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节选

证据部分: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篡改伪造的

监控视频不是原始载体。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是拼凑而成,并非原始载体。申请人是专业视频技术研发人员,一审时就提交证据演示了监控视频的时间可以任意修改。腾讯虽然予以否认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证明腾讯的监控视频存在疑点。

监控视频内容不完整。即使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是原始载体,可每天的监控视频时间点都是中断的不连续,每天截取两段,10点到14点一段,14点到18点一段。腾讯代理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中称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可以由部门自行安排。也就是说如果安排在监控视频时间段以外,那么申请人存在在工位上班的可能。可腾讯没有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安排究竟是在哪个时间段,同时拒绝将完整的监控视频内容提交法院。

腾讯拒不提供全天24小时监控视频的真正原因是,那样会证明每天大量腾讯员工在18点后长时间加班到很晚。另外,在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期间之外的视频内容(即华有为上任前的监控视频),腾讯也应当一并提供。因为申请人被华有为构陷前的监控视频,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申请人真实的上下班、加班时间,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监控视频不能反映是申请人的影像。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中,申请人指出影像特别模糊。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时就提出无法清晰的辨认是自己的影像。在申请人自己都无法甄别的情况下,腾讯以及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不借助专业的技术就认定为申请人本人显然是缺乏证据以及过于主观的。

腾讯每天只提供8个小时监控视频,却要求申请人每天坐在工位的时间到8小时,根本不符合正常人的生活常识和逻辑。腾讯将申请人因休假(正常请假及调休)、午休、开会、培训、实验室测试、工作中的正常走动休息、茶水间、会议室讨论工作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腾讯提交的申请人在岗时长统计表,是基于腾讯伪造的每天8小时的工位监控视频统计,只要申请人离开座位,就算脱岗,这种基于伪造的监控视频证据而单方制作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更加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监控视频的时间可以任意修改,监控视频本身作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腾讯将申请人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是完全有违背正常逻辑的错误判断。申请人曾在一审的质证环节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做出明确的不予确认,但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断章取义的认为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以此判决申请人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错误认定。

所有监控系统每天的监控视频都是24小时,连续的,正常的监控视频是每天24小时一个文件。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故意每天截取两段,中断不连续,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根本无法证明真实日期和时间。申请人在一审时就演示证明,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是可以任意修改的。

腾讯提交的监控视频有极其严重的问题,可以证明是腾讯修改伪造的。光盘的文件,每天是两个,文件的修改日期时间信息,都是相差十几分钟,最多相差是一个多小时,证明这是腾讯刻意修改的。因为如果是正常的视频文件,10点到14点一个文件,14点到18点一个文件,两个文件时间信息应该相差4个小时。

腾讯提供的光盘,视频文件的时间信息、修改信息清晰表明,每个视频文件是隔几天后修改的。每张光盘的视频文件都可以看到修改的日期。比如2019年3月4日的视频文件,时间信息是2019年3月14日,中间隔了10天,代表视频不是原始视频。监控视频从开始录制,生成的都应该是当天的文件,比如3月4日的监控视频,生产文件的时间信息就是3月4日,如果拷贝也是3月4日,而拷贝文件并不会改变文件的时间信息。而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文件时间信息,非常明显全部被修改了,这也代表腾讯从一开始就一直有预谋的在偷录修改监控视频,隔几天就制作一次。腾讯长达32天伪造篡改监控视频,处心积虑构陷申请人。

任何人都不会记得自己具体某一天的工作状态。腾讯提供监控视频里,大部分时间很多工位都是空的没有人。然后腾讯根据监控视频,计算的在岗时长是人坐在座位上的时间,只要人离开座位就算脱岗,如此奇葩恶劣的方式计算在岗时长,也是创造中国司法历史,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可以仔细看腾讯制作的在岗时长统计表,很多间隔几分钟的起立都是算脱岗。

即使假设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是真实的,2019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八,腾讯开工日,全公司员工去腾讯滨海大厦领红包,春茗吃饭,一直是腾讯的传统,当天可以不上班,这个也被腾讯计算在岗时长为零。而且腾讯提供的2019年2月12日14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文件,是空的,根本打不开,如此严重的证据错误,腾讯的在岗时长同统计表上统计为零。

可以看到2019年2月18日整个上午该监控区域基本没人,直到11点39分以后,该区域的员工才陆续回来,显然该时段员工都去开会了,腾讯却将该时段申请人不在卡位作为缺勤的理由,在岗时长为零,真是低劣至极。还有根据腾讯提供的休假证据,申请人2019年2月20日下午、2019年3月26日下午各休假半天,2019年3月18日休病假一天,腾讯却在统计中没有进行标记扣除,反而是计入了申请人所有在岗时长中。腾讯明显是将申请人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该理由实在牵强完全不能让人信服。

而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庭审过程中明确表明对在岗时长统计表这份证据的质疑,我们仅仅认可这份在岗时长统计表是腾讯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每天八小时的监控视频单方面的做出的这一事实,而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断章取义申请人的意思,直接自由心证的认为申请人对在岗时长统计的真实性确认,从而判决申请人每天在岗时长不足8小时。腾讯每天提供八小时的监控视频,腾讯每天是12点到14点午休两个小时,还剩下6个小时,腾讯的意思是人坐在工位上必须不能动,才能满足10点到18点的每天在岗8小时。

腾讯单方面制作在岗时长统计表里,申请人平均在岗时间5到6个小时。试问哪一个正常的人类,而非机器人可以在腾讯这种计算方式下达到每天10点到18点,其中还包含2小时午休的情况下,在工位上的时长可以达到8小时的要求,试问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可以达到这种要求吗?如果认定这种方法是合理,那么是否是默认了腾讯具有可以任意开除任何员工的权利,而且法律也是认可其合法性的呢?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做法,竟然得到了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的支持,我们的倡导的依法治国是否已经沦为空谈,简直可悲、可笑。

#腾讯员工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腾讯##腾讯前员工追讨千万工资案终审宣判##最高法明确996严重违法##南山必胜客#

民事抗诉申请书节选

证据部分: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篡改伪造的

监控视频不是原始载体。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是拼凑而成,并非原始载体。申请人是专业视频技术研发人员,一审时就提交证据演示了监控视频的时间可以任意修改。腾讯虽然予以否认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证明腾讯的监控视频存在疑点。

监控视频内容不完整。即使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是原始载体,可每天的监控视频时间点都是中断的不连续,每天截取两段,10点到14点一段,14点到18点一段。腾讯代理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中称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可以由部门自行安排。也就是说如果安排在监控视频时间段以外,那么申请人存在在工位上班的可能。可腾讯没有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安排究竟是在哪个时间段,同时拒绝将完整的监控视频内容提交法院。

腾讯拒不提供全天24小时监控视频的真正原因是,那样会证明每天大量腾讯员工在18点后长时间加班到很晚。另外,在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期间之外的视频内容(即华有为上任前的监控视频),腾讯也应当一并提供。因为申请人被华有为构陷前的监控视频,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申请人真实的上下班、加班时间,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监控视频不能反映是申请人的影像。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中,申请人指出影像特别模糊。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时就提出无法清晰的辨认是自己的影像。在申请人自己都无法甄别的情况下,腾讯以及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不借助专业的技术就认定为申请人本人显然是缺乏证据以及过于主观的。

腾讯每天只提供8个小时监控视频,却要求申请人每天坐在工位的时间到8小时,根本不符合正常人的生活常识和逻辑。腾讯将申请人因休假(正常请假及调休)、午休、开会、培训、实验室测试、工作中的正常走动休息、茶水间、会议室讨论工作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腾讯提交的申请人在岗时长统计表,是基于腾讯伪造的每天8小时的工位监控视频统计,只要申请人离开座位,就算脱岗,这种基于伪造的监控视频证据而单方制作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更加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监控视频的时间可以任意修改,监控视频本身作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腾讯将申请人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是完全有违背正常逻辑的错误判断。申请人曾在一审的质证环节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做出明确的不予确认,但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断章取义的认为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以此判决申请人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错误认定。

所有监控系统每天的监控视频都是24小时,连续的,正常的监控视频是每天24小时一个文件。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故意每天截取两段,中断不连续,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根本无法证明真实日期和时间。申请人在一审时就演示证明,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是可以任意修改的。

腾讯提交的监控视频有极其严重的问题,可以证明是腾讯修改伪造的。光盘的文件,每天是两个,文件的修改日期时间信息,都是相差十几分钟,最多相差是一个多小时,证明这是腾讯刻意修改的。因为如果是正常的视频文件,10点到14点一个文件,14点到18点一个文件,两个文件时间信息应该相差4个小时。

腾讯提供的光盘,视频文件的时间信息、修改信息清晰表明,每个视频文件是隔几天后修改的。每张光盘的视频文件都可以看到修改的日期。比如2019年3月4日的视频文件,时间信息是2019年3月14日,中间隔了10天,代表视频不是原始视频。监控视频从开始录制,生成的都应该是当天的文件,比如3月4日的监控视频,生产文件的时间信息就是3月4日,如果拷贝也是3月4日,而拷贝文件并不会改变文件的时间信息。而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文件时间信息,非常明显全部被修改了,这也代表腾讯从一开始就一直有预谋的在偷录修改监控视频,隔几天就制作一次。腾讯长达32天伪造篡改监控视频,处心积虑构陷申请人。

任何人都不会记得自己具体某一天的工作状态。腾讯提供监控视频里,大部分时间很多工位都是空的没有人。然后腾讯根据监控视频,计算的在岗时长是人坐在座位上的时间,只要人离开座位就算脱岗,如此奇葩恶劣的方式计算在岗时长,也是创造中国司法历史,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可以仔细看腾讯制作的在岗时长统计表,很多间隔几分钟的起立都是算脱岗。

即使假设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是真实的,2019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八,腾讯开工日,全公司员工去腾讯滨海大厦领红包,春茗吃饭,一直是腾讯的传统,当天可以不上班,这个也被腾讯计算在岗时长为零。而且腾讯提供的2019年2月12日14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文件,是空的,根本打不开,如此严重的证据错误,腾讯的在岗时长同统计表上统计为零。

可以看到2019年2月18日整个上午该监控区域基本没人,直到11点39分以后,该区域的员工才陆续回来,显然该时段员工都去开会了,腾讯却将该时段申请人不在卡位作为缺勤的理由,在岗时长为零,真是低劣至极。还有根据腾讯提供的休假证据,申请人2019年2月20日下午、2019年3月26日下午各休假半天,2019年3月18日休病假一天,腾讯却在统计中没有进行标记扣除,反而是计入了申请人所有在岗时长中。腾讯明显是将申请人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该理由实在牵强完全不能让人信服。

而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庭审过程中明确表明对在岗时长统计表这份证据的质疑,我们仅仅认可这份在岗时长统计表是腾讯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每天八小时的监控视频单方面的做出的这一事实,而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断章取义申请人的意思,直接自由心证的认为申请人对在岗时长统计的真实性确认,从而判决申请人每天在岗时长不足8小时。腾讯每天提供八小时的监控视频,腾讯每天是12点到14点午休两个小时,还剩下6个小时,腾讯的意思是人坐在工位上必须不能动,才能满足10点到18点的每天在岗8小时。

腾讯单方面制作在岗时长统计表里,申请人平均在岗时间5到6个小时。试问哪一个正常的人类,而非机器人可以在腾讯这种计算方式下达到每天10点到18点,其中还包含2小时午休的情况下,在工位上的时长可以达到8小时的要求,试问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可以达到这种要求吗?如果认定这种方法是合理,那么是否是默认了腾讯具有可以任意开除任何员工的权利,而且法律也是认可其合法性的呢?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做法,竟然得到了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的支持,我们的倡导的依法治国是否已经沦为空谈,简直可悲、可笑。

#腾讯员工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腾讯##腾讯前员工追讨千万工资案终审宣判##最高法明确996严重违法##南山必胜客#

民事抗诉申请书节选

证据部分: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篡改伪造的

监控视频不是原始载体。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是拼凑而成,并非原始载体。申请人是专业视频技术研发人员,一审时就提交证据演示了监控视频的时间可以任意修改。腾讯虽然予以否认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证明腾讯的监控视频存在疑点。

监控视频内容不完整。即使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是原始载体,可每天的监控视频时间点都是中断的不连续,每天截取两段,10点到14点一段,14点到18点一段。腾讯代理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中称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可以由部门自行安排。也就是说如果安排在监控视频时间段以外,那么申请人存在在工位上班的可能。可腾讯没有说明申请人的工作安排究竟是在哪个时间段,同时拒绝将完整的监控视频内容提交法院。

腾讯拒不提供全天24小时监控视频的真正原因是,那样会证明每天大量腾讯员工在18点后长时间加班到很晚。另外,在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期间之外的视频内容(即华有为上任前的监控视频),腾讯也应当一并提供。因为申请人被华有为构陷前的监控视频,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申请人真实的上下班、加班时间,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监控视频不能反映是申请人的影像。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内容中,申请人指出影像特别模糊。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时就提出无法清晰的辨认是自己的影像。在申请人自己都无法甄别的情况下,腾讯以及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不借助专业的技术就认定为申请人本人显然是缺乏证据以及过于主观的。

腾讯每天只提供8个小时监控视频,却要求申请人每天坐在工位的时间到8小时,根本不符合正常人的生活常识和逻辑。腾讯将申请人因休假(正常请假及调休)、午休、开会、培训、实验室测试、工作中的正常走动休息、茶水间、会议室讨论工作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腾讯提交的申请人在岗时长统计表,是基于腾讯伪造的每天8小时的工位监控视频统计,只要申请人离开座位,就算脱岗,这种基于伪造的监控视频证据而单方制作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更加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监控视频的时间可以任意修改,监控视频本身作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腾讯将申请人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是完全有违背正常逻辑的错误判断。申请人曾在一审的质证环节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做出明确的不予确认,但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断章取义的认为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以此判决申请人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是对案件事实的严重错误认定。

所有监控系统每天的监控视频都是24小时,连续的,正常的监控视频是每天24小时一个文件。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故意每天截取两段,中断不连续,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根本无法证明真实日期和时间。申请人在一审时就演示证明,监控视频上显示的时间是可以任意修改的。

腾讯提交的监控视频有极其严重的问题,可以证明是腾讯修改伪造的。光盘的文件,每天是两个,文件的修改日期时间信息,都是相差十几分钟,最多相差是一个多小时,证明这是腾讯刻意修改的。因为如果是正常的视频文件,10点到14点一个文件,14点到18点一个文件,两个文件时间信息应该相差4个小时。

腾讯提供的光盘,视频文件的时间信息、修改信息清晰表明,每个视频文件是隔几天后修改的。每张光盘的视频文件都可以看到修改的日期。比如2019年3月4日的视频文件,时间信息是2019年3月14日,中间隔了10天,代表视频不是原始视频。监控视频从开始录制,生成的都应该是当天的文件,比如3月4日的监控视频,生产文件的时间信息就是3月4日,如果拷贝也是3月4日,而拷贝文件并不会改变文件的时间信息。而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文件时间信息,非常明显全部被修改了,这也代表腾讯从一开始就一直有预谋的在偷录修改监控视频,隔几天就制作一次。腾讯长达32天伪造篡改监控视频,处心积虑构陷申请人。

任何人都不会记得自己具体某一天的工作状态。腾讯提供监控视频里,大部分时间很多工位都是空的没有人。然后腾讯根据监控视频,计算的在岗时长是人坐在座位上的时间,只要人离开座位就算脱岗,如此奇葩恶劣的方式计算在岗时长,也是创造中国司法历史,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可以仔细看腾讯制作的在岗时长统计表,很多间隔几分钟的起立都是算脱岗。

即使假设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是真实的,2019年2月12日是正月初八,腾讯开工日,全公司员工去腾讯滨海大厦领红包,春茗吃饭,一直是腾讯的传统,当天可以不上班,这个也被腾讯计算在岗时长为零。而且腾讯提供的2019年2月12日14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文件,是空的,根本打不开,如此严重的证据错误,腾讯的在岗时长同统计表上统计为零。

可以看到2019年2月18日整个上午该监控区域基本没人,直到11点39分以后,该区域的员工才陆续回来,显然该时段员工都去开会了,腾讯却将该时段申请人不在卡位作为缺勤的理由,在岗时长为零,真是低劣至极。还有根据腾讯提供的休假证据,申请人2019年2月20日下午、2019年3月26日下午各休假半天,2019年3月18日休病假一天,腾讯却在统计中没有进行标记扣除,反而是计入了申请人所有在岗时长中。腾讯明显是将申请人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工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该理由实在牵强完全不能让人信服。

而申请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庭审过程中明确表明对在岗时长统计表这份证据的质疑,我们仅仅认可这份在岗时长统计表是腾讯公司依据其提供的每天八小时的监控视频单方面的做出的这一事实,而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却断章取义申请人的意思,直接自由心证的认为申请人对在岗时长统计的真实性确认,从而判决申请人每天在岗时长不足8小时。腾讯每天提供八小时的监控视频,腾讯每天是12点到14点午休两个小时,还剩下6个小时,腾讯的意思是人坐在工位上必须不能动,才能满足10点到18点的每天在岗8小时。

腾讯单方面制作在岗时长统计表里,申请人平均在岗时间5到6个小时。试问哪一个正常的人类,而非机器人可以在腾讯这种计算方式下达到每天10点到18点,其中还包含2小时午休的情况下,在工位上的时长可以达到8小时的要求,试问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可以达到这种要求吗?如果认定这种方法是合理,那么是否是默认了腾讯具有可以任意开除任何员工的权利,而且法律也是认可其合法性的呢?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做法,竟然得到了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的支持,我们的倡导的依法治国是否已经沦为空谈,简直可悲、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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