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刘诗诗和好姐妹杨幂差不多,自从新年以来,从工作室发布的内容来看,仅有一次代言活动,和一两次杂志拍摄,此外,都是工作室的日常发图。
在新年之后,刘诗诗只有一次引发全民热议,就是因为她与吴奇隆的婚变传闻。不可否认,她距离演员似乎越来越远,只有粉丝们仍然热衷于催她拼事业。
似乎是意识到这一点,刘诗诗在一次采访中透露,自己的新剧已有着落,再次重返古装市场。虽然古偶剧对于人到中年的85花来说,并非上佳之选。然而,对于热度逐渐下滑的85花们,有戏拍就是好消息。
在新年之后,刘诗诗只有一次引发全民热议,就是因为她与吴奇隆的婚变传闻。不可否认,她距离演员似乎越来越远,只有粉丝们仍然热衷于催她拼事业。
似乎是意识到这一点,刘诗诗在一次采访中透露,自己的新剧已有着落,再次重返古装市场。虽然古偶剧对于人到中年的85花来说,并非上佳之选。然而,对于热度逐渐下滑的85花们,有戏拍就是好消息。
#案件播报#【#不改备注被移出群聊算不算侵权#?】如今,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被告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该聊天群系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互联网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原告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并请群内成员互相提醒修改。7月20日,群内有成员称进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退群,并标记出来尚未修改名称的群成员头像,@ 被告林某提醒其应该将没有按照要求修改昵称的人清理出去。被告林某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请以上改名字,谢谢”。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群成员在原告该言论下回复,称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被告林某以管理员身份发布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楼号+房间号+姓名”,如果不备注,则请管理员清理,若干群成员相继发布言论,多数表示同意该规则,要求被告果断“踢人”。被告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原告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由于被告行使管理员职责,向全体群成员作出规则性通知时,被原告拒绝而引发。微信聊天群产生于互联网时代,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在涉案“某业主群”内,基于“成员应为小区业主”的先设性共识要素,被告与其他管理员创设并发布群规时已经明确要求实名制,并要求群成员以“楼号+房间号+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备注。该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要求而为,同时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此外,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故而原告是否在涉案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原告在该群主要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该聊天群系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互联网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原告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并请群内成员互相提醒修改。7月20日,群内有成员称进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退群,并标记出来尚未修改名称的群成员头像,@ 被告林某提醒其应该将没有按照要求修改昵称的人清理出去。被告林某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请以上改名字,谢谢”。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群成员在原告该言论下回复,称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被告林某以管理员身份发布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楼号+房间号+姓名”,如果不备注,则请管理员清理,若干群成员相继发布言论,多数表示同意该规则,要求被告果断“踢人”。被告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原告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由于被告行使管理员职责,向全体群成员作出规则性通知时,被原告拒绝而引发。微信聊天群产生于互联网时代,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在涉案“某业主群”内,基于“成员应为小区业主”的先设性共识要素,被告与其他管理员创设并发布群规时已经明确要求实名制,并要求群成员以“楼号+房间号+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备注。该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要求而为,同时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此外,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故而原告是否在涉案微信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原告在该群主要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浙江杭州,34岁女子收到一份装有寿衣的快递包裹,吓得魂飞魄散,找到寄件人,对方不告诉下单人的姓名。女子只有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寄件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案例来源:杭州钱塘区人民法院)
我们很多人,天天收快递,收到手软,如果某一天你收到一件“寿衣”,你会怎么样?
34岁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
王女士的日常工作地是杭州市钱塘区的一家五金市场。
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工作时,快递员送来一份包裹。
王女士打量了一下寄件地址,写着“河北省石家庄市太极县其他区”。她对这个地址有点陌生,再看寄件人:“XX”,这个人更加不熟悉。要是店里来的快递,她基本会有点印象。再看物品说明,没有描述内容。
王女士这下好奇了,实在想不起自己最近买了啥。
这是不是自己的东西呢,会不会搞错了?
王女士再次检查了一下包裹上的信息,上面明确记载着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地址。没错,就是寄给自己的。
于是王女士打开包裹,一看吓一跳,竟然是一件寿衣,这不是谁要诅咒自己早死吗?
谁会这么干?
王女士立即拨打寄件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拨通。
王女士害怕了起来,拿着包裹,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王女士通过多日与警方及邮政沟通后,最终取得了寄件人的真实姓名张某及手机号码。
然后王女士与张某取得联系,问张某为什么这么干,是谁叫她这么做的?
张某说自己是受客户委托行事,不能向王女士透露下单人的信息。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有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王女士说,在与邮政及与张某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张某是专门接受订单,向指定对象“报复”、邮寄“寿衣”等物品的人。
王女士认为,向活人邮寄“寿衣”的行为,具有诅咒他人“早死”等精神攻击性质,已严重侵扰自己的精神安宁。且自己不曾向张某告知过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更未曾同意张某向自己邮寄“寿衣”。
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
张某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未作答辩。
王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快递包裹、寿衣、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包裹,快递单上载有王女士姓名、电话、工作地点等个人私密信息。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王女士上述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其正当性,且其邮寄的物品本身具有特殊的含义,易让人产生消极的联想,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困扰。故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寿衣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现在王女士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第1032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规定,判决如下:
1、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张某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张某承担);
2、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
我们应该能想象得出王女士打开这个包裹时的惊恐。
按照常理,给王女士寄送包裹的人,肯定与王女士有纠葛,想通过这种手段来“惩罚”王女士。这人是谁,王女士不得而知。
王女士本想揪出这个人,可是张某拒不合作。所以王女士以侵犯隐私权起诉张某,实在是无奈之举,问题并没有真正有效解决。
不过有什么纠纷,大家摆上桌面来谈不就可以了吗?对方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实在不是什么高明之处。如果张某说出了他的名字,又该如何收场呢。
你怎么看这事呢?欢迎留言讨论。
(图片仅为示意,非事发物品)
(案例来源:杭州钱塘区人民法院)
我们很多人,天天收快递,收到手软,如果某一天你收到一件“寿衣”,你会怎么样?
34岁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
王女士的日常工作地是杭州市钱塘区的一家五金市场。
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工作时,快递员送来一份包裹。
王女士打量了一下寄件地址,写着“河北省石家庄市太极县其他区”。她对这个地址有点陌生,再看寄件人:“XX”,这个人更加不熟悉。要是店里来的快递,她基本会有点印象。再看物品说明,没有描述内容。
王女士这下好奇了,实在想不起自己最近买了啥。
这是不是自己的东西呢,会不会搞错了?
王女士再次检查了一下包裹上的信息,上面明确记载着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地址。没错,就是寄给自己的。
于是王女士打开包裹,一看吓一跳,竟然是一件寿衣,这不是谁要诅咒自己早死吗?
谁会这么干?
王女士立即拨打寄件人的电话号码,无法拨通。
王女士害怕了起来,拿着包裹,立即前往派出所报警。
王女士通过多日与警方及邮政沟通后,最终取得了寄件人的真实姓名张某及手机号码。
然后王女士与张某取得联系,问张某为什么这么干,是谁叫她这么做的?
张某说自己是受客户委托行事,不能向王女士透露下单人的信息。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有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王女士说,在与邮政及与张某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张某是专门接受订单,向指定对象“报复”、邮寄“寿衣”等物品的人。
王女士认为,向活人邮寄“寿衣”的行为,具有诅咒他人“早死”等精神攻击性质,已严重侵扰自己的精神安宁。且自己不曾向张某告知过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更未曾同意张某向自己邮寄“寿衣”。
张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
张某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未作答辩。
王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快递包裹、寿衣、短信记录、通话记录、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包裹,快递单上载有王女士姓名、电话、工作地点等个人私密信息。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王女士上述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其正当性,且其邮寄的物品本身具有特殊的含义,易让人产生消极的联想,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困扰。故张某向王女士邮寄寿衣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现在王女士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女士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其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79条、第995条、第1032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规定,判决如下:
1、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如张某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张某承担);
2、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
我们应该能想象得出王女士打开这个包裹时的惊恐。
按照常理,给王女士寄送包裹的人,肯定与王女士有纠葛,想通过这种手段来“惩罚”王女士。这人是谁,王女士不得而知。
王女士本想揪出这个人,可是张某拒不合作。所以王女士以侵犯隐私权起诉张某,实在是无奈之举,问题并没有真正有效解决。
不过有什么纠纷,大家摆上桌面来谈不就可以了吗?对方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实在不是什么高明之处。如果张某说出了他的名字,又该如何收场呢。
你怎么看这事呢?欢迎留言讨论。
(图片仅为示意,非事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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