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朋友”带你学消防---身边小事,不容忽视
依据《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统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标准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1.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2.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3.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5.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二、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规定4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四、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规定5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五、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六、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规定5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八、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依据《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统称为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标准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1.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2.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3.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5.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二、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规定4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四、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规定5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五、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六、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规定5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八、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阳春这名村委会主任涉黑,被判刑16年!
南方阳春 今天
“村霸”案尘埃落定
日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恒健等7名被告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个历经两年侦查、审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案情还原
2018年9月20日,陈恒健等人相继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经公安机关深入侦查,一个潜藏在我市基层组织的犯罪集团露出水面。
1995年至2013年,陈恒健在珠海市工作期间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能力。
2015年,陈恒健在阳春市开设了中介行,并投入了300多万元资金用于非法高利放贷。先后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举行拜祭仪式、设宴、娱乐款待、发红包、提供医疗费和慰问金等手段,逐渐形成了以陈恒健为首,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陈恒健的组织、领导下,为有效控制和管理人员,该组织在中介行设立了相对固定的议事场所,由陈恒健、丁杨朗、梁威、陈宗弟等人参与议事后,再向其他人员传达。
为了该组织的发展、运行,陈恒健安排了梁威、陈宗弟、张致诚等人负责非法放贷以及收取高利息。
2016年年底,陈恒健开始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渗透。在丁扬朗等人的协助下,通过派烟、宴请、控制选票、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陈恒健于2017年6月当选为阳春市春城头堡村委会主任。该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陈恒健的策划、组织和指使下,通过把持基层政权、控制工程、插手民间纠纷、干扰他人生产经营等,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对该村委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判决
2020年6月29日,经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恒健等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获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决,其中被告人陈恒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均认定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阳江公安
南方阳春 今天
“村霸”案尘埃落定
日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恒健等7名被告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个历经两年侦查、审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案情还原
2018年9月20日,陈恒健等人相继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经公安机关深入侦查,一个潜藏在我市基层组织的犯罪集团露出水面。
1995年至2013年,陈恒健在珠海市工作期间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能力。
2015年,陈恒健在阳春市开设了中介行,并投入了300多万元资金用于非法高利放贷。先后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举行拜祭仪式、设宴、娱乐款待、发红包、提供医疗费和慰问金等手段,逐渐形成了以陈恒健为首,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陈恒健的组织、领导下,为有效控制和管理人员,该组织在中介行设立了相对固定的议事场所,由陈恒健、丁杨朗、梁威、陈宗弟等人参与议事后,再向其他人员传达。
为了该组织的发展、运行,陈恒健安排了梁威、陈宗弟、张致诚等人负责非法放贷以及收取高利息。
2016年年底,陈恒健开始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渗透。在丁扬朗等人的协助下,通过派烟、宴请、控制选票、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陈恒健于2017年6月当选为阳春市春城头堡村委会主任。该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陈恒健的策划、组织和指使下,通过把持基层政权、控制工程、插手民间纠纷、干扰他人生产经营等,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对该村委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判决
2020年6月29日,经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恒健等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获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决,其中被告人陈恒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均认定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阳江公安
【诸暨一对夫妻离婚分财产,一张保证书丈夫净身出户,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原因出在保证书的内容上】一年前,我们报道过一个夫妻财产纠纷案。由于一张“保证书”,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诸暨的老陈和陈女士是再婚,婚后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谁对谁错,各有各的说法。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1、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老陈因此获刑7个月。
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3、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闻+
“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1、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老陈因此获刑7个月。
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3、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闻+
“净身出户”协议真的能确保一分不给吗
“净身出户”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这类协议的效力往往与协议签订的方式及约定的内容密切相关,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是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净身出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含两部分:附加的条件(如保证不出轨)及违反条件的后果(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故一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归另一方,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安排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净身出户协议并非单纯财产分割协议,此类涉及的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承诺或保证,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净身出户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以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首先需要考量附加的条件是否合法。
说两种情况,第一种:一方承诺“如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此类净身出户协议禁止与其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互相忠实的要求,亦有助于社会公德和社会正气的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义,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协议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联系、聊天、发微信(短信)或者应当删除所有异性的联系方式……,如有违反,则净身出户”,该份协议中附加的条件限制了正常人的社交活动,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及通信自由等情形,不宜认定此类协议具有合法效力。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