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江苏扬州,一男子因意外身亡。由于他生前尚欠银行20万元的贷款未还,银行把他的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替男子还钱。对此,法院的判决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2019年9月, 老朱急需用钱救急,便从某银行贷款20万元。后在2021年2月,老朱因意外事故而身亡,这时他还没还完欠银行的钱。由于老朱没立遗嘱, 银行便把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几人在继承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还本付息。

对此,四名被告均称:朱某死后未留下遗产, 且即便朱某有遗产,他们也放弃继承。再加上法律不承认“父债子偿”,所以他们均不用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法院则认为:根据被告的理由来看,他们并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死亡后无遗产,且在朱某死后先,他们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而且也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四名被告应共同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

因此,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生前债务的职责,他们均应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元、罚息5228元。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该判决,认为该结果滥用了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该观点不能说完全错误,只能说较为片面。而笔者的理解如下:

1.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须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在本案中,如果老朱有遗产,且他的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在拿到遗产的第一时间时,就应该用各自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来替老朱偿还他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

因此,原告银行就四名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就本案进行审理。

2.本案存在滥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银行诉求明确的前提下,原告银行要想胜诉,首先就必须要证明老朱有遗产。

不过,针对该待举证事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老朱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便做出了被告应当替老朱偿还具体数额债务的判决,而银行则没有针对老朱有遗产一事提供相应的证据。

由此就看出,该案在裁判过程中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违反了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诚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从诉讼双方各自举证的难度上考虑,的确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它们均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若未出现在这些情形的话,法院是不能擅自进行倒置的。

而在本案中,就银行对客户提起的还款诉讼来说, 它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形,因此受理本案的法院不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将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

简单来说,本案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有遗产, 而不应该由被告证明老朱没有遗产。

总之,笔者对该判决是存在疑问的。而对被告来说,如果他们认为因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而导致判决有失公正,则可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创作力计划#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科学家计算出现在有20万亿只蚂蚁生活在地球上】
根据发表在《PNAS》上的一篇新论文,这个国际科学家团队认为现在有高达20万亿只蚂蚁在我们的星球上游荡。那是0,000,000,000,000,000只六条腿的工蚁,你可以看到它们为植物授粉,像小园丁一样散播种子,对烤过的面包圈垂涎三尺。

来自西澳大利亚大学生物科学学院的生态学家Wong说道:“我们进一步估计,世界上的蚂蚁总共构成了约12兆吨的干碳。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这超过了世界上所有野生鸟类和哺乳动物的生物量之和。”

为了将这一惊人的数量纳入视野,将该团队的蚂蚁生物量估计值乘以5。你得到的数字几乎等于地球上所有的人类生物量--而这可能是一个保守的估计。489项全球研究中的每一项都相当彻底--采用了数十种诱杀战术,如在小型塑料容器沟渠中捕捉逃跑的蚂蚁并轻轻摇动树叶以了解有多少蚂蚁在松脆的家中避难。但跟大多数研究工作一样,注意事项仍然存在。

Wong指出,像取样地点在各地理区域的分布并不均匀且绝大多数都是从地面层收集的。他说道:“我们对树上或地下的蚂蚁数量的信息非常少。这意味着我们的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整的。”

除了把种子挖到地里当晚餐,用它们的残羹剩饭意外地让植物开花之外,这些虫子是维持我们生态系统微妙平衡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大型动物的猎物,是许多其他动物的天敌,是土壤的搅动者和清道夫,而这些只是它们的一些荣誉。因此,考虑到它们在地球上的庞大数量,它们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Wong说道:“地球上蚂蚁的这一巨大体量极大地强调了它们的生态价值,因为蚂蚁可以在提供关键的生态功能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但当涉及到具体计算蚂蚁时,就像Wong所做的那样,有一种紧迫性来自于我们的气候正在变化的速度。科学家们必须量化地球上有多少蚂蚁以及其他动物和昆虫,因为气候危机--一种因人类活动而加剧的威胁--正在迫使全球气温上升从而使这些生物面临灭绝的危险。

“我们需要人们在不同栖息地的生态群落消失之前对其进行严格和反复的调查和描述,”Wong说道。另外,他还强调称,该团队最近的工作为蚂蚁种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线,因此我们知道这些昆虫的群落可能会随着气候变暖而发生变化。

不计算我们的地球朋友的最坏情况有时被称为 “黑暗灭绝”或匿名灭绝。这只是担心随着气候危机的恶化,许多物种可能由于栖息地的丧失或可居住性等原因而在雷达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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