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毒贩下药迷晕3名男性实施猥亵#!警方:男性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他人主动递来的饮品食物#】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披露一起案件,男子刘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抓获,警方审讯时发现其手机内有多部本人拍摄的猥亵男性的视频。
后经调查,2017年至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购买某精神管制类药品,并放入饮品中给男性朋友喝下,待其失去意识后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刘某交代,其采用下药的方式,先后猥亵3名男子,且事后被害男子均未察觉。该男子供述称“就想试一试看(这个药)能不能让人睡着”。
随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警方提示:男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他人主动递过来的饮品和食物,对离开视线范围内的饮品不要再次饮用,如果发现身体出现异样,要及时报警。#毒贩下药迷晕多名男性朋友实施猥亵#(检察日报-正义酷、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后经调查,2017年至2020年,刘某通过网络购买某精神管制类药品,并放入饮品中给男性朋友喝下,待其失去意识后实施猥亵,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刘某交代,其采用下药的方式,先后猥亵3名男子,且事后被害男子均未察觉。该男子供述称“就想试一试看(这个药)能不能让人睡着”。
随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强制猥亵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警方提示:男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他人主动递过来的饮品和食物,对离开视线范围内的饮品不要再次饮用,如果发现身体出现异样,要及时报警。#毒贩下药迷晕多名男性朋友实施猥亵#(检察日报-正义酷、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你这老头还想讹我?你还嫩了点”河北邢台,一老大爷骑着电动三轮车路过一家店铺时突然摔倒,店主见状连忙上前帮忙,结果事后却被大爷反咬一口,索要钱财。
据悉,大爷原本骑着电动三轮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可突然,大爷就失去了控制,车子顺势侧翻到了路边的一商铺门前。
店主看到大爷痛苦倒地后,急忙从店内冲出查看情况。可在准备扶起大爷之前,店主还特意留了个心眼。
只见店主拿出手机,一边录视频一边声明道:“大爷,可以帮你,看这可是你自己摔倒的哦”,随后店主将老人慢慢扶了起来,又帮忙叫其他人前来帮忙。
可当老人被扶起后,他似乎忘却了身体的疼痛,一口咬定是店主将自己撞倒的。自己好心做好事,却被大爷反咬一口,这换做谁估计心里都不是滋味吧。
随后,店主与大爷讲道理、摆事实,可对方丝毫听不进去,还破口大骂,恶语伤人。一开始,店主并不想跟他计较太多,遇到这种人就当自己倒霉了。
可这个大爷依旧骂骂咧咧、蹬鼻子上脸。店主忍无可忍之后,警告大爷说:“你别再骂了,你要是在不住嘴,这事我可要跟你说个一二三了”。
两人的争吵声,引来的周边群周的围观,在得知事情原委后,有人建议店主直接报警处理,不必跟这种人废话。
事实上,店主内心知道自己一旦报警,这个大爷的老脸一定挂不住。可不报警,他却赖着不走,想讹钱。
围观好心人一番劝说开导后,大爷依旧认死理,耍无赖。而店主无奈之下,也不再想给他留面子了,于是就报了警。
在等待民警的同时,店主急忙跑回店内,查看了自己的监控视频,幸运的是,大爷翻车的全过程都被拍摄了下来。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具体情况。而店主也是第一时间提供出了视频。真相大白后,在场的民警也是气愤不已。
其中一位民警对大爷批评道:“你这么大岁数了,怎么骂人那么难听呢?人家好心帮你,你讹人干嘛啊”。
然而面对民警的批评教育,大爷似乎并没有认错的意思,他居然当着民警的面瞪眼说瞎话,非说自己没骂人。
事后,老人的家属主动联系到了店主,他们解释说,老人是喝多了酒,才产生了这样的误会,希望店主能够原谅。
当然,店主也不想过分追究老人的责任,只是想要一个说法,还自己一个清白。
他对老人的家属说:“我不是说自己办烂事,我办好事,他却一直想讹我,换做你,你能不气吗?”。
看到这一幕,网友们纷纷表示,还好有监控,不然店主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难道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在人性面前就显得如此无助吗?
对此,有网友表示:“道德、良知,这位老人一样不占,而他家属的解释在真相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也有网友调侃道:“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啊,哥以前开的是宝马,自从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后,就换自行车了”。
还有网友称:“虽然店主留了心眼拍摄了视频,可无奈摊上了一个不讲道理的主,遇见这种人,最好直接让警察去教育他。”
在看了这件事后,我不禁想起了那句极为讽刺的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面对这种情况,难道真的不该去扶起摔倒的老人吗?
如果店主没有视频监控,那么很可能这件助人为乐的事就变成了撞人的肇事者了。
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去冤枉一个做好事的人,那么以后谁还敢再去做好事?
很多人说老人家属光是赔礼道歉是不够的,除了耽误了好心人的时间和精力要补偿外,而且必须对这种讹诈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必须给随意讹诈的人敲响警钟,要么罚款,要么严惩,否则不足以扼杀这种歪风邪气。
难道在阴暗的人性面前,法律也无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吗?
其实,不然,关于“老人跌倒了扶不扶”这个十几亿人的共同困惑,《民法典》为大家撑了腰,大胆去扶。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意思就是如果你看到有人摔倒了,前去扶了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一切由撞倒的人赔钱,且摔倒被扶的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撞倒人的逃跑了,那么你可以让你扶起来的人进行赔偿。
其次,老人讹钱还涉嫌违法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当然,这件事也给我们深深地上了一课,在现如今这个社会上,人倒了好扶,可是人心倒了却难扶。
现在是和谐的法治社会,我们应该继续发扬这种做好事的传统美德,决不能再让好心者心凉。
尤其是对于那些讹诈的,失去道德底线的人,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一句道歉,岂能解决问题?
据悉,大爷原本骑着电动三轮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可突然,大爷就失去了控制,车子顺势侧翻到了路边的一商铺门前。
店主看到大爷痛苦倒地后,急忙从店内冲出查看情况。可在准备扶起大爷之前,店主还特意留了个心眼。
只见店主拿出手机,一边录视频一边声明道:“大爷,可以帮你,看这可是你自己摔倒的哦”,随后店主将老人慢慢扶了起来,又帮忙叫其他人前来帮忙。
可当老人被扶起后,他似乎忘却了身体的疼痛,一口咬定是店主将自己撞倒的。自己好心做好事,却被大爷反咬一口,这换做谁估计心里都不是滋味吧。
随后,店主与大爷讲道理、摆事实,可对方丝毫听不进去,还破口大骂,恶语伤人。一开始,店主并不想跟他计较太多,遇到这种人就当自己倒霉了。
可这个大爷依旧骂骂咧咧、蹬鼻子上脸。店主忍无可忍之后,警告大爷说:“你别再骂了,你要是在不住嘴,这事我可要跟你说个一二三了”。
两人的争吵声,引来的周边群周的围观,在得知事情原委后,有人建议店主直接报警处理,不必跟这种人废话。
事实上,店主内心知道自己一旦报警,这个大爷的老脸一定挂不住。可不报警,他却赖着不走,想讹钱。
围观好心人一番劝说开导后,大爷依旧认死理,耍无赖。而店主无奈之下,也不再想给他留面子了,于是就报了警。
在等待民警的同时,店主急忙跑回店内,查看了自己的监控视频,幸运的是,大爷翻车的全过程都被拍摄了下来。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具体情况。而店主也是第一时间提供出了视频。真相大白后,在场的民警也是气愤不已。
其中一位民警对大爷批评道:“你这么大岁数了,怎么骂人那么难听呢?人家好心帮你,你讹人干嘛啊”。
然而面对民警的批评教育,大爷似乎并没有认错的意思,他居然当着民警的面瞪眼说瞎话,非说自己没骂人。
事后,老人的家属主动联系到了店主,他们解释说,老人是喝多了酒,才产生了这样的误会,希望店主能够原谅。
当然,店主也不想过分追究老人的责任,只是想要一个说法,还自己一个清白。
他对老人的家属说:“我不是说自己办烂事,我办好事,他却一直想讹我,换做你,你能不气吗?”。
看到这一幕,网友们纷纷表示,还好有监控,不然店主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难道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在人性面前就显得如此无助吗?
对此,有网友表示:“道德、良知,这位老人一样不占,而他家属的解释在真相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也有网友调侃道:“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啊,哥以前开的是宝马,自从好心扶起摔倒老人后,就换自行车了”。
还有网友称:“虽然店主留了心眼拍摄了视频,可无奈摊上了一个不讲道理的主,遇见这种人,最好直接让警察去教育他。”
在看了这件事后,我不禁想起了那句极为讽刺的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面对这种情况,难道真的不该去扶起摔倒的老人吗?
如果店主没有视频监控,那么很可能这件助人为乐的事就变成了撞人的肇事者了。
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去冤枉一个做好事的人,那么以后谁还敢再去做好事?
很多人说老人家属光是赔礼道歉是不够的,除了耽误了好心人的时间和精力要补偿外,而且必须对这种讹诈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必须给随意讹诈的人敲响警钟,要么罚款,要么严惩,否则不足以扼杀这种歪风邪气。
难道在阴暗的人性面前,法律也无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吗?
其实,不然,关于“老人跌倒了扶不扶”这个十几亿人的共同困惑,《民法典》为大家撑了腰,大胆去扶。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意思就是如果你看到有人摔倒了,前去扶了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一切由撞倒的人赔钱,且摔倒被扶的人可以适当补偿,如果撞倒人的逃跑了,那么你可以让你扶起来的人进行赔偿。
其次,老人讹钱还涉嫌违法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当然,这件事也给我们深深地上了一课,在现如今这个社会上,人倒了好扶,可是人心倒了却难扶。
现在是和谐的法治社会,我们应该继续发扬这种做好事的传统美德,决不能再让好心者心凉。
尤其是对于那些讹诈的,失去道德底线的人,应该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一句道歉,岂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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