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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稻盛和夫:做生意遇到这3种人,要趁早远离,看似友善,实则有毒!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
尤其是有些朋友不甘于现状,想自己做出点事情,更离不开朋友的支持。
然而,朋友也分“有益”和“有害”两种。
有的人,表面对你很好,言听计从,实际在暗中使绊,不得不防!
那怎么能判断出“好坏”呢?
在读到稻盛和夫的著作时,心眼儿发现这位赤手空拳带出3家世界500强的牛人,在识人方面,也非常有心得。他曾表达过:开口就说3种话的人,特别有迷惑性,一旦发现尽快远离。
不妨来看看你身边有这样的人吗?
01 劝你量力而行的人
在稻盛和夫看来,只有设定超出现有能力的高目标,才有可能做出成就。
假如说,你的公司一个月能生产出10000件产品,其中大部分是中等和优等品,那你和客户谈订单时,就会按照这个能力给出承诺吧?
稻盛和夫不会。
京瓷刚起步时,他接到一个大单,对方不仅要求交货的时间紧,而且对陶瓷工艺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
苛刻到什么程度呢?
这么说吧,之所以跟京瓷谈,是因为其他大公司都不敢接。
就这么一只烫手的山芋,稻盛和夫却在客户面前拍胸脯保证:我们能做!
他旁边的部下听到后,眼睛都直了:什么情况?这完全就是搞不定的项目,你居然承诺说一定能做到?
“我们需要用更高的要求倒逼自己成长和进步,不要被现有的能力所束缚,必须用未来的能力来做现在的决定。”——稻盛和夫
正因为坚持了这种信念,京瓷集团的竞争力才得以不断增强:每做一个项目,他们的技术能力就往前提升一节,最终稳坐到世界500强。
所以,要想做出点事,出人头地,你就得始终保持“还不够好”的心态,对待工作,对待自己。
如果碰到劝你“差不多就可以了”,“已经很不错”的朋友,最好小心点。
轻则,对方是好意,不想让你压力太大,却成为你前进的阻碍。
重则,对方是故意给你下蒙汗药,实际是看中了你的某些资源。
狐狸就是看上了乌鸦嘴里的那块肉,说尽各种好话,然后接住掉下来的肥肉,大快朵颐去了。
爱听好话是人之本性,但如果想成事,你就不能沉浸在“好话”中,自我满足,裹足不前!
02 一直“很惨”的人
有那么一种人,张嘴闭嘴都是“我有多惨”、“我需要什么什么”。实际呢,他的资源很有可能比你还丰富。
他的目的无非是要利用你的同情心,从你这里榨取更多的支持与好处。
比如说,有个朋友来找你,说现在领导对自己多么的惨无人道,又是加班又是扣工资的。你一听这不行啊,这样吧,你来我这吧。虽然我也很困难,但怎么也会比你现在好点。
然后呢,一旦有个加班、摩擦之类的,他就会拿之前的老板说事:“你当初答应过我的。”
毕竟,他已经拿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下一步很可能会继续“拿你说事”,去找更大的公司。
稻盛和夫刚上班时,公司效益非常差,大家的薪水都很少。就有个同事,天天哭穷,说自己连三餐都吃不上了,每顿都得蹭饭。
最后,他是第一个跳槽走的,还去了个很大的公司。
在稻盛和夫看来,这种“一味利己”的人,很难有大作为。
毕竟生意场上,除了资源、实力,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叫“诚信”。
一个人如果总用“卖惨”来骗取支持,短期可能会得到好处,但毕竟谁也不傻。
时间长了,大家就对他没了信任。
口碑坏了,合作也就越来越少,这生意还能做大吗?
“真正的利他,就是利己。”——稻盛和夫
如果你身边有人,张口闭口都是“自己怎样怎样”,要求你帮助他,凡事都要给自己争取最大利益,请你一定要尽快远离!
自私的人,很难有所成就,不要被他们拖垮了。
03 喂不熟的人
在稻盛和夫看来,活着,就要感恩,那些开口毫无感恩之言的人,永远也找不到真正的幸福。
所以,如果你遇到一个人,无论你怎么掏心掏肺地对他,他都不满足,就要小心了。
一次、两次,你可能会觉得是自己做得不够好,可时间一长,你会发现这种人就是典型的白眼狼,不懂感恩,天下人都欠他的。
像一起吃饭他从来不会买单,和你谈事永远不会全神贯注,一会儿看手机回复信息,一会儿又跑去处理私事……
在这种人心里就没有感恩这两个字,他的索取是无度的,不管你对他多好,最后也会以“你对不起他”收场。
所以,还是趁早远离为妙。
那该怎么做呢?
比如说,你今天临时有事,有份汇报没时间做了,只好拜托同事帮忙:“回头我请你吃饭哈。”
事后报告是按时交了,但你在翻看的时候,发现有些地方和自己的想法有出入。
所以,你还要不要感谢对方呢?
毕竟,人家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帮你完成了任务。即使有瑕疵,也是在所难免的,只有怀着感恩的心,表达出你的谢意,你们之间的合作才会越来越顺畅、越默契。
好运总是在能互相支持的人们之间流动的,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大家都有一颗感恩的心。
04 写在最后
人生在世,谁也离不开朋友的支持。
你未来能成为什么样的人,取决于你与怎样的人做朋友、打交道。
尤其在成事的路上,伙伴的重要性,比资金、技术、能力更加重要!
所以,你遇到过这几种人吗?
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惊闻#稻盛和夫去世# ,谨以此文先前辈致敬~~
#微博新知博主#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
尤其是有些朋友不甘于现状,想自己做出点事情,更离不开朋友的支持。
然而,朋友也分“有益”和“有害”两种。
有的人,表面对你很好,言听计从,实际在暗中使绊,不得不防!
那怎么能判断出“好坏”呢?
在读到稻盛和夫的著作时,心眼儿发现这位赤手空拳带出3家世界500强的牛人,在识人方面,也非常有心得。他曾表达过:开口就说3种话的人,特别有迷惑性,一旦发现尽快远离。
不妨来看看你身边有这样的人吗?
01 劝你量力而行的人
在稻盛和夫看来,只有设定超出现有能力的高目标,才有可能做出成就。
假如说,你的公司一个月能生产出10000件产品,其中大部分是中等和优等品,那你和客户谈订单时,就会按照这个能力给出承诺吧?
稻盛和夫不会。
京瓷刚起步时,他接到一个大单,对方不仅要求交货的时间紧,而且对陶瓷工艺提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
苛刻到什么程度呢?
这么说吧,之所以跟京瓷谈,是因为其他大公司都不敢接。
就这么一只烫手的山芋,稻盛和夫却在客户面前拍胸脯保证:我们能做!
他旁边的部下听到后,眼睛都直了:什么情况?这完全就是搞不定的项目,你居然承诺说一定能做到?
“我们需要用更高的要求倒逼自己成长和进步,不要被现有的能力所束缚,必须用未来的能力来做现在的决定。”——稻盛和夫
正因为坚持了这种信念,京瓷集团的竞争力才得以不断增强:每做一个项目,他们的技术能力就往前提升一节,最终稳坐到世界500强。
所以,要想做出点事,出人头地,你就得始终保持“还不够好”的心态,对待工作,对待自己。
如果碰到劝你“差不多就可以了”,“已经很不错”的朋友,最好小心点。
轻则,对方是好意,不想让你压力太大,却成为你前进的阻碍。
重则,对方是故意给你下蒙汗药,实际是看中了你的某些资源。
狐狸就是看上了乌鸦嘴里的那块肉,说尽各种好话,然后接住掉下来的肥肉,大快朵颐去了。
爱听好话是人之本性,但如果想成事,你就不能沉浸在“好话”中,自我满足,裹足不前!
02 一直“很惨”的人
有那么一种人,张嘴闭嘴都是“我有多惨”、“我需要什么什么”。实际呢,他的资源很有可能比你还丰富。
他的目的无非是要利用你的同情心,从你这里榨取更多的支持与好处。
比如说,有个朋友来找你,说现在领导对自己多么的惨无人道,又是加班又是扣工资的。你一听这不行啊,这样吧,你来我这吧。虽然我也很困难,但怎么也会比你现在好点。
然后呢,一旦有个加班、摩擦之类的,他就会拿之前的老板说事:“你当初答应过我的。”
毕竟,他已经拿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下一步很可能会继续“拿你说事”,去找更大的公司。
稻盛和夫刚上班时,公司效益非常差,大家的薪水都很少。就有个同事,天天哭穷,说自己连三餐都吃不上了,每顿都得蹭饭。
最后,他是第一个跳槽走的,还去了个很大的公司。
在稻盛和夫看来,这种“一味利己”的人,很难有大作为。
毕竟生意场上,除了资源、实力,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叫“诚信”。
一个人如果总用“卖惨”来骗取支持,短期可能会得到好处,但毕竟谁也不傻。
时间长了,大家就对他没了信任。
口碑坏了,合作也就越来越少,这生意还能做大吗?
“真正的利他,就是利己。”——稻盛和夫
如果你身边有人,张口闭口都是“自己怎样怎样”,要求你帮助他,凡事都要给自己争取最大利益,请你一定要尽快远离!
自私的人,很难有所成就,不要被他们拖垮了。
03 喂不熟的人
在稻盛和夫看来,活着,就要感恩,那些开口毫无感恩之言的人,永远也找不到真正的幸福。
所以,如果你遇到一个人,无论你怎么掏心掏肺地对他,他都不满足,就要小心了。
一次、两次,你可能会觉得是自己做得不够好,可时间一长,你会发现这种人就是典型的白眼狼,不懂感恩,天下人都欠他的。
像一起吃饭他从来不会买单,和你谈事永远不会全神贯注,一会儿看手机回复信息,一会儿又跑去处理私事……
在这种人心里就没有感恩这两个字,他的索取是无度的,不管你对他多好,最后也会以“你对不起他”收场。
所以,还是趁早远离为妙。
那该怎么做呢?
比如说,你今天临时有事,有份汇报没时间做了,只好拜托同事帮忙:“回头我请你吃饭哈。”
事后报告是按时交了,但你在翻看的时候,发现有些地方和自己的想法有出入。
所以,你还要不要感谢对方呢?
毕竟,人家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帮你完成了任务。即使有瑕疵,也是在所难免的,只有怀着感恩的心,表达出你的谢意,你们之间的合作才会越来越顺畅、越默契。
好运总是在能互相支持的人们之间流动的,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大家都有一颗感恩的心。
04 写在最后
人生在世,谁也离不开朋友的支持。
你未来能成为什么样的人,取决于你与怎样的人做朋友、打交道。
尤其在成事的路上,伙伴的重要性,比资金、技术、能力更加重要!
所以,你遇到过这几种人吗?
又是怎样处理的呢?
惊闻#稻盛和夫去世# ,谨以此文先前辈致敬~~
#微博新知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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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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