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题笔记0904:民法_自然人
(1)分别申请宣告死亡和失踪,符合死亡条件,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时间(图1)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宣告死亡解除的婚姻恢复(图2)
(5)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而非适用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规定。
(6)遗嘱监护的前提:本人仍是监护人(图3)
(7)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分别申请宣告死亡和失踪,符合死亡条件,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时间(图1)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宣告死亡解除的婚姻恢复(图2)
(5)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而非适用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规定。
(6)遗嘱监护的前提:本人仍是监护人(图3)
(7)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济宁# 警心温暖民心 汶上县辛店派出所救助走失精神病人】
7月11日凌晨3时许,汶上县辛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开发区四角广场附近,有一光脚女子在105国道快车道上来回穿行,急需救助。
接到转警后,值班指导员梁红亮迅速带领辅警队员出警,带回派出所了解,初步了解后判断该女子疑似精神病人,应属发病期,误入105国道快速通道,身上没有手机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因担心女子一晚未睡,梁红亮为其递上开水,女子喝完水后,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随后,民警通过技术系统查询到该女子信息,女子为白石镇人,获得信息后,值班民警立即与该女子父亲取得联系,从其口中得知女子是精神病人,希望派出所帮忙将女儿送往汶上县康复医院。
最后,民警在国奥华府和该女子父亲见面,并帮助其父亲将女子送往汶上县康复病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的救助过程圆满结束。
7月11日凌晨3时许,汶上县辛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开发区四角广场附近,有一光脚女子在105国道快车道上来回穿行,急需救助。
接到转警后,值班指导员梁红亮迅速带领辅警队员出警,带回派出所了解,初步了解后判断该女子疑似精神病人,应属发病期,误入105国道快速通道,身上没有手机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因担心女子一晚未睡,梁红亮为其递上开水,女子喝完水后,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随后,民警通过技术系统查询到该女子信息,女子为白石镇人,获得信息后,值班民警立即与该女子父亲取得联系,从其口中得知女子是精神病人,希望派出所帮忙将女儿送往汶上县康复医院。
最后,民警在国奥华府和该女子父亲见面,并帮助其父亲将女子送往汶上县康复病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的救助过程圆满结束。
#老人故意推倒摩托损失近万元# 说实话,没看视频之前有两个以为:
第一个以为,以为是个老爷子,因为对于老人来讲推倒摩托车还是需要一把力气的
第二个以为,以为是摩托车主人停车不当妨碍了老人正常行走过道
看完视频结果大跌眼镜
老太太提着袋子回家,摩托车停在楼下空旷的的边上,丝毫没有影响人们正常通行,老人经过的时候本来是碰不着车的,结果经过摩托车边上的时候就像看着就心里有气一样"非要把摩托车推倒不可“。
老人是多次破坏他人财物,民警给的说法是一是年满70岁无法定罪,二是据说老人有精神病
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家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家人只是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是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也是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的,即使自己不能承担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为什么在老人多次损坏他人财物之后也未进行补救措施?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家人及政府机构为何未采取强制医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年满70岁故意犯罪就可豁免法律责任。
所以有理由质疑当地警方是否有严格鉴定老人精神病程度
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可以理解,但是三番五次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监护人和政府机构均无任何措施是不能理解的
是不作为、不敢作为,还是懒于作为?也是值得质疑的
第一个以为,以为是个老爷子,因为对于老人来讲推倒摩托车还是需要一把力气的
第二个以为,以为是摩托车主人停车不当妨碍了老人正常行走过道
看完视频结果大跌眼镜
老太太提着袋子回家,摩托车停在楼下空旷的的边上,丝毫没有影响人们正常通行,老人经过的时候本来是碰不着车的,结果经过摩托车边上的时候就像看着就心里有气一样"非要把摩托车推倒不可“。
老人是多次破坏他人财物,民警给的说法是一是年满70岁无法定罪,二是据说老人有精神病
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犯罪责任能力分以下3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一旦被鉴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家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家人只是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是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也是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的,即使自己不能承担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为什么在老人多次损坏他人财物之后也未进行补救措施?
如果此案中的老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家人及政府机构为何未采取强制医疗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年满70岁故意犯罪就可豁免法律责任。
所以有理由质疑当地警方是否有严格鉴定老人精神病程度
精神病人犯罪从轻处罚可以理解,但是三番五次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监护人和政府机构均无任何措施是不能理解的
是不作为、不敢作为,还是懒于作为?也是值得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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