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仓美化绘画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烟囱拆除在行业内具有相当实力的高空作业。冷却塔防腐、烟囱美化、冷却塔彩绘、烟囱防腐、凉水塔装饰、烟囱温度计公司运用:不搭脚手架,烟囱美化、冷却塔彩绘、凉水塔绘画、烟囱防腐、筒仓美化、水泥库彩绘、水泥厂美化绘画不停产施工,特种技术进行施工。,水泥仓美化绘画各项几何尺寸难以控制,并且水宏亚与塔体间彼此互相独立,而又互相联系,因果关系密切,因此无论是构件制作还是现场电厂、钢铁厂、发电厂,其几何尺寸均应准确。装饰维修工作介质有毒易燃气体。这就要求电厂、钢铁厂、发电厂时各塔烟囱、冷却塔、水塔、凉水塔、筒仓缝有足够强度和严密性。装饰维修露天运行,且介质腐蚀力强。,水泥仓美化绘画,做到工完场清。经常保持绘画场地平整及道路和排水畅通,做到无路障无积水。建立节约措施,消灭长流水长明灯。按专业建立成品保护措施,并认真执行。注意临建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与管理,做到彩绘竣工后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第卷临建建筑规划临时建筑规划绘画现场临时设施遵照计划先行布局合理兼顾安全的原则进行绘画总平面布置。临设布置在装饰维修基础北面和东面,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厕所及材料机具堆放场地预制厂等,绘画现场临时建筑按业主要求在绘画结束后及时拆除,并清理干净。现场总平面管理及文明绘画应遵循如下原则建立总平面图管理及文明绘画责任制,按业主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布设临建和绘画机具,堆放材料成品半成品,
公交安检,预防为先
新年伊始,新的气象。各行各业都会为了企业宗旨不断进步。公交行业也在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体验而不断改革进步。西安市公交集团保修分公司本着“贴近外勤,保障营运”的企业宗旨制定一系列新一年工作计划。第六保修厂领导班子首先安排,部署,本着“预防为先”的原则完善了公交修理安检作业制度。在以往的上线安检作业基础上,更加细化作业流程,安检车辆的检查记录,并跟踪故障车辆的维修成效。冬运“早值班”;六保修厂“小红帽”服务队;厂区,枢纽站站点的车辆无死角安检,将车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修理工专业,细致,高效地对线路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从而保证杜绝一切公交车辆安全隐患。公交修理工为了新一年工作整装待发,不辞辛苦,为城市公交保驾护航。
新年伊始,新的气象。各行各业都会为了企业宗旨不断进步。公交行业也在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体验而不断改革进步。西安市公交集团保修分公司本着“贴近外勤,保障营运”的企业宗旨制定一系列新一年工作计划。第六保修厂领导班子首先安排,部署,本着“预防为先”的原则完善了公交修理安检作业制度。在以往的上线安检作业基础上,更加细化作业流程,安检车辆的检查记录,并跟踪故障车辆的维修成效。冬运“早值班”;六保修厂“小红帽”服务队;厂区,枢纽站站点的车辆无死角安检,将车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修理工专业,细致,高效地对线路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从而保证杜绝一切公交车辆安全隐患。公交修理工为了新一年工作整装待发,不辞辛苦,为城市公交保驾护航。
【协力研究|财税律师告诉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税事儿】
前言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代持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是因为特殊身份、商业风险隔离等原因。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当股权代持的原因消灭,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时,那就不得不考虑一个重要的环节——纳税。本文将从个人股权转让的角度告诉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税事儿。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九民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争议
实际出资人显名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两种途径实现。通过协商的途径实现,即实际出资人通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或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显名;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即实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返还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得以显名。
针对这几种方式,个人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两种主流观点:
01
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出资人为了显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往往明显偏低,但转让双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可被视为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更有甚者,为了逃避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临时伪造《股权代持协议》和《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为了保障国家征税权利的实现,应当将实际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行为显名视为一次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定转让收入,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出资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
0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名义股东可以视为受托人,目标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风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和承担,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解除。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股权财产并未发生实际转移,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做法兼而有之。但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先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因此,如何提前布局,以达到节税目将是实际出资人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如何提前布局
真正的税务筹划都需要提前布局,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控流程和文件,才能实现合法合理的节税目的。财税律师从整个业务流程“代持前”、“代持中”以及“后期管理”三个阶段分别给您建议。
一、
在代持股权关系成立前的考虑
(一)选择合适的代持主体
选择代持主体时应当考虑代持主体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那么由以上具有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的主体作为代持主体,在股权转让时能合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规范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应当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约束名义股东的权利和行为,明确其受托地位、违约责任、显名方式及名义股东的配合义务等事项。
二、
在代持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际出资人应按照协议或章程的约定,及时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汇款路径汇款,以证明出资的事实。在持股期间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例如:参与决策权、参加股东会、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的。即使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应当保持与名义股东的沟通,通过名义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也从侧面佐证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让所有的股东签字确认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并约定实际出资人需要显名时全体股东应无条件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条款,或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将实际出资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以确定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
三、
股权代持后期的资料管理
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资凭证、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记录、行使表决权的记录、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记录等资料。在代持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确定,增强其证明力,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提供有效凭证证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性的情形。
总结
协力苏州财税律师建议:实际出资人应当尽量避免代持的交易架构。如果无法避免的使用了代持的架构,也尽量使用特定的主体进行代持,以提前筹划显名时的税务处理空间,在股权交割时也更加便捷。此外,请务必保存好可以证明代持股法律关系的协议、实际出资人出资记录、实际参与公司决策和分红、其他股东知情等书面材料,遵循法律的规则,以期合法节税。
马江川,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学专业。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有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长期从事企业账目整理、财税合规审核、内控制度设计、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财务顾问、税务顾问、商事安排等工作。自主创业5载,对企业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应对亦是游刃有余。
前言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代持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是因为特殊身份、商业风险隔离等原因。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当股权代持的原因消灭,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时,那就不得不考虑一个重要的环节——纳税。本文将从个人股权转让的角度告诉您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税事儿。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九民纪要》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争议
实际出资人显名可以通过协商或司法两种途径实现。通过协商的途径实现,即实际出资人通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或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显名;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即实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返还实际出资人,使实际出资人得以显名。
针对这几种方式,个人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两种主流观点:
01
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出资人为了显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往往明显偏低,但转让双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可被视为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更有甚者,为了逃避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临时伪造《股权代持协议》和《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为了保障国家征税权利的实现,应当将实际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行为显名视为一次股权转让,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定转让收入,名义股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出资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
0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名义股东可以视为受托人,目标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风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和承担,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解除。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股权财产并未发生实际转移,也就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两种做法兼而有之。但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求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先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因此,如何提前布局,以达到节税目将是实际出资人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如何提前布局
真正的税务筹划都需要提前布局,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控流程和文件,才能实现合法合理的节税目的。财税律师从整个业务流程“代持前”、“代持中”以及“后期管理”三个阶段分别给您建议。
一、
在代持股权关系成立前的考虑
(一)选择合适的代持主体
选择代持主体时应当考虑代持主体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时”,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那么由以上具有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的主体作为代持主体,在股权转让时能合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规范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应当签署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约束名义股东的权利和行为,明确其受托地位、违约责任、显名方式及名义股东的配合义务等事项。
二、
在代持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际出资人应按照协议或章程的约定,及时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汇款路径汇款,以证明出资的事实。在持股期间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例如:参与决策权、参加股东会、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的。即使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应当保持与名义股东的沟通,通过名义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也从侧面佐证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让所有的股东签字确认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并约定实际出资人需要显名时全体股东应无条件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条款,或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将实际出资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以确定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的情况。
三、
股权代持后期的资料管理
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资凭证、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记录、行使表决权的记录、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记录等资料。在代持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确定,增强其证明力,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提供有效凭证证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合理性的情形。
总结
协力苏州财税律师建议:实际出资人应当尽量避免代持的交易架构。如果无法避免的使用了代持的架构,也尽量使用特定的主体进行代持,以提前筹划显名时的税务处理空间,在股权交割时也更加便捷。此外,请务必保存好可以证明代持股法律关系的协议、实际出资人出资记录、实际参与公司决策和分红、其他股东知情等书面材料,遵循法律的规则,以期合法节税。
马江川,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学专业。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有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和知识储备,长期从事企业账目整理、财税合规审核、内控制度设计、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收风险应对、纳税评估、财务顾问、税务顾问、商事安排等工作。自主创业5载,对企业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应对亦是游刃有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