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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与生活密切相关,微信群更是联系的重要方式,如果群里发生了吵架,群主会有责任吗?快和小法来看看这两起针对微信群群主是否担责的民事侵权案件叭

案例一:

广州一家物业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其中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张某多次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制止辱骂行为,但李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无所作为。张某遂将涉事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处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都是该微信群成员,两人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并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解散该群。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某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构成名誉权侵权,这点毋庸置疑。但为何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而类似的案例,为何一个被判承担责任,一个却无需担责呢?

首先,物业公司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资格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和赵某分别系两家物业公司员工,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其次,物业是否承担责任与两位群主是否履行群管理职责有关。
案例一中,对侵权人长期在群里发布不法言论,被侵权人已经在群里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群主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故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在案例二中,群主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微信群主“慢作为”“不作为”可能担责,但也不用过分紧张。通说认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总而言之,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即可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以上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社删除) https://t.cn/R2WxjvI

【抵押贷款被骗房产遭遇处置 重庆国金中心T3大楼变“不良资产”】抵押房产用于贷款被骗,被抵押的房产也被银行强行处置。受骗企业还能要回被抵押的房产吗?购买了涉案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最近,这样一起离奇的抵押贷款诈骗案,就发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大楼。

  抵押贷款一分钱没收到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国金中心位于江北嘴CBD的中心,主塔楼高度为300米,是江北嘴区域内最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地标性建筑。

  “本来想用大楼抵押贷款融资,结果不仅贷款一分钱没有拿到,现在这幢大楼都即将成为被执行的‘不良资产’。”近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在重庆国金中心T3幢的一间办公室里接受记者采访时,满脸郁闷和无奈。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期间,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因为有贷款融资需求,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便以公司名下拥有的价值10亿元的国金中心T3幢176套房产、江北嘴云锦阁32套房产产权为抵押物,委托汤某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经过多次商谈,汤某提出,因为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在借款过程中不能通过银行审核,融资业务方式为借壳贷款。也就是说,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委托汤某融资,由两家公司提供房产做抵押担保,由汤某提供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出资方借款,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才是真实用款人,并且提供银行账户作为受托支付账户。贷款发放后,将受托支付至两家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汤某则从中收取融资服务费用。

  没想到的是,汤某随后却暗中悄悄更换了借款公司,展开了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

  他先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获得了人民币贷款3.998亿元;

  同时,他又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以及冒用他人个人名义,向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子园支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5650万元。

  此后,汤某又以其实际控制及受其指使的多家企业以及一些个人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了人民币贷款1.1968亿元。

  最后,汤某又以三家公司借款的名义,向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最终获得了贷款1.2亿元。

  汤某以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价值10亿多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上述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总共获得的贷款高达7亿多元。然而,本意是提供抵押物用于融资的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最终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贷款。

  7亿多元巨资都到哪里去了呢?

  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抓

  从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和重庆银监局此后先后对此案展开的一系列调查,可以发现7亿多元巨资去向的一些端倪。

  2018年5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向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江北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渝公江北(刑)立字【2019】256号立案决定书,就两家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汤某以两家公司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计贷款7亿多元,在为两家公司陆续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汤某私自更换借款公司,将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中,用于归还自己的借款和其他用途,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公安机关还证实了一个事实,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在提供了大量房产作为抵押物后,未获得任何贷款。

  此后,汤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涪陵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2021年1月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汤轩作出【渝检三分院刑诉(2021)Z1号】起诉书,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起诉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开展了12起诈骗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中称,汤某1975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系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犯票据诈骗罪,2002年1月19日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逮捕。

  起诉书中审查查明:2011年,汤某收购了重庆市个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2014年4月14日,公司更名为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起,汤某个信担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重庆西南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采用隐瞒款项实际发放、更换受托支付合同等方式欺骗他人,并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将本应发放给实际借款人的12笔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1.7亿余元。

  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汤某的这12起诈骗案中,还没有包括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案件。

  重庆银监局确认多家银行违规

  2017年3月24日,重庆银监局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出的投诉做出了信访答复意见书(渝银监信复[2016]143号)称,经核查发现,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融寅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房产抵押的贷款共计57598万元。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16户,11968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微电园支行贷款4户,565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贷款32户,39980万元。

  重庆银监局还核查发现,浦发行、农行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本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支付利息,被偿还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均由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进出口行部分贷款资金经过用款人受托支付后,存在集中流向部分企业和个人账户的情形;部分借款人及相关方存在提供不真实的贷款资料问题。

  为此,重庆银监局认定,浦发行和农行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贷款审查不严,贷款用途监控不力等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将依据监管法规对两家行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进出口行在贷款品种设计和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对用款企业审查管理不到位,将督促其及时整改。

  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尚未发现相关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及相关方恶意串通行为和违法犯罪线索。对此,重庆银监局将督促浦发行、农行和进出口行继续彻查相关贷款,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认为该行与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作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不尽职、管理不到位,借风险化解之名,违反内外部规定发放贷款。

  处罚决定认为,该行贷款三查严重不合规,信贷调查流于形式,贷、审未严格分离,贷后管理不到位;同时,还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以贷收贷,贷款资金在农业银行体系内封闭运行,最终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逾期贷款、垫款或支付利息,涉及资金4650万元。此外,还有违规增加借款人成本。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对该行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行负责人刘某,取消5年高管任职资格。

  抵押房产难以全部收回

  案件已经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也已经抓获了,多家银行存在违规事实也得到了证实。可是,戎御、融寅两家公司被抵押的房产却难以全部收回了。

  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熊伟介绍说,汤某利用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因为无法偿还贷款,此后被多家银行起诉,被抵押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变成了“不良资产”,被银行方面要求进行处置,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扩大受害企业的损失,江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此后也向多个法院做出了《情况说明》,称该案的实际性质为汤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并且已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于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有关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拟通知相关中基层法院暂时中止对汤某系列合同诈骗案相关民事、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商情法院暂停对涉及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名下位于重庆江北嘴国金中心3幢及云锦阁的房产处置。

  随后,正在执行涉及到浦发银行的担保贷款案件的渝北区法院,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正在执行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借款案件的江北区法院,做出了暂停执行的决定;正在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担保贷款案件的北京西城区法院,取消了开庭。

  不过在此之前,涉及到浦发银行的21套房产已于2020年8月24日至9月3日期间,先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拍卖,其中11套已被拍卖;涉及到农业银行的7套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的房屋,也已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

  “这起诈骗案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贷款,被抵押的房产也在处置过程中严重贬值。”熊伟告诉记者,此前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重庆国金中心T3)的房产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1490元,总价超过2500万元。但是,被农业银行沙坪坝支行处置为“不良资产”后,按照2020年6月11日农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QPZ202003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抵押戎御、融寅两家公司的房产价值为1790万元,房产价值贬值近800万元。

  “明明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已经认定这家银行在担保合作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银行和高管都进行了处罚。可是,他们却仍然在要求法院处置我们的房产。”熊伟说,“我们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投诉,并且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

  律师说法:受害企业可申请执行回转

  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韩克刚律师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后认为,两家公司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银行债权人追偿涉案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同时可以通过否定各银行债权人的抵押权,要求各银行债权人配合涂销抵押权登记。

  根据案情,作为实际的融资借款主体,戎御、融寅两家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果意思实为为自己融资提供担保,而非为汤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该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此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9条之规定,因受第三人欺诈,戎御、融寅两家公司也可主张撤销抵押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案情,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对涉案房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涉案房产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因此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抵押合同无效,以求达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各银行债权人对自己的涉案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进而主张执行回转和抵押权涂销登记。

  此外,如果有证据足可认定银行相关人员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导致汤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那么汤某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银行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韩律师同时指出,善意竞拍房产者权利也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通过合法竞拍方式取得涉案房产的第三人系因法律规定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戎御、融寅两家公司即使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执行依据,在执行回转程序中也只能向原申请执行人(即各银行债权人)主张返还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和孳息,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涉案房屋。(记者 刘斌)

北京一“二房东”跑路,阿里、华为等大厂员工受骗,有人凌晨被恐吓退房
在望京的房子已经租了两年,下个月即将到期时,两个事实摆在了杨宇(化名)面前: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自如房源;此前自称“房东”的张某,已经失联了。

受骗的远不止杨宇一人,他加入了一个近两百人的维权群,受骗者大多是互联网公司员工,从公司内网或者公司好友处认识张某并租房。和他一样租了两三年的,或是房源来自中介平台的,都不在少数。直到陆续有租客遭遇上门清退,甚至有人凌晨被恐吓,大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而张某已经失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张某以不同身份或公司名义批量从中介平台租房,而后冒充房东低价转租,要求年付租金,不少互联网大厂员工踩坑。涉事房源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涉嫌诈骗的张某失联并被立案后,不少受害者提出疑问:房产中介平台该担责吗?有律师认为,转租已经形成事实,中介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望京“冒牌房东”突然失联

互联网大厂员工受骗

望京,是北京互联网公司聚集地之一,汇聚了阿里、美团、360、58同城、雪球等一众互联网企业。这也意味着,数量不小的互联网人同样聚集在这里工作、居住,除了通过中介平台租房,还有人通过内网或同事介绍房东,张某就借此获得了许多租客的信任。

向张某租了近两年房,杨宇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并非房东直租,而是通过“业主交给自如,自如租给徐某,徐某租给张某”几个环节,最终租给自己,但实际上自己支付的租金还比自如平台的租金低了近两千元。而在被骗的近两百人中,同样由徐某承租再转给张某的受骗者至少还有5人。

杨宇从2019年11月起就向张某租下了目前居住的房子,实地看房并查看了张某出示的房产证后,与张某签下了租赁合同,并一年一签续约至今。

张某提供的房产证扫描件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这中间并非没有插曲。

杨宇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5日当天,一名自称是业主的女士带着自如管家上门称要看房,在张某称和对方通了电话后,杨宇开门。随后,同行的自称自如管家的人向杨宇出示了自己的工牌。

在对方看房过程中,杨宇告诉对方,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对方却同样出示了一份房产证扫描件,称自己才是业主。

杨宇开始起了疑心,但房租交了一年尚未到期,杨宇认为,自己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张某与自如有租赁纠纷,应当他们双方去解决。

2020年9月,张某称4月曾来看房的女士要用房子做资产抵押,提醒杨宇在家等,随后自如管家带着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人上门拍照。杨宇认为,这件事能看出,自如管家与张某并非没有联系。

杨宇回忆,到2020年11月,小区门禁升级,杨宇去物业换门禁卡时报了具体住址后,物业问业主是否姓崔,他确定4月份上门看房的崔女士应该是业主。

也就是说,张某在此前租房时出示的房产证是假的。但由于房租已交到2021年11月,杨宇选择继续住了下来。

这之后,自称业主的女士和自如管家再没来过,杨宇又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一年。这期间,杨宇虽然怀疑张某与自如有纠纷,但自己没遇到问题,也就没选择搬家。直到今年10月19日、10月20日,杨宇租赁房子的密码锁两度失效,都是张某叫来开锁师傅解决。杨宇表示,张某的电话从来打不通,微信也很少接,只会偶尔回复消息。20日下午联系上了张某,这也是群里大多数受害者能联系上张某的最后时间,在这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20日晚,一名徐姓女士上门,称自己才是房子的承租人,张某从自己手中租了房,现在欠了10多万元房租,已经失联,于是她要求杨宇在23日前搬走。杨宇拒绝后,22日凌晨,徐某和一名男性在00:20、00:50、1:30在杨宇门口砸门,尽管杨宇已经报警,但徐某仍在随后几天晚间上门断掉电表箱电闸后暴力砸门、言语辱骂;25日,徐某在门锁中塞入泡泡糖和树枝,杨宇不得已换锁并再度前往派出所报案。后来,杨宇得知,和他同样受到徐某清退的,至少还有5人。

从自如一名内部员工处,杨宇得知,徐某以季付7830元/月的方式,在自如租下这套房源,而杨宇支付的房租则为5300元/月。不止一名受骗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自己每月房租比同小区同户型房子要低一、两千元,张某正是以“低房租”“年付更便宜”的方式吸引了大批租客。

在徐某突然上门的同时,张某的其他租客们也陆续遭遇中介上门,大家开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据受骗者王力(化名)介绍,这次的受骗者中,至少包括了美团、阿里、字节跳动、华为、360、京东等诸多互联网大厂员工。今年五月,王力在公司内网通过同事发布的房源转租信息租下了房,该同事称自己已经在该房源中住了一年。通过这名同事,王力联系上了自称房东的张某。“当时我们以为他是房东,因为我们内网上面很多人都替他发他的房子,然后写了什么房东直租,基本上都是年付,所以我们很多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认识的张某。”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王力要求查看张某的房产证,对方发来一张房产证的扫描图片,张某等两人同为房屋的房主。随后,双方签下了租房合同,王力付给张某两年共13万元房租。

另一名受骗者刘迪(化名)也在今年1月同样通过公司好友介绍的方式认识张某。通过张某,刘迪身边的公司好友中有近十个人租了房,已经有好友租房住了两、三年。签约前,刘迪同样要求查看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非张某的名字。后来,刘迪向一位也向张某租房的同事求证,当时张某对她同事解释称,这是亲戚的房子,而自己则是自家家族企业的财务顾问。张某自称家里专门投资房产,在北京有一、两百套房,长辈年纪大了,然后他来帮长辈去打点房产做租赁。

看到身边有好友居住了几年没问题,刘迪也没再怀疑。

自如的房源一般都有统一风格的家具,但刘迪房子里的都是旧家具。直到自如管家上门,他才得知自己租住过的两套“张某的房子”实际是自如的房源。第二套房的自如管家告诉刘迪,张某签了两年的租赁合同,房租季付,目前张某支付的房租仅到11月初。目前,刘迪正在与自如协商续租事宜。

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打包

自如称正与租客积极沟通

受骗者自发建立的微信群已经有接近200人。“我们统计了一下,之前统计到150人左右的时候,(受骗金额)大概都有600多万,现在接近200人的话估计有近千万了。”

杨宇推测,中介平台之所以尚未和他沟通清退的事宜,是因为当前仍处在徐某支付的房租区间内。而另一些租客则直接被中介平台要求清退。

10月12日、10月13日,王涵(化名)连续两天在门口看到自如的告知函,被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搬走。察觉不对后,她立刻联系张某要求退房。

自如张贴的告知函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但直到20日,王涵仍没有收到退款,再度联系张某,对方已经失联。21日上午,同样向张某租房的同事告诉王涵,自己被中介找上门。意识到张某可能已经跑路,王涵赶回家打算取证据报警,却发现自家房门已经无法打开。警察赶到后进入家中,王涵发现自己所有的行李已经被打包,并贴上了“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些公司封存”的字样。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于有受骗者行李被强行上门打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认为,住建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也就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宋竟一认为,在本次租房风波中,实际使用人其实是弱势被骗一方,中介平台即使要解除合同要求腾房,也应该到法院诉讼走合法渠道。没有经过住户允许强行进入、换锁芯,被要求退出房屋仍不退出甚至暴力清退涉嫌违法。

据了解,此次事件涉及多家房产租赁中介平台和民宿租赁平台。

自如回应《每日经济新闻》称,目前排查到涉及房源约20余套,已组成专门团队与租客积极沟通,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推进事件有序解决。而斯维登则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并促成业主与现租客达成续租协议,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取证工作。但从维权微信群中租客们的发言来看,大多数租客对自如的回应并不认可。有租客表示:“(自如)没有任何积极沟通和帮助。”

一名房产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高进低出、年付收款的方式,尽管整体赔钱,但实际钱可能已经被转出。

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认为,张某的套现模式是个人行为,涉及不到这个行业。但站在中介角度,这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当前房源怎么管理、能否转租、如何识别以及出现跑路以后如何保障租客权益,这些是需要中介公司思考的。他认为,张某的行为带有很明显的诈骗属性,中介公司也缺少审核,租客本身是无辜的,出事后中介把责任推给租客肯定也不合规。中介公司自身在业务方面缺少审核,才使得这种不正当转租和跑路情况出现。

有租客表示,目前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报警,警方已立案。10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朝阳区花家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对方表示自己不掌握情况。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派出所一位民警表示,目前已经接到多位租客的报警,警方正在收集租客信息,着手调查。

律师:转租形成事实,

平台未尽监管责任

不少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或已涉嫌诈骗,而中介平台在这次事件中也负有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该事件中张某作为房屋中介,套取下游租客租金,并虚构将租金交付房东事实,卷钱跑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付建认为,中介平台将房屋批量出租于同一人时,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转租行为进行审慎审查,在明知租客转租时,就应当履行监管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等责任。

而关于转租行为,以自如的租房合同为例,在合同中,自如明确规定“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表示,首先,既然诸如自如等平台的合同中有关于“业主不同意租户再次转租”的条款,那么,当张某从该平台大批量租赁房屋时,其更应尽提醒义务。其次,平台作为专业的大型租赁平台,更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审慎核实张某批量租房的用途,并尽到监管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有租户表示“在自如知情的情况下,租户在房子里继续租住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付建律师认为这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姚志斗律师也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点,举证较难。原则上,只有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和房主口头同意转租并收取次承租人租金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出租人对转租事宜知情。

付建律师则认为,该事件中不仅上游中介是受害者,租客们也是受害者,且上游中介对房屋具有直接监管责任,其对张某转租本身就应当承担责任,更何况部分上游中介在明知情况下默许转租,甚至已经形成了合法转租的事实情况。所以,上游中介无权暴力清退租客,双方应当对目前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姚志斗表示,本案中,租户将租金支付给张某就应该视为支付给该平台,同时该平台也应按照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租户是受害者,在其已付房租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居住。平台未取得租金造成的损失不该由租户承担,其应向张某主张。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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