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公告】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经研究并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原定于3月12日在我市举行的2022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并至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一并组织实施,本次笔试受影响考生已通过的笔试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半年。本次笔试报名费将按原缴费渠道全额退回。
连云港考区受本次笔试取消影响的考生,可先参加江苏省内各地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被确定为拟聘用人选的,待参加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准予办理事业单位录用入编手续。如未能如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规定,则自动丧失已获得的中小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资格。
因取消考试给考生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连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学校防控组
2022年3月6日
连云港考区受本次笔试取消影响的考生,可先参加江苏省内各地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被确定为拟聘用人选的,待参加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准予办理事业单位录用入编手续。如未能如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规定,则自动丧失已获得的中小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资格。
因取消考试给考生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连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学校防控组
2022年3月6日
【郑州41号通告:严厉查处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22年41号)
为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出20种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https://t.cn/RxBHUwf
(2022年41号)
为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出20种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https://t.cn/RxBHUwf
【转扩!#郑州发布41号通告严查20种行为#】为推动郑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出20种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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