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 #时尚产业# 冷芸招募合作者:服装加工厂、面料供应商、男女服装品牌、模特、化妆师、摄影师(带摄影棚)

因为写书需要,冷芸现需要招募以下合作者:

1、 可以提供图片拍摄的加工厂。主要拍摄服装工厂的流水线作业方式(不需要人出镜)。工厂只要提供空间。加工厂需要比较全面,包括:验布机、裁床、CAD、流水线、自动吊挂系统、自动包装等。总之是一家自动化程度相对高的服装工厂。
2、 可以提供图片拍摄的面料供应商。主要拍摄面料小样。能提供棉、真丝、麻、羊毛、涤纶主要品类面料小样。面料供应商只要提供面料小样即可。
3、 可以提供图片拍摄的服装公司。主要提供用于场景拍摄的服装样品即可。服装公司只需提供服装实物。男装、女装均需要。针对以下场景:职场、休闲、宴会各3-5套。适合30岁左右人士职场穿着即可。

以上1-2项需用时间预计在6-7月间,第3项则大约在7-8月间(取决于疫情进展)。

1-3项提供方将获得本人在书中致谢栏的感谢。没有现金报酬,因为仅需要提供拍摄实物。

4、女性模特:
年龄约20-25岁之间,身高165-175之间。专业平面模特。
知性风格,未曾整容。
拍摄时间半天(4小时),预计7-8月间。室内为主。
请自行报价。报价需是含税价,因为我们要代扣劳务所得税。通过银行转账。

5、男性模特:
年龄约20-25岁之间,身高175-185之间。专业平面模特。
有职业经理人气质,未曾整容。
拍摄时间半天(4小时),预计7-8约间。室内为主。
请自行报价。报价需是含税价,因为我们要代扣劳务所得税。通过银行转账。

6、化妆师
有专业拍摄化妆经验。
能做发型。
拍摄时间为2个半天(4小时)
请自行报价。报价需是含税价,因为我们要代扣劳务所得税。通过银行转账。

7、摄影师(需带摄影场地)
体现日常穿着的拍摄,不需要太多创意。只要按附件图片拍摄效果即可。
主要是场景拍摄,比如:职场;宴会;与休闲(比如约会)。
摄影师需要自行解决拍摄器材与拍摄场地问题。
拍摄时间为2个半天(4小时)
请自行报价。报价需是含税价,因为我们要代扣劳务所得税。通过银行转账。

4-7项活动均将提供合同,并且在确定拍摄日期后提供预付款50%,余款在拍摄全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

所有参与者的姓名也会在书中注明。

申请方法:

请将应聘信、作品图片及简历发送到:

christinetsui@126.com

口服类肿瘤疫苗正在走进现实#科普##健康#

  相比于注射类疫苗,口服类疫苗主要有3方面优势:激活的免疫反应程度可能更强;可以激活黏膜免疫;相比于注射,口服方式要方便许多,普及接种速度更快,人们的依从性更高,而且也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接种。

  近日,在《自然》子刊上发表的一项研究中,我国学者通过对大肠杆菌进行基因工程改造,设计了一种细菌衍生的口服类肿瘤疫苗,该疫苗在小鼠多种癌症模型中显示出抗肿瘤疗效。

  什么是口服类肿瘤疫苗?口服类肿瘤疫苗有哪些优势,能解决患者什么问题?科技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上述研究团队负责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员聂广军。

  口服类疫苗优势明显但开发难度大

  “小时候吃的糖丸疫苗,实际上就是一种针对脊髓灰质炎的口服类疫苗。”聂广军说,有研究论文报道,目前科学家正在研发的口服新冠疫苗已经在动物实验中初步获得显著效果。

  相比于注射类疫苗,口服类疫苗主要有3方面优势。

  首先,口服类疫苗激活的免疫反应程度可能更强。“注射类疫苗一般只能通过注射部位周边的引流淋巴结进行免疫刺激,这个范围相对有限。而肠道实际上含有机体70%左右的免疫细胞,是体内最大的免疫器官之一。假如能够通过口服疫苗的方式,对肠道内的免疫细胞进行刺激,这样激活的免疫反应会非常强。”聂广军说。

  “理论上,受到疫苗刺激的免疫细胞数量越多,激活的免疫反应就会越强,最终对机体的保护作用也就越强。就口服类肿瘤疫苗而言,疫苗激活的免疫细胞越多,对肿瘤细胞的抑制作用就越强,治疗效果可能就越好。”聂广军解释道。

  “当然,免疫系统的过度激活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因此需要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来确定口服类疫苗的剂量,确保免疫反应处在机体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聂广军补充道。

  其次,口服类疫苗可以激活黏膜免疫,刺激机体产生一种特殊的抗体IgA,这种抗体主要分布在黏膜部位,比如消化道、呼吸道。聂广军告诉记者:“黏膜免疫其实是身体形成的针对病原微生物的一道防线,因此对通过肠道或呼吸道侵入的病原微生物,防范作用更强,黏膜免疫正是注射类疫苗所缺乏的。”

  “但是,对于口服类肿瘤疫苗来说,这种黏膜免疫的意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聂广军提道。

  再者,口服类疫苗在实际应用方面也有一定优势。“相比于注射,口服方式要方便许多,普及接种速度更快,人们的依从性更高,而且也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接种,对社会资源的消耗会低很多。”聂广军说。

  “但口服类疫苗在其技术开发方面的难度要远远大于注射类疫苗,面临的挑战更多。”聂广军说。

  聂广军介绍,其课题组长期关注利用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开发治疗肿瘤的新方法,因此在口服类疫苗技术体系方面,他们选择了肿瘤疫苗作为突破点。

  制造“细菌机器人”克服两大挑战

  聂广军告诉记者,口服类疫苗研发主要有两大挑战:一是疫苗需要克服复杂的消化道环境。胃酸以及各种消化食物的酶等可能导致疫苗在抵达肠道前就被降解了。二是疫苗需要通过肠道上皮屏障。疫苗的主要成分是抗原,也就是蛋白质,蛋白质这种物质很难有效透过上皮屏障,因而也就无法激活分布在上皮屏障之下的免疫细胞。

  如何克服这些挑战呢?答案是制造“细菌机器人”。

  聂广军告诉记者,研究团队将大肠杆菌进行了基因改造,经过基因改造的大肠杆菌能在肠道内自己产生并分泌一种带有肿瘤抗原的囊泡——细菌外膜囊泡(OMV),OMV就像卡车一样,会把载有的肿瘤抗原带到肠道上皮屏障下的免疫细胞附近,从而将这些肿瘤抗原传递给免疫系统,激活体内的抗肿瘤免疫反应。聂广军团队把这种按照他们的设计在体内自主工作的大肠杆菌称为“细菌机器人”。

  “细菌机器人”是口服类肿瘤疫苗的核心组成,它们能在肠道内不断产生带有肿瘤抗原的OMV。这一方面会引起机体免疫反应抵御肿瘤,但另一方面,不断的免疫刺激也会导致免疫耗竭和耐受。

  为消除这个隐患,研究者给肿瘤抗原基因加了一个“响应性开关”,有了这个开关,“细菌机器人”只有在阿拉伯糖(一种糖类物质)存在的情况下,才进行肿瘤抗原基因的表达。这样,就可以通过口服阿拉伯糖的方法对“细菌机器人”的肠道内行为进行控制,让它不至于失控。在动物模型实验中,研究人员在小鼠口服“细菌机器人”24小时后,会给小鼠喝一些“糖水”。

  采用口服“细菌机器人”的方式在肠道原位产生带有肿瘤抗原的OMV,不仅解决了上皮屏障难以逾越的问题,也克服了复杂消化道环境带来的困难。“最初,我们采用了直接口服OMV的方式,但发现OMV无法高效地抵达肠道部位,因此才考虑口服‘细菌机器人’的方式。因为,相比OMV,大肠杆菌本身就是肠道定植菌群,耐受程度更高。”聂广军表示。

  “不过,这些‘细菌机器人’在肠道内的存活时间是有限的。”聂广军告诉记者,据他们观察,在口服72小时后,这些“细菌机器人”就会被排泄掉或被降解掉;此外,没有阿拉伯糖这种糖类物质存在,“细菌机器人”就和肠道内的其他共生细菌一样。

  “从动物实验来看,这种基于‘细菌机器人’的口服类肿瘤疫苗,没有明显副作用。在人体内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验证。”聂广军说。

  谈及口服类肿瘤疫苗的适用人群,聂广军表示:“从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口服类疫苗接种。当然,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是预防疾病的,而我们要做的口服类肿瘤疫苗,是用来治病的,使用者是患者。我们要结合患者对疫苗的耐受程度,对疫苗的剂量进行严格控制。是否有特定人群不适合口服类疫苗,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验证。”

  肿瘤疫苗是实现个体化治疗的重要手段

  随着时代发展,抗肿瘤理念和手段都在不断进步。最初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手段都是一种治疗方式对应大部分患者,属于“粗犷式的治疗”。后来,又发展出以靶向治疗为代表的精准治疗,这是一种药物对应一小部分患者。

  “近10年来,个体化治疗的呼声不断提高,也就是每个患者能对应一种治疗方式。”聂广军认为,肿瘤疫苗就是非常有前景的一种个体化治疗。“因为每个患者体内的肿瘤细胞的基因突变都不一样,也就是肿瘤抗原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利用这些患者独一无二的肿瘤抗原制作出来的肿瘤疫苗也就只适用于患者本人,是真正的个体化治疗。”聂广军相信,随着抗原鉴定手段以及递送技术的发展,肿瘤疫苗肯定会应用在临床治疗当中,而且依靠技术进步及医保政策提供的相应支持,肿瘤的个体化治疗成本也一定会大大降低。

  聂广军预测,注射类肿瘤疫苗的临床应用在未来2—5年内可以成为现实。“口服类肿瘤疫苗还是新技术,需要一定时间来开发和优化。我们有信心,在不远的将来,口服类肿瘤疫苗可以变成人类战胜恶性肿瘤的一个杀手锏。”他说。

  聂广军表示,接下来课题组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基于“细菌机器人”的口服类疫苗系统进一步完善,在更多的肿瘤抗原和模型中验证效果,抓紧推进其转化落地;二是利用“细菌机器人”尝试输运其他疾病的疫苗,甚至是药物,比如针对胃肠道病原微生物的疫苗、针对肠炎的药物等,进一步拓展其应用范围。

  来源:科技日报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讲

本第十一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制度,对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分案处理意味着当事人的分案处理与案件的分案处理,与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当事人人数数量和案件数量必须众多是背道而驰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可见,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出于将一些刑事案件认定为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考虑,做的最多的即是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将普通犯罪案件并案处理从而认定为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笔者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大部分均是并案和同案处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处理无疑是充分借鉴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
其一,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可分案处理的前提是重大犯罪案件。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根据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处理的相关司法解释,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如果没有命案,一般量刑均为二十五年,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标准,且大部分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不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该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尚比较严格。
其二,关于立功的问题。
有组织犯罪案件均为共同犯罪案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重大犯罪并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是其他个罪,但此个罪也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该检举揭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有的法院并不认定为重大立功。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检举揭发的犯罪案件,如属于同一共同犯罪则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如该检举揭发人检举揭发的案件系检举揭发人与其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司法机关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大立功,检讨有组织犯罪法的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仅仅是作为分案处理的事实前提。
其三,关于有组织犯罪的退出问题。
对于共同犯罪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其他同案犯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退出?笔者认为,基于揭发检举的奖赏,司法机关应认定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有组织犯罪的退出并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其一,本条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从宽处罚的情节。从该条规定可见,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对积极配合的参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对比之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类似情况,《有组织犯罪法》对积极配合的有组织犯罪的参加者进行从宽处罚的幅度的确比较大。
其二,本条规定了从宽处罚的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第二种情况: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为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第三种情况: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犯罪,是国家反腐败的主要内容。第四种情况: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第五种情况: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三,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了对不同的有组织犯罪之参加人员适用不同的没收财产和罚金处罚的内容。
其一,首先应当高度关注的是,该法条只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并未规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注意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当前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中的没收财产之处罚部分进行检讨,司法机关对组织者、领导者并处的没收财产的处罚一般均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基本没有判决没收多少数额的个人财产一说。
其二,该法并没有对《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分子、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处罚的规定进行再次确定,但也没有予以否定。在《有组织犯罪法》生效之后,司法机关对以上两者可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还是要继续适用。
其三,对于其他参加人员,对其并处没收财产的数额一般是依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综合予以确定,这与之前的涉黑涉恶的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本人不再赘述。——贾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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