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完全可以拒绝订购,让英伟达垮掉!
英伟达再发声明:高端GPU已获得美国出口授权!
芯东西9月2日报道,在美国芯片巨头英伟达被美国政府要求限制向中国出口顶级AI芯片的消息发酵一天后,昨晚,英伟达披露最新进展——已获得美国政府批准,可以在明年3月前继续向美国客户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提供A100,可以在明年9月前继续履行A100和H100的订单。
根据最新声明,英伟达获得美国政府的授权包括三点:
1、授权英伟达继续开发H100芯片所需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
2、授权允许英伟达在2023年3月1日前进行必要的出口以向A100的美国客户提供支持;
3、授权英伟达在2023年9月1日之前通过其香港办事处履行A100和H100订单和物流。
就在前一天,英伟达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中披露:美国政府对英伟达销售给中国的最新两代旗舰数据中心GPU计算芯片A100和H100实施了新的出口许可限制,受影响芯片涉及在中国约4亿美元的潜在销售额。
此事一出,立即引起人工智能产业及芯片半导体产业热议。随后英伟达创始人兼CEO黄仁勋向内部员工发送的邮件内容被公开:“我们将与中国客户合作,提供最佳替代产品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在替代产品不够的地方寻求许可。”
“对于需要A100全面性能的客户工作负载来说,替代产品会更糟。不过对于大多数客户来说,替代产品应当满足他们的要求。”黄仁勋在邮件中写道,“我意识到这种限制是在一个已经充满挑战的环境下出现的,感谢大家尽最大努力遵守新的许可要求,为我们的客户服务。我有信心我们能度过难关。”
不仅是英伟达,据外媒报道,另一家美国GPU巨头AMD也称收到类似的美国政府通知,要求其限制出口数据中心GPU加速卡MI250。
本周四,中国外交部、商务部发言人分别就此事予以回应。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示:“美方做法是典型的「科技霸权主义」。美一再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企图利用自身科技优势,遏制打压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发展。此举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扰乱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美方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搞「技术封锁」「技术脱钩」,妄图垄断世界先进科技,维护自身科技霸权,破坏全球紧密合作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注定以失败告终。”汪文斌强调。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亦谈道:“中方注意到相关情况。一段时间以来,美方不断滥用出口管制措施,限制半导体相关物项对华出口,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束珏婷说:“美方相关做法背离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不仅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也将严重影响美国企业的利益,阻碍国际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世界经济恢复造成冲击。美方应立即停止错误做法,公平对待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多做有利于世界经济稳定的事。”
以下是英伟达8月31日SEC文件中披露的涉及美国政府出口限制新规的声明完整编译:
2022年8月26日,美国政府通知我们,它对我们未来向中国(包括香港)和俄罗斯的A100和即将推出的H100芯片的任何出口实施了新的许可要求,立即生效。
DGX或任何其他包含A100或H100芯片和我们的A100X系统也包括在新的许可要求中。
许可要求还包括未来其峰值性能和芯片到芯片I/O性能均等于或大于大致相当于A100阈值的任何英伟达芯片,以及包含这些芯片的任何系统。
出口技术以支持或开发所涉及的产品需要许可证。
美国政府表示,新的许可要求将解决涉及的产品可能用于或转移到中国和俄罗斯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风险。我们不向俄罗斯的客户销售产品。
新的许可要求可能会影响我们及时完成H100的开发或支持A100现有客户的能力,并可能要求我们将某些业务转移到中国以外。
这可能会花费昂贵且耗时,并在任何这样的过渡期内对我们的研发、供应和分销业务以及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正在与美国政府接洽,并正在为我们的内部开发和支持活动寻求豁免。
我们正在与中国的客户接触,并寻求满足他们计划或未来购买我们的数据中心产品不受新的许可要求。如果客户需要新许可要求涵盖的产品,我们可以为客户申请许可,但不保证美国政府会为任何客户授予任何豁免或许可,也不保证美国政府会及时对其采取行动。
新要求可能会对英伟达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可能使英伟达在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的竞争对手没有受到同样的限制。
我们于2022年8月24日提供的第三财季展望。其中有对中国大约4亿美元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受到新的许可证要求的限制。
如果客户不愿购买我们的替代产品,或者美国政府不及时授予许可或拒绝向重要客户授予许可,我们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大幅下降,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即使美国政府批准了所要求的许可,新规也可能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受益,因为许可过程将使我们的销售和支持工作更加繁琐、不确定,并鼓励中国客户寻求我们产品的替代品,包括中国、欧洲和以色列的半导体供应商。
英伟达再发声明:高端GPU已获得美国出口授权!
芯东西9月2日报道,在美国芯片巨头英伟达被美国政府要求限制向中国出口顶级AI芯片的消息发酵一天后,昨晚,英伟达披露最新进展——已获得美国政府批准,可以在明年3月前继续向美国客户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提供A100,可以在明年9月前继续履行A100和H100的订单。
根据最新声明,英伟达获得美国政府的授权包括三点:
1、授权英伟达继续开发H100芯片所需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
2、授权允许英伟达在2023年3月1日前进行必要的出口以向A100的美国客户提供支持;
3、授权英伟达在2023年9月1日之前通过其香港办事处履行A100和H100订单和物流。
就在前一天,英伟达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中披露:美国政府对英伟达销售给中国的最新两代旗舰数据中心GPU计算芯片A100和H100实施了新的出口许可限制,受影响芯片涉及在中国约4亿美元的潜在销售额。
此事一出,立即引起人工智能产业及芯片半导体产业热议。随后英伟达创始人兼CEO黄仁勋向内部员工发送的邮件内容被公开:“我们将与中国客户合作,提供最佳替代产品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在替代产品不够的地方寻求许可。”
“对于需要A100全面性能的客户工作负载来说,替代产品会更糟。不过对于大多数客户来说,替代产品应当满足他们的要求。”黄仁勋在邮件中写道,“我意识到这种限制是在一个已经充满挑战的环境下出现的,感谢大家尽最大努力遵守新的许可要求,为我们的客户服务。我有信心我们能度过难关。”
不仅是英伟达,据外媒报道,另一家美国GPU巨头AMD也称收到类似的美国政府通知,要求其限制出口数据中心GPU加速卡MI250。
本周四,中国外交部、商务部发言人分别就此事予以回应。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表示:“美方做法是典型的「科技霸权主义」。美一再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国家力量,企图利用自身科技优势,遏制打压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发展。此举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扰乱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美方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搞「技术封锁」「技术脱钩」,妄图垄断世界先进科技,维护自身科技霸权,破坏全球紧密合作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注定以失败告终。”汪文斌强调。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亦谈道:“中方注意到相关情况。一段时间以来,美方不断滥用出口管制措施,限制半导体相关物项对华出口,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束珏婷说:“美方相关做法背离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不仅损害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也将严重影响美国企业的利益,阻碍国际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世界经济恢复造成冲击。美方应立即停止错误做法,公平对待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多做有利于世界经济稳定的事。”
以下是英伟达8月31日SEC文件中披露的涉及美国政府出口限制新规的声明完整编译:
2022年8月26日,美国政府通知我们,它对我们未来向中国(包括香港)和俄罗斯的A100和即将推出的H100芯片的任何出口实施了新的许可要求,立即生效。
DGX或任何其他包含A100或H100芯片和我们的A100X系统也包括在新的许可要求中。
许可要求还包括未来其峰值性能和芯片到芯片I/O性能均等于或大于大致相当于A100阈值的任何英伟达芯片,以及包含这些芯片的任何系统。
出口技术以支持或开发所涉及的产品需要许可证。
美国政府表示,新的许可要求将解决涉及的产品可能用于或转移到中国和俄罗斯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风险。我们不向俄罗斯的客户销售产品。
新的许可要求可能会影响我们及时完成H100的开发或支持A100现有客户的能力,并可能要求我们将某些业务转移到中国以外。
这可能会花费昂贵且耗时,并在任何这样的过渡期内对我们的研发、供应和分销业务以及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正在与美国政府接洽,并正在为我们的内部开发和支持活动寻求豁免。
我们正在与中国的客户接触,并寻求满足他们计划或未来购买我们的数据中心产品不受新的许可要求。如果客户需要新许可要求涵盖的产品,我们可以为客户申请许可,但不保证美国政府会为任何客户授予任何豁免或许可,也不保证美国政府会及时对其采取行动。
新要求可能会对英伟达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可能使英伟达在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的竞争对手没有受到同样的限制。
我们于2022年8月24日提供的第三财季展望。其中有对中国大约4亿美元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受到新的许可证要求的限制。
如果客户不愿购买我们的替代产品,或者美国政府不及时授予许可或拒绝向重要客户授予许可,我们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大幅下降,我们的竞争地位可能会受到损害。
即使美国政府批准了所要求的许可,新规也可能使我们的竞争对手受益,因为许可过程将使我们的销售和支持工作更加繁琐、不确定,并鼓励中国客户寻求我们产品的替代品,包括中国、欧洲和以色列的半导体供应商。
【以案普法】“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他入赘到我们家三十余年了,当年入赘的时候和我们签订了协议,我的生养死葬都由他们夫妻负责,赔偿金肯定要分给我!”
“我是他的亲生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大,赔偿金更应该分给我!”
……
法庭上,两位古稀老人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赔偿款分配的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因姚某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嫁出去,李某在与姚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李某与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2021年5月14日9时许,李某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发生坠亡。2021年5月15日,小明、小天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小明、小天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邓某与姚某、小明、小天就邓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遂诉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未有李某和姚某签字。被告姚某现已57周岁,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妇,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并成家。原告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死亡。另,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原告邓某、被告姚某对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某、姚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新晃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系李某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某应分得255216元,邓某应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应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计,邓某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还应当支付邓某154957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1、哪些属于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2、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
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李某死亡时,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没有需要扶养的情形;老姚是其岳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姚某已年满55周岁,生活主要来源于李某,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姚某还有两个儿子,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还需扣减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邓某系李某的母亲,年事已高,也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邓某共有三个儿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要扣减另外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二十年,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五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是指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中国普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他入赘到我们家三十余年了,当年入赘的时候和我们签订了协议,我的生养死葬都由他们夫妻负责,赔偿金肯定要分给我!”
“我是他的亲生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大,赔偿金更应该分给我!”
……
法庭上,两位古稀老人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赔偿款分配的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因姚某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嫁出去,李某在与姚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李某与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2021年5月14日9时许,李某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发生坠亡。2021年5月15日,小明、小天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小明、小天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邓某与姚某、小明、小天就邓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遂诉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但上述协议书未有李某和姚某签字。被告姚某现已57周岁,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妇,生活主要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并成家。原告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死亡。另,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原告邓某、被告姚某对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邓某、姚某对该协议无异议,且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有效。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新晃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又因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系李某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某应分得255216元,邓某应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应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计,邓某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还应当支付邓某154957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1、哪些属于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属于近亲属范畴。
2、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
这里说的扶养是包含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李某死亡时,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没有需要扶养的情形;老姚是其岳父,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属于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姚某已年满55周岁,生活主要来源于李某,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姚某还有两个儿子,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还需扣减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邓某系李某的母亲,年事已高,也属于被扶养人之一,但邓某共有三个儿子,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要扣减另外两儿子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二十年,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五年计算。
4、死亡赔偿金是指什么?
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该协议签订的主体是李某的继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再则,该协议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对姚某父母的赡养,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继承人,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姚某与李某组成的家庭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老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中国普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我没有照片
但是我想有plog
·一直喜欢这个圆脑袋 李诞
·要赚钱钱 要让孩子去更大的城市看看我没看过的风景(北大硕士在深圳某中学做语文老师,他对很多事情的解读方式是我从没有见过的)
·jenn.xu 优秀的小孩儿 我要是有她一半天赋或者努力 emmm
·大连加油哇 这么好的天气应当是去见朋友 见风景的啊(为什么我没有收到 难道因为我总是自言自语…)
但是我想有plog
·一直喜欢这个圆脑袋 李诞
·要赚钱钱 要让孩子去更大的城市看看我没看过的风景(北大硕士在深圳某中学做语文老师,他对很多事情的解读方式是我从没有见过的)
·jenn.xu 优秀的小孩儿 我要是有她一半天赋或者努力 emmm
·大连加油哇 这么好的天气应当是去见朋友 见风景的啊(为什么我没有收到 难道因为我总是自言自语…)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