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合一王阳明
——心学诞生的前夜21
#读书##星光照亮你来时的路##知行合一##致良知##阳明心学#
——多年以后,程颢、程颐兄弟俩从老师周敦颐的《太极图说》的“元极”理论中抽出“理”和“道”的概念,自成一家,这就是理学的雏形。
——理学认为,在超现实、超社会之上存在一种标准,它是人们一切行为的规范。周敦颐说它叫“太极”,二程说它叫“天理”。而“天理”的敌人则是“人欲”(不合理、不正当的行为和欲望)。每个人的一生最应该做的就是去发现(格物穷理)和遵循这个“天理”,“祛除”人欲。归根结底,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
——南宋时,朱熹继承了程颐的思想,而陆九渊则继承了程颢的思想。为什么要存天理去人欲呢?另一位理学大师张载给出了答案:为天地立心(为社会重建精神价值)、为生民立命(为民众确立生命意义)、为往圣继绝学(为前圣继承已绝之学统)、为万世开太平(为万世开拓太平之基业)。
——如此精彩雄壮的格言,在中国乃至世界史上只此一次。这四句话就是理学家的名片。
2022.5#读书[超话]##人生[超话]#
——心学诞生的前夜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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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后,程颢、程颐兄弟俩从老师周敦颐的《太极图说》的“元极”理论中抽出“理”和“道”的概念,自成一家,这就是理学的雏形。
——理学认为,在超现实、超社会之上存在一种标准,它是人们一切行为的规范。周敦颐说它叫“太极”,二程说它叫“天理”。而“天理”的敌人则是“人欲”(不合理、不正当的行为和欲望)。每个人的一生最应该做的就是去发现(格物穷理)和遵循这个“天理”,“祛除”人欲。归根结底,就是要“存天理,灭人欲”。
——南宋时,朱熹继承了程颐的思想,而陆九渊则继承了程颢的思想。为什么要存天理去人欲呢?另一位理学大师张载给出了答案:为天地立心(为社会重建精神价值)、为生民立命(为民众确立生命意义)、为往圣继绝学(为前圣继承已绝之学统)、为万世开太平(为万世开拓太平之基业)。
——如此精彩雄壮的格言,在中国乃至世界史上只此一次。这四句话就是理学家的名片。
2022.5#读书[超话]##人生[超话]#
首先放张图说明我现在是冷静地在回应一些问题。昨天的感慨是真实的,不过经过前半夜的游戏已足以平复激动的心情。1点多的回应是在睡前编辑增补的。现在主要就说我自曝的那个料。当时的背景,一是主动提交过申请的有资格参与竞争,很多明显表现更好的人当时还没有提出申请,二是那个阶段的投票主要看人缘,而不是看是否符合入选标准,在参选人当中也存在比他更符合标准的,只是由于不够活跃,在人缘方面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至于这个“入选标准”,在那个阶段其实不难把握,当时的语文考试只要能及格的就能正确解读那套标准并作出合理判定,无需讨论,只不过是在那个阶段基本没人关注这个标准,这其实是个很不合理的现象,你可以说这个组织整这些标准都是虚的,但是你正在讨论要加入这个组织,你要觉得它这些是虚的那你干脆别讨论加入它,而且,这些标准即便没有得到足够的落实,至少它讲得是对的,说它虚本来就是因为它没得到认真的执行,那么你因为觉着它虚就也无视它,你不也就成了“把一个原本挺好的东西搞成虚的”这种行为的帮凶了吗,你自己就成了你所藐视的对象了,所以我当时那种行为的出发点是试图纠错,而且综上所述这个纠错是基于正确的判断。当然,我之所以说我提这个算自曝,就是因为我后来认识到我采取的纠错的方式错了,即便我的本意是实事求是,但也不应该违反规则,规则在应用时出现的不合理应该通过反馈、建议等正当程序去试图改变,不应急于求成、自作主张地在其被修正之前去违背它,人们做事总要有一定之规,即便某些规则暂时不完备也只能暂行,“没有规则”比“不完备”会导致更加混乱的结果,即便有些自作主张的行为会在一时取得好的结果,但若长此以往迟早生乱,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出错误,而依靠规则至少能够在出现问题时减小争议而更有助于平稳地解决问题。还有就是,我犯这个错误也不代表我思想阴暗,同样是对他这个人,他踢球断腿在家躺了半年,几个同学轮流牺牲自己的时间坚持每天放学去他家给他补课,这其中有我一个,而且我去的次数还相对比较多,这个补课的行为怎么也不可能分析出恶意来,跟你们现在经常标榜自己“出于好意”的一些实际上是伪善的行为是可以区别的,至于如何鉴别,以前讲过就不赘述了,这就说明我不是存着私心想打压他,而是本着公正的心去评判问题,只是在方式上,当时没想明白。而且,我在大概十年后回顾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认识到了当年的错误,也就是说,那是我十五岁犯的错误,二十五岁的时候早就认错并改正了,我看看谁比我差。至于那个卖钢琴的,那个事本来就不值得回应,当时除了打听钢琴本来也没发生什么多余的。说到睡前那个问题涉及到的逻辑,对我来说没什么绕不出来的,对于医院方面,有些说法他们可以编,但我提的那些事实谁也明白是怎么回事,他们编的那套逻辑自动就被破了,而对于我现在努力的方向,本来就有一些对我来说“天然”就要吃亏的话题存在,我既然要努力,这部分的话题本来就是我准备好了要接受的,没有什么两难选择。刚才口述这段也可以编辑增补一下:人到四十左右,“需要经常应付一些身体的异常”本来就是极有可能存在的情况,无需有什么外部因素来导致这类情况。
浙江杭州,女子晚上去看了房子,一时冲动付了5万定金,早上起来就后悔了!因为晚上天太黑,没有注意到房子旁边居然有两处安乐堂,这是用来放死人骨灰的!女子觉得毛骨悚然,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交的是定金为由,拒绝退款!
卓女士和丈夫一直想在杭州买套房子,但是两人太忙,没有时间好好看 房,就委托父亲去帮忙看。7月19日的下午,卓女士的父亲去看了一个楼盘,觉得里面环境挺好的,价钱也在预算之内,就让卓女士和她丈夫晚上下班了过去看一下。
当时卓女士和丈夫过去都快晚上8点多了,天都乌漆嘛黑了,所以也看不清楚楼盘附近的环境,只看了模型和样 板房,觉得房子确实不错,就付了5万的定金,选了一套106平方,总价为266万的房子。
买了房子以后,卓女士很开心,回去以后兴奋地睡不着觉了,一直想着房子的事情。后来觉得自己付款太冲动了,都没有好好看看楼盘周边的设施?于是一大早又和丈夫过去看看楼盘周边的环境,结果过去就看到离房子旁边大约83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
当时卓女士心里非常的不舒服,但想着这个房子还算便宜,而且830米也算比较远,于是就打算不计较。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大概一周之后,房开又有了新的公告,上面写着离房子大概250米左右的地方,还有一个安乐堂!
这下,卓女士不能忍,买房子是为了住的,旁边有两个安乐堂,这住着怎么会舒服?而且自己买房的时候,销售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自己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呢?卓女士认为销售对自己进行了隐瞒,于是要求退回定金!
但是,销售发誓说自己已经告知过卓女士的父亲,这个楼盘附近是有安乐堂的,而且大厅的公告上面也有写!
但卓女士不认可销售的说法,因为她当天来的时候,销售也没给她看过公告。而且卓女士的父亲说销售也没有跟他说过房子旁边是有安乐堂的,当时他还问销售为什么你们的楼盘不打折?
而销售说,旁边的楼盘有打折,因为他们旁边有一个安乐堂,就在对面!
卓女士的父亲一听,明确拒绝说自己不要这样的房子,而且销售的话,也让他误以为房子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
现在离房子25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这近在咫尺,就跟在小区旁边有啥区别?
而且更气人的是,买了房子一周之后,开发商又出了公告,说离房子250米左右有一个安乐堂,这不是先斩后奏吗?买房之前,为什么不告知这些不利因素呢?
花260万的房子,旁边却是死人“住”的地方,这换谁能舒服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卓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吗?
如果开发商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卓女士是不能要求退定金,因为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卓女士如果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开发商是有权拒绝退还这50000元的!
但现在卓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她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否则她绝 不会买这个房子。而且公告栏里虽然有提示离房子830m 有安乐堂,但没说250m也有,这样的公告一来有隐瞒, 二来销售也没有提醒卓女士去看,所以不能视为开发商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
公告贴出来,是不能保证每个客户都能看到,所以销售的义务就是在卖房子的时候,提醒客户去看,然后告知房子周边的不利因素,如果客户能接受,那这样的合同成立就有 效,如果没有告知,那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违背了客户真实购买的意愿。
所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且说出“别的楼盘有打折,是因为他们旁边有安乐堂的话”,这会让客户误以为这个楼盘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也属于误导消费者。
综上,可以认定销售在介绍房子的时候,存在故意欺诈!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卓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50000元的定金,开发商不得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因为他们隐瞒欺诈在先,这样的合同订立是无效的!
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买房千万要谨慎,别把买房当买菜,看一眼模型觉得不错就买了,你要问清楚这个楼盘有哪些不利的因素,再去考虑是否购买!
千万不要销售说啥你信啥,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自己去楼盘周围看看,满意了再买!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卓女士和丈夫一直想在杭州买套房子,但是两人太忙,没有时间好好看 房,就委托父亲去帮忙看。7月19日的下午,卓女士的父亲去看了一个楼盘,觉得里面环境挺好的,价钱也在预算之内,就让卓女士和她丈夫晚上下班了过去看一下。
当时卓女士和丈夫过去都快晚上8点多了,天都乌漆嘛黑了,所以也看不清楚楼盘附近的环境,只看了模型和样 板房,觉得房子确实不错,就付了5万的定金,选了一套106平方,总价为266万的房子。
买了房子以后,卓女士很开心,回去以后兴奋地睡不着觉了,一直想着房子的事情。后来觉得自己付款太冲动了,都没有好好看看楼盘周边的设施?于是一大早又和丈夫过去看看楼盘周边的环境,结果过去就看到离房子旁边大约83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
当时卓女士心里非常的不舒服,但想着这个房子还算便宜,而且830米也算比较远,于是就打算不计较。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大概一周之后,房开又有了新的公告,上面写着离房子大概250米左右的地方,还有一个安乐堂!
这下,卓女士不能忍,买房子是为了住的,旁边有两个安乐堂,这住着怎么会舒服?而且自己买房的时候,销售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自己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呢?卓女士认为销售对自己进行了隐瞒,于是要求退回定金!
但是,销售发誓说自己已经告知过卓女士的父亲,这个楼盘附近是有安乐堂的,而且大厅的公告上面也有写!
但卓女士不认可销售的说法,因为她当天来的时候,销售也没给她看过公告。而且卓女士的父亲说销售也没有跟他说过房子旁边是有安乐堂的,当时他还问销售为什么你们的楼盘不打折?
而销售说,旁边的楼盘有打折,因为他们旁边有一个安乐堂,就在对面!
卓女士的父亲一听,明确拒绝说自己不要这样的房子,而且销售的话,也让他误以为房子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
现在离房子250米的地方有一个安乐堂,这近在咫尺,就跟在小区旁边有啥区别?
而且更气人的是,买了房子一周之后,开发商又出了公告,说离房子250米左右有一个安乐堂,这不是先斩后奏吗?买房之前,为什么不告知这些不利因素呢?
花260万的房子,旁边却是死人“住”的地方,这换谁能舒服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卓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吗?
如果开发商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那么卓女士是不能要求退定金,因为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卓女士如果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开发商是有权拒绝退还这50000元的!
但现在卓女士认为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她房子旁边有安乐堂,否则她绝 不会买这个房子。而且公告栏里虽然有提示离房子830m 有安乐堂,但没说250m也有,这样的公告一来有隐瞒, 二来销售也没有提醒卓女士去看,所以不能视为开发商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
公告贴出来,是不能保证每个客户都能看到,所以销售的义务就是在卖房子的时候,提醒客户去看,然后告知房子周边的不利因素,如果客户能接受,那这样的合同成立就有 效,如果没有告知,那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违背了客户真实购买的意愿。
所以,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且说出“别的楼盘有打折,是因为他们旁边有安乐堂的话”,这会让客户误以为这个楼盘旁边是没有安乐堂的,也属于误导消费者。
综上,可以认定销售在介绍房子的时候,存在故意欺诈!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卓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50000元的定金,开发商不得以定金为由拒绝退款!因为他们隐瞒欺诈在先,这样的合同订立是无效的!
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买房千万要谨慎,别把买房当买菜,看一眼模型觉得不错就买了,你要问清楚这个楼盘有哪些不利的因素,再去考虑是否购买!
千万不要销售说啥你信啥,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自己去楼盘周围看看,满意了再买!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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