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陪我爸去看车,有一款“溜背”的真滴好看,就拍了发小群,然后朋友说和我气质搭,这么一说就越看越好看……然后销售也说这款女生开的多,因为后排比较小。
坐着等一会儿我爸突然过来跟我说,你来看看,给你买吧。那一刻有一种中彩票的感觉,晕晕的,开心了没三秒,我妈说,你想让她开这种车去单位?领导怎么看她?
一想确实有道理,哎,我还是只配开十几万的电车,人生就是这么起起落落落落落落落落落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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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确实有道理,哎,我还是只配开十几万的电车,人生就是这么起起落落落落落落落落落落[泪]
浙江绍兴。王女士花300多万买了一套房子,买房当天,她和三个小姐妹一起去看房,销售承诺可以送四部苹果手机,王女士提出按照6000元一部的价格折现算了,销售答应了。不料,前不久王女士找对方要这笔钱,销售却说手机价值有折损,给不了那么多。而售楼处则回应说:这是销售个人的做法,与他们无关。
王女士的这套房子是在2021年10月份购买的,房子一共130多平方米,总价300多万,首付是100多万元。买房时,销售顾问承诺可以送个车位,同时再赠送四部苹果13手机。不过手机都是小内存的,所以王女士希望能够折现。
按照当时的价格来计算,每部手机大概是6000块钱,王女士提出手机不要了,折算为24000元返给她。销售顾问同意了,并且写了份字据,只要王女士交完31%的首付款,就可以返2.4万元,销售顾问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后来交完钱,因为自己事情比较多,她就把这个事忘记了,最近突然想起来,她就联系了销售顾问。对方表示,自己已经离职了,如果王女士要这4部手机,她可以拿出来,但如果想要折现,那就有折损的费用,每部手机折损大概是1120元。自己愿意给王女士20000块钱。
如果按照她所说的折损费用来计算,一次性给两万块钱,似乎王女士还占便宜一些,但在王女士看来,完全不是这回事。因为手机是否折损或者能卖多钱,与她是无关的,当初双方在签协议字据的时候,也没有提手机两个字,只是说交完首付就会返还2.4万元。
由于对方各种推脱,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找到媒体协助。记者陪同王女士一起找到售楼中心的负责人。
对方表示,之前的销售顾问确实已经离职,而且公司当时第一时间就进行了采买,手机到货时间是在12月份,被销售领走了。他们并不清楚销售没有把手机给到业主,也不知道双方承诺折现的问题。这种私下承诺返现的行为属于销售的个人行为。
不过因为这件事,确实对业主产生了困扰,目前已经介入解决这个问题,当天下午,王女士就收到了这24000块钱。
说实话,从后续的结果来看,开发商还是挺有担当的,虽然销售之前是公司的员工,但如果售楼处一口咬定这件事是销售个人行为,并且提供手机被销售领走的证据,那王女士想要这笔钱,可能要花上一番功夫。以目前的结局来看,起码是不错的。
当然,这件事开发商是如何和销售顾问沟通的,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销售认为自己离职了,这些事情与她无关,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赠品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购买的,由电器商场统一保管。赠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因此,这四部手机作为赠品属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中的“本单位财物”。
其次,职务性是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
在这件事上,销售顾问之前是地产公司的销售,整个销售环节均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应当认定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当然,销售并没有一走了之,所以性质还没有那么严重。但是无论生活还是工作中,赚钱还是要脚踏实地,不要总想着去占别人的便宜,不然到头来,吃亏的很可能是自己。
王女士的这套房子是在2021年10月份购买的,房子一共130多平方米,总价300多万,首付是100多万元。买房时,销售顾问承诺可以送个车位,同时再赠送四部苹果13手机。不过手机都是小内存的,所以王女士希望能够折现。
按照当时的价格来计算,每部手机大概是6000块钱,王女士提出手机不要了,折算为24000元返给她。销售顾问同意了,并且写了份字据,只要王女士交完31%的首付款,就可以返2.4万元,销售顾问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后来交完钱,因为自己事情比较多,她就把这个事忘记了,最近突然想起来,她就联系了销售顾问。对方表示,自己已经离职了,如果王女士要这4部手机,她可以拿出来,但如果想要折现,那就有折损的费用,每部手机折损大概是1120元。自己愿意给王女士20000块钱。
如果按照她所说的折损费用来计算,一次性给两万块钱,似乎王女士还占便宜一些,但在王女士看来,完全不是这回事。因为手机是否折损或者能卖多钱,与她是无关的,当初双方在签协议字据的时候,也没有提手机两个字,只是说交完首付就会返还2.4万元。
由于对方各种推脱,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找到媒体协助。记者陪同王女士一起找到售楼中心的负责人。
对方表示,之前的销售顾问确实已经离职,而且公司当时第一时间就进行了采买,手机到货时间是在12月份,被销售领走了。他们并不清楚销售没有把手机给到业主,也不知道双方承诺折现的问题。这种私下承诺返现的行为属于销售的个人行为。
不过因为这件事,确实对业主产生了困扰,目前已经介入解决这个问题,当天下午,王女士就收到了这24000块钱。
说实话,从后续的结果来看,开发商还是挺有担当的,虽然销售之前是公司的员工,但如果售楼处一口咬定这件事是销售个人行为,并且提供手机被销售领走的证据,那王女士想要这笔钱,可能要花上一番功夫。以目前的结局来看,起码是不错的。
当然,这件事开发商是如何和销售顾问沟通的,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销售认为自己离职了,这些事情与她无关,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赠品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购买的,由电器商场统一保管。赠品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仍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因此,这四部手机作为赠品属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中的“本单位财物”。
其次,职务性是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
在这件事上,销售顾问之前是地产公司的销售,整个销售环节均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应当认定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当然,销售并没有一走了之,所以性质还没有那么严重。但是无论生活还是工作中,赚钱还是要脚踏实地,不要总想着去占别人的便宜,不然到头来,吃亏的很可能是自己。
今天上午去了离家开车半小时路程的BYD销售门店,只有一种车型,类似国内 元-puls系列展厅非常小,有几个鬼佬销售在接待客人!只有订车才能试驾!原本想多了解一下车的情况,让儿子跟他们用英文了解一下简单的问题就出来了!临出门看见两个中文销售急匆匆的进门好像非常忙估计也没功夫搭理我们!算了还是等一段时间车型多了在考虑买!回家的路上想这么小的店面不知道在哪里保养售后?加油!BYD!路漫漫!重阳节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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