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蔡点评刑法最新热点案例#本案成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从而成立《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通俗地说,为了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从而成立犯罪。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从而成立《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通俗地说,为了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从而成立犯罪。
#老蔡点评刑法最新热点案例#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对象,对国家保护动物的认识,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非违法性的认识内容。
2、是否能认识到对象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要适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虽然无须认识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级别,但就本案来说,行为人是能够具有一般人的认识能力的。
3、本案最大的争论或许不在定罪,而在于量刑。如果非要认为量刑过重,那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过重,而不是法院的问题,毕竟法院是完全按照司法解释进行量刑的。
4、二审法院改判为2年有期徒刑,是在定罪无法改变的前提下,从量刑角度来对本案所做的一个“纠偏”。
2、是否能认识到对象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要适用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虽然无须认识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具体级别,但就本案来说,行为人是能够具有一般人的认识能力的。
3、本案最大的争论或许不在定罪,而在于量刑。如果非要认为量刑过重,那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过重,而不是法院的问题,毕竟法院是完全按照司法解释进行量刑的。
4、二审法院改判为2年有期徒刑,是在定罪无法改变的前提下,从量刑角度来对本案所做的一个“纠偏”。
#老蔡点评刑法最新热点案例# 在符合一般性条件的前提下,面对动物的侵害进行反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总结如下:
1、当主人唆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攻击时,动物是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此时,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主人进行攻击,都属于正当防卫。
2、当主人对动物的管理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动物侵害他人时,对动物的反击是正当防卫。但此时只能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主人进行正当防卫。
3、野生动物(如本案中的流浪狗)对他人进行攻击时,由于既不存在主人的故意,也不存在主人的过失,此时,对野生动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1、当主人唆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攻击时,动物是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此时,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主人进行攻击,都属于正当防卫。
2、当主人对动物的管理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动物侵害他人时,对动物的反击是正当防卫。但此时只能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主人进行正当防卫。
3、野生动物(如本案中的流浪狗)对他人进行攻击时,由于既不存在主人的故意,也不存在主人的过失,此时,对野生动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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