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光年,如玉少年,温柔笑脸,一眼万年。
从不曾感叹时光太短,而如今只怕岁月变迁。
将时光化作绵绵思念,在余生伴你岁岁年年。
Lᵒᵛᵉᵧₒᵤ♥⁵²ºlyn₁₃₁₄এ°❣️️@摩登兄弟刘宇宁
刘宇宁开始推理吧|刘下来
刘宇宁做自己的光|刘宇宁蒋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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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只是老老实实的“及时行乐”的生活,活在当下。保持健康的身心,持续不间断如呼吸般的锻练身体,阅读延伸。
封控二月常会想起死亡,死去。它们从来没有那么近的靠近我,还有他们,家族的长辈们。会听见他们在说什么,以至于直到现在都会如临在般感受他们遇境的起伏与何来的笃定。这不是想象,是血液回流。
此生,家人,亲人,爱如是绵延。
2022/09/21 晴 夜 心记
封控二月常会想起死亡,死去。它们从来没有那么近的靠近我,还有他们,家族的长辈们。会听见他们在说什么,以至于直到现在都会如临在般感受他们遇境的起伏与何来的笃定。这不是想象,是血液回流。
此生,家人,亲人,爱如是绵延。
2022/09/21 晴 夜 心记
[衰][衰]【当法律、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错误,甚至颠倒是非黑白的时候,这时的司法者就是严重失职、甚至是作恶。“地方法院”在 强拆本人房屋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最高法”的违法办案,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衰][衰] 我们知道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这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更加恶劣的是、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我们知道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无效。这也就是说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在有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南京市"区"一級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不依法判,错案再审、江苏省高院仍违法判,更加恶劣的是、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衰][衰]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草泥马”的天理不容!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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