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智为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 有效防控施工噪音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新噪声法”明确了噪声污染内涵,完善了噪声标准体系,强化了噪声源头防控,夯实了各级政府责任,细化了防控噪声措施,聚焦了噪声扰民难点。
以下施工作业均为违法行为:
一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是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是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四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五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六是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要求和规定
(一)依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四)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规范开展噪声自行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依法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施工工地应当依法开展施工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要采取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房地产开发商要向购房者明确住房噪声相关情况。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图片上传处理中...
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联合智为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
可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扬尘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通过网络传输前端传感器准确采集各项数据,实时传输至智慧工地平台并保留全部原始数据,监管部门可对数据进行实时远程查看,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及时预警提醒,并督促整改,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防控施工噪音污染。
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设备
噪音在线监测实时数据记录
噪音在线监测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新噪声法”明确了噪声污染内涵,完善了噪声标准体系,强化了噪声源头防控,夯实了各级政府责任,细化了防控噪声措施,聚焦了噪声扰民难点。
以下施工作业均为违法行为:
一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是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是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四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五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六是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要求和规定
(一)依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四)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规范开展噪声自行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依法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施工工地应当依法开展施工作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要采取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房地产开发商要向购房者明确住房噪声相关情况。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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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联合智为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
可针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扬尘等指标进行自动监测,通过网络传输前端传感器准确采集各项数据,实时传输至智慧工地平台并保留全部原始数据,监管部门可对数据进行实时远程查看,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工地进行及时预警提醒,并督促整改,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防控施工噪音污染。
噪音扬尘在线监测一体机设备
噪音在线监测实时数据记录
噪音在线监测预警
钟正生:中国经济形势再思考
以下文章来源于钟正生经济分析
作者:钟正生/张德礼/张璐(钟正生为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核心观点
事件:国内疫情好转,近日稳增长政策相继落地,中国经济逐步回归常态。
一、随着国内疫情的不断好转,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也有所缓和。从高频数据看,整车货运流量指数正逐步向历史同期水平回归,5月开工率指标也多数回暖。中国经济的“至暗时刻”大概率已过,往后看,财政政策的大力度落实,房地产监管政策的因城施策、边际调整,以汽车为主要抓手的促消费政策落地,都将支撑中国经济筑底、企稳,我们预计二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速在0-1%。
二、我国经济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和挑战。
第一,稳就业难度上升。疫情冲击下,3月开始中国稳就业的压力增大,4月情况更是不容乐观,5月就业恢复也落后于整体经济的恢复。
第二,出口增速较快回落。中国出口数量已呈现负增长,除了疫情的短期影响外,也和其他外向型经济体生产能力恢复挤占中国出口份额、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商品消费需求回落有关。
第三,消费内生性恢复动力不足,压制因素包括疫情、中国家庭部门偿债压力较大、经济和就业市场不确定性上升后预防性储蓄增加。
第四,制造业投资面临放缓压力。三重压力未减,制造业投资的内生动能已然趋弱。
第五,地产产业链仍然低迷。去年监管叠加的冲击仍在演绎,疫情又对房地产销售、拿地和施工都产生了较大拖累,4月房地产数据全线下滑。
第六,结构性通胀风险抬头。油价和粮价上涨带来输入性通胀压力,加之黑色商品仍有涨价风险、PPI向CPI传导的风险上升、新一轮猪周期渐行渐近,中性情形下预计三季度CPI同比将升破3%。
第七,财政收支压力加大。今年前4个月赤字使用进度较快,疫情对公共财政收支两端都有影响,掣肘了后续财政发力空间。
三、逆周期调节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落实6方面33项稳增长举措。
第二,着力解决基建项目融资难题。信贷额度不是拖累商业银行对基建信贷支持的主因,金融机构市场化考核和地方政府为基建项目配套融资的意愿不足影响更大。可探讨更注重专项债资金对接项目的综合账、发行特别国债对接基建项目。
第三,为增量财政工具做准备,三季度可能发行万亿规模的特别国债。
第四,货币政策总量与结构并重。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积极推进宽信用的同时,为经济薄弱环节提供更多的定向支持。
第五,房地产调控从实际出发支持优化。包括加强金融政策对房地产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畅通房地产“销售-拿地-新开工”链条、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有序化解民营房企的信用风险等。
第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和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稳就业工作。第七,抓好粮食生产、保障能源供应和稳定产业链,以此来稳物价。
国内疫情形势逐渐好转,各项稳增长政策陆续落地,中国经济已走过“至暗时刻”。但中国经济仍面临着内外部约束,各增长动能的修复也是分层次的。本报告延续《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若干思考》、《当前中国经济的新趋势、新动态》的风格,结合最新情况,集中分析当前的中国经济形势,阐释复苏面临的风险挑战,并就宏观逆周期调控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当前经济形势分析
1、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有所缓和
5月以来,随着国内疫情的不断好转,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也有所缓和。从已经公布的PMI数据来看,5月制造业PMI环比回升2.2至49.6,高于3月的49.5;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环比回升5.9至47.8,略低于3月的48.4;综合PMI产出指数回升5.7至48.4。
制造业供需同步恢复,生产端恢复情况好于需求端。5月PMI环比回升2.2,其中生产、新订单指数环比分别回升5.3、5.6至49.7、48.2,均较4月有明显回暖。与3月绝对水平相比,目前生产指数已高于3月,而新订单指数仍低于3月0.6,即生产端的恢复情况好于需求端。非制造业景气程度有所改善。5月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47.8,环比回升5.9。其中,服务业景气水平明显反弹,5月服务业PMI商务活动指数为47.1,较上月反弹7.1,从绝对水平来看已高于3月的46.7;不过,建筑业景气程度进一步下滑,5月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2.2,较上月继续下降0.5,降至疫情以来新低,整体扩张速度继续放缓。
从高频数据来看,整车货运流量指数正逐步向历史同期水平回归。5月开工率指标也多数回暖,其中黑色商品相关的唐山高炉开工率、焦化企业开工率较4月末分别提升5.6、2.8个百分点;基建相关的石油沥青装置开工率、磨机运转率较4月末分别提升5.2、3.4个百分点。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九大城市地铁客运量环比回升10.2%,螺纹钢、电解铝、铁矿石、焦煤等工业品库存亦持续回落。
图片1-2
2、中国经济的“至暗时刻”大概率已过
中国经济的“至暗时刻”大概率已过,6月经济预计将加速修复。5月以来,国内疫情加速好转,新增确诊病例数不断下降。6月1日起此前疫情较为严重的上海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北京的封、管控区开始陆续解封,进入动态清零阶段。生产恢复后,此前在疫情影响下积压的订单也有赶工需求。进入6月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年中阶段性考核期,叠加7-8月高温多雨不利于施工,房地产和基建项目或将在6月出现“赶工潮”。从高频指标看,5月下旬开始,水泥库存出现见顶回落迹象,6月3日当周水泥库存较上周下降了3.0%。
详情链接:https://t.cn/A6X3jv6y
以下文章来源于钟正生经济分析
作者:钟正生/张德礼/张璐(钟正生为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
核心观点
事件:国内疫情好转,近日稳增长政策相继落地,中国经济逐步回归常态。
一、随着国内疫情的不断好转,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也有所缓和。从高频数据看,整车货运流量指数正逐步向历史同期水平回归,5月开工率指标也多数回暖。中国经济的“至暗时刻”大概率已过,往后看,财政政策的大力度落实,房地产监管政策的因城施策、边际调整,以汽车为主要抓手的促消费政策落地,都将支撑中国经济筑底、企稳,我们预计二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速在0-1%。
二、我国经济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和挑战。
第一,稳就业难度上升。疫情冲击下,3月开始中国稳就业的压力增大,4月情况更是不容乐观,5月就业恢复也落后于整体经济的恢复。
第二,出口增速较快回落。中国出口数量已呈现负增长,除了疫情的短期影响外,也和其他外向型经济体生产能力恢复挤占中国出口份额、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商品消费需求回落有关。
第三,消费内生性恢复动力不足,压制因素包括疫情、中国家庭部门偿债压力较大、经济和就业市场不确定性上升后预防性储蓄增加。
第四,制造业投资面临放缓压力。三重压力未减,制造业投资的内生动能已然趋弱。
第五,地产产业链仍然低迷。去年监管叠加的冲击仍在演绎,疫情又对房地产销售、拿地和施工都产生了较大拖累,4月房地产数据全线下滑。
第六,结构性通胀风险抬头。油价和粮价上涨带来输入性通胀压力,加之黑色商品仍有涨价风险、PPI向CPI传导的风险上升、新一轮猪周期渐行渐近,中性情形下预计三季度CPI同比将升破3%。
第七,财政收支压力加大。今年前4个月赤字使用进度较快,疫情对公共财政收支两端都有影响,掣肘了后续财政发力空间。
三、逆周期调节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落实6方面33项稳增长举措。
第二,着力解决基建项目融资难题。信贷额度不是拖累商业银行对基建信贷支持的主因,金融机构市场化考核和地方政府为基建项目配套融资的意愿不足影响更大。可探讨更注重专项债资金对接项目的综合账、发行特别国债对接基建项目。
第三,为增量财政工具做准备,三季度可能发行万亿规模的特别国债。
第四,货币政策总量与结构并重。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积极推进宽信用的同时,为经济薄弱环节提供更多的定向支持。
第五,房地产调控从实际出发支持优化。包括加强金融政策对房地产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畅通房地产“销售-拿地-新开工”链条、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有序化解民营房企的信用风险等。
第六,做好高校毕业生和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稳就业工作。第七,抓好粮食生产、保障能源供应和稳定产业链,以此来稳物价。
国内疫情形势逐渐好转,各项稳增长政策陆续落地,中国经济已走过“至暗时刻”。但中国经济仍面临着内外部约束,各增长动能的修复也是分层次的。本报告延续《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若干思考》、《当前中国经济的新趋势、新动态》的风格,结合最新情况,集中分析当前的中国经济形势,阐释复苏面临的风险挑战,并就宏观逆周期调控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当前经济形势分析
1、疫情对经济的冲击有所缓和
5月以来,随着国内疫情的不断好转,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也有所缓和。从已经公布的PMI数据来看,5月制造业PMI环比回升2.2至49.6,高于3月的49.5;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环比回升5.9至47.8,略低于3月的48.4;综合PMI产出指数回升5.7至48.4。
制造业供需同步恢复,生产端恢复情况好于需求端。5月PMI环比回升2.2,其中生产、新订单指数环比分别回升5.3、5.6至49.7、48.2,均较4月有明显回暖。与3月绝对水平相比,目前生产指数已高于3月,而新订单指数仍低于3月0.6,即生产端的恢复情况好于需求端。非制造业景气程度有所改善。5月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47.8,环比回升5.9。其中,服务业景气水平明显反弹,5月服务业PMI商务活动指数为47.1,较上月反弹7.1,从绝对水平来看已高于3月的46.7;不过,建筑业景气程度进一步下滑,5月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2.2,较上月继续下降0.5,降至疫情以来新低,整体扩张速度继续放缓。
从高频数据来看,整车货运流量指数正逐步向历史同期水平回归。5月开工率指标也多数回暖,其中黑色商品相关的唐山高炉开工率、焦化企业开工率较4月末分别提升5.6、2.8个百分点;基建相关的石油沥青装置开工率、磨机运转率较4月末分别提升5.2、3.4个百分点。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九大城市地铁客运量环比回升10.2%,螺纹钢、电解铝、铁矿石、焦煤等工业品库存亦持续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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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经济的“至暗时刻”大概率已过
中国经济的“至暗时刻”大概率已过,6月经济预计将加速修复。5月以来,国内疫情加速好转,新增确诊病例数不断下降。6月1日起此前疫情较为严重的上海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北京的封、管控区开始陆续解封,进入动态清零阶段。生产恢复后,此前在疫情影响下积压的订单也有赶工需求。进入6月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年中阶段性考核期,叠加7-8月高温多雨不利于施工,房地产和基建项目或将在6月出现“赶工潮”。从高频指标看,5月下旬开始,水泥库存出现见顶回落迹象,6月3日当周水泥库存较上周下降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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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数学作弊考生成绩无效#【 #多名教师分析考生带手机进考场# 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6月7日下午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网民发布数学全国乙卷、全国新高考I卷部分试卷图片,被疑泄露试题。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查明,涉数学全国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涉数学全国新高考I卷事,系恶意编辑“占坑帖”,广东某考生考前在QQ空间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开考前。此外,安徽某考生自称“考前押中语文全国乙卷试题”,同样是考后恶意编辑的“占坑帖”。以上情况均不存在考前泄题。
6月8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回应正观新闻记者称,如果考生的违纪事实被认定,则各科成绩无效,具体过程正在调查中,涉及的违纪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多位教师解读高考监考流程
6月8日上午,一位近两年参加过河南高考监考的教师向正观新闻记者介绍了近年来的高考入场规则。
“监考教师会提醒学生将违规和禁止携带的物品全部放在考场外,因高考统一文具,学生进场只需要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她表示,教师会手持金属探测器对学生从头到脚进行全身探测,再录指纹、拍照,然后才会让学生入场,三名监考教师会全程在教室内监考,考场内还有摄像头进行视频监考,考试全程信号屏蔽,监考教师也会随着每科考试轮换考场。“在我看来,教师故意放学生带手机进去的几率很小”,她说。
“近年多地高考实行‘无声入场’,高考前我们不仅会提前演练,甚至会嘱咐学生固定穿着模拟考试时的某一套衣物和鞋子去参加高考,确保不出现问题”,一位高中物理教师向记者表示。
另一位有着多年高考监考经验的小学语文教师则告诉记者,“入场前教师会持金属探测仪对学生头部、躯干、四肢、腋下、腰部、脚部等位置进行检测”。“按高考要求需‘无声入场’ ”,她称,如果确实有摘不掉的东西譬如金属牙套,则要携带医院所开证明。但她认为考生入场时检查证件证明、探测全身、录指纹和拍照的时间确实比较紧凑,忙乱中或许就有人会出现检测不细致的情况。
2021年教育部关于湖北省某高考考生考中作弊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中称,2021年6月7日,一名湖北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发送至某培训机构。黄陂区招考办曾回应,或因5G信号屏蔽出现漏洞,导致该考生能用手机上传考题。
正观新闻记者查询后得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今年高考前曾发布提醒,甘肃省高考实行统一使用文具制度,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一经发现将取消高考资格,视情况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3年,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恶意“占坑贴”或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高考两天时间内,几篇恶意“占坑贴”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对此,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不论“占坑贴”的人主体身份是否是学生,其只要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的言论,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重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网络用户因造谣、传谣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向他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人因名誉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其他民事权益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也有可能构成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正观新闻记者 古晨茜)#洞见计划#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查明,涉数学全国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涉数学全国新高考I卷事,系恶意编辑“占坑帖”,广东某考生考前在QQ空间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开考前。此外,安徽某考生自称“考前押中语文全国乙卷试题”,同样是考后恶意编辑的“占坑帖”。以上情况均不存在考前泄题。
6月8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回应正观新闻记者称,如果考生的违纪事实被认定,则各科成绩无效,具体过程正在调查中,涉及的违纪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多位教师解读高考监考流程
6月8日上午,一位近两年参加过河南高考监考的教师向正观新闻记者介绍了近年来的高考入场规则。
“监考教师会提醒学生将违规和禁止携带的物品全部放在考场外,因高考统一文具,学生进场只需要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她表示,教师会手持金属探测器对学生从头到脚进行全身探测,再录指纹、拍照,然后才会让学生入场,三名监考教师会全程在教室内监考,考场内还有摄像头进行视频监考,考试全程信号屏蔽,监考教师也会随着每科考试轮换考场。“在我看来,教师故意放学生带手机进去的几率很小”,她说。
“近年多地高考实行‘无声入场’,高考前我们不仅会提前演练,甚至会嘱咐学生固定穿着模拟考试时的某一套衣物和鞋子去参加高考,确保不出现问题”,一位高中物理教师向记者表示。
另一位有着多年高考监考经验的小学语文教师则告诉记者,“入场前教师会持金属探测仪对学生头部、躯干、四肢、腋下、腰部、脚部等位置进行检测”。“按高考要求需‘无声入场’ ”,她称,如果确实有摘不掉的东西譬如金属牙套,则要携带医院所开证明。但她认为考生入场时检查证件证明、探测全身、录指纹和拍照的时间确实比较紧凑,忙乱中或许就有人会出现检测不细致的情况。
2021年教育部关于湖北省某高考考生考中作弊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中称,2021年6月7日,一名湖北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发送至某培训机构。黄陂区招考办曾回应,或因5G信号屏蔽出现漏洞,导致该考生能用手机上传考题。
正观新闻记者查询后得知,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今年高考前曾发布提醒,甘肃省高考实行统一使用文具制度,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严禁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一经发现将取消高考资格,视情况轻重暂停参加高考1-3年,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恶意“占坑贴”或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高考两天时间内,几篇恶意“占坑贴”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对此,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不论“占坑贴”的人主体身份是否是学生,其只要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的言论,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重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网络用户因造谣、传谣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向他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人因名誉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其他民事权益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构成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也有可能构成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正观新闻记者 古晨茜)#洞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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