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宣判#】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诉请要求上交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认为,原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原告2017年至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将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 )
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厦华电子股票予以摘牌,股票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诉请要求上交所撤销《终止上市决定》。
上交所认为,原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原告2017年至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将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报 )
【马鞍山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总支开展“支部书记上党课”活动】按照省行业党委部署要求,马鞍山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总支积极开展“支部书记上党课”优秀党课评选活动。经省行业党委评定,马鞍山市行业党总支荣获“优秀组织奖”;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皖江分所党支部荣获“支部书记上党课”竞赛“一等奖”;其他党支部分获三等奖和鼓励奖。
2022年浦东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浦东新区支持生物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我委组织实施2022年度浦东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生物医药、新材料企业。
二、申报渠道
浦东新区各片区管理局、镇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核推荐。
三、申报条件
专题一:支持创新药械研发
对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开发、上市,给予支持。
1、对企业新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研究的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2、对获得注册批件,并在本地实现生产或由新区单位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一类新药和二类新药,给予相应支持。
3、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相应支持。
4、对首次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上市,并在新区生产或由新区企业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医疗器械(含三类诊断试剂),给予相应支持。
专题二:鼓励产业链协同联动
对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采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的,给予相应支持。
5、对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前,委托本地企业生产的临床用样品(药物)和临床用样机(器械)的试生产费用,对研发企业和承担无关联企业生产工艺研发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6、对药品获批上市或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证后一年内委托本地企业生产的合同金额,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相应无关联受托生产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7、对药品获批上市或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证后一年内委托区外企业生产的合同金额,符合相关条件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给予相应支持。
8、对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专题三:市级产业化专项配套
对获得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上海市新材料首批次立项支持的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且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到位的,给予相应配套。
四、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需登录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10时至2022年9月23日16时。
2022年9月23日16时起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2、各片区管理局、镇按照要求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合格的项目清单、推荐意见由各片区管理局、镇于2022年9月28日-30日10:00-16:00统一报送至浦东新区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五、申报材料
网上填报,上传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件。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10M,可提交多个文件。
1、《2022年度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生物医药专项资助申请表》;
2、按照系统提示,根据相应专题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4、申请本资助的项目产品未获得市级、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及公司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创薪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理发布
来源: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浦东新区支持生物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操作细则》,我委组织实施2022年度浦东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生物医药、新材料企业。
二、申报渠道
浦东新区各片区管理局、镇受理申报并进行审核推荐。
三、申报条件
专题一:支持创新药械研发
对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创新药物开发、上市,给予支持。
1、对企业新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研究的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2、对获得注册批件,并在本地实现生产或由新区单位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一类新药和二类新药,给予相应支持。
3、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相应支持。
4、对首次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批上市,并在新区生产或由新区企业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医疗器械(含三类诊断试剂),给予相应支持。
专题二:鼓励产业链协同联动
对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采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委托开展研发生产活动的,给予相应支持。
5、对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前,委托本地企业生产的临床用样品(药物)和临床用样机(器械)的试生产费用,对研发企业和承担无关联企业生产工艺研发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6、对药品获批上市或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证后一年内委托本地企业生产的合同金额,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相应无关联受托生产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
7、对药品获批上市或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证后一年内委托区外企业生产的合同金额,符合相关条件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给予相应支持。
8、对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专题三:市级产业化专项配套
对获得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上海市新材料首批次立项支持的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且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到位的,给予相应配套。
四、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需登录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10时至2022年9月23日16时。
2022年9月23日16时起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2、各片区管理局、镇按照要求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合格的项目清单、推荐意见由各片区管理局、镇于2022年9月28日-30日10:00-16:00统一报送至浦东新区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五、申报材料
网上填报,上传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件。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10M,可提交多个文件。
1、《2022年度浦东新区促进重点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生物医药专项资助申请表》;
2、按照系统提示,根据相应专题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4、申请本资助的项目产品未获得市级、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及公司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创薪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理发布
来源: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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