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若银价下落,而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又同时减少,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铸币含银量的变动比英格兰大得多,而法兰西又比苏格兰大得更多。所以,这两国昔日报有价值的地租,现在几乎全无价值可言。
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等量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似更可能购买等量劳动。所以,等量谷物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更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实价格,换言之,使有谷物者,更可能以等量谷物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我只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
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等量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似更可能购买等量劳动。所以,等量谷物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更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实价格,换言之,使有谷物者,更可能以等量谷物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我只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
善导楷定,入涅槃之义
有人依据《观音授记经》中有关阿弥陀佛入涅槃的部分经文,而误判阿弥陀佛是化身佛,极乐世界是化身土,也就是说阿弥陀佛所谓无量寿,非真无量,是有量的无量,因为如果是报身佛,是有始无终,不会入灭的。
关于这个误判,道绰大师《安乐集》上卷第一大门的第七解释说:
此是报身示现隐没相,非灭度也。彼《经》(意)云“阿弥陀佛入涅槃后,复有深厚善根众生还见如故”,即其证也。
又,《宝性论》(卷四意)云“报身有五种相:说法及可见,诸业不休息,及休息隐没,示现不实体”,即其证也。
道绰大师同样引用《观音授记经》之说指出“深厚善根众生还见如故”,以及《宝性论》等,以这一经一论之文,证明阿弥陀佛并非入灭(命终),而是“示现隐没相”,因为若是深厚善根的众生往生极乐世界,还是能够常见阿弥陀佛。说明见与不见是因众生根机不同,有的见入灭,有的不见入灭,薄少善根的众生,不能见阿弥陀佛;深厚善根的众生,则能常见阿弥陀佛。缘此可知,问题全在于众生根机之深浅有别,与弥陀报身之永不入灭全然无关。
所谓“深厚善根的众生”是指念佛的众生,也就是《观音授记经》所说的“有诸菩萨,得念佛三昧,常见阿弥陀佛”。所以道绰大师在《安乐集》第四大门就说“唯有一向专念阿弥陀佛往生者,常见弥陀现在不灭”,这是指专念弥陀佛名的人是深厚善根众生,反显非专念弥陀佛名而自力杂修诸行回向往生者,是薄少善根众生。
因此接着引用《宝性论》所说“报身五种相”,以其中的“示现隐没相”作为证明。什么是隐没相?比如,某人从这个房间走到隔壁房间,如同从这个房间隐没了,但并不代表此人没有了;又像玩捉迷藏,拿一个桶子一盖,不见了,是隐没了。虽现隐没相,但其实其人还是存在的。
《宝性论》即是《究竟一乘宝性论》,此文出自《宝性论》卷四〈身转清净成菩提品第八〉,其文说:
受乐佛如是,神通力自在,此神力自在,略说有五种:说法及可见,诸业不休息,及休息隐没,示现不实体,是名要略说。
此文是赞叹佛法身、报身、化身三身之中的报身之德能,文中之“受乐佛”是指报身佛,报身佛神力自在之事,以五种相状概略说明。五种相是:说法相、可见相、诸业不休息相、休息隐没相、示现不实体相。这是五种不同的示现,都是指报身。
一、说法相:相对于法身不说法,报身是为众生而说法,如《阿弥陀经》说阿弥陀佛“今现在说法”。
二、可见相:相对于法身无色无形之不可见,报身是有相好庄严之可见。
三、诸业不休息相:报身有始无终,大悲救度众生的利他事业,尽未来际永无止息。
四、休息隐没相:为了众生暂时随缘示现隐没。这是针对尚未成熟的根机,摄化的另一种方法,也是显示报身任运无造作的功能力用。
五、示现不实体相:示现不实即是指八相示现的化身佛,报身常住的当体,具有八相示现的功用。也就是八相示现的化身佛之种种功能,都是报身佛之相状。
要而言之,五种相之中,前二相是与法身相对而显示报身的性格,次二是显示报身的摄化,后一是就显示化身,以明常起其用。总之,这五种相无非都是在于诠释、彰显报身之德。
因这五种相是报身自在的功用,适切引用其中的“示现隐没相”,正可成立弥陀是报身的理由。道绰大师着眼于此以会通《观音授记经》,何以《观音授记经》弥陀入涅槃非真灭度;若了解“示现隐没相”,则依据《观音授记经》所说“有诸菩萨,得念佛三昧,常见阿弥陀佛”,便知并非所有往生者都见入灭,既然说“有常见阿弥陀佛”的众生,自然地就可以断定见入灭的,是未得念佛三昧之未熟众生的机感。因此 ,并恳切劝导众生都要专称弥陀佛名。
关于入涅槃之义,前面道绰大师已经引用一经一论提出有力的辩证,之后,善导大师再以另一种角度,进一步以大乘般若学的观点解释这个问题。先提问说:
问曰:既言报者,报身常住,永无生灭。何故《观音授记经》说“阿弥陀佛亦有入涅槃时”?此之一义,若为通释?
有人问:报身常住,永无生灭,为什么《观音授记经》说,阿弥陀佛有入涅槃时?既入涅槃即非常住,既非常住即非报身。对这样的提问,首先语带严厉的批驳,并结论性地回答说:
答曰:入、不入义者,唯是诸佛境界,尚非三乘浅智所窥,岂况小凡辄能知也?虽然,必欲知者,敢引佛经以为明证。何者?
意思是说,报身是常住不生不灭的,本身就是涅槃的境界,亦即佛就是涅槃。既然佛是涅槃,就不存在“入涅槃”的问题,若有,也是佛的境界。佛能观机逗教,随顺机宜,引导众生往生净土以成佛道,如《观经疏‧序分义》所说“隐显随机,望存化益”,这不是声闻、缘觉或菩萨所能够测度的,如《无量寿经》所说“如来智慧海,深广无涯底,二乘非所测,唯佛独明了”,何况无明的凡夫?“小凡”指的是依《观音授记经》而主张弥陀是化佛,极乐是化土的人。
接着引用《大品般若经》第二十九卷所说的经文作为证明,其中一段说:
诸法平等,非声闻作,非辟支佛作,非诸菩萨摩诃萨作,非诸佛作。有佛无佛,诸法性常空,性空即是涅槃。
诸法平等,诸法就是万法,世间法与出世间法都包含在内。诸法都是因缘和合,没有自性,没有实体,本身就是空相,所谓“诸法空相”,既是诸法空相,所以诸法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差别。空相就是性空之相,因此,世间法之善恶报应、三世因果、六道轮回;出世间的一切,所谓四念处、八圣道、十力、十八不共法以及阿罗汉、菩萨、诸佛世尊等,也都是性空。世间、出世间一切诸法既然都是性空,当然就是没有差别,无差别就叫作“平等”。所以说“诸法平等”。
既然诸法平等,当然涅槃也与诸法平等无差别,都是性空。这种诸法平等性空,是诸法本来面目,不是声闻所造作,不是辟支佛所造作,不是诸菩萨所造作,也不是十方诸佛所造作的。证悟空性,还万法性空的本来面目,也就是涅槃。
佛之为佛,在于他证悟到诸法性空的实相,与实相冥合为一。也就是说,佛便是涅槃。既然佛是涅槃,哪里还存在什么“入涅槃”的问题呢?若有也是佛为了度众的一种权巧方便的示现,并非佛就是那样。
因此善导大师最后结论说:
今既以斯圣教验知,弥陀定是报也,纵使后入涅槃,其义无妨。
诸有智者,应知。
意思是说,前面所引《大乘同性论》、《无量寿经》、《观无量寿经》,及现在所引用的《大品般若经》,都充分地证明阿弥陀佛是报身,弥陀净土是报土,这是一个根本问题。至于阿弥陀佛将来入不入涅槃,那是另一个权宜、方便问题。
所以,即使为了度化另一类的众生,而随宜方便说入涅槃,对于无生无灭、永恒常住的报身之实义,全不妨碍,亦不影响阿弥陀佛是报身常住、永无生灭的事实真相。
——《净土宗教理的核心》
有人依据《观音授记经》中有关阿弥陀佛入涅槃的部分经文,而误判阿弥陀佛是化身佛,极乐世界是化身土,也就是说阿弥陀佛所谓无量寿,非真无量,是有量的无量,因为如果是报身佛,是有始无终,不会入灭的。
关于这个误判,道绰大师《安乐集》上卷第一大门的第七解释说:
此是报身示现隐没相,非灭度也。彼《经》(意)云“阿弥陀佛入涅槃后,复有深厚善根众生还见如故”,即其证也。
又,《宝性论》(卷四意)云“报身有五种相:说法及可见,诸业不休息,及休息隐没,示现不实体”,即其证也。
道绰大师同样引用《观音授记经》之说指出“深厚善根众生还见如故”,以及《宝性论》等,以这一经一论之文,证明阿弥陀佛并非入灭(命终),而是“示现隐没相”,因为若是深厚善根的众生往生极乐世界,还是能够常见阿弥陀佛。说明见与不见是因众生根机不同,有的见入灭,有的不见入灭,薄少善根的众生,不能见阿弥陀佛;深厚善根的众生,则能常见阿弥陀佛。缘此可知,问题全在于众生根机之深浅有别,与弥陀报身之永不入灭全然无关。
所谓“深厚善根的众生”是指念佛的众生,也就是《观音授记经》所说的“有诸菩萨,得念佛三昧,常见阿弥陀佛”。所以道绰大师在《安乐集》第四大门就说“唯有一向专念阿弥陀佛往生者,常见弥陀现在不灭”,这是指专念弥陀佛名的人是深厚善根众生,反显非专念弥陀佛名而自力杂修诸行回向往生者,是薄少善根众生。
因此接着引用《宝性论》所说“报身五种相”,以其中的“示现隐没相”作为证明。什么是隐没相?比如,某人从这个房间走到隔壁房间,如同从这个房间隐没了,但并不代表此人没有了;又像玩捉迷藏,拿一个桶子一盖,不见了,是隐没了。虽现隐没相,但其实其人还是存在的。
《宝性论》即是《究竟一乘宝性论》,此文出自《宝性论》卷四〈身转清净成菩提品第八〉,其文说:
受乐佛如是,神通力自在,此神力自在,略说有五种:说法及可见,诸业不休息,及休息隐没,示现不实体,是名要略说。
此文是赞叹佛法身、报身、化身三身之中的报身之德能,文中之“受乐佛”是指报身佛,报身佛神力自在之事,以五种相状概略说明。五种相是:说法相、可见相、诸业不休息相、休息隐没相、示现不实体相。这是五种不同的示现,都是指报身。
一、说法相:相对于法身不说法,报身是为众生而说法,如《阿弥陀经》说阿弥陀佛“今现在说法”。
二、可见相:相对于法身无色无形之不可见,报身是有相好庄严之可见。
三、诸业不休息相:报身有始无终,大悲救度众生的利他事业,尽未来际永无止息。
四、休息隐没相:为了众生暂时随缘示现隐没。这是针对尚未成熟的根机,摄化的另一种方法,也是显示报身任运无造作的功能力用。
五、示现不实体相:示现不实即是指八相示现的化身佛,报身常住的当体,具有八相示现的功用。也就是八相示现的化身佛之种种功能,都是报身佛之相状。
要而言之,五种相之中,前二相是与法身相对而显示报身的性格,次二是显示报身的摄化,后一是就显示化身,以明常起其用。总之,这五种相无非都是在于诠释、彰显报身之德。
因这五种相是报身自在的功用,适切引用其中的“示现隐没相”,正可成立弥陀是报身的理由。道绰大师着眼于此以会通《观音授记经》,何以《观音授记经》弥陀入涅槃非真灭度;若了解“示现隐没相”,则依据《观音授记经》所说“有诸菩萨,得念佛三昧,常见阿弥陀佛”,便知并非所有往生者都见入灭,既然说“有常见阿弥陀佛”的众生,自然地就可以断定见入灭的,是未得念佛三昧之未熟众生的机感。因此 ,并恳切劝导众生都要专称弥陀佛名。
关于入涅槃之义,前面道绰大师已经引用一经一论提出有力的辩证,之后,善导大师再以另一种角度,进一步以大乘般若学的观点解释这个问题。先提问说:
问曰:既言报者,报身常住,永无生灭。何故《观音授记经》说“阿弥陀佛亦有入涅槃时”?此之一义,若为通释?
有人问:报身常住,永无生灭,为什么《观音授记经》说,阿弥陀佛有入涅槃时?既入涅槃即非常住,既非常住即非报身。对这样的提问,首先语带严厉的批驳,并结论性地回答说:
答曰:入、不入义者,唯是诸佛境界,尚非三乘浅智所窥,岂况小凡辄能知也?虽然,必欲知者,敢引佛经以为明证。何者?
意思是说,报身是常住不生不灭的,本身就是涅槃的境界,亦即佛就是涅槃。既然佛是涅槃,就不存在“入涅槃”的问题,若有,也是佛的境界。佛能观机逗教,随顺机宜,引导众生往生净土以成佛道,如《观经疏‧序分义》所说“隐显随机,望存化益”,这不是声闻、缘觉或菩萨所能够测度的,如《无量寿经》所说“如来智慧海,深广无涯底,二乘非所测,唯佛独明了”,何况无明的凡夫?“小凡”指的是依《观音授记经》而主张弥陀是化佛,极乐是化土的人。
接着引用《大品般若经》第二十九卷所说的经文作为证明,其中一段说:
诸法平等,非声闻作,非辟支佛作,非诸菩萨摩诃萨作,非诸佛作。有佛无佛,诸法性常空,性空即是涅槃。
诸法平等,诸法就是万法,世间法与出世间法都包含在内。诸法都是因缘和合,没有自性,没有实体,本身就是空相,所谓“诸法空相”,既是诸法空相,所以诸法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差别。空相就是性空之相,因此,世间法之善恶报应、三世因果、六道轮回;出世间的一切,所谓四念处、八圣道、十力、十八不共法以及阿罗汉、菩萨、诸佛世尊等,也都是性空。世间、出世间一切诸法既然都是性空,当然就是没有差别,无差别就叫作“平等”。所以说“诸法平等”。
既然诸法平等,当然涅槃也与诸法平等无差别,都是性空。这种诸法平等性空,是诸法本来面目,不是声闻所造作,不是辟支佛所造作,不是诸菩萨所造作,也不是十方诸佛所造作的。证悟空性,还万法性空的本来面目,也就是涅槃。
佛之为佛,在于他证悟到诸法性空的实相,与实相冥合为一。也就是说,佛便是涅槃。既然佛是涅槃,哪里还存在什么“入涅槃”的问题呢?若有也是佛为了度众的一种权巧方便的示现,并非佛就是那样。
因此善导大师最后结论说:
今既以斯圣教验知,弥陀定是报也,纵使后入涅槃,其义无妨。
诸有智者,应知。
意思是说,前面所引《大乘同性论》、《无量寿经》、《观无量寿经》,及现在所引用的《大品般若经》,都充分地证明阿弥陀佛是报身,弥陀净土是报土,这是一个根本问题。至于阿弥陀佛将来入不入涅槃,那是另一个权宜、方便问题。
所以,即使为了度化另一类的众生,而随宜方便说入涅槃,对于无生无灭、永恒常住的报身之实义,全不妨碍,亦不影响阿弥陀佛是报身常住、永无生灭的事实真相。
——《净土宗教理的核心》
“没完没了”让真相水落石出
作者:章雪松 蒋长顺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没想到被告人会上诉,二审中一名被告人翻供,另一个顺势翻供,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承办人向我汇报时嘟囔了一句:“这案子,还没完没了了。”我笑了笑说:“别发牢骚了,如果案件存在瑕疵,就算当事人偃旗息鼓,我们也应该‘没完没了’下去,直到水落石出的那天。这个案子,我来主办吧。”
从案情提出一个假设
我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复核,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程某和方某都无正当职业,一个是混迹于湖北宜昌的扒手,一个是流窜在重庆奉节的惯偷,程某因街头扒窃3次被判入狱,方某则因入户盗窃4次入狱服刑,二人在最近一次同监服刑时熟识起来。2021年春节期间,程某把方某约到宜昌,二人租车窜至枝江某小区。第二天,该小区两名住户报案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及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小区监控录像里出现程某和方某同进同出的身影。
方某作案后当天即离开宜昌,程某最先被抓获归案。面对监控录像里的自己,他坚称到枝江是来见“网友”的,直到警方从其随身携带的73张百元现金中查出有65张的冠字号码与被盗现金的冠字号码一致,他才吞吞吐吐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于共犯方某,程某供述:“我俩都是小偷,我喊他来搞事,他应该知道来搞什么事……我偷到钱了,返程时在车上分给他3000块。”
二审中,程某翻供,声称方某对这次盗窃行动并不知情。已经“四进宫”的方某对此心领神会,也改变之前的供述,表示自己对案发当天的事情一概“记不清了”。
这两个人同车同路同进同出,怎么可能一个人偷东西,另一个人不知情呢?我心想,程某是要把两个人一起做的事都揽在自己身上,其言语细节中必然会有漏洞。考虑到方某有技术开锁的特殊前科,我们提出一个大胆假设:程某要么不会开锁,要么会而不精,他与方某同来枝江就是想利用其开锁技术。
客观事实就摆在那里
为了验证这个假设,我建议公安侦查人员带程某重新指认一次现场。指认当天,我们全程参与,并提醒公安民警全部佩戴执法记录仪,目的就是要确定程某在案件中的真实作用。
果不其然,程某对当日门锁是否反锁、离开后是否再次反锁等细节的交代,与被盗失主的回忆均不一致。他对被盗两户人家的室内情况也不熟悉,且不能准确指认被盗财物原存放位置。由此基本可以肯定,案件不是他一人单独所为。
为“还原”案件事实,我建议对程某做侦查实验,以进一步获取再生证据,得到公安机关采纳。在商定实验方案时,我们建议邀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给予指导,并作为专家证人在场见证。
侦查实验的情景与我们事先的预判一模一样。当侦查人员将案发时被盗住户用的A级锁,混在另一些锁里让程某辨认,程某不能识别锁具类型。侦查人员又提供了用于技术开锁的全套专用工具让程某辨认,程某表示只使用过其中的3样。侦查人员让程某用这3样工具打开锁具,程某几次尝试均告失败。面对实验结果,程某辩称工具不配套,不可能打开这些锁具。这时,我们请在场的专家证人指明其开锁的技术错误,并用同样工具将3把A级锁逐一打开,程某一时无语。
事实摆在眼前,程某终于放弃幻想,交代作案时是由方某技术开锁并入室盗窃,他负责在楼道里“望风”。然而,面对同样的证据,方某仍无动于衷,坚称自己被诬告陷害,反而要求检察机关还其清白。
要口服,更要心服
案件办到这里,将程、方二人绳之以法已无悬念。但对这两名盗窃惯犯,如果不能让他们从心底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再判多少次刑,将来还可能“重操旧业”,还会伺机翻供。我决定把庭审的功夫下得更足一些。
开庭当天,方某被押到法庭候审室就开始装病。好在我们提前准备了120急救“绿色通道”,及时揭穿了其骗人把戏。针对两名被告人一个认罪一个不认罪的情况,我们申请对程、方二人进行交叉讯问。总共8轮交叉讯问中,程某的一五一十如实供述与方某的矢口抵赖语无伦次形成鲜明对比。
为强化证据的直观性,我们在举证环节采取组合示证方式,当庭播放了程、方二人同进同出案发地点的监控视频,以及程某重新指认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还一并出示了其他证据。因程某重新指认现场时有多台执法记录仪同步工作,我们在剪辑中始终保持最佳角度和最优画面,充分展现了程某当时的神态表情动作,颇有现场直播效果。播放侦查实验同步录音录像时,我们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同步解说,专家就侦查实验能否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
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方某从一开始百般辩解,到沉默不语,再到失声痛哭,心理防线彻底瓦解。我抓住时机,再次苦口婆心劝告两名被告人正视事实、敬畏法律、认罪认罚。“在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盗窃犯罪已是穷途末路。程、方二人都曾有过幸福家庭,现在都因盗窃犯罪屡教不改而处在崩溃边缘。家中未成年人尚在求学阶段,身为人夫、人父,不为家庭遮风挡雨,不为孩子当好榜样,其家人所受的伤害不比损失财产的被害人更深更久更重吗?程、方二人若非铁石心肠,当以此案为戒,力争早归正途。”
经过认罪认罚教育,程、方二人如实交代了此次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面对我们重新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二人当庭表示接受,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6月30日,枝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人均未上诉。
该案没有追回多少赃款,但当我把案件结果通报给两户失主时,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现在终于敢放心出门了。”
“没完没了”是为了办好一起案件,更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少一些没完没了的麻烦。
作者:章雪松 蒋长顺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没想到被告人会上诉,二审中一名被告人翻供,另一个顺势翻供,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承办人向我汇报时嘟囔了一句:“这案子,还没完没了了。”我笑了笑说:“别发牢骚了,如果案件存在瑕疵,就算当事人偃旗息鼓,我们也应该‘没完没了’下去,直到水落石出的那天。这个案子,我来主办吧。”
从案情提出一个假设
我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复核,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程某和方某都无正当职业,一个是混迹于湖北宜昌的扒手,一个是流窜在重庆奉节的惯偷,程某因街头扒窃3次被判入狱,方某则因入户盗窃4次入狱服刑,二人在最近一次同监服刑时熟识起来。2021年春节期间,程某把方某约到宜昌,二人租车窜至枝江某小区。第二天,该小区两名住户报案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及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小区监控录像里出现程某和方某同进同出的身影。
方某作案后当天即离开宜昌,程某最先被抓获归案。面对监控录像里的自己,他坚称到枝江是来见“网友”的,直到警方从其随身携带的73张百元现金中查出有65张的冠字号码与被盗现金的冠字号码一致,他才吞吞吐吐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于共犯方某,程某供述:“我俩都是小偷,我喊他来搞事,他应该知道来搞什么事……我偷到钱了,返程时在车上分给他3000块。”
二审中,程某翻供,声称方某对这次盗窃行动并不知情。已经“四进宫”的方某对此心领神会,也改变之前的供述,表示自己对案发当天的事情一概“记不清了”。
这两个人同车同路同进同出,怎么可能一个人偷东西,另一个人不知情呢?我心想,程某是要把两个人一起做的事都揽在自己身上,其言语细节中必然会有漏洞。考虑到方某有技术开锁的特殊前科,我们提出一个大胆假设:程某要么不会开锁,要么会而不精,他与方某同来枝江就是想利用其开锁技术。
客观事实就摆在那里
为了验证这个假设,我建议公安侦查人员带程某重新指认一次现场。指认当天,我们全程参与,并提醒公安民警全部佩戴执法记录仪,目的就是要确定程某在案件中的真实作用。
果不其然,程某对当日门锁是否反锁、离开后是否再次反锁等细节的交代,与被盗失主的回忆均不一致。他对被盗两户人家的室内情况也不熟悉,且不能准确指认被盗财物原存放位置。由此基本可以肯定,案件不是他一人单独所为。
为“还原”案件事实,我建议对程某做侦查实验,以进一步获取再生证据,得到公安机关采纳。在商定实验方案时,我们建议邀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给予指导,并作为专家证人在场见证。
侦查实验的情景与我们事先的预判一模一样。当侦查人员将案发时被盗住户用的A级锁,混在另一些锁里让程某辨认,程某不能识别锁具类型。侦查人员又提供了用于技术开锁的全套专用工具让程某辨认,程某表示只使用过其中的3样。侦查人员让程某用这3样工具打开锁具,程某几次尝试均告失败。面对实验结果,程某辩称工具不配套,不可能打开这些锁具。这时,我们请在场的专家证人指明其开锁的技术错误,并用同样工具将3把A级锁逐一打开,程某一时无语。
事实摆在眼前,程某终于放弃幻想,交代作案时是由方某技术开锁并入室盗窃,他负责在楼道里“望风”。然而,面对同样的证据,方某仍无动于衷,坚称自己被诬告陷害,反而要求检察机关还其清白。
要口服,更要心服
案件办到这里,将程、方二人绳之以法已无悬念。但对这两名盗窃惯犯,如果不能让他们从心底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再判多少次刑,将来还可能“重操旧业”,还会伺机翻供。我决定把庭审的功夫下得更足一些。
开庭当天,方某被押到法庭候审室就开始装病。好在我们提前准备了120急救“绿色通道”,及时揭穿了其骗人把戏。针对两名被告人一个认罪一个不认罪的情况,我们申请对程、方二人进行交叉讯问。总共8轮交叉讯问中,程某的一五一十如实供述与方某的矢口抵赖语无伦次形成鲜明对比。
为强化证据的直观性,我们在举证环节采取组合示证方式,当庭播放了程、方二人同进同出案发地点的监控视频,以及程某重新指认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还一并出示了其他证据。因程某重新指认现场时有多台执法记录仪同步工作,我们在剪辑中始终保持最佳角度和最优画面,充分展现了程某当时的神态表情动作,颇有现场直播效果。播放侦查实验同步录音录像时,我们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同步解说,专家就侦查实验能否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
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方某从一开始百般辩解,到沉默不语,再到失声痛哭,心理防线彻底瓦解。我抓住时机,再次苦口婆心劝告两名被告人正视事实、敬畏法律、认罪认罚。“在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盗窃犯罪已是穷途末路。程、方二人都曾有过幸福家庭,现在都因盗窃犯罪屡教不改而处在崩溃边缘。家中未成年人尚在求学阶段,身为人夫、人父,不为家庭遮风挡雨,不为孩子当好榜样,其家人所受的伤害不比损失财产的被害人更深更久更重吗?程、方二人若非铁石心肠,当以此案为戒,力争早归正途。”
经过认罪认罚教育,程、方二人如实交代了此次作案的全部犯罪事实。面对我们重新提出的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二人当庭表示接受,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6月30日,枝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人均未上诉。
该案没有追回多少赃款,但当我把案件结果通报给两户失主时,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说:“现在终于敢放心出门了。”
“没完没了”是为了办好一起案件,更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少一些没完没了的麻烦。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