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2021年度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就业市场。
(三)拟订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 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贯彻落实引进国外智力政策;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区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贯彻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辽阳市文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4638.4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638.49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0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38.49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3.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4.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6.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1031.66万元,增长28.60%,主要原因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工资福利支出收入增加。
(二)支出总计4638.4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630.89万元,占支出总计的100%。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08.2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3.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13.83万元,资本性支出5.84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4.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增加1024.06万元,增长28.39%,主要原因是商品服务支出及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7.6万元。
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增加7.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应在2020年度拨付的三支一扶保险款,在2021年拨付后未做冲减。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630.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30.89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024.06万元,增长28.39%,主要原因商品服务支出及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与年初预算相比,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88.31%,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88.31%,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30.8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24.60万元,占95.54%;卫生健康支出149.53万元,占比3.23%;住房保障支出56.76万元,占比1.23%。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24.60万元,具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4316.4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108.20万元
2. 卫生健康支出149.53万元,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49.53万元。
3. 住房保障支出56.76万元,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支出56.76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2021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当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630.8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11.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3319.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19.67万元,比上年增加587.93万元,增长21.52%,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的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自评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1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没有涉及重点项目预算及资金。
(2)部门评价情况。我单位没有开展部分评价。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单位不涉及此项。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2021年度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就业市场。
(三)拟订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 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贯彻落实引进国外智力政策;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区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贯彻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辽阳市文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4638.4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638.49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0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38.49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3.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4.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6.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增加1031.66万元,增长28.60%,主要原因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工资福利支出收入增加。
(二)支出总计4638.4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630.89万元,占支出总计的100%。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08.2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3.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13.83万元,资本性支出5.84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4.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计的0%。
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增加1024.06万元,增长28.39%,主要原因是商品服务支出及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7.6万元。
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增加7.6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应在2020年度拨付的三支一扶保险款,在2021年拨付后未做冲减。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630.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30.89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024.06万元,增长28.39%,主要原因商品服务支出及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与年初预算相比,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88.31%,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88.31%,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30.8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24.60万元,占95.54%;卫生健康支出149.53万元,占比3.23%;住房保障支出56.76万元,占比1.23%。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24.60万元,具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4316.4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108.20万元
2. 卫生健康支出149.53万元,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49.53万元。
3. 住房保障支出56.76万元,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支出56.76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2021年参加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2021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累计0批次、0人、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当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0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630.8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11.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支出;日常公用经费3319.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19.67万元,比上年增加587.93万元,增长21.52%,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的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讯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自评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1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没有涉及重点项目预算及资金。
(2)部门评价情况。我单位没有开展部分评价。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单位不涉及此项。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公告
公告
根据《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方案>的通知》(康办字〔2022〕72号)精神,为了确保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取得圆满成功,特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范围
本次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的学校为:完全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职业中专、县直小学及县直幼儿园。
二、职位、职数设置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职业中专均设校长职数各1名,副校长职数各2名。
县直小学及县直幼儿园均设校(园)长职数各1名,副校(园)长职数各2名。
全县共37所学校,校长(园长)职数合计37名,副校长(副园长)职数合计74名。
学校党组织的设置按《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甘肃省委、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工作方案》执行。
三、聘任方式
1.校(园)长竞聘共分七个类别,分类别按具体职数(即:完全中学1所1名、职业中专1所1名、初级中学8所8名、九年制学校7所7名、中心小学14所14名、县直小学3所3名、县直幼儿园3所3名)实行差额竞聘(职数5名以下至少差额1名、职数5-10名至少差额2名、职数10名以上至少差额3名),竞聘结果按职数和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聘任岗位在征求本人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由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副校(园)长按岗位职数等额采取由校(园)长提名推荐或县教育局党组推荐,县教育局组织考察、聘任的方式进行。
四、资格条件
(一)全县各类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与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决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领导能力;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6)社会公认,学生认可,家长满意,业绩突出。
2.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县二中、职业中专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已在校长、副校长岗位的参与竞聘可放宽到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县直小学及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县直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必须具备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各类学校校长、副校长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教育技术能力。
(3)按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3号),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副校长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均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4)身心健康。
(5)竞聘校(园)长正职的,原则上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6)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年龄要求。
参加竞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年龄必须在56周岁(1966年7月31日后出生)以下;新提名副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年龄控制在50周岁(1972年7月31日后出生)以下;已在副校(园)长岗位继续提名为副校(园)长的,年龄控制在56周岁(1966年7月31日后出生)以下。
(二)对于校长(专职书记)任期届满考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竞聘。
1.任期届满综合考核最终得分达不到60分的。
2.任期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按乡镇中心小学及县直小学、九年制小学部及初中部、初级中学分别比较)考评中,中心小学(含城区小学)累计3次倒数三名以内的;九年制学校小学、初中均累计2次倒数一名的;初级中学累计2次倒数一名的。
3.任期内学校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出现教师违背职业道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聘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聘任范围、资格条件、职位设置、聘任程序等有关政策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布,使广大教职工明确校长聘任制改革的有关政策。
(二)宣传动员。各乡镇、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教职工和群众大力宣传实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营造推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中小学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切实做好组织报名工作。竞聘人员每人只限报一个类别的校长职位。报名时要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竞聘校长申请书、近期免冠小二寸证件照片2张、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参加竞聘校(园)长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县聘任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竞聘考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领导小组集中组织,采取笔试形式进行,卷面分值100分,答卷时间为2小时30分钟。
(五)组织考察。校长竞聘工作组对竞聘人员通过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应邀请所在乡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人数必须在60%以上,学生家长每个年级必须在2名以上),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综合评价等方法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考察,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对竞聘人员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实到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90%以上,谈话覆盖面要达到实到人数的70%以上。同时,要认真听取学校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六)确定拟聘对象。竞聘人员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的百分之五十、民主测评成绩的百分之十五、个别谈话成绩的百分之十五、综合评价成绩(校长、副校长、园长、副园长按任期届满考核量化最终得分按比例计入评价成绩;其他中层干部参照政治思想表现、工作纪律、工作业绩由考核组量化评分)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计算(具体按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按本方案聘任方式第一条确定拟聘任对象。
(七)公示。经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校(园)长拟聘对象,在全县及学校所在地以一定方式公示一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
(八)聘任。对公示无异议的校(园)长拟聘对象,由县教育局行文聘任,同时签订《康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聘任资格;没有问题的,按正常程序聘任。
六、聘任期限
校(园)长、副校(园)长聘期均为三年,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由学校安排到教师岗位工作。
七、实施时间
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从2022年8月2日开始至2022年8月23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
8月2日印发方案、发布公告,开展宣传动员。
8月4日—7日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8月8日竞聘考试。竞聘考试由领导小组集中组织进行。
(1)考试时间:https://t.cn/A6aF2RSl
(2)考试地点:康县一中
(3)相关要求:
参加竞聘考试人员务于上午8点20分到达考点进行安全检查,只允许携带考试用笔及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通讯设备及其他材料。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有进入考点的竞聘人员除按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0号)》执行外,按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77号、甘机发4698号)在进入考点时一律核验身份、查验其身份证、准考证、健康码、行程码(需满足7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区旅居史,对有低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3天内应完成2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不超过37.3℃)且甘肃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未到过中高疫情风险区的,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点、考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所需口罩自备)、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聚集。
竞聘人员近期要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如出现“黄码”或“红码”,将影响正常参加竞聘考试。
8月9日— 11日综合考察。
8月12日最终成绩计算。
8月15日— 19日确定拟聘人选。
8月20日— 22日对拟聘校长进行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聘任。
副校(园)长的考察聘任工作另行通知。
八、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的领导,县委、政府成立了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
联系电话:0939-5939305
联系人:王爱明
九、工作监督
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
监督电话:0939-5120155
联系人:汪兆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2年8月2日
监制:黄 钧审核:王兴涛编辑:殷雨桐
公告
根据《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方案>的通知》(康办字〔2022〕72号)精神,为了确保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取得圆满成功,特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范围
本次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的学校为:完全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职业中专、县直小学及县直幼儿园。
二、职位、职数设置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中心小学、职业中专均设校长职数各1名,副校长职数各2名。
县直小学及县直幼儿园均设校(园)长职数各1名,副校(园)长职数各2名。
全县共37所学校,校长(园长)职数合计37名,副校长(副园长)职数合计74名。
学校党组织的设置按《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甘肃省委、中共甘肃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工作方案》执行。
三、聘任方式
1.校(园)长竞聘共分七个类别,分类别按具体职数(即:完全中学1所1名、职业中专1所1名、初级中学8所8名、九年制学校7所7名、中心小学14所14名、县直小学3所3名、县直幼儿园3所3名)实行差额竞聘(职数5名以下至少差额1名、职数5-10名至少差额2名、职数10名以上至少差额3名),竞聘结果按职数和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聘任岗位在征求本人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由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副校(园)长按岗位职数等额采取由校(园)长提名推荐或县教育局党组推荐,县教育局组织考察、聘任的方式进行。
四、资格条件
(一)全县各类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始终与上级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决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领导能力;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6)社会公认,学生认可,家长满意,业绩突出。
2.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县二中、职业中专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已在校长、副校长岗位的参与竞聘可放宽到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必须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县直小学及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必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县直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必须具备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各类学校校长、副校长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教育技术能力。
(3)按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3号),中心小学及以上学校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副校长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均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4)身心健康。
(5)竞聘校(园)长正职的,原则上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6)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
3.年龄要求。
参加竞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年龄必须在56周岁(1966年7月31日后出生)以下;新提名副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年龄控制在50周岁(1972年7月31日后出生)以下;已在副校(园)长岗位继续提名为副校(园)长的,年龄控制在56周岁(1966年7月31日后出生)以下。
(二)对于校长(专职书记)任期届满考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竞聘。
1.任期届满综合考核最终得分达不到60分的。
2.任期内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按乡镇中心小学及县直小学、九年制小学部及初中部、初级中学分别比较)考评中,中心小学(含城区小学)累计3次倒数三名以内的;九年制学校小学、初中均累计2次倒数一名的;初级中学累计2次倒数一名的。
3.任期内学校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出现教师违背职业道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聘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聘任范围、资格条件、职位设置、聘任程序等有关政策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布,使广大教职工明确校长聘任制改革的有关政策。
(二)宣传动员。各乡镇、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教职工和群众大力宣传实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营造推行校长聘任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中小学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切实做好组织报名工作。竞聘人员每人只限报一个类别的校长职位。报名时要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竞聘校长申请书、近期免冠小二寸证件照片2张、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参加竞聘校(园)长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县聘任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竞聘考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领导小组集中组织,采取笔试形式进行,卷面分值100分,答卷时间为2小时30分钟。
(五)组织考察。校长竞聘工作组对竞聘人员通过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应邀请所在乡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人数必须在60%以上,学生家长每个年级必须在2名以上),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综合评价等方法从德、能、勤、绩、廉诸方面进行考察,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对竞聘人员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实到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90%以上,谈话覆盖面要达到实到人数的70%以上。同时,要认真听取学校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六)确定拟聘对象。竞聘人员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的百分之五十、民主测评成绩的百分之十五、个别谈话成绩的百分之十五、综合评价成绩(校长、副校长、园长、副园长按任期届满考核量化最终得分按比例计入评价成绩;其他中层干部参照政治思想表现、工作纪律、工作业绩由考核组量化评分)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计算(具体按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按本方案聘任方式第一条确定拟聘任对象。
(七)公示。经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校(园)长拟聘对象,在全县及学校所在地以一定方式公示一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
(八)聘任。对公示无异议的校(园)长拟聘对象,由县教育局行文聘任,同时签订《康县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聘任资格;没有问题的,按正常程序聘任。
六、聘任期限
校(园)长、副校(园)长聘期均为三年,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由学校安排到教师岗位工作。
七、实施时间
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从2022年8月2日开始至2022年8月23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
8月2日印发方案、发布公告,开展宣传动员。
8月4日—7日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8月8日竞聘考试。竞聘考试由领导小组集中组织进行。
(1)考试时间:https://t.cn/A6aF2RSl
(2)考试地点:康县一中
(3)相关要求:
参加竞聘考试人员务于上午8点20分到达考点进行安全检查,只允许携带考试用笔及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携带通讯设备及其他材料。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有进入考点的竞聘人员除按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0号)》执行外,按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77号、甘机发4698号)在进入考点时一律核验身份、查验其身份证、准考证、健康码、行程码(需满足7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区旅居史,对有低风险地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3天内应完成2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不超过37.3℃)且甘肃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未到过中高疫情风险区的,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点、考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所需口罩自备)、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聚集。
竞聘人员近期要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如出现“黄码”或“红码”,将影响正常参加竞聘考试。
8月9日— 11日综合考察。
8月12日最终成绩计算。
8月15日— 19日确定拟聘人选。
8月20日— 22日对拟聘校长进行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聘任。
副校(园)长的考察聘任工作另行通知。
八、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的领导,县委、政府成立了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
联系电话:0939-5939305
联系人:王爱明
九、工作监督
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
监督电话:0939-5120155
联系人:汪兆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康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代)
2022年8月2日
监制:黄 钧审核:王兴涛编辑:殷雨桐
#加油高考##2022上海三校生高考政策公布##一起高考#【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近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了《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一起来看:
为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招生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8号)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21〕24号)规定,已在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网上报名期间勾选参加“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三校生’考试”(简称“三校生高考”,下同)的考生,方可参加志愿填报。
二、志愿填报
符合志愿填报资格的考生可于6月25日(星期六,9:00-22:00)-26日(星期天,9:00-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填报志愿。“三校生高考”志愿设置为顺序志愿,每人最多可填报2所院校。如招生院校在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都有招生计划,考生最多可分别填报该校2个本科专业志愿和2个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如招生院校只有本科或只有高职(专科)招生计划,考生最多可填报该校2个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在第一志愿院校的第一专业填报艺术类专业。纳入入学当年中职校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三校生仅可参加专科层次录取。
已完成网上志愿填报的考生还须于6月28日(星期二,9:00-18:00)-29日(星期三,9:00-12:00)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完成付费的考生可于7月5日(星期二)-10日(星期天)自行下载打印统一文化考试准考证。
招生院校在第一、第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将面向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符合填报征求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于7月24日(星期天)下午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看招生院校专业缺额情况,并于7月26日(星期二,9:00-15: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征求志愿仍为顺序志愿,考生按志愿先后顺序依次填报,所填报的院校数量不限,每所院校内可填2个专业。
为便于考生在志愿填报前了解相关政策、报考院校及专业,各招生院校、市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24日(星期五,9:00—15: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和“东方网”接受考生网上咨询。
三、考试
2022年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三校生”考试分统一文化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科)和职业技能测试(2科)两部分。考生必须参加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文化考试和由各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各考点和各招生院校须强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排查、考试评卷场所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确保相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制定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及时有效防范疫情传播。相关考点和招生院校须按照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三版)》,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学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考试招生过程中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做好统一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全工作流程的疫情防控工作。
1、统一文化考试科目及时间(见图1)
2。职业技能测试由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时间详见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
3。各科考试满分值:语文、数学、外语(语种含英语、德语、日语,其中英语听力部分20分,德语听力部分15分,日语不设听力部分)三科文化课,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职业技能测试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4。考生须遵守《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场规则》。
四、加分事宜
根据市教委文件规定,符合“三校生”考试招生报名条件且符合加分政策要求的考生,须持相关加分证明于2022年6月20日-24日至报名所在的“三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办理加分手续,各区考试招生机构须于2022年6月27日前向市教育考试院上报符合政策加分对象的考生名单,同时,各“三校”和区考试招生机构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加分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毕业学校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劳动技能等作出鉴定;对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受到过校级处分未撤销的应如实填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的相应栏目内。
六、录取
录取工作在市教委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根据语文、数学、外语文化课成绩统一划定全市各类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00分)。
招生院校应贯彻德、智、体、能多方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原则上在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3+2”五科总分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可作为其他院校录取时参考),如学校自定录取标准的,须在网上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若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是艺术类专业,但未被艺术类专业录取,且其统一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可按其所填的其他非艺术类专业志愿(包括第二志愿院校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录取。
若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是非艺术类专业,则其所填的所有专业志愿(包括第二志愿院校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非艺术类专业的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录取。
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考生填报征求志愿时,原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如文化课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也可填报非艺术类专业征求志愿。由市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院校按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录取名单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由招生院校通过邮政速递(EMS)发出录取通知书。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纸质档案,由考生将本人的纸质档案送交录取院校。
被录取的考生在录取院校规定时间内报到,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体检
“三校生”高考的体检工作,按照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由考生毕业学校与所在区体检站联系组织进行。各招生院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并事先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可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领导,成立以校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指导本校招生办公室制定并具体落实各项招生规定和政策,全过程监督考试考务及招生录取工作。
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原文件地址:https://t.cn/A6XTUlzf
为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招生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8号)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21〕24号)规定,已在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网上报名期间勾选参加“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三校生’考试”(简称“三校生高考”,下同)的考生,方可参加志愿填报。
二、志愿填报
符合志愿填报资格的考生可于6月25日(星期六,9:00-22:00)-26日(星期天,9:00-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填报志愿。“三校生高考”志愿设置为顺序志愿,每人最多可填报2所院校。如招生院校在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都有招生计划,考生最多可分别填报该校2个本科专业志愿和2个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如招生院校只有本科或只有高职(专科)招生计划,考生最多可填报该校2个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在第一志愿院校的第一专业填报艺术类专业。纳入入学当年中职校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三校生仅可参加专科层次录取。
已完成网上志愿填报的考生还须于6月28日(星期二,9:00-18:00)-29日(星期三,9:00-12:00)登录网站完成网上付费。完成付费的考生可于7月5日(星期二)-10日(星期天)自行下载打印统一文化考试准考证。
招生院校在第一、第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将面向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符合填报征求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于7月24日(星期天)下午在“上海招考热线”网站查看招生院校专业缺额情况,并于7月26日(星期二,9:00-15: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征求志愿仍为顺序志愿,考生按志愿先后顺序依次填报,所填报的院校数量不限,每所院校内可填2个专业。
为便于考生在志愿填报前了解相关政策、报考院校及专业,各招生院校、市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24日(星期五,9:00—15:00)通过“上海招考热线”和“东方网”接受考生网上咨询。
三、考试
2022年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三校生”考试分统一文化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科)和职业技能测试(2科)两部分。考生必须参加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文化考试和由各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各考点和各招生院校须强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排查、考试评卷场所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确保相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制定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及时有效防范疫情传播。相关考点和招生院校须按照教育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三版)》,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学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考试招生过程中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做好统一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全工作流程的疫情防控工作。
1、统一文化考试科目及时间(见图1)
2。职业技能测试由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院校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时间详见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
3。各科考试满分值:语文、数学、外语(语种含英语、德语、日语,其中英语听力部分20分,德语听力部分15分,日语不设听力部分)三科文化课,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职业技能测试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4。考生须遵守《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场规则》。
四、加分事宜
根据市教委文件规定,符合“三校生”考试招生报名条件且符合加分政策要求的考生,须持相关加分证明于2022年6月20日-24日至报名所在的“三校”或区考试招生机构办理加分手续,各区考试招生机构须于2022年6月27日前向市教育考试院上报符合政策加分对象的考生名单,同时,各“三校”和区考试招生机构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加分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毕业学校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劳动技能等作出鉴定;对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受到过校级处分未撤销的应如实填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的相应栏目内。
六、录取
录取工作在市教委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根据语文、数学、外语文化课成绩统一划定全市各类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100分)。
招生院校应贯彻德、智、体、能多方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原则上在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3+2”五科总分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可作为其他院校录取时参考),如学校自定录取标准的,须在网上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若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是艺术类专业,但未被艺术类专业录取,且其统一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可按其所填的其他非艺术类专业志愿(包括第二志愿院校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录取。
若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是非艺术类专业,则其所填的所有专业志愿(包括第二志愿院校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按非艺术类专业的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录取。
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征求志愿。考生填报征求志愿时,原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如文化课成绩达到非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也可填报非艺术类专业征求志愿。由市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院校按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录取名单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由招生院校通过邮政速递(EMS)发出录取通知书。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纸质档案,由考生将本人的纸质档案送交录取院校。
被录取的考生在录取院校规定时间内报到,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体检
“三校生”高考的体检工作,按照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由考生毕业学校与所在区体检站联系组织进行。各招生院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并事先向社会公布。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可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领导,成立以校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指导本校招生办公室制定并具体落实各项招生规定和政策,全过程监督考试考务及招生录取工作。
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原文件地址:https://t.cn/A6XTUl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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