说,当有一方不当得利时,这个“离柜概不负责”会因与法律相抵触,而变为无效条款。即理论上,不管是银行,还是储户,都应当把不当得当,退还给对。
那么大家认为,这样条款,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陈更|杏花疏影二十年#读书会[超话]#
在宋朝,假如一个人的生命跨越了1127年,那么他便注定无法享受平静回忆的幸福。公元1127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靖康之耻。
1127年,也就是靖康二年,暮春四月,在自然万物正是最生机勃发时,北宋王朝却气数已尽。金军攻破了皇都汴京,在城内搜刮数日,掳徽宗、钦宗二帝和后妃、皇子、宗室、贵卿等数千人后北撤,东京城中公私积蓄为之一空。北宋灭亡。
徽宗之子钦宗之弟康王赵构举兵脱逃,在南京称帝,被金人追逐于江浙沿海一带,亡命于海舟之上,后定都于临安。
在漫长的历史上,有过许多人为的灾难,或称之为“乱”,或者“变”,譬如安史之乱、甘露事变。但人们很少将一场战争称为“耻”。只有最勇敢最刚正的人,才敢直面这场一想起便悚然心惊、冷汗涔涔的劫难。譬如岳飞的叹息与怒吼:“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敢于回忆的勇士不止有岳飞,还有陈与义,且通过一阕他的词,和他一起回忆,分享他在波澜中获得的稍许平静。
《临江仙·夜登小阁忆洛中旧游》
忆昔午桥桥上饮,坐中多是豪英。长沟流月去无声。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二十余年如一梦,此身虽在堪惊。闲登小阁看新晴。古今多少事,渔唱起三更。
北宋灭亡之前,他也是有承平岁月的。忆昔午桥桥上饮,坐中多是豪英。还记得太平时,在午桥上喝酒,座上都是响当当的英雄豪杰。这里的午桥可不是一座桥,而是洛阳城中的一座别墅,那是唐朝时宰相裴度的别墅,留传到了宋朝。词人将“午桥”别墅称“桥”,倒不必切实理解,或许是为了格律要求。在当时的宴席之旁,长沟中的流水,伴随着月光无声无息地流淌。他们欢饮达旦,不愿散席。当时正是春天,杏花开得真好啊!他们在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二十多年前,便是靖康之耻。这件事实在是太大了,太可怕了,可怕得让人不肯相信,仿佛一个噩梦。二十余年如一梦,此身虽在堪惊。是啊,我还活着,在这样一场大难之后,我竟然还活着。但难免风声鹤唳,时时悚然暗惊!
词人回忆了一个美梦,所有一切发生之前的那场聚饮,有月光,有流水,有杏花,有笛声;也面对了一个噩梦,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对于词人陈与义,《宋史》中有这样的记载:“天资卓伟,为儿时已能作文,致名誉,流辈敛衽,莫敢与抗。”说陈与义天赋异禀,童年时就能写文章,声名远扬,与他同辈的人见到他,都要整理整理衣服,把上衣下摆抻一抻,恭恭敬敬地与他说话。靖康之耻,他的安稳生活被打破了,再也不能在午桥别墅中与英雄豪杰们宴饮了,因为那些杏花疏影已经归属于金人的铁蹄。陈与义从陈留南迁避难,经湖北、湖南、广东、福建,最终投奔了南宋朝廷。
宫阙自天上,家山只梦中。即使终于能在风雨飘摇中重新搭建的朝廷再次做官,陈与义依然时时想起故国。他常常将家国命运的担忧寄寓在写景咏物之作中。譬如借看牡丹,怀念“直须看尽洛城花,始共春风容易别”的那遍植牡丹的洛阳:一自胡尘入汉关,十年伊洛路漫漫。青墩溪畔龙钟客,独立东风看牡丹。
譬如《送人归京师》
门外子规啼未休,山村日落梦悠悠。
故园便是无兵马,犹有归时一段愁。
靖康之耻后的第三年,陈与义为躲避金兵逃难至湖南衡阳,遇到友人席益,次年,陈与义离开衡阳,逃往邵阳,写下了一阕《虞美人·大光祖席醉中赋长短句》,字里行间无限悲戚憾恨。
《虞美人·大光祖席醉中赋长短句》
张帆欲去仍搔首。更醉君家酒。吟诗日日待春风。及至桃花开后、却匆匆。
歌声频为行人咽。记著尊前雪。明朝酒醒大江流。满载一船离恨、向衡州。
在宋朝,假如一个人的生命跨越了1127年,那么他便注定无法享受平静回忆的幸福。公元1127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就是历史上著名的靖康之耻。
1127年,也就是靖康二年,暮春四月,在自然万物正是最生机勃发时,北宋王朝却气数已尽。金军攻破了皇都汴京,在城内搜刮数日,掳徽宗、钦宗二帝和后妃、皇子、宗室、贵卿等数千人后北撤,东京城中公私积蓄为之一空。北宋灭亡。
徽宗之子钦宗之弟康王赵构举兵脱逃,在南京称帝,被金人追逐于江浙沿海一带,亡命于海舟之上,后定都于临安。
在漫长的历史上,有过许多人为的灾难,或称之为“乱”,或者“变”,譬如安史之乱、甘露事变。但人们很少将一场战争称为“耻”。只有最勇敢最刚正的人,才敢直面这场一想起便悚然心惊、冷汗涔涔的劫难。譬如岳飞的叹息与怒吼:“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恨,何时灭!”敢于回忆的勇士不止有岳飞,还有陈与义,且通过一阕他的词,和他一起回忆,分享他在波澜中获得的稍许平静。
《临江仙·夜登小阁忆洛中旧游》
忆昔午桥桥上饮,坐中多是豪英。长沟流月去无声。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二十余年如一梦,此身虽在堪惊。闲登小阁看新晴。古今多少事,渔唱起三更。
北宋灭亡之前,他也是有承平岁月的。忆昔午桥桥上饮,坐中多是豪英。还记得太平时,在午桥上喝酒,座上都是响当当的英雄豪杰。这里的午桥可不是一座桥,而是洛阳城中的一座别墅,那是唐朝时宰相裴度的别墅,留传到了宋朝。词人将“午桥”别墅称“桥”,倒不必切实理解,或许是为了格律要求。在当时的宴席之旁,长沟中的流水,伴随着月光无声无息地流淌。他们欢饮达旦,不愿散席。当时正是春天,杏花开得真好啊!他们在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二十多年前,便是靖康之耻。这件事实在是太大了,太可怕了,可怕得让人不肯相信,仿佛一个噩梦。二十余年如一梦,此身虽在堪惊。是啊,我还活着,在这样一场大难之后,我竟然还活着。但难免风声鹤唳,时时悚然暗惊!
词人回忆了一个美梦,所有一切发生之前的那场聚饮,有月光,有流水,有杏花,有笛声;也面对了一个噩梦,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对于词人陈与义,《宋史》中有这样的记载:“天资卓伟,为儿时已能作文,致名誉,流辈敛衽,莫敢与抗。”说陈与义天赋异禀,童年时就能写文章,声名远扬,与他同辈的人见到他,都要整理整理衣服,把上衣下摆抻一抻,恭恭敬敬地与他说话。靖康之耻,他的安稳生活被打破了,再也不能在午桥别墅中与英雄豪杰们宴饮了,因为那些杏花疏影已经归属于金人的铁蹄。陈与义从陈留南迁避难,经湖北、湖南、广东、福建,最终投奔了南宋朝廷。
宫阙自天上,家山只梦中。即使终于能在风雨飘摇中重新搭建的朝廷再次做官,陈与义依然时时想起故国。他常常将家国命运的担忧寄寓在写景咏物之作中。譬如借看牡丹,怀念“直须看尽洛城花,始共春风容易别”的那遍植牡丹的洛阳:一自胡尘入汉关,十年伊洛路漫漫。青墩溪畔龙钟客,独立东风看牡丹。
譬如《送人归京师》
门外子规啼未休,山村日落梦悠悠。
故园便是无兵马,犹有归时一段愁。
靖康之耻后的第三年,陈与义为躲避金兵逃难至湖南衡阳,遇到友人席益,次年,陈与义离开衡阳,逃往邵阳,写下了一阕《虞美人·大光祖席醉中赋长短句》,字里行间无限悲戚憾恨。
《虞美人·大光祖席醉中赋长短句》
张帆欲去仍搔首。更醉君家酒。吟诗日日待春风。及至桃花开后、却匆匆。
歌声频为行人咽。记著尊前雪。明朝酒醒大江流。满载一船离恨、向衡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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