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
(2022年第19号)
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开展全员核酸检测需要,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经遂宁市安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全面加强 安居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居区辖区所有人员按照“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完成全员核酸检测。请市民密切关注遂宁市安居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核酸检测时间,按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的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认真落实一米线、戴口罩等要求,检测完毕立即返回居所。中高风险区和居家隔离人员核酸检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居区辖区暂停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城市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全体居民居家,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农村地区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外来人员必须向村委会报备。小区内不扎堆、不聚集、不逗留,每户居民每3天可安排1人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外出1次就近采买生活物资,采购时间不超过2小时;居民外出要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措施。有外出就医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居民,经居住地村(社区)同意可以出入本村或小区。承担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医疗保障和防疫任务的市民,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以及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出入小区。市民非必要不离开安居区;确有特殊需要,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离开,并在交通卡口主动接受查验。
三、安居区辖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和本单位重要职能职责的工作人员外,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必要力量到镇(街道),参与村(社区)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工作。寄宿制学校严格封闭管理,其余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停止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课,敬老院、福利机构、公安监所、精神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严格封闭管理,暂停探视、来访、入院、志愿服务等活动。各类空间密闭娱乐场所和公共文体活动场所按照遂宁市安居区应急指挥部通告(2022年 第17号)执行。
四、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人员,以及具备闭环生产条件、承担重要生产任务的工业企业人员外,其余企业人员居家办公。除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公办)、生鲜快递、电商配送、餐饮类企业(取消堂食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暂停营业。上述保障基本运行企业(单位)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上岗。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物资保障和监管力度,确保基本生活物资充足、市场秩序稳定,准予营业的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适当延长营业时间,营业期间严格落实通风消杀、扫“双码”、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戴口罩、预约、错峰、限流措施,空间狭小门店要做到人不进店。暂停农村坝坝宴等群体性宴席。
五、全面畅通涉及医疗、民生、能源、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渠道,对必须进入安居区域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查验,按照“两点一线”原则“点对点”直达交货地,沿途不得与他人接触。来(返)安驾乘人员必须出具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
六、保障防疫工作需要的救护车、公务用车、消防车、物资保障车、快递车辆、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用车等凭通行证通行,公交车、网约车、城乡客运、县际客运班线等一律暂停运营。出租车不停运,司机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市民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车;私家车暂停上路行驶。
七、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专门队伍,及时服务保障市民需求,特别是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积极做好日常生活和就医用药等服务保障。
八、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要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各镇(街道)要立即组建机动巡逻队,对辖区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24小时巡查检查,做到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和各类店铺全覆盖。
九、严禁全面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管理期间私自流动、私自用车、私自出行等行为。凡不配合、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疫情防控公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集中隔离或者治疗,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不向村(社区)报备,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辖区居民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凡是不按规定报备、就诊而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本通告自9月20日18时起执行,暂定实施3天(9月20日18时至9月23日18时),后续如有变化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通告。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给广大市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敬请大家理解、支持、配合。市民群众如有需要,请致电遂宁市安居区疫情防控服务热线0825-8665282、0825-8663655。
特此通告。
遂宁市安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9月20日
(2022年第19号)
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开展全员核酸检测需要,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经遂宁市安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全面加强 安居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居区辖区所有人员按照“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完成全员核酸检测。请市民密切关注遂宁市安居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核酸检测时间,按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的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认真落实一米线、戴口罩等要求,检测完毕立即返回居所。中高风险区和居家隔离人员核酸检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居区辖区暂停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城市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全体居民居家,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农村地区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外来人员必须向村委会报备。小区内不扎堆、不聚集、不逗留,每户居民每3天可安排1人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外出1次就近采买生活物资,采购时间不超过2小时;居民外出要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措施。有外出就医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居民,经居住地村(社区)同意可以出入本村或小区。承担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医疗保障和防疫任务的市民,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以及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出入小区。市民非必要不离开安居区;确有特殊需要,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离开,并在交通卡口主动接受查验。
三、安居区辖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和本单位重要职能职责的工作人员外,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必要力量到镇(街道),参与村(社区)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工作。寄宿制学校严格封闭管理,其余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停止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课,敬老院、福利机构、公安监所、精神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严格封闭管理,暂停探视、来访、入院、志愿服务等活动。各类空间密闭娱乐场所和公共文体活动场所按照遂宁市安居区应急指挥部通告(2022年 第17号)执行。
四、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人员,以及具备闭环生产条件、承担重要生产任务的工业企业人员外,其余企业人员居家办公。除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公办)、生鲜快递、电商配送、餐饮类企业(取消堂食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暂停营业。上述保障基本运行企业(单位)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上岗。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物资保障和监管力度,确保基本生活物资充足、市场秩序稳定,准予营业的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适当延长营业时间,营业期间严格落实通风消杀、扫“双码”、查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戴口罩、预约、错峰、限流措施,空间狭小门店要做到人不进店。暂停农村坝坝宴等群体性宴席。
五、全面畅通涉及医疗、民生、能源、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渠道,对必须进入安居区域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查验,按照“两点一线”原则“点对点”直达交货地,沿途不得与他人接触。来(返)安驾乘人员必须出具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
六、保障防疫工作需要的救护车、公务用车、消防车、物资保障车、快递车辆、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用车等凭通行证通行,公交车、网约车、城乡客运、县际客运班线等一律暂停运营。出租车不停运,司机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市民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车;私家车暂停上路行驶。
七、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专门队伍,及时服务保障市民需求,特别是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积极做好日常生活和就医用药等服务保障。
八、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要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各镇(街道)要立即组建机动巡逻队,对辖区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24小时巡查检查,做到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和各类店铺全覆盖。
九、严禁全面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管理期间私自流动、私自用车、私自出行等行为。凡不配合、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疫情防控公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集中隔离或者治疗,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不向村(社区)报备,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辖区居民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凡是不按规定报备、就诊而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本通告自9月20日18时起执行,暂定实施3天(9月20日18时至9月23日18时),后续如有变化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通告。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给广大市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敬请大家理解、支持、配合。市民群众如有需要,请致电遂宁市安居区疫情防控服务热线0825-8665282、0825-8663655。
特此通告。
遂宁市安居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9月20日
【#天津早知道##天津# 事关养狗防疫,天津征求意见!】#天津身边事#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要求,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邮箱:snyncwxmsycfy@tj.gov.cn传真:022-2845054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第二办公区畜牧兽医处;电话:022-88270496
征求意见稿共设16条,在结构设计上,紧紧围绕饲养犬只动物防疫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聚焦“谁来防疫”“怎么防疫”等核心问题,明确政府、部门、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突出免疫(免疫点设置、免疫证管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实施,强调违法处理等,对我市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予以全面规范。
01 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
02 细化犬只防疫管理措施。
一是细化狂犬病免疫有关规定。明确了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管理犬类免疫证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落实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了日常清洗消毒。犬类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负责要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和运输工作等进行清洗消毒。
三是规范疫情报告处置。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要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有关部门派技术人员核实处置。
四是依法实施检疫。对出售或运输犬只前要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承担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责任,并明确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等区域发现死亡犬只的收集、处理和溯源主体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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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全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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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犬只防疫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开展犬只防疫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注册和销售过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犬只防疫相关要求。
第五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开展对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条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统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对独立的空间场所;
(二)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狂犬病免疫方案,并向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按免疫程序定期到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并妥善保管犬类免疫证明。
第九条 本市使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制式犬类免疫证明。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管理。免疫点根据需求向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文书。
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在免疫证明上记录犬主、犬只、免疫等信息。实施免疫接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应在犬类免疫证明上签名,加盖免疫点印章。
免疫点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免疫点应定期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报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十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诊断,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必要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前,犬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犬只饲养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死亡犬只,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严禁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义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t.cn/RJPSmfy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邮箱:snyncwxmsycfy@tj.gov.cn传真:022-28450546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7号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第二办公区畜牧兽医处;电话:022-88270496
征求意见稿共设16条,在结构设计上,紧紧围绕饲养犬只动物防疫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聚焦“谁来防疫”“怎么防疫”等核心问题,明确政府、部门、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责任,突出免疫(免疫点设置、免疫证管理)、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实施,强调违法处理等,对我市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予以全面规范。
01 明确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责任,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
02 细化犬只防疫管理措施。
一是细化狂犬病免疫有关规定。明确了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规范管理犬类免疫证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落实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多措并举,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了日常清洗消毒。犬类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负责要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和运输工作等进行清洗消毒。
三是规范疫情报告处置。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要落实疫情报告责任,有关部门派技术人员核实处置。
四是依法实施检疫。对出售或运输犬只前要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五是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饲养犬只单位和个人承担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责任,并明确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等区域发现死亡犬只的收集、处理和溯源主体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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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饲养犬只防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养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防疫工作的领导,保障犬只防疫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以及开展犬只防疫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犬只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犬只登记注册、注册和销售过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犬只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落实犬只防疫相关要求。
第五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六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开展对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条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统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对独立的空间场所;
(二)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狂犬病免疫方案,并向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按免疫程序定期到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领取并妥善保管犬类免疫证明。
第九条 本市使用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制式犬类免疫证明。
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管理。免疫点根据需求向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文书。
免疫点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后,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在免疫证明上记录犬主、犬只、免疫等信息。实施免疫接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应在犬类免疫证明上签名,加盖免疫点印章。
免疫点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免疫点应定期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报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十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养殖环境、圈舍、运输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结果呈阳性,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诊断,按照相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必要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前,犬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犬只饲养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死亡犬只,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严禁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饲养犬只动物防疫义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t.cn/RJPSmfy
【四川广安市#广安区暂停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经广安市广安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全面加强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社会面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辖区所有人员按照“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完成全员核酸检测。请市民密切关注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核酸检测时间,按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认真落实一米线、戴口罩等要求,检测完毕立即返回居所。中高风险区和居家隔离人员核酸检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全域暂停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城市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全体居民居家,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农村地区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外来人员必须向村委会报备。小区内不扎堆、不聚集、不逗留,每户居民每天可安排1人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外出1次就近采买生活物资,采购时间不超过2小时;居民外出要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措施。有外出就医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居民,经居住地村(社区)同意可以出入本村或小区。承担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医疗保障和防疫任务的市民,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以及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出入小区。市民非必要不离开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确有特殊需要,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离开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并在交通卡口主动接受查验。
三、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外,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必要力量到街道(乡镇),参与社区(村)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工作,其余人员居家办公。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和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停止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课,寄宿制学校严格封闭管理。
四、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人员,以及具备闭环生产条件、承担重要生产任务的工业企业人员外,其余企业人员居家办公。除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生鲜快递、电商配送、餐饮类企业(取消堂食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暂停营业。上述保障基本运行企业(单位)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上岗。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物资保障和监管力度,确保基本生活物资充足、市场秩序稳定,准予营业的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适当延长营业时间,营业期间严格落实通风消杀、扫“双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戴口罩、预约、错峰、限流措施,空间狭小门店要做到人不进店。暂停农村坝坝宴等群体性宴席。
五、全面畅通涉及医疗、民生、能源、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渠道,对必须进入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查验、采样、登记,按照“两点一线”原则“点对点”直达交货地,沿途不得与他人接触。来(返)广驾乘人员必须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
六、保障防疫工作需要的救护车、公务用车、消防车、物资保障车、快递车辆、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用车等凭通行证通行,公交车、网约车、城乡客运、县际客运班线等一律暂停运营。出租车不停运,司机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市民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车;私家车暂停上路行驶。
七、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专门队伍,及时服务保障市民需求,特别是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积极做好日常生活和就医用药等服务保障。
八、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要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各乡镇(街道)要立即组建机动巡逻队,对辖区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24小时巡查检查,做到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和各类店铺全覆盖。
九、严禁全面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管理期间私自流动、私自用车、私自出行等行为。凡不配合、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疫情防控公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集中隔离或者治疗,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不向村(社区)报备,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辖区居民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凡是不按规定报备、就诊而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本通告自9月19日0时起执行,暂定实施3天(9月19日0时至9月21日24时),后续如有变化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通告。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给广大市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敬请大家理解、支持、配合,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广安日报)
市民群众如有需要,请致电12345市长热线。
一、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辖区所有人员按照“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一人”的要求,完成全员核酸检测。请市民密切关注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核酸检测时间,按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并做好个人防护,认真落实一米线、戴口罩等要求,检测完毕立即返回居所。中高风险区和居家隔离人员核酸检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全域暂停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城市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全体居民居家,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农村地区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外来人员必须向村委会报备。小区内不扎堆、不聚集、不逗留,每户居民每天可安排1人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外出1次就近采买生活物资,采购时间不超过2小时;居民外出要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等措施。有外出就医和其他特殊需求的居民,经居住地村(社区)同意可以出入本村或小区。承担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医疗保障和防疫任务的市民,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以及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出入小区。市民非必要不离开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确有特殊需要,凭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离开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并在交通卡口主动接受查验。
三、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除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外,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必要力量到街道(乡镇),参与社区(村)疫情防控和管理服务工作,其余人员居家办公。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和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停止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课,寄宿制学校严格封闭管理。
四、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人员,以及具备闭环生产条件、承担重要生产任务的工业企业人员外,其余企业人员居家办公。除保障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生鲜快递、电商配送、餐饮类企业(取消堂食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暂停营业。上述保障基本运行企业(单位)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上岗。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物资保障和监管力度,确保基本生活物资充足、市场秩序稳定,准予营业的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适当延长营业时间,营业期间严格落实通风消杀、扫“双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测温、戴口罩、预约、错峰、限流措施,空间狭小门店要做到人不进店。暂停农村坝坝宴等群体性宴席。
五、全面畅通涉及医疗、民生、能源、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渠道,对必须进入广安区(含广安经开区)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查验、采样、登记,按照“两点一线”原则“点对点”直达交货地,沿途不得与他人接触。来(返)广驾乘人员必须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
六、保障防疫工作需要的救护车、公务用车、消防车、物资保障车、快递车辆、承担防疫任务的工作用车等凭通行证通行,公交车、网约车、城乡客运、县际客运班线等一律暂停运营。出租车不停运,司机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市民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车;私家车暂停上路行驶。
七、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专门队伍,及时服务保障市民需求,特别是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积极做好日常生活和就医用药等服务保障。
八、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要自觉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各乡镇(街道)要立即组建机动巡逻队,对辖区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24小时巡查检查,做到街道、小区、楼栋、单元和各类店铺全覆盖。
九、严禁全面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管理期间私自流动、私自用车、私自出行等行为。凡不配合、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疫情防控公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集中隔离或者治疗,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不向村(社区)报备,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辖区居民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凡是不按规定报备、就诊而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本通告自9月19日0时起执行,暂定实施3天(9月19日0时至9月21日24时),后续如有变化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通告。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给广大市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敬请大家理解、支持、配合,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广安日报)
市民群众如有需要,请致电12345市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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