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绿色校园实践案例获“挑战杯”省赛一等奖
近日,第十七届“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终审决赛通过线上方式举行,本届竞赛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办。经过前期评审,全省共选拔出301件优秀项目入围终审决赛,并有70个复活赛作品,最终评选出特等奖87项。其中,以学校绿色校园实践为蓝本的“格劳瑞斯GLOREES低碳实践模型”获大赛一等奖。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发挥校园作为低碳转型的先行者与示范地作用。格劳瑞斯是学校在绿色校园实践中,开展的能源数据平台建设、节能工作实践、绿色人才养成等一系列工作形成的绿色低碳校园模型。通过校园第二课堂,将绿色育人从教室搬到了节能工作现场,同学们通过浸入式教育,体验从校园实际出发的能源供求关系,了解节能新技术,寻找绿色校园建设中的短板与难点,探索零碳校园建设的路径与途径。
通过格劳瑞斯绿色实践,学校从绿色建设到实践育人,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学校先后被评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山东省节水型高校”等荣誉称号;学生社团践行“一个人影响一群人,共同建设美丽地球”的理念,多次受邀参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学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大会、联合国青年气候峰会、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联合国粮食系统峰会全球方案竞赛等活动分享,合作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实践探索高校食堂可持续性食材应用相关方案,在学生群体中推广“健康和可持续饮食”理念,实践成果曾获“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铜奖等奖项,在呼吁青年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中发挥作用,实现了节能、育人双丰收。
未来,学校将坚持创建绿色学校,呼吁更多师生共同建设美丽中国,为“3060”目标实现贡献高校力量!
文/螺丝钉 审核/Sophia 编/sakura
#生态文明建设[超话]#
近日,第十七届“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终审决赛通过线上方式举行,本届竞赛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办。经过前期评审,全省共选拔出301件优秀项目入围终审决赛,并有70个复活赛作品,最终评选出特等奖87项。其中,以学校绿色校园实践为蓝本的“格劳瑞斯GLOREES低碳实践模型”获大赛一等奖。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发挥校园作为低碳转型的先行者与示范地作用。格劳瑞斯是学校在绿色校园实践中,开展的能源数据平台建设、节能工作实践、绿色人才养成等一系列工作形成的绿色低碳校园模型。通过校园第二课堂,将绿色育人从教室搬到了节能工作现场,同学们通过浸入式教育,体验从校园实际出发的能源供求关系,了解节能新技术,寻找绿色校园建设中的短板与难点,探索零碳校园建设的路径与途径。
通过格劳瑞斯绿色实践,学校从绿色建设到实践育人,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学校先后被评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能效领跑者”、“山东省节水型高校”等荣誉称号;学生社团践行“一个人影响一群人,共同建设美丽地球”的理念,多次受邀参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学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大会、联合国青年气候峰会、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联合国粮食系统峰会全球方案竞赛等活动分享,合作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实践探索高校食堂可持续性食材应用相关方案,在学生群体中推广“健康和可持续饮食”理念,实践成果曾获“挑战杯”山东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铜奖等奖项,在呼吁青年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中发挥作用,实现了节能、育人双丰收。
未来,学校将坚持创建绿色学校,呼吁更多师生共同建设美丽中国,为“3060”目标实现贡献高校力量!
文/螺丝钉 审核/Sophia 编/sakura
#生态文明建设[超话]#
职业尘肺病#工伤赔偿
19年后发现患职业尘肺病,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能否获支持?
这是作者于2012年曾以劳动仲裁员身份至始至终参与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自认为处理较为妥当的案例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觉得很有现实意义,现拿来与朋友们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和受益。
【基本案情】李某合于1990年春节后通过镇企业办招工进入某煤矿从事煤矿井下岩巷掘进工作。当时,由于生产工具不先进,在井下干钻岩石掘进,粉尘布满整个巷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除了一些简易的工作服、口罩和矿帽外,卫生防护条件无从谈起。1992年10月,由于工作环境差,李某合主动申请辞工。此后,李某合一直在家务农,也没有到过其他煤矿工作。2011年9月23日,李某合因身体感觉不舒服就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2012年3月29日,经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病三期,轻度肺功能损伤。为此,李某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县劳动仲裁委收到李某合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案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煤矿不服裁决,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2012)宜民一初字第456号)】。该煤矿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见(2012)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李某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叁级伤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合申请工伤赔偿,其仲裁请求:1、保留李某合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医疗费、检测费、鉴定费等7000元、住院期间工资2607元、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000元;3、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28元(23个月工资,每月3336元);4、依法裁决该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668元(从2013年9月2日鉴定之日起计算);5、依法裁决该煤矿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康复、复发等后续医疗费暂计10万元。
【法理精析】
一、李某合劳动关系确认诉请
本案李某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直接与该煤矿有关的书面证据,只有4个证人的证言证词。首先,证人黄某福、邓某孝的证言证词,均能证明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曾与他们一起在该煤矿处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这两份证言证词通过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相关人员询问,以及证人廖某倩当庭作证证明黄某福、邓某孝、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一起在该煤矿共事,且其工资均由该煤矿发放,4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形成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证人廖某倩作为镇企业办的退休人员(2006年10月退休)且自1976年就在该镇企业办工作并于1990至1991年还在该煤矿处担任会计,同时也见证了该煤矿发展的历史,以及当时该镇企业办对该煤矿还没有实行承包租赁,在当时企业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仲裁认为证人廖昌倩证言证词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对李某合陈述其于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在该煤矿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本案李某合与该煤矿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确认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申请劳动仲裁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而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案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从李某合知道其患有煤工尘肺三期病算起,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2012年3月29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李某合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仲裁应予支持。
三、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2013年3月11日,李某合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李某合在该煤矿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为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该煤矿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煤矿未能向仲裁委提交李某合离开该煤矿时未患职业病的证据,李某合在该煤矿从事岩巷掘进工作已有两年零八个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合所患职业病与其在该煤矿工作接触岩石粉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李某合在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合主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据此,李某合现主张保留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合现主张的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等请求均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李某合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患病住院医药费收据、体检费票据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虽李某合与该煤矿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医药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的产生与其所患职业尘肺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住院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276元。
本案李某合的伤情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李某合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902=66746元(2011年当地市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综上,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46元、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6276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该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处理结案。
19年后发现患职业尘肺病,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能否获支持?
这是作者于2012年曾以劳动仲裁员身份至始至终参与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自认为处理较为妥当的案例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觉得很有现实意义,现拿来与朋友们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和受益。
【基本案情】李某合于1990年春节后通过镇企业办招工进入某煤矿从事煤矿井下岩巷掘进工作。当时,由于生产工具不先进,在井下干钻岩石掘进,粉尘布满整个巷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除了一些简易的工作服、口罩和矿帽外,卫生防护条件无从谈起。1992年10月,由于工作环境差,李某合主动申请辞工。此后,李某合一直在家务农,也没有到过其他煤矿工作。2011年9月23日,李某合因身体感觉不舒服就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2012年3月29日,经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病三期,轻度肺功能损伤。为此,李某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县劳动仲裁委收到李某合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案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煤矿不服裁决,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2012)宜民一初字第456号)】。该煤矿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见(2012)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李某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叁级伤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合申请工伤赔偿,其仲裁请求:1、保留李某合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医疗费、检测费、鉴定费等7000元、住院期间工资2607元、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000元;3、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28元(23个月工资,每月3336元);4、依法裁决该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668元(从2013年9月2日鉴定之日起计算);5、依法裁决该煤矿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康复、复发等后续医疗费暂计10万元。
【法理精析】
一、李某合劳动关系确认诉请
本案李某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直接与该煤矿有关的书面证据,只有4个证人的证言证词。首先,证人黄某福、邓某孝的证言证词,均能证明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曾与他们一起在该煤矿处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这两份证言证词通过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相关人员询问,以及证人廖某倩当庭作证证明黄某福、邓某孝、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一起在该煤矿共事,且其工资均由该煤矿发放,4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形成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证人廖某倩作为镇企业办的退休人员(2006年10月退休)且自1976年就在该镇企业办工作并于1990至1991年还在该煤矿处担任会计,同时也见证了该煤矿发展的历史,以及当时该镇企业办对该煤矿还没有实行承包租赁,在当时企业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仲裁认为证人廖昌倩证言证词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对李某合陈述其于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在该煤矿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本案李某合与该煤矿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确认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申请劳动仲裁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而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案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从李某合知道其患有煤工尘肺三期病算起,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2012年3月29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李某合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仲裁应予支持。
三、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2013年3月11日,李某合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李某合在该煤矿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为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该煤矿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煤矿未能向仲裁委提交李某合离开该煤矿时未患职业病的证据,李某合在该煤矿从事岩巷掘进工作已有两年零八个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合所患职业病与其在该煤矿工作接触岩石粉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李某合在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合主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据此,李某合现主张保留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合现主张的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等请求均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李某合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患病住院医药费收据、体检费票据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虽李某合与该煤矿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医药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的产生与其所患职业尘肺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住院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276元。
本案李某合的伤情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李某合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902=66746元(2011年当地市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综上,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46元、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6276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该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处理结案。
分享日常生活的第三百零七天!
今天也是被闹钟吵醒的一天!七点二十起来了!比昨天早一点!起来吃早饭![亲亲][亲亲] 吃完早饭去赶公交车了!真的好多人啊! 上班时间,真的好多人啊!虽然以前知道很多人!但是排队进轻轨站还是第一次![作揖][作揖] 有点吓到了! 到地方了!结果下雨了!重庆这破天气!无语了!早上还下雨,下午就大晴天了![跪了] 六点准时下班回家!到家楼下超市买了菜!今晚去同学家一起吃火锅![亲亲][亲亲] 不错子!吃完都十点多了!吃完回家了!洗漱完躺床了!累累!明天不去兼职了!要去找高中同学玩!很久没见啦! 要去见一面啦!估计后天又要去兼职啦!毕竟工作还没找到!为啥全是销售岗位找我啊!我真的不想纯搞销售啊![泪][泪][泪] 找工作太难了!挣钱太难了![悲伤]
今天是还行的一天!✌
今天也是喜欢王一博和肖战的一天!
今天也是被闹钟吵醒的一天!七点二十起来了!比昨天早一点!起来吃早饭![亲亲][亲亲] 吃完早饭去赶公交车了!真的好多人啊! 上班时间,真的好多人啊!虽然以前知道很多人!但是排队进轻轨站还是第一次![作揖][作揖] 有点吓到了! 到地方了!结果下雨了!重庆这破天气!无语了!早上还下雨,下午就大晴天了![跪了] 六点准时下班回家!到家楼下超市买了菜!今晚去同学家一起吃火锅![亲亲][亲亲] 不错子!吃完都十点多了!吃完回家了!洗漱完躺床了!累累!明天不去兼职了!要去找高中同学玩!很久没见啦! 要去见一面啦!估计后天又要去兼职啦!毕竟工作还没找到!为啥全是销售岗位找我啊!我真的不想纯搞销售啊![泪][泪][泪] 找工作太难了!挣钱太难了![悲伤]
今天是还行的一天!✌
今天也是喜欢王一博和肖战的一天!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