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继续加强社会面管控的公告 (2022年第89号) 】根据我市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争取尽快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国庆节假期后继续加强对社会面的管控。
一、管控时间从10月8日0时起,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形势确定。
二、管控范围为城四区及土左旗金川区域。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从事特殊性质的工作岗位外,实行居家办公。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暂缓开学、开园,大中专院校封闭管理。
五、公交车、出租车(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除外)、网约车暂停营运,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凭证通行。
六、除民生保障、物资保供等维护社会基本运行和核心功能的单位外,其他经营场所暂停开放或经营。
七、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核酸检测,广大居民群众要主动配合完成核酸采集,确保“应检必检”,对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实施“青城码”弹窗提醒。#呼和浩特疫情#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7日
一、管控时间从10月8日0时起,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形势确定。
二、管控范围为城四区及土左旗金川区域。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从事特殊性质的工作岗位外,实行居家办公。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暂缓开学、开园,大中专院校封闭管理。
五、公交车、出租车(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除外)、网约车暂停营运,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凭证通行。
六、除民生保障、物资保供等维护社会基本运行和核心功能的单位外,其他经营场所暂停开放或经营。
七、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核酸检测,广大居民群众要主动配合完成核酸采集,确保“应检必检”,对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实施“青城码”弹窗提醒。#呼和浩特疫情#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7日
#内蒙古疫情速报# 【呼和浩特89号公告发布,居家办公,暂缓开学】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继续加强社会面管控的公告 (2022年第89号)
根据我市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争取尽快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国庆节假期后继续加强对社会面的管控。
一、管控时间从10月8日0时起,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形势确定。
二、管控范围为城四区及土左旗金川区域。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从事特殊性质的工作岗位外,实行居家办公。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暂缓开学、开园,大中专院校封闭管理。
五、公交车、出租车(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除外)、网约车暂停营运,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凭证通行。
六、除民生保障、物资保供等维护社会基本运行和核心功能的单位外,其他经营场所暂停开放或经营。
七、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核酸检测,广大居民群众要主动配合完成核酸采集,确保“应检必检”,对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实施“青城码”弹窗提醒。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7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继续加强社会面管控的公告 (2022年第89号)
根据我市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争取尽快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国庆节假期后继续加强对社会面的管控。
一、管控时间从10月8日0时起,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形势确定。
二、管控范围为城四区及土左旗金川区域。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从事特殊性质的工作岗位外,实行居家办公。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暂缓开学、开园,大中专院校封闭管理。
五、公交车、出租车(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除外)、网约车暂停营运,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凭证通行。
六、除民生保障、物资保供等维护社会基本运行和核心功能的单位外,其他经营场所暂停开放或经营。
七、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核酸检测,广大居民群众要主动配合完成核酸采集,确保“应检必检”,对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实施“青城码”弹窗提醒。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7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尖锐湿疣[超话]#【患者提问】如果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有性病,但是还和我发生关系,并且是引诱发生的,请问她属于违法行为吗?
【医生回答】根据我国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三条: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RJPdpYo
【医生回答】根据我国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三条: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s://t.cn/RJPdp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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