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请朋友吃饭,可是两人只点了150元的菜,结账时却被告知要208元?女子以为算错,让服务员把收费的小票给自己看看,可看完傻眼了!吃个饭居然要收服务费24元,餐位费6元/人...女子气炸,吃饭提供服务和位置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陈女士当天点了菠萝包、凤爪、虾饺皇、脆肠粉等六七道菜品,预估总价150元左右,可是吃完差了50元,她就觉得被坑了!陈女士认为餐厅收费离谱,且重复收费,更主要的是没提前告知这些额外的东西是要收费的!
比如,陈女士点完菜以后,服务员没打声招呼,就给陈女士端上来一碟咸菜和花生米,量大概只有醋碟大小,给人的感觉就是免费赠送的小食,可事后菜单上写着,这道菜叫“大厅小食”,5元钱!
而上了小食以后,服务员还主动问陈女士要喝什么茶?也没有说茶水是要额外收费的,给陈女士的感觉是我们餐厅有免费的茶水提供,你要喝什么茶,我给你倒!
于是,刚好口渴的陈女士就点了一份菊普茶,结果菜单上写着这杯茶要9元?
不是说陈女士喝不起这杯茶,她气的是,服务员不提前说小食需要收费就主动给自己上,这不是坑人吗?而且上面还写了服务费和餐位费,这就更让陈女士无法接受了,去餐厅吃饭,不是服务员给你端菜上饭,难道还要顾客自己去厨房端吗?凭什么要收服务费呢?
而茶位费收了,又收自己茶水的钱,这不是巧立名目,只为了多收钱吗?吃饭才吃了158元,乱七八糟的费用却收了自己50元,哪家餐厅是这样收费的?
换句话说,只要坐到位置上什么菜都不点,自己至少要掏50元了?这不是抢是什么?
陈女士认为,一家餐厅的服务应该是包含在菜价里面的,现在把服务费单独拿出来再收一次,而提供的服务让自己感觉不到被服务,而是被冒犯了,你说自己不气吗?
但陈女士和店家理论了半天,对方坚持说小食可以免,其它的都应该收费,理由有3点:
1、菜单的背面有一个消费指南,上面注明要收服务费、小食、茶水费、餐位费等收费项目。
2、他们这个品牌是连锁的,都是这样的收费标准!
3、餐位费里有免费的功夫茶,但是点菊花茶是要另外收费的,上面也有备注!
综上,餐厅认为是陈女士自己没有看仔细!餐厅已经明码标价,所以不存在欺诈!
但陈女士不认可餐厅的说法,她觉得餐厅服务员没有告知小食之类的要收费,这有误导免费的嫌疑,而且这些备注用小字标注,不够明显,自己根本没看清楚!
可没想到商家居然说:“服务员没有告知,你自己也没有询问啊?”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餐厅额外收取餐位费和服务费是否合理?
根据《食品安 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 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所以,餐厅向陈女士提供餐具、纸巾等,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应该额外收取费用。
餐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茶位费、餐位费、纸巾费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餐厅说自己已经在菜单背面备注了,是否可以免责呢?
当然不行了,一行小字不醒目,不能保证顾客一定能看到,就不能证明餐厅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所以才需要服务员额外的去提醒!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餐厅故意把这些额外收费的提醒标注在不明显的地方,只要顾客没有看到,那
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如果你去外面吃饭遇到这种额外要收“餐位”和服务费的店家,要勇于向商家说不,这就是强制消费!现在的餐厅真的是越来越过分,出去吃饭,连餐具也要跟顾客收费,难道让顾客用手抓吗?
那么,你觉得餐厅的收费合理吗?你能接受这种服务方式吗?
陈女士当天点了菠萝包、凤爪、虾饺皇、脆肠粉等六七道菜品,预估总价150元左右,可是吃完差了50元,她就觉得被坑了!陈女士认为餐厅收费离谱,且重复收费,更主要的是没提前告知这些额外的东西是要收费的!
比如,陈女士点完菜以后,服务员没打声招呼,就给陈女士端上来一碟咸菜和花生米,量大概只有醋碟大小,给人的感觉就是免费赠送的小食,可事后菜单上写着,这道菜叫“大厅小食”,5元钱!
而上了小食以后,服务员还主动问陈女士要喝什么茶?也没有说茶水是要额外收费的,给陈女士的感觉是我们餐厅有免费的茶水提供,你要喝什么茶,我给你倒!
于是,刚好口渴的陈女士就点了一份菊普茶,结果菜单上写着这杯茶要9元?
不是说陈女士喝不起这杯茶,她气的是,服务员不提前说小食需要收费就主动给自己上,这不是坑人吗?而且上面还写了服务费和餐位费,这就更让陈女士无法接受了,去餐厅吃饭,不是服务员给你端菜上饭,难道还要顾客自己去厨房端吗?凭什么要收服务费呢?
而茶位费收了,又收自己茶水的钱,这不是巧立名目,只为了多收钱吗?吃饭才吃了158元,乱七八糟的费用却收了自己50元,哪家餐厅是这样收费的?
换句话说,只要坐到位置上什么菜都不点,自己至少要掏50元了?这不是抢是什么?
陈女士认为,一家餐厅的服务应该是包含在菜价里面的,现在把服务费单独拿出来再收一次,而提供的服务让自己感觉不到被服务,而是被冒犯了,你说自己不气吗?
但陈女士和店家理论了半天,对方坚持说小食可以免,其它的都应该收费,理由有3点:
1、菜单的背面有一个消费指南,上面注明要收服务费、小食、茶水费、餐位费等收费项目。
2、他们这个品牌是连锁的,都是这样的收费标准!
3、餐位费里有免费的功夫茶,但是点菊花茶是要另外收费的,上面也有备注!
综上,餐厅认为是陈女士自己没有看仔细!餐厅已经明码标价,所以不存在欺诈!
但陈女士不认可餐厅的说法,她觉得餐厅服务员没有告知小食之类的要收费,这有误导免费的嫌疑,而且这些备注用小字标注,不够明显,自己根本没看清楚!
可没想到商家居然说:“服务员没有告知,你自己也没有询问啊?”
1、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餐厅额外收取餐位费和服务费是否合理?
根据《食品安 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 全、卫生、清洁的就餐环境和餐具。
所以,餐厅向陈女士提供餐具、纸巾等,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应该额外收取费用。
餐厅未尽告知义务,收取消费者的餐具费、茶位费、餐位费、纸巾费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餐厅说自己已经在菜单背面备注了,是否可以免责呢?
当然不行了,一行小字不醒目,不能保证顾客一定能看到,就不能证明餐厅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所以才需要服务员额外的去提醒!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告知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该以消费者是否获悉为标准!
简单点说,就算餐厅故意把这些额外收费的提醒标注在不明显的地方,只要顾客没有看到,那
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所以,如果你去外面吃饭遇到这种额外要收“餐位”和服务费的店家,要勇于向商家说不,这就是强制消费!现在的餐厅真的是越来越过分,出去吃饭,连餐具也要跟顾客收费,难道让顾客用手抓吗?
那么,你觉得餐厅的收费合理吗?你能接受这种服务方式吗?
#十一假期怎么过#百年一遇的世纪大巧合!
晚上爸爸说带我去吃烧烤,我坚持去远一点的那个屯子吃我爱的那个烧烤(我们屯子也有但菜式少),坐三轮车挺冷的,一路飞奔到了店,刚进屋看见厨师在打针
然后妈妈打电话问我们屯子那家能不能吃饭,就回来去这个饭店了,进屋人家说改炒菜了不能烧烤,又颠颠儿的吹着冷风回家了,可冷了
到家说煮点速冻饺子,煤气罐没气了,其实中午我做饭的时候就发现了。
爸爸换完煤气罐,又打不着火了,没办法抱柴火烧大锅煮的饺子
大概今日不宜我们一家三口吃晚饭吧,哪有一波三折的饭呢?
好歹最后吃上了[揣手]
晚上爸爸说带我去吃烧烤,我坚持去远一点的那个屯子吃我爱的那个烧烤(我们屯子也有但菜式少),坐三轮车挺冷的,一路飞奔到了店,刚进屋看见厨师在打针
然后妈妈打电话问我们屯子那家能不能吃饭,就回来去这个饭店了,进屋人家说改炒菜了不能烧烤,又颠颠儿的吹着冷风回家了,可冷了
到家说煮点速冻饺子,煤气罐没气了,其实中午我做饭的时候就发现了。
爸爸换完煤气罐,又打不着火了,没办法抱柴火烧大锅煮的饺子
大概今日不宜我们一家三口吃晚饭吧,哪有一波三折的饭呢?
好歹最后吃上了[揣手]
辽宁大连,一名男子和朋友相约,在海鲜大排档吃饭,吃完后男子去结账,总共消费930.9元,他付完钱正准备离开,却发现账单不对劲,店家竟然收了他931元,他找店家讨说法,店家却说他大惊小怪,这是很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
男子和朋友一起吃饭,知道是吃的海鲜,所以对于价格也没太在意,在付款时,正好931元,他还心想,自己点的菜这么合适吗?刚好凑了整。
可不料,当他看过小票后,却发现自己实际消费是930.9元,为何却要付931元?他疑惑地询问收银员,可对方却表示,这是抹零,四舍五入很正常。
男子一听就傻眼了,自己消费了930.9元,消费也不算少了,就算是抹零,930不好吗?或者老板大气一点,900也说得过去,这都是向下抹零,可是却向上抹零,没有任何优惠,还多收了一毛钱,他说自己从未听说抹零还是往上抹的。
在争论一番之后,收银员竟然说,可以给男子转账1毛钱。
男子一听就火大了,感觉受到了莫大的侮辱,这是1毛钱的事吗?自己吃海鲜吃了接近1000元,难道会差这1毛钱,这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潜规则。”
男子最后没有要收银员的转账,而是转身拨打监管部门电话去了,他要对此事较个真,并表示再也不会来这家店吃饭了。
看到男子的举动,很多网友纷纷叫好,可也有网友说男子小家子气,太小题大做了。
有网友说,我之前也是在小店买 也4.9元 收我5块钱还说可以对我一斤零售多卖1块啥的!我气愤 直接不买 哪有这样做生意的缺德 没有做生意的准则!虽然一毛大家没有人会捡
也有网友说,很多服务行业根本没有理解服务的真谛,认为买卖就是简简单单的一个买一个卖,殊不知服务需要很多细节,很多真诚,很多关怀!!为啥有的店回头客多,有的打死不去第二回?
还有网友说,商家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四舍”属于商家让利的自愿行为,但商家擅自“五入”的做法则违背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抹零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 ,但“反向抹零”我还是头一次听说,不知道店家是怎么想的,难道要靠四舍五入来赚钱?即便你不想给顾客抹零,也可以让顾客扫码付款,何必贪图这几毛钱。
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店家“反向抹零”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在计算最终的消费金额时,未将“抹零”的金额,提前告知消费者,导致男子为此多付了1毛钱。
这1毛钱虽然看似不多,但身为经营者,仍应当在结算金额时,将真实情况告知刘某,由刘某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四舍五入”的计费方式,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930.9元的餐费被说成931元,此时,男子作为消费者,会误以为实际消费是931元,并支付了餐费,那么实际上,餐馆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行政责任方面,男子来到餐馆吃饭,那么和餐馆之间达成了餐饮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个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书面协议。
但是,由于男子有就餐的意思,餐馆也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即便没有书面的合同,也代表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了。
当用餐完毕,男子提出结账,那么按照男子的消费数额,由餐馆按照实际的消费来收取和结算费用,在未经男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同时该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数额上来看,双方谁都不差1毛!这件事情的本质,在于一方理所当然觉得事情无所谓,且事后告知导致!就像你家有所间房空着很久,突然发现有人私自住了1个月然后告诉你下月起给你房租。
这件事中,如果商家收取930元或者900元,我想男子知道后,也会告诉周围的朋友,推荐这家餐馆,可是却为了1毛钱,失去一个客户,甚至更多客户,简直就是得不偿失。
几毛钱,我们没必要斤斤计较,可一人几毛钱,加起来似乎也不少了,退一步说,这明显已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护权益,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也希望商家们要坚持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放心,想“反向抹零”,就要做好被投诉、处罚的准备!
大家有遇到过反向抹零吗?
男子和朋友一起吃饭,知道是吃的海鲜,所以对于价格也没太在意,在付款时,正好931元,他还心想,自己点的菜这么合适吗?刚好凑了整。
可不料,当他看过小票后,却发现自己实际消费是930.9元,为何却要付931元?他疑惑地询问收银员,可对方却表示,这是抹零,四舍五入很正常。
男子一听就傻眼了,自己消费了930.9元,消费也不算少了,就算是抹零,930不好吗?或者老板大气一点,900也说得过去,这都是向下抹零,可是却向上抹零,没有任何优惠,还多收了一毛钱,他说自己从未听说抹零还是往上抹的。
在争论一番之后,收银员竟然说,可以给男子转账1毛钱。
男子一听就火大了,感觉受到了莫大的侮辱,这是1毛钱的事吗?自己吃海鲜吃了接近1000元,难道会差这1毛钱,这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潜规则。”
男子最后没有要收银员的转账,而是转身拨打监管部门电话去了,他要对此事较个真,并表示再也不会来这家店吃饭了。
看到男子的举动,很多网友纷纷叫好,可也有网友说男子小家子气,太小题大做了。
有网友说,我之前也是在小店买 也4.9元 收我5块钱还说可以对我一斤零售多卖1块啥的!我气愤 直接不买 哪有这样做生意的缺德 没有做生意的准则!虽然一毛大家没有人会捡
也有网友说,很多服务行业根本没有理解服务的真谛,认为买卖就是简简单单的一个买一个卖,殊不知服务需要很多细节,很多真诚,很多关怀!!为啥有的店回头客多,有的打死不去第二回?
还有网友说,商家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四舍”属于商家让利的自愿行为,但商家擅自“五入”的做法则违背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抹零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 ,但“反向抹零”我还是头一次听说,不知道店家是怎么想的,难道要靠四舍五入来赚钱?即便你不想给顾客抹零,也可以让顾客扫码付款,何必贪图这几毛钱。
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店家“反向抹零”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违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在计算最终的消费金额时,未将“抹零”的金额,提前告知消费者,导致男子为此多付了1毛钱。
这1毛钱虽然看似不多,但身为经营者,仍应当在结算金额时,将真实情况告知刘某,由刘某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四舍五入”的计费方式,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930.9元的餐费被说成931元,此时,男子作为消费者,会误以为实际消费是931元,并支付了餐费,那么实际上,餐馆的行为,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行政责任方面,男子来到餐馆吃饭,那么和餐馆之间达成了餐饮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个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书面协议。
但是,由于男子有就餐的意思,餐馆也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即便没有书面的合同,也代表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了。
当用餐完毕,男子提出结账,那么按照男子的消费数额,由餐馆按照实际的消费来收取和结算费用,在未经男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同时该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数额上来看,双方谁都不差1毛!这件事情的本质,在于一方理所当然觉得事情无所谓,且事后告知导致!就像你家有所间房空着很久,突然发现有人私自住了1个月然后告诉你下月起给你房租。
这件事中,如果商家收取930元或者900元,我想男子知道后,也会告诉周围的朋友,推荐这家餐馆,可是却为了1毛钱,失去一个客户,甚至更多客户,简直就是得不偿失。
几毛钱,我们没必要斤斤计较,可一人几毛钱,加起来似乎也不少了,退一步说,这明显已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维护权益,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也希望商家们要坚持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放心,想“反向抹零”,就要做好被投诉、处罚的准备!
大家有遇到过反向抹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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