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 桦川法院法官苦口婆心调解 叔侄亲情和好如初
桦川县法院横头山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原则贯穿办案始终,全心全力履行审判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告顾某和潘某是母子关系,2011年顾某和潘某父亲潘某某离婚,离婚分配财产时,潘某某将自己承包土地办理了产权证,因顾某取得了未成年的潘某的抚养权,2018年土地确权登记时便把自己和潘某的土地在确权时登记在了同一个产权证上。2012年潘某某因病生活无法自理,至今一直生活在老年公寓里,依靠政府补贴及其哥哥支付公寓费用。自2011年原告顾某,潘某离婚时始,原告母子土地始终与潘某某土地一直由潘某某哥哥耕种经营,直至2022年6月,原告母子到横头山法庭起诉要求潘某某哥哥返还耕种多年的土地并给付2011年至今的土地承包费59000元。被告潘某某哥哥辩称,地自己确实一直在种,但并不同意给付承包费,理由是顾某在与其弟婚姻存续期间曾向自己借款100000元,且此事除了顾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过之外,自己并无书面证据证明欠款事实,且自己在顾某与其弟离婚后,特别是其弟潘某某生病生活无法自理后,其始终承担着潘某某生活支出及治疗费用,其经营原告及潘某某的土地收入也应全部用于偿还欠款和支付其弟生活及治疗费用,潘某这么多年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过潘某某的生活费及医疗支出费用,因此自己不同意给付承包费。对于欠款一事,原告却予以否认。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长期积怨矛盾,如何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做到案结事了,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结案,原被告的亲戚关系又增加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从维护家庭和睦,弘扬社会美德以及法律规定各方面释法明理,对双方进行劝导,详细讲解法律知识,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顾某2022年土地承包费35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2022年前争议土地承包费折抵被告所称欠款,原告潘某所有土地继续由其叔耕种至其父去世时止,承包费折抵潘某某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等日常支出,这种结案方式和结果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纠纷,弘扬了正风正气,促进了亲情和谐稳定,避免了多起司法案件的发生,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为民的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力量,承担着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法庭承办很多当事人矛盾积怨很深的案子,这类案件最大的特点是案情复杂,所以我们要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结案不是目的,让涉及百姓利益和弘扬社会正风正气的案件了结一件,教育一片,不仅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要让法律成为维系家庭和睦、亲情延续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抓手,这才是我们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横头山法庭人迟立婷经常这样教育干警说。
桦川县法院横头山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原则贯穿办案始终,全心全力履行审判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告顾某和潘某是母子关系,2011年顾某和潘某父亲潘某某离婚,离婚分配财产时,潘某某将自己承包土地办理了产权证,因顾某取得了未成年的潘某的抚养权,2018年土地确权登记时便把自己和潘某的土地在确权时登记在了同一个产权证上。2012年潘某某因病生活无法自理,至今一直生活在老年公寓里,依靠政府补贴及其哥哥支付公寓费用。自2011年原告顾某,潘某离婚时始,原告母子土地始终与潘某某土地一直由潘某某哥哥耕种经营,直至2022年6月,原告母子到横头山法庭起诉要求潘某某哥哥返还耕种多年的土地并给付2011年至今的土地承包费59000元。被告潘某某哥哥辩称,地自己确实一直在种,但并不同意给付承包费,理由是顾某在与其弟婚姻存续期间曾向自己借款100000元,且此事除了顾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过之外,自己并无书面证据证明欠款事实,且自己在顾某与其弟离婚后,特别是其弟潘某某生病生活无法自理后,其始终承担着潘某某生活支出及治疗费用,其经营原告及潘某某的土地收入也应全部用于偿还欠款和支付其弟生活及治疗费用,潘某这么多年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过潘某某的生活费及医疗支出费用,因此自己不同意给付承包费。对于欠款一事,原告却予以否认。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长期积怨矛盾,如何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做到案结事了,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结案,原被告的亲戚关系又增加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从维护家庭和睦,弘扬社会美德以及法律规定各方面释法明理,对双方进行劝导,详细讲解法律知识,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顾某2022年土地承包费35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2022年前争议土地承包费折抵被告所称欠款,原告潘某所有土地继续由其叔耕种至其父去世时止,承包费折抵潘某某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等日常支出,这种结案方式和结果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纠纷,弘扬了正风正气,促进了亲情和谐稳定,避免了多起司法案件的发生,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人民法庭作为司法为民的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力量,承担着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法庭承办很多当事人矛盾积怨很深的案子,这类案件最大的特点是案情复杂,所以我们要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结案不是目的,让涉及百姓利益和弘扬社会正风正气的案件了结一件,教育一片,不仅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要让法律成为维系家庭和睦、亲情延续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抓手,这才是我们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横头山法庭人迟立婷经常这样教育干警说。
#最高法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竞业限制#【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
其中指导案例184号马某某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马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某某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某某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马某某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某某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搜狐新动力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二、确认马某某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搜狐新动力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
据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人民法院报)
其中指导案例184号马某某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马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某某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某某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马某某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某某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搜狐新动力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二、确认马某某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搜狐新动力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
据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人民法院报)
#最高法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竞业限制#【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
其中指导案例184号马某某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马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某某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某某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马某某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某某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搜狐新动力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二、确认马某某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搜狐新动力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
据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丁珈)
其中指导案例184号马某某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案例对竞业限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马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某某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某某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一、马某某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某某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某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搜狐新动力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二、确认马某某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搜狐新动力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第3.3款约定有效,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但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
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同时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以效力性规范的方式对竞业限制义务所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均作出明确限制,且要求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同时,亦防止用人单位不当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造成过度损害。
二、“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约定的效力
本案中,搜狐新动力公司在《不竞争协议》第3.3款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扣除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该约定实际上要求马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为: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劳动者择业自由权角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均有法定限制,但就具体案件而言该期限并非具体确定的期间,将该期间作为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内容,不符合竞业限制条款应具体明确的立法目的。加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上述约定使得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则其竞业限制期限将被延长至不可预期且相当长的一段期间,乃至达到二年。这实质上造成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另一方面,从劳动者司法救济权角度来看,对于劳动者一方,如果其因履行《不竞争协议》与搜狐新动力公司发生争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依照该协议第3.3款约定,仲裁及诉讼审理期间劳动者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出现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的结果。如此便使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一方,该协议第3.3款使得搜狐新动力公司无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即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单方地、变相地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其法定责任。综上,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第3.3款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即“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的部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本案竞业限制期限的确定
据此,依据《不竞争协议》第3.3款仍有效部分的约定,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依据搜狐新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数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鉴于搜狐新动力公司已向马某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某某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丁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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