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解的“大回流”: 农民工这十年都去哪儿了?| 文化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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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 @清南师兄

✪ 张世勇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 王山珊 | 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

【导读】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中国社会最为庞大的流动人口。他们虽然是农村户口,却常居各大城市;他们进城多年,却未必有市民的被认同感;他们工作辛勤,岗位却深受经济波动的影响。本文作者认为,农民工流动一直在进行中,而且这种流动不是单向不可逆的,而是双向灵活的,也有可能到城市之后再次返回乡村,返回西部。按照“推拉理论”解释,城市相对农村提供了更便捷和优渥的生活条件,但在农村中更能实现农民工自我身份的认同,社会地位更高。在这两者的拉锯与波动下,中国农民工的流动从未停息。然而,常被批评的户籍制度并不是影响农民工流动的最关键因素。城乡与东西之间的循环流动是一种常态表现,农民工还可借回乡务农或创业,来规避经济波动的风险,或者认同农业活动作为自己的主业,不再进城务工。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农民工回流并不是新现象。自从民工潮形成以来,农民工回流一直在发生;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出现了农民工在较短时间内大规模回流的情况,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一系列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在省内流动和本地(本乡镇)务工的农民工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都快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农民工流动的空间指向有所变化。虽然受返乡停留时间、返乡后再次流动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返乡回流农民工的具体数据很难精确统计,但总体上2009年以来农民工流动呈现出总量增高、增速趋缓,向中西部流动、省内流动和本地流动增速不断加快、向原来流出地回流的态势。

如何动态地理解农民工流动的趋势及其可能蕴含的社会结构变化?本文即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的数据为基础,讨论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农民工流动的趋势特征及农民工回流的生成机制。

▍农民工回流的基本描述

(一)就近务工成为农民工的优先选择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在东部地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出现了“双下降”:外出总人数降低了8.9%,占全国外出农民工总数的比例下降了8.5%。与此相反,中部和西部吸纳外出农民工的数量分别比上年增加了33.2%和35.8%。

图1表明,2009年至2017年之间,农民工总量在持续增加,但是其增速一直在缓慢下降,在2015年和2017年农民工整体的增速低于省内农民工的增速,特别是在 2017年农民工总量的增速低于省内农民工增速近1个百分点。如图1所示,2011年跨省流动的农民工的增速急剧下降,而省内流动的农民工总量首次超过跨省流动的农民工。此后,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国家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了宏观经济。因此,2012年之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增速有所上升,但2015年跨省流动农民工增速又开始急速下降,此后一直低于省内流动农民工的增速。从2009年至2017年省内流动农民工总量的增速,基本高于跨省流动和农民工总量的增速(2013年和2014年除外),而且跨省流动农民工的增速不仅低于农民工总量的增速,更低于省内流动农民工的增速。也就是说,2010年之后越来越多的新增农民工选择在本省内务工。

图2显示,相较2009年,2010年农民工的总量、本地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的总量都有显著增加。国家统计局对本地农民工的相关解释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2010年之前,本地农民工的增量低于外出农民工和农民工总量的增加,2010年之后,本地农民工的增速一直快于外出农民工和农民工总量的增速,2010年至2012年3年间皆维持在5%以上。可以认为,虽然本地农民工的总量一直低于外出农民工,但从2010年开始本地农民工的增速一直高于外出农民工和农民工总量的增。也就是说在本乡镇地域内务工成为农民工的优先选择。

(二)农民工向中西部地区回流

图3显示的是2009年至2015年输入地农民工总量及增速的变化。除了2013年之外,作为农民工输入地的中部地区的农民工总量的增速一直高于东部地区。

从2009年开始作为输入地的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农民工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一直在上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东部地区在农民工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在下降(见图4)。

下表显示的是2015年至2017年不同输入地农民工增量的变化趋势。从相关的统计数据来看,这几年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作为农民工输入地无论是增量还是增速都高于东部地区。2016年和2017年作为输入地西部地区农民工人数增长最快,增量均占新增农民工一半以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东部地区农民工15993万人,比上年增加30万人,增长0.2%,占农民工总量的55.84%;中部地区农民工5912万人,比上年增加166万人,增长2.9%,占农民工总量的20.6%;西部地区农民工5754万人,比上年增加270万人,增长4.9%,占农民工总量的20.1%。

虽然东部地区仍然是我国农民工主要输入地,但西部地区农民工人数增长明显快于其他地区,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量占新增农民工的56.4%,如果加上中部地区农民工增量,更多的农民工流向中西部地区。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切是在农民工总量放缓的趋势下发生的。

以上一系列数据充分说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农民工的吸引力越来越高,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在中、西部地区务工,农民工向中西部回流已经成为一种显著趋势。

以上的这些数据基本说明农民工从乡村到城市,从中西部地区向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正在发生逆转。当然,这一趋势并不说明所有回流的农民工都回流到了农村。据笔者调查,相当一部分回流的农民工选择了在本乡镇务工或者在本省内务工经商,仍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用回流农民工自己的话说,经济收入虽然比在外地务工低,但方便照顾家庭。一些在本地务工的农民工同时进行着农业生产,其家庭经济又重回兼业经营模式。

(三)农民工回流返乡与代际更迭

在农民工向中西部回流的趋势中我们还发现,农民工老龄化趋势也在加剧。从相关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回流的农民工中相当一部分是中老年农民工。国家统计局近几年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提到,2014年高龄农民工增量为597万人,超过了当年农民工增量501万人,而到2017年农民工总量增加了481万人,而高龄农民工增加了711万人。高龄农民工的数量在农民工总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如果我们考虑到近几年本地务工和省内务工农民工总量的增加,高龄农民工的增加与本地务工农民工和省内务工农民工数量的增加是同步的,而50岁以下的中青年农民工更加愿意外出务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相关数据也反映了这一点,2017年本地(本乡镇务工)农民工中50岁以上所占比重为32.7%,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而外地农民工中50岁以上的农民工仅占9.2%。这也就是说随着年龄的增大,就近务工成为农民工的优先选择。

图5表明,从2010年至2017年50岁以上的农民工(高龄农民工)在农民工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41~50岁农民工的占比也在逐年增加,31~40岁农民工是一个较为平滑的曲线,而16岁~20岁和21~30岁的农民工在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

在农民工总量增速下降,高龄农民工占比提高且超过农民工总量的增速的情况下,本地(本乡镇务工)农民工同步增加,这说明许多之前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的农民工随着年龄的增长会回流家乡。笔者早前的研究表明,农民工个体及其家庭生命周期与其流动决策有直接关系,随着年龄的增大,农民工有回流的趋势。即使是新生代农民工,随着结婚、生子、赡养老人等一系列生活事件的发生,其中的一部分会选择逆城市化的返乡回流。李强通过对农民工追踪数据分析的研究证明,农民工年龄与流动距离成反比,即随着农民工务工时间的增长,农民工选择流动距离会缩短。

外出农民工在其打工的生涯中会不断地在城乡之间穿梭流动就业,步入中老年的第一代农民工最终会返回家乡。有学者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短工化趋势较为明显,他们在打工生涯中会频繁地流动和更换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会选择返乡回流或者在人力资本要求更低的行业中就业。因而,在农民工个体层面,其流动方向是由务工时间长短、个体人力资本与就业环境等共同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大都倾向于就近务工。

上述数据也表明,民工潮形成近30年来,农民工个体层面的流动趋势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农民工的代际更迭至少已经完成了一次。农民工老龄化的趋势在微观上表现为:早年那些在青年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许多已经返回家乡,或者就近务工,或者回归农业,而其成年子女又成为新的外出打工者;在家庭层面则表现为,农民家庭的代际分工安排,即中青年人外出务工,老一代人就近务工或者务农,但总体上农村的中青年劳动力仍然外出务工。

▍农民工回流的发生机制

农民工的回流为什么会发生?

根据人口流动的“推拉理论”,在市场经济和人口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原因是人们可以通过流动改善生活条件,在流入地中那些使移民生活条件改善的因素就成为拉力,而流出地中那些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就成为推力。流入地和流出地各自都有推力和拉力两种作用力。

从“推拉理论”来看,影响我国农民工流动的原因就是中国社会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流入地与流出地所能够提供的经济收入机会。

首先,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一元虽然与城市(打工地)相比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但正是这种相对劣势为农民工提供了回流的动力。关于城市农民工的调查表明,农民工有较为积极的社会态度,原因在于影响农民工态度和行为的因素更多来自他们自身纵向的社会利益比较,而不是横向的与流入地城市社会的利益比较。

农民工虽然在城市或者流入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一般都比家乡发达)打工,但很难融入打工地社会,很大程度上受到打工地主流社会的评价体系的排斥,其社会地位较低。相反,农民工在家乡社会往往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对家乡保持着较高归属感,其社会认同也更多偏向农民身份。他们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更多是在家乡社会中获得,或者在与同在打工地外来人口亚群体中获得。

农民工将外出打工赚取的收入汇入家乡,用于建房、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子女成婚等家庭再生产的目标和人生任务。有些较为成功者还通过外出打工积累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回乡创业成为家乡的经济精英。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实现了相应的社会价值,体验到了生活的意义。

其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及其他一系列制度安排,客观上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保护和进退自如的社会空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城市和流入地的居民是农民工的权利;而务工失败或者那些不愿意在外务工的农民工有一个可以返回的家乡,同样是农民工的权利。后一方面的权利的实现在于农民工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拥有的村庄成员权,农村户籍、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等权利。

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保留了农村户籍,其在制度上身份为农民,也就意味着其可以享有户籍身份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可以享受农村的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保障。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劳动保护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他们在家乡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成为他们最为现实和最易实现的权利。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民工依然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虽然经过多年的“增人不增地”政策,许多农村长期没有进行土地调整,一些较为年轻的农民工实际上没有分得承包地,但是农民工具有潜在的承包地继承权。

......

字数所限,未尽全文,原文链接:https://t.cn/AijgDZVI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19年6月刊,原标题为《金融危机影响下的农民工回流:特征、机制和趋势》。篇幅所限,内容有所删节,注释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两天相继来了两位超声提示的宫角妊娠的病人。并且均提示胚亡(开始有原始心血管波动,之后波动消失)。
在我查看病人后,马上做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案。
之一,在严密监视下行药物流产,很顺利排出妊娠组织。
之二,腹腔镜监视下宫腔镜清宫,术中顺利。当腹腔镜看到子宫角的形态时,很是得意自己的判断。如果同样药流,估计会给病人带来风险。
下图均为之二的病人术中情况。子宫右侧角明显外凸,同时可以看到局部组织有由于胚胎的侵蚀很薄弱,且有局部青紫色淤血状。术后的子宫恢复两个角对称状态。
我们病房检查室就有超声设备,我们病房医生都会做简单的妇科超声,把超声检查当成了我们的第三只眼睛。不会单纯看辅助科室的超声单去做处理。
决策来源于不断完善的技术和经验…… https://t.cn/RJyjtcN

这次会议通过三项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和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区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四)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
(五)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自治区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
(八)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自治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一)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减或者合并方案;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三)全区性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四)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五)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自治区节能工作情况;
(八)自治区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九)出台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情况;
(十)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拟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每年年底提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八、删除第八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主任会议可以提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主任会议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列入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不列入下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可以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自治区党委决定。
十一、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十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评估。
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将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听证、论证后形成的报告,应当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阅。”
十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依法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草拟决议、决定草案,并对决议、决定草案作出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决议、决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无需作出决议、决定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承办部门整理汇总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十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十九、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听取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对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二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一)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监管。”
(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电子监控记录的车辆信息、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记录等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将条例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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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检查自来水水压是否过低,以造成低压开关不工作。4、活性炭已经失效活性炭失效是造成纯净水有臭味的重要问题之一,活性炭过滤器是在整个纯净水设备中作为吸附原水
  • 管他什么____,只管「向上而生」[干杯]转发本微博,完成你的热血宣言,8月6日抽3位粉丝送出100元京东卡@微博抽奖平台 ​ #星座生日礼#今天起狮子座的同学
  • 我跟在后面,对拿着枪顶着兄弟的人说,你们要干嘛,那人就把枪口朝向我,吓死了但似乎也没那么怕死。他还是那样,一直滔滔不绝地讲,我津津有味地听,突然,后面有两个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