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生活幸福美满的八字特征有哪些?
一、食能生财。在八字命理中,食神是克制、制约、管束官星的,故代表命主对老公的小心眼、抵触情绪,或者对老公不满的思想、言语和行为等。这样自然容易产生家庭矛盾而不利婚姻。食能生财,说明命主善于与老公进行正能量的沟通交流,即在有效地约束老公的同时又不乏让老公感受到关爱。
二、每个八字都有用神与忌神,夫妻间喜忌互补,二人相互依赖和谐共处。互补者夫妻配合的好,一人主外,承担立业养家之重任。一人主内,尽心照料家人,让创业养家者无后顾之忧。夫妻之间理应一个做主,一个人陪伴完成,夫妻之间达成共识,共同为家庭尽力,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日干代表命主自己本人,日支代表命主的配偶,日干生日支如(戊申、己酉)之类,或者日支生日干如(丙寅、丁卯)之类,这种相生说明夫妻相互将就,日干生日支说明我将就他、她。日支生日干说明他、她将就我,这样的八字婚姻幸福美满。然而假如女命日支坐伤官的如乙巳、甲午干生支,地支藏干本气阴阳属性与天干不同的,夫妻关系却不会好,由于伤官专门克制官星,官星代表女命的丈夫、老公。任何定律都是有前提条件的。
四、伤官合财。命局中见伤官虽然有克夫之象,即对老公尖酸刻薄、横蛮无理、不留情面、甚至情感越位等;但命局中的财星则体现命主对老公体贴、奉献、关爱、付出等。而命局伤官合财者,则命主必能扬长避短,隐恶扬善。比如,日主为辛金、亥水为伤官、寅木为财星,而寅与亥相合之类。
五、八字身弱,日支是比肩劫财的,婚姻幸福美满。八字日元身弱,自然喜比肩、劫财帮身,日支为婚姻宫,比肩坐婚姻宫说明夫妻同心,可以同甘共苦。八字身弱日支坐劫财的,配偶也能同甘共苦,然而难免有不利之事,如打斗、伤残等,因为劫财多为羊刃、它具有性暴、打斗、攻击、不情愿付出,不温柔的性格。有一点必须注意:假如八字身旺,所预示的信息则是相反的,日支这个比肩、劫财就是忌神,夫妻关系就不会好,会出现频繁吵架,互不相让,所以必须断定八字身旺还是身弱。
六、西方的科学家在探索男女结合的奥秘时提出了『性染色体论』,我们东方人在四柱预测中看头胎子女的性别,男女双方的八字中头胎子女的性别必须一致。或者说男女双方要没子女都没子女,才能结合成夫妻。如果男女一方是终身没有子女,而另一方是有子女的命或应在中年得子,那幺他们在一方中年得子之前一定要离婚的。因为是夫妻子女就必须同步。
七、男女生月相同者互相间也是很有缘份的。日干五行相同,一阴一阳的组合男女结合的机缘最大,如甲日干逢乙日干,庚日干逢辛日干之类。其次是天干五合,如甲日干逢己日干,庚日干逢乙日干之类。再次则是比和或相生。上面的五条合婚要则,实乃男女能结合到一起的奥秘所在,其如日月江河.行不可废。天下所有夫妻的四柱都莫能逃乎此数。
#八字算命##八字命理##八字合婚#
一、食能生财。在八字命理中,食神是克制、制约、管束官星的,故代表命主对老公的小心眼、抵触情绪,或者对老公不满的思想、言语和行为等。这样自然容易产生家庭矛盾而不利婚姻。食能生财,说明命主善于与老公进行正能量的沟通交流,即在有效地约束老公的同时又不乏让老公感受到关爱。
二、每个八字都有用神与忌神,夫妻间喜忌互补,二人相互依赖和谐共处。互补者夫妻配合的好,一人主外,承担立业养家之重任。一人主内,尽心照料家人,让创业养家者无后顾之忧。夫妻之间理应一个做主,一个人陪伴完成,夫妻之间达成共识,共同为家庭尽力,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日干代表命主自己本人,日支代表命主的配偶,日干生日支如(戊申、己酉)之类,或者日支生日干如(丙寅、丁卯)之类,这种相生说明夫妻相互将就,日干生日支说明我将就他、她。日支生日干说明他、她将就我,这样的八字婚姻幸福美满。然而假如女命日支坐伤官的如乙巳、甲午干生支,地支藏干本气阴阳属性与天干不同的,夫妻关系却不会好,由于伤官专门克制官星,官星代表女命的丈夫、老公。任何定律都是有前提条件的。
四、伤官合财。命局中见伤官虽然有克夫之象,即对老公尖酸刻薄、横蛮无理、不留情面、甚至情感越位等;但命局中的财星则体现命主对老公体贴、奉献、关爱、付出等。而命局伤官合财者,则命主必能扬长避短,隐恶扬善。比如,日主为辛金、亥水为伤官、寅木为财星,而寅与亥相合之类。
五、八字身弱,日支是比肩劫财的,婚姻幸福美满。八字日元身弱,自然喜比肩、劫财帮身,日支为婚姻宫,比肩坐婚姻宫说明夫妻同心,可以同甘共苦。八字身弱日支坐劫财的,配偶也能同甘共苦,然而难免有不利之事,如打斗、伤残等,因为劫财多为羊刃、它具有性暴、打斗、攻击、不情愿付出,不温柔的性格。有一点必须注意:假如八字身旺,所预示的信息则是相反的,日支这个比肩、劫财就是忌神,夫妻关系就不会好,会出现频繁吵架,互不相让,所以必须断定八字身旺还是身弱。
六、西方的科学家在探索男女结合的奥秘时提出了『性染色体论』,我们东方人在四柱预测中看头胎子女的性别,男女双方的八字中头胎子女的性别必须一致。或者说男女双方要没子女都没子女,才能结合成夫妻。如果男女一方是终身没有子女,而另一方是有子女的命或应在中年得子,那幺他们在一方中年得子之前一定要离婚的。因为是夫妻子女就必须同步。
七、男女生月相同者互相间也是很有缘份的。日干五行相同,一阴一阳的组合男女结合的机缘最大,如甲日干逢乙日干,庚日干逢辛日干之类。其次是天干五合,如甲日干逢己日干,庚日干逢乙日干之类。再次则是比和或相生。上面的五条合婚要则,实乃男女能结合到一起的奥秘所在,其如日月江河.行不可废。天下所有夫妻的四柱都莫能逃乎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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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释我国法律是否涉及国外代孕弃养#:#代孕生子遗弃国外需担责#】某女星在国外代孕生子之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意欲将两个孩子弃养国外的新闻近日引起大众关注,相关微博热词阅读量超过50亿人次。在愤慨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在国外代孕弃养的行为,我国法律能管吗?
1 任何形式代孕在我国皆不合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的类型多样。按照是否支付报酬,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有偿代孕也称为商业代孕。按照是否具有基因关联,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中,生殖细胞来源于委托方的夫妻双方或捐赠者;基因型代孕中,代孕母亲需要提供卵子,代孕所生的小孩与代孕母亲具有基因关系和血缘关系。
这么多种代孕类型,在我国哪一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都不合法。
代孕,将女性和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突破人类伦理底线,极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举例来说,吕某2018年加入某国际助孕中心。该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等人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牟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直至被害人生育小孩时止。该代孕组织则从中获取暴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刑。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代孕条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基础,不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导致体系性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条款限制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非所有的自然人和组织。上述缺陷导致实际执法中的尴尬,卫生部门上门执法时,开展代孕业务的组织往往以自身不是医疗机构而拒绝接受检查,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超范围经营或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查处。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如果要全面禁止代孕,需要建立专门性、体系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将组织代孕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而非只是部门规章中禁止代孕行为。
2 代孕所生子女受同等法律保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代孕非法,委托代孕协议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法官在代孕所生的孩子出现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时,作出裁判。
罗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来,罗先生与陈女士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两个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陈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罗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并将两名小孩交由他们抚养。这就是曾经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罗先生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祖父母要求抚养两名小孩,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女士上诉后,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罗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陈女士的。二审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份判决充分阐释了在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司法裁判。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 跨境代孕使法律纠纷更复杂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少人仍会选择前往代孕合法或相对无限制的国家进行跨境代孕,例如美国、印度、泰国等。跨境代孕不仅涉及重大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国籍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
2008年,一对德国夫妻前往印度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印度法律允许商业代孕,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合同时已表明放弃其对所生代孕子女的亲权,因此这对双胞胎儿童无法取得印度国籍。同时,德国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即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血缘联系,德国也不承认代孕儿童与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因而代孕儿童无法获得德国国籍。这引发了印度与德国之间在代孕儿童法定父母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使代孕子女国籍无法确定。最终,这对德国夫妻根据德国的法律以跨国收养的方式使这对双胞胎获得国籍。
发生在国外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对澳洲夫妇与一名泰国代孕母亲签订了代孕协议,在产检中发现代孕的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澳洲夫妇因胎儿异常要求按照协议终止妊娠,但代孕母亲不同意。最后,澳洲夫妇拒绝带患儿回国。代孕母亲只能根据代孕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她没有能力向澳洲夫妇支付高额违约金。
4 代孕生子遗弃国外也要担责
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方夫妻建立抚养生活关系后,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当代孕所生子女出生在国外,出生后子女已经交由委托方夫妻抚养,这时,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方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委托方夫妻即使将孩子弃养在国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将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抚养费条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即使父母一方将代孕所生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组织也可以在中国起诉,要求国内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将代孕子女遗弃在国外的刑事责任。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弃养并非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
中国公民将代孕所生的子女遗弃在国外,情节恶劣的,我国法律如何管辖,这涉及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的意思。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弃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继子女、代孕所生子女的,或者人在国内,孩子在国外,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节恶劣的,仍要受到中国刑法的处罚。
代孕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均不被允许。对于代孕的行为规制,我国应当建立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商业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视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蕴含着对生命的不尊重。同时,也会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基于代孕而产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争议等。代孕非法,代孕所生子女却是无辜的,对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却又对子女有强烈渴望的家庭,对于这种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实际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洞见计划#
1 任何形式代孕在我国皆不合法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的类型多样。按照是否支付报酬,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有偿代孕也称为商业代孕。按照是否具有基因关联,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妊娠型代孕中,生殖细胞来源于委托方的夫妻双方或捐赠者;基因型代孕中,代孕母亲需要提供卵子,代孕所生的小孩与代孕母亲具有基因关系和血缘关系。
这么多种代孕类型,在我国哪一种是合法的呢?答案是——都不合法。
代孕,将女性和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突破人类伦理底线,极易造成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举例来说,吕某2018年加入某国际助孕中心。该中心以招工或代孕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等人通过高额回报利诱、言语威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代孕并牟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代孕之后,该组织对参与代孕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与先后加入的胡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直至被害人生育小孩时止。该代孕组织则从中获取暴利。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刑。
原卫生部2001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代孕条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基础,不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导致体系性规范的缺失。另一方面,禁止代孕条款限制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非所有的自然人和组织。上述缺陷导致实际执法中的尴尬,卫生部门上门执法时,开展代孕业务的组织往往以自身不是医疗机构而拒绝接受检查,只能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超范围经营或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查处。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如果要全面禁止代孕,需要建立专门性、体系性的法律进行规制,例如将组织代孕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而非只是部门规章中禁止代孕行为。
2 代孕所生子女受同等法律保护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代孕非法,委托代孕协议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法官在代孕所生的孩子出现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时,作出裁判。
罗先生与陈女士于2007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后来,罗先生与陈女士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一对双胞胎,两个孩子出生后随罗先生、陈女士共同生活。2014年罗先生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以监护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作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并将两名小孩交由他们抚养。这就是曾经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罗先生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祖父母要求抚养两名小孩,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女士上诉后,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罗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定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还是陈女士的。二审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份判决充分阐释了在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仅着眼于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进行司法裁判。无论对非法代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代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代孕所生子女与其他人类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委托方对于代孕所生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抚养义务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代孕合法,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3 跨境代孕使法律纠纷更复杂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代孕,但不少人仍会选择前往代孕合法或相对无限制的国家进行跨境代孕,例如美国、印度、泰国等。跨境代孕不仅涉及重大的道德伦理问题,而且还会带来国籍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众多问题。
2008年,一对德国夫妻前往印度通过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印度法律允许商业代孕,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合同时已表明放弃其对所生代孕子女的亲权,因此这对双胞胎儿童无法取得印度国籍。同时,德国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即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血缘联系,德国也不承认代孕儿童与委托方夫妻的关系,因而代孕儿童无法获得德国国籍。这引发了印度与德国之间在代孕儿童法定父母身份认定方面的法律冲突,使代孕子女国籍无法确定。最终,这对德国夫妻根据德国的法律以跨国收养的方式使这对双胞胎获得国籍。
发生在国外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对澳洲夫妇与一名泰国代孕母亲签订了代孕协议,在产检中发现代孕的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澳洲夫妇因胎儿异常要求按照协议终止妊娠,但代孕母亲不同意。最后,澳洲夫妇拒绝带患儿回国。代孕母亲只能根据代孕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她没有能力向澳洲夫妇支付高额违约金。
4 代孕生子遗弃国外也要担责
代孕所生子女,与委托方夫妻建立抚养生活关系后,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当代孕所生子女出生在国外,出生后子女已经交由委托方夫妻抚养,这时,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双方已然形成了抚养关系。委托方夫妻即使将孩子弃养在国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将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了抚养费条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因此,即使父母一方将代孕所生子女遗弃在国外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组织也可以在中国起诉,要求国内的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其次是将代孕子女遗弃在国外的刑事责任。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弃养并非一定构成遗弃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
中国公民将代孕所生的子女遗弃在国外,情节恶劣的,我国法律如何管辖,这涉及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的意思。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弃未成年的婚生子女、继子女、代孕所生子女的,或者人在国内,孩子在国外,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节恶劣的,仍要受到中国刑法的处罚。
代孕行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均不被允许。对于代孕的行为规制,我国应当建立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商业代孕把人的生育能力视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本身就蕴含着对生命的不尊重。同时,也会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基于代孕而产生的诈骗等犯罪行为,监护权、抚养权、继承权争议等。代孕非法,代孕所生子女却是无辜的,对于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缺位。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许多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却又对子女有强烈渴望的家庭,对于这种家庭,可以通过收养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实际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秦鹏博)#洞见计划#
生死与功德只在一念之间
老禅师带着徒儿下山化缘,归途中遇见一个瘦骨嶙峋的年迈老妪。
老禅师当即命徒儿留些干粮和银两给老妪,徒儿有些不情愿,撅着嘴嘟囔:“师父,我们以后的口粮可全在这儿了。”
老禅师问徒儿他们身上的银两和干粮共有多少。徒儿说:“干粮仅够三天,银两才化得五两白银。”
老禅师颔首微笑道:“干粮三日总有食完之时,白银五两不足以修缮一座破庙,但与一无所有的人相比,我们师徒已属幸哉。”
说完,老禅师留下了三两白银和师徒二人两天的口粮,随后转身离去。
一路上,老禅师见徒儿闷闷不乐,便道:“生死与功德只在一念之间。”
徒儿似懂非懂,恭谨道:“是,师父的教诲弟子会铭记于心,有朝一日弟子振兴寺庙,财粮广积,定要济助穷苦百姓。”
谁知老禅师听了却轻叹着摇头。
几年后,老禅师圆寂前把一本经书交到徒儿手中,却没多说一句话。
年轻的徒儿继承后果然持庙有方,破旧的小庙不断扩建。徒儿心想:等寺庙筹建完毕,一定谨遵老禅师的教诲去广济百姓;可是当寺庙颇具规模后,他却又想,等庙宇更具规模后再济助行善吧。
时光荏苒,等徒儿年至耄耋,寺庙已是金碧辉煌良田百顷。可是,几十年来他却只忙于建庙扩庙,沉缅自喜于寺庙的恢宏外相,而疏于弘法利众,广济周方。
临终前,徒儿独卧一方床席,自顾垂垂老矣的病痛之躯,意气风发的壮志已是油尽灯枯,突然想起老禅师留下的那本经书,当他翻开扉页,顿时潸然泪湿。但见里面放着一张纸笺,赫然写着老禅师当年未及点明的忠告:助人一次,胜似诵经十年。
帮助别人并非要等到自己有足够的能力之后才去为之,要知道相应因缘,时时处处都行力所能及的援手,才有着更为深刻的意义。
诵了十年经,未曾布施人。念了十年咒,未践半句行。烧了十年香,未消嗔恨心。拜了十年佛,未拜父母亲。放了十年生,未戒杀与荤。磕了十年头,未感一人恩。转了十年山,未访一次贫。修了十年行,未修一日心。合了十年掌,未合一个群。再修亿万年,还是愚痴人。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一切知见和法义依佛陀说法为准,谨遵南无释迦牟尼佛教戒!
老禅师带着徒儿下山化缘,归途中遇见一个瘦骨嶙峋的年迈老妪。
老禅师当即命徒儿留些干粮和银两给老妪,徒儿有些不情愿,撅着嘴嘟囔:“师父,我们以后的口粮可全在这儿了。”
老禅师问徒儿他们身上的银两和干粮共有多少。徒儿说:“干粮仅够三天,银两才化得五两白银。”
老禅师颔首微笑道:“干粮三日总有食完之时,白银五两不足以修缮一座破庙,但与一无所有的人相比,我们师徒已属幸哉。”
说完,老禅师留下了三两白银和师徒二人两天的口粮,随后转身离去。
一路上,老禅师见徒儿闷闷不乐,便道:“生死与功德只在一念之间。”
徒儿似懂非懂,恭谨道:“是,师父的教诲弟子会铭记于心,有朝一日弟子振兴寺庙,财粮广积,定要济助穷苦百姓。”
谁知老禅师听了却轻叹着摇头。
几年后,老禅师圆寂前把一本经书交到徒儿手中,却没多说一句话。
年轻的徒儿继承后果然持庙有方,破旧的小庙不断扩建。徒儿心想:等寺庙筹建完毕,一定谨遵老禅师的教诲去广济百姓;可是当寺庙颇具规模后,他却又想,等庙宇更具规模后再济助行善吧。
时光荏苒,等徒儿年至耄耋,寺庙已是金碧辉煌良田百顷。可是,几十年来他却只忙于建庙扩庙,沉缅自喜于寺庙的恢宏外相,而疏于弘法利众,广济周方。
临终前,徒儿独卧一方床席,自顾垂垂老矣的病痛之躯,意气风发的壮志已是油尽灯枯,突然想起老禅师留下的那本经书,当他翻开扉页,顿时潸然泪湿。但见里面放着一张纸笺,赫然写着老禅师当年未及点明的忠告:助人一次,胜似诵经十年。
帮助别人并非要等到自己有足够的能力之后才去为之,要知道相应因缘,时时处处都行力所能及的援手,才有着更为深刻的意义。
诵了十年经,未曾布施人。念了十年咒,未践半句行。烧了十年香,未消嗔恨心。拜了十年佛,未拜父母亲。放了十年生,未戒杀与荤。磕了十年头,未感一人恩。转了十年山,未访一次贫。修了十年行,未修一日心。合了十年掌,未合一个群。再修亿万年,还是愚痴人。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一切知见和法义依佛陀说法为准,谨遵南无释迦牟尼佛教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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