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1、2022年9月2日08时20分,李某驾驶云GUL86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齐洛线由红河县勐龙方向驶往甲寅方向,车辆行至齐洛线19公里200米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云G9N073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2、2022年9月12日13时17分,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CN606的小型客车,沿红河县跑马路行驶至红河县跑马路人民医院红绿灯口农贸市场方向30米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0G3B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何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3、2022年9月9日资某某驾驶云AJ5980号重型厢式货由蒙自方向驶往开远方向,当日18时30分,车辆行至开河高速开远收费站延长150米处时,车辆与同方向由胡某某驾驶云A815SV号小型普通车正常行驶的车辆尾部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车时未与前车确保安全行车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4、2022年8月20日03时09分,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W29J7轻型厢式货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G8011(开河高速)57公里300米处,车辆右侧车身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刮擦,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负全部责任。
1、2022年9月2日08时20分,李某驾驶云GUL86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齐洛线由红河县勐龙方向驶往甲寅方向,车辆行至齐洛线19公里200米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云G9N073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2、2022年9月12日13时17分,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CN606的小型客车,沿红河县跑马路行驶至红河县跑马路人民医院红绿灯口农贸市场方向30米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0G3B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何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3、2022年9月9日资某某驾驶云AJ5980号重型厢式货由蒙自方向驶往开远方向,当日18时30分,车辆行至开河高速开远收费站延长150米处时,车辆与同方向由胡某某驾驶云A815SV号小型普通车正常行驶的车辆尾部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车时未与前车确保安全行车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4、2022年8月20日03时09分,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W29J7轻型厢式货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G8011(开河高速)57公里300米处,车辆右侧车身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刮擦,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认定负全部责任。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法官调解化民忧 当场履行促和谐】近日,亳州中院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母亲当场履行退还彩礼款105000元,案件的成功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之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相恋并开始同居,于2021年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缔结婚约关系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收受被上诉人崔某某给付的彩礼款22万多及黄金手镯一只,同居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感情不和,于2022年6月18日分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及其母亲退还崔某某彩礼款11万元及其黄金手镯一只,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亳州中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任静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请,释法明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与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愿意当庭一次性退还彩礼款105000元,承办法官现场清点105000元现金后交付给崔某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相恋并开始同居,于2021年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缔结婚约关系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收受被上诉人崔某某给付的彩礼款22万多及黄金手镯一只,同居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感情不和,于2022年6月18日分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及其母亲退还崔某某彩礼款11万元及其黄金手镯一只,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亳州中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任静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请,释法明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与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张某某及其母亲愿意当庭一次性退还彩礼款105000元,承办法官现场清点105000元现金后交付给崔某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西安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紧急寻人】根据疫情防控部门流调报告,一名核酸阳性人员张某某9月25日到27日行程涉及泾河新城辖区。经摸排核实,其活动轨迹风险点位和时间如下:
9月25日、26日6时50分左右, 在泾河新城茶马南路吃早饭;
9月25日、26日18时30分到19时,在泾河新城湖城印象工地门口吃面;
9月26日21时30分左右,在泾河新城湖城印象工地生活区小卖部购物;
9月27日6时,在泾河新城茶马路高庄流动采样点采样。
上述时段与张某某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社区)、单位或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按照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上述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如实告知个人活动史等,就诊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泾河新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9月25日、26日6时50分左右, 在泾河新城茶马南路吃早饭;
9月25日、26日18时30分到19时,在泾河新城湖城印象工地门口吃面;
9月26日21时30分左右,在泾河新城湖城印象工地生活区小卖部购物;
9月27日6时,在泾河新城茶马路高庄流动采样点采样。
上述时段与张某某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组(社区)、单位或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按照要求分类落实防控措施。
上述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如实告知个人活动史等,就诊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泾河新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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