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西安# 【保质期内连打5个鸡蛋都坏了 永辉超市:可退赔,但得签“超市没错”协议[吃惊]】在永辉超市买了一盒鸡蛋,保质期内连打5枚都有问题,顾客要求退一赔十,“永辉答应了,但要让我签一份‘可以退,但他们没错’的协议。”赵女士很生气。

8月31日,赵女士在永辉超市西长安街店买了一盒秦巴山土鸡蛋12枚,价格15.9元。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保质期30天,“9月2日早上,我家人打了一枚鸡蛋,我做完核酸回去,就给我说买的鸡蛋有问题。”9月3日早上,赵女士连着打了三个鸡蛋,都散了黄,又连着打了两个,“蛋清像水一样,连着五枚鸡蛋都有问题,我当天就找了超市反映,他们工作人员说给我换一盒新的,我要求有一个说法。”

赵女士不解,通常鸡蛋都是放久了才会散黄,保质期内的新鲜鸡蛋怎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催问了多日,超市一直没有解释,厂家说是超市存放温度不达标。我后来仔细看发现,鸡蛋盒上的生产日期,26日的数字6字迹跟前面都不一样,像是1改的。”赵女士说经过多日沟通,超市同意退一赔十,但让她签一份协议书,“协议称他们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退陪,但他们没过错没责任。还要让我承认是双方自愿,我无法接受。”赵女士说,事情本不大,但超市的态度让她很生气,明明是买到的鸡蛋有问题,超市不敢承担反而推卸,“9月8日,他们让我去监控下签协议退鸡蛋,我没有同意。”

9月13日下午,记者和赵女士一起来到了西安市西长安街的永辉超市。客服人员说,负责人休假,过来时间不确定,让等待。其间,客服人员填好顾客和解书、协议书、收条。在顾客和解书上,原因为顾客购买秦巴士土鸡蛋打开坏的,最终协商退一赔十,和解金额159元。协议书上,甲方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区(县)西长安街店分公司。2022年9月13日,乙方秦巴士土鸡蛋打开坏的,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表示超市认可对赵女士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客服人员说,协议内容不能修改,这都是律师拟订好的,“永辉的和解书都是这样,没有谁能改的,就是负责人来了也改不了,如果改动属于篡改合同,是违法的。”那前面说鸡蛋坏了赔偿,后面称赔偿不代表有错,协议内容不是前后矛盾?工作人员说,那也不能改。

出售的鸡蛋在保质期内,为啥会坏?工作人员说,农副产品本就不好说,运输、保存都有影响,“运到超市后,储存的温度高了,人也看不到鸡蛋里坏没坏。日期都是厂家统一喷码,顾客提出质疑后,我们把同批次鸡蛋都查看了,日期喷码都是一样的。”

工作人员说,之前已经跟顾客说好退一赔十,“顾客提出上门解决,我们做不到,协议不满意我们不知情,因为有专人在处理,具体要问负责人。”等待40多分钟后负责人未露面,记者离去。(华商报)#西安爆料##西安[地点]#

“谁让他调戏我儿媳妇,我是正当防卫!”陕西安康,儿媳妇遭到同村男子调戏,六旬公公见状反击致对方重伤,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向某与华某系同村村民,事发当天,该村村民周某之父去世,向某与妻子、华某均在周家事场帮忙。当天晚上七时十分许,华某酒后以喝水为由来到向某家中。

此时,向某家中只有其儿媳妇田某一人在家,华某见状,顿生歹心,便对田某提出不轨要求并将手伸入其衣服内。

正恰向某回到家中撞见华某,便对其进行质问并要求离开,华某拒不离开。向某遂拿起榔头恐吓对方,华某仍不离开,向某便朝着其额头进行击打致其流血昏倒。

事后经鉴定,华某系因他人打伤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均属重伤二级。

那么对于本案又该如何认定呢?在实践中则有三种看法,其一,向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首先,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为要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本案中,华某醉酒后来到向某家中对其儿媳妇田某调戏在先,其调戏猥亵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向某为了保护田某免受不法侵害,要求华某离开,在遭到拒绝后遂采取相应手段强制其退出,最终致其受伤。

由于华某尚且处于醉酒状态,其又刚实施了对田某猥亵的行为,其人身仍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根据向某的防卫方式与手段来看,其防卫行为尚且属于法定限度内,并不过当,因此成立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本案中,华某虽然侵犯田某在先,向某为了保护其儿媳妇田某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可以对华某进行防卫。

但从本案来看,华某已停止对田某的侵犯行为,该不法侵害业已结束,此时华某拒不退出向某家中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向某为了让华某离开,从而采取使用榔头殴打华某头部的方式最终致华某重伤,从向某防卫的方式与打击的部位来看,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三,向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虽然华某先前实施了侵害田某的行为,但在向某回到家对其进行斥责之后,华某停止了其不法侵害。

华某在经劝说拒不离开后,向某便使用榔头对华某进行击打致其重伤,向某主观上存在着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对方重伤的行为,向某的行为符合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

那么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由于向某的行为致华某重伤二级,故其量刑幅度一般在三至十年之间。由于华某对矛盾的引发及激化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向某的部分责任,且向某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那么对于本案,就个人而言,我更支持第二种观点,向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虽然停止了对田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此时由于其非法侵入向某家中,在向某要求其退出后又拒不退出,其行为侵害了向某的住宅安宁权,仍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对此,向某可以进行防卫。

但华某的不法侵害尚未威胁到向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向某不具有行使无限防卫权icon的构成要件,其持榔头殴打华某头部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与其要保护的法益不对等。

向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应当按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总而言之,公公保护儿媳妇,无可厚非,这种精神无疑是值得称颂与赞扬的。但在此过程中,也要讲究方式与方法,不能过于意气用事,一旦如此,那么最终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有理也变成了无理!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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