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自建5G专网,运营商强烈不满
亿欧网 2020-07-08 12:45:44
5G不只是运营商的,垂直行业也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5G专网。
进入5G时代,正当全球运营商建设5G公网之际,在德国,一批独立于运营商5G公网的5G专网也在兴起。
工业巨头们偏爱自建5G专网
“如果我们拥有自己的5G网络,那些敏感的生产数据就不会流到第三方。同时,通过自建5G网络基础设施,我们还能在系统发生故障时更快的做出反应,不必等待外部支持。“德国汽车巨头戴姆勒说。
“有了自己的5G网络,我们可以自己决定网络的质量,还能保障数据的可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表示:“我们会与技术提供商、设备供应商等伙伴开放合作建设5G网络,不过,德国电信、沃达丰和Telefónica这些运营商可能不会在里面。”
众所周知,5G将使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最新发布的5G R16标准就是为了更好的推动5G向垂直行业扩展。
5G以专网形式向垂直行业扩展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运营商与垂直行业共享5G网络资源,比如通过共享RAN、共享核心网控制面等方式,为垂直行业部署5G专网,或者通过网络切片技术在一张5G公网上为垂直行业端到端切出多个虚拟专网。
一种是垂直行业采用轻量化设备独立自建整个5G网络,可以与运营商的5G公网隔离,这意味着工厂或园区内的设备信息、控制面信令流量、用户面数据流量等都不会出园区,不会进入运营商的5G公网。
那垂直行业自建5G专网的频谱资源从哪里来呢?可以向运营商租用,也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分配5G专网频段的方式,甚至还可以像Wi-Fi模式一样采用5G非授权频谱的方式。
德国的一些工业巨头们似乎更偏爱后者,原因正如他们所言,可以自主决定网络质量,快速响应故障,还能保障敏感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为此,估计考虑德国是制造业强国,德国监管层在分配5G频谱时专门为这些工业巨头们分配了5G专网频段。
5G专网频段分配和收费模式
早在2018年,德国的一些工业巨头、城市、市政当局和大型农业公司就要求政府分配用于区域或本地5G网络建设的专网频段。
随后,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BNetzA)打算将5G频谱按网络覆盖范围分为全国性频段、区域性频段和本地频段。
“全国性频段”分配给德国电信、沃达丰这些运营商建设覆盖全国的5G公网;“区域性频段”和“本地频段”分配给垂直行业,比如将“区域性频段”分配给地方政府建设区域覆盖的5G专网,将“本地频段”分配给企业建设工厂或园区5G专网,其中,“区域性频段”带宽为80MHz,“本地频段”带宽为20MHz。
但这一计划遭到了运营商们的强烈反对。
运营商的5G中频段带宽不过才100MHz左右,区域性专网的频宽就达80MHz,且还允许建设区域性覆盖的网络,这不就意味着一座城市就可以自建5G网络了吗?明摆着抢运营商的饭碗嘛!
在运营商强烈的反对声音下,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最终改变了决定,取消了“区域性频段”,将3.7GHz-3.8GHz之间的100MHz带宽全部划分为“本地频段”,用于分配给垂直行业部署限于园区和工厂的本地5G专网。
这就意味着,企业只需向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申请频段使用许可和5G运营许可,就可以部署和运营自己的5G专网了,不再依赖运营商的5G公网。
但企业要申请自建5G专网,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这个费用主要根据分配的频谱带宽大小、网络运营时间和运营区域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费用 = 1000 + B ∙ t ∙ 5 (6a1 + a2)
• 1000为基本费用,单位为欧元;
• B为分配的频段带宽,单位为MHz,最小10MHz,最高100MHz;
• t为频谱分配时间,单位为年;
• a为频谱使用区域的面积,单位为km²,其中a1为人口或交通密集区域,a2为其他区域。
计算一下,假如一家企业要在50km²的区域内建设5G专网,该区域由分别为25km²的密集区域和其他区域组成,租用的频谱带宽为50MHz,租用时间为两年,那么,该5G专网需花费88500欧元。
从2019年11月21日开始,德国正式对外开放3700-3800 MHz的5G专网频段申请,企业只需按照流程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就可获得5G频段,随后,一些企业相继部署5G专网。
比如,德国威图(Rittal)已获得5G频率分配,并已在自己的新工厂里部署了5G专网和边缘云数据中心,以对生产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处理。
Smart Factory OWL实验室也从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处获得了5G专网频率和运营许可证,现在他们已部署并运营着一张5G专网。
LSUSchäberle这家德国物流公司,同样也获得了5G专网运营许可证。
...
另外,诸如ABB、奥迪、巴斯夫、博世、森海塞尔、西门子、戴姆勒、大众等知名巨头也希望自己建设本地5G网络,而不是以传统的方式共享或租用运营商的公网。
那半年来,德国的独立5G专网发展怎样?
不久前,在一次行业论坛上,德国运营商透露,截至2020年6月25日,已有50家德国企业获得了5G专网许可。
50家企业?这个数字是多还是少?
考虑这半年内5G R16标准还未冻结,大多数企业还在持观望态度,这个数字并不算少。当然,德国独立5G专网的发展趋势还待观察,尤其是要看R16版本冻结后的发展情况。
众所周知,通过5G网络切片技术,未来运营商可以向各行各业出租相互隔离、SLA可保障的5G网络切片,也就是虚拟的5G专网,这是未来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
德国分配5G专网频段的目的无非是希望5G发展多点开花,但按这样玩法,工业巨头们通过申请5G专网频段,自建5G专网,意味着不再依赖运营商,不需向运营商租用切片,这就是在剥夺运营商的核心业务蛋糕啊!为此,德国运营商们已多次对此表示不满。
全球绝大多数运营商对此也持反对态度,一些运营商表示,这种做法会导致电信业与垂直行业之间形成一道明显的鸿沟,甚至会导致各自单打独斗,产业分化,从而影响5G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亿欧网 2020-07-08 12:45:44
5G不只是运营商的,垂直行业也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5G专网。
进入5G时代,正当全球运营商建设5G公网之际,在德国,一批独立于运营商5G公网的5G专网也在兴起。
工业巨头们偏爱自建5G专网
“如果我们拥有自己的5G网络,那些敏感的生产数据就不会流到第三方。同时,通过自建5G网络基础设施,我们还能在系统发生故障时更快的做出反应,不必等待外部支持。“德国汽车巨头戴姆勒说。
“有了自己的5G网络,我们可以自己决定网络的质量,还能保障数据的可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表示:“我们会与技术提供商、设备供应商等伙伴开放合作建设5G网络,不过,德国电信、沃达丰和Telefónica这些运营商可能不会在里面。”
众所周知,5G将使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最新发布的5G R16标准就是为了更好的推动5G向垂直行业扩展。
5G以专网形式向垂直行业扩展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运营商与垂直行业共享5G网络资源,比如通过共享RAN、共享核心网控制面等方式,为垂直行业部署5G专网,或者通过网络切片技术在一张5G公网上为垂直行业端到端切出多个虚拟专网。
一种是垂直行业采用轻量化设备独立自建整个5G网络,可以与运营商的5G公网隔离,这意味着工厂或园区内的设备信息、控制面信令流量、用户面数据流量等都不会出园区,不会进入运营商的5G公网。
那垂直行业自建5G专网的频谱资源从哪里来呢?可以向运营商租用,也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分配5G专网频段的方式,甚至还可以像Wi-Fi模式一样采用5G非授权频谱的方式。
德国的一些工业巨头们似乎更偏爱后者,原因正如他们所言,可以自主决定网络质量,快速响应故障,还能保障敏感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为此,估计考虑德国是制造业强国,德国监管层在分配5G频谱时专门为这些工业巨头们分配了5G专网频段。
5G专网频段分配和收费模式
早在2018年,德国的一些工业巨头、城市、市政当局和大型农业公司就要求政府分配用于区域或本地5G网络建设的专网频段。
随后,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BNetzA)打算将5G频谱按网络覆盖范围分为全国性频段、区域性频段和本地频段。
“全国性频段”分配给德国电信、沃达丰这些运营商建设覆盖全国的5G公网;“区域性频段”和“本地频段”分配给垂直行业,比如将“区域性频段”分配给地方政府建设区域覆盖的5G专网,将“本地频段”分配给企业建设工厂或园区5G专网,其中,“区域性频段”带宽为80MHz,“本地频段”带宽为20MHz。
但这一计划遭到了运营商们的强烈反对。
运营商的5G中频段带宽不过才100MHz左右,区域性专网的频宽就达80MHz,且还允许建设区域性覆盖的网络,这不就意味着一座城市就可以自建5G网络了吗?明摆着抢运营商的饭碗嘛!
在运营商强烈的反对声音下,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最终改变了决定,取消了“区域性频段”,将3.7GHz-3.8GHz之间的100MHz带宽全部划分为“本地频段”,用于分配给垂直行业部署限于园区和工厂的本地5G专网。
这就意味着,企业只需向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申请频段使用许可和5G运营许可,就可以部署和运营自己的5G专网了,不再依赖运营商的5G公网。
但企业要申请自建5G专网,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这个费用主要根据分配的频谱带宽大小、网络运营时间和运营区域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费用 = 1000 + B ∙ t ∙ 5 (6a1 + a2)
• 1000为基本费用,单位为欧元;
• B为分配的频段带宽,单位为MHz,最小10MHz,最高100MHz;
• t为频谱分配时间,单位为年;
• a为频谱使用区域的面积,单位为km²,其中a1为人口或交通密集区域,a2为其他区域。
计算一下,假如一家企业要在50km²的区域内建设5G专网,该区域由分别为25km²的密集区域和其他区域组成,租用的频谱带宽为50MHz,租用时间为两年,那么,该5G专网需花费88500欧元。
从2019年11月21日开始,德国正式对外开放3700-3800 MHz的5G专网频段申请,企业只需按照流程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就可获得5G频段,随后,一些企业相继部署5G专网。
比如,德国威图(Rittal)已获得5G频率分配,并已在自己的新工厂里部署了5G专网和边缘云数据中心,以对生产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处理。
Smart Factory OWL实验室也从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处获得了5G专网频率和运营许可证,现在他们已部署并运营着一张5G专网。
LSUSchäberle这家德国物流公司,同样也获得了5G专网运营许可证。
...
另外,诸如ABB、奥迪、巴斯夫、博世、森海塞尔、西门子、戴姆勒、大众等知名巨头也希望自己建设本地5G网络,而不是以传统的方式共享或租用运营商的公网。
那半年来,德国的独立5G专网发展怎样?
不久前,在一次行业论坛上,德国运营商透露,截至2020年6月25日,已有50家德国企业获得了5G专网许可。
50家企业?这个数字是多还是少?
考虑这半年内5G R16标准还未冻结,大多数企业还在持观望态度,这个数字并不算少。当然,德国独立5G专网的发展趋势还待观察,尤其是要看R16版本冻结后的发展情况。
众所周知,通过5G网络切片技术,未来运营商可以向各行各业出租相互隔离、SLA可保障的5G网络切片,也就是虚拟的5G专网,这是未来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
德国分配5G专网频段的目的无非是希望5G发展多点开花,但按这样玩法,工业巨头们通过申请5G专网频段,自建5G专网,意味着不再依赖运营商,不需向运营商租用切片,这就是在剥夺运营商的核心业务蛋糕啊!为此,德国运营商们已多次对此表示不满。
全球绝大多数运营商对此也持反对态度,一些运营商表示,这种做法会导致电信业与垂直行业之间形成一道明显的鸿沟,甚至会导致各自单打独斗,产业分化,从而影响5G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西安# 女子购买“法拍房” 产权证刚办好又被查封:“不动产证和拍卖 哪一个是真的?”】作为唯一的竞买人,西安市民长女士2017年7月花了67.9万元买下的“法拍房”,产权证刚办下来,结果又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第二年西安中院认定产权属于他人。
“谁能告诉我,不动产证书和司法拍卖,我该相信哪一个是真的呢?”6月28日,西安市民长女士说,为了这套房,她几年来到处奔波但四处无门。
#法拍房产权证都办了 还未入住又被法院查封了#
据长女士介绍,2017年5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上发布了一则拍卖公告,标题是“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拍卖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三路西段南侧(曲江假日新嘉园)威尼斯座4幢3单元304**、305**室住宅房的公告”,将在网上拍卖这两套商品房。
长女士称,她看中的这套304**房第一次拍卖价格为79.91万,第一次流拍之后,2017年7月2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时价格为67.9235万元,她按照法院拍卖要求交付10万元保证金,因报名只有她一人,最后以67.9235万元成交。7月25日交清尾款后,拿着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进入产权办证环节。
2017年9月21日,经过媒体公告、交税等一系列程序后,从西安市不动产局拿到这套房的不动产证书。
长女士表示,当拿着不动产证书去小区收房时,被告知该套房产权另有他人。就在她四处找相关单位要求收房时,2017年10月16日,这套房又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了。
#判决书上产权归属来来回回 这套304**房到底是谁呢?#
华商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在2018年12月10日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这套房产权归属认定在法院来来回回了数次。这份判决书中显示,长女士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房属原先购房者是属侯某所有。
#第一轮:侯某将房过户给借款人陆某 遭其他案件财产保全#
侯某于2008年9月28日、11月3日共借陆某40万元到期未还,经陆某多次催要,侯某愿意将该两套房产折价90万元抵偿给陆某,因该两套房屋在小雁塔信用合作社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有45万元未还清,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达成协议约定由陆某偿还该贷款,借款40万元一并抵偿房款,剩余5万元房款待房屋抵押手续解除之后由陆某直接给侯某。
陆某代为偿还45万元之后,侯某及时解除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并按照陆某指令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在具体产权登记人未确定之前,双方同意先行办理侯某将房屋抵押给陆某的登记手续,侯某保证上述房屋情况属实,该房产上未存在其他担保,未被查封、租赁。
侯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两份,一是委托陆某办理其与小雁塔信用社贷款清偿及在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二是委托陆某办理涉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以上两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31日、8月3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5万元、45万元购房款收据两张,8月5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30万元、10万购房收据两张,更换了原40万元的借款凭证。
2009年8月12日,陆某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侯某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了陆某。
2009年8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因西安天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了涉诉房产。
侯某、陆某前往雁塔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了财产保全的情况,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轮:西安仲裁委确认产权为陆某#
2009年9月29日,陆某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侯某达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裁决侯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9月7日,陆某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涉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2010年9月16日,西安中院作出(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
一、将侯某西安市曲江两套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陆某名下;
二、陆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第三轮:西安中院又撤销自己的裁定#
2011年10月17日,西安中院根据案外人天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2009年4月10日,侯某向天某公司借款50万元,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产作为其向天某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天某公司与侯某之借款纠纷,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雁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天某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又查,2009年7月13日,侯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屋作为其向段某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6日,段某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侯某偿还段某借款98万元及利息。
#第四轮:碑林区法院查封这两套涉诉房#
段某于2010年6月7日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0年8月5日查封了涉诉两套房产。
查封期间,陆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碑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陆某的异议。
#第五轮:碑林法院判决这两套涉诉房归陆某#
陆某随后以段某为被告,侯某作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在其名下并要求侯某协助过户。
2013年5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作出(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确认该两套房屋归陆某所有。
#第六轮:碑林区法院又判决这两套涉诉房不归陆某#
段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01548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4月23日,经重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3932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要求过户之诉请。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西民一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七轮:省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9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6)陕民再93号民事裁定,认为“2009年7月31日,陆某与侯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产作价90万元转让给陆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再次对房产进行确权属不当”,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
但在陆某提出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案涉房产中的304**房,已经被碑林区法院通过法拍流程,过户至案外人长女士名下,长女士已经取得该套房产权。
#第八轮:两审法院认为陆某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
在省高院判决要求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之后,2017年10月16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03执恢449之3号),对长女士2017年9月21日刚刚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法拍房”执行查封,查封期为三年。
随后该案再次进入重审环节,记者从2018年12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一审二审及重审环节的相关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案涉房产所有权应归陆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陆某与侯某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陆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而案涉房屋是于2010年8月5日被法院查封,故在段某申请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陆某与侯某已经签订《协议书》,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过户原因系侯某不予配合等客观原因造成,故陆某对此并没有过错,其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处理范围,不予涉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西安市两套房产。
西安中院也认为:陆某对案涉两套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碑林区法院:已对此案调查核实中#
“如果说产权证不能说明房屋产权,那么请告诉什么东西能证明?”长女士说,看着这套房的产权来来回回“倒鸡毛”,她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2020年6月28日下午2时,华商报记者致电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等有调查结果将会向社会公布。
7月3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碑林法院,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核实当中。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法院应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利益人#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长女士通过法院拍卖合法购买涉案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尽管原欠款人侯某与多个借款人之间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但是法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应明告涉案房屋已合法卖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在房管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第三人,并非债务人。
因此,长女士据此可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岀异议,申请可否解封。当然,也不排除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的可能性。对长女士来讲,当出现执行回转、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时,她可向原执行法院主张相应权利,要求退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长女士无论行使哪项权利,其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对此,赵良善律师建议目前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应该妥善处理涉案的房屋的归属,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人长女士的利益,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华商报记者 佘晖 文/图 https://t.cn/RDUnNFD
“谁能告诉我,不动产证书和司法拍卖,我该相信哪一个是真的呢?”6月28日,西安市民长女士说,为了这套房,她几年来到处奔波但四处无门。
#法拍房产权证都办了 还未入住又被法院查封了#
据长女士介绍,2017年5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上发布了一则拍卖公告,标题是“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拍卖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三路西段南侧(曲江假日新嘉园)威尼斯座4幢3单元304**、305**室住宅房的公告”,将在网上拍卖这两套商品房。
长女士称,她看中的这套304**房第一次拍卖价格为79.91万,第一次流拍之后,2017年7月2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时价格为67.9235万元,她按照法院拍卖要求交付10万元保证金,因报名只有她一人,最后以67.9235万元成交。7月25日交清尾款后,拿着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进入产权办证环节。
2017年9月21日,经过媒体公告、交税等一系列程序后,从西安市不动产局拿到这套房的不动产证书。
长女士表示,当拿着不动产证书去小区收房时,被告知该套房产权另有他人。就在她四处找相关单位要求收房时,2017年10月16日,这套房又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了。
#判决书上产权归属来来回回 这套304**房到底是谁呢?#
华商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在2018年12月10日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这套房产权归属认定在法院来来回回了数次。这份判决书中显示,长女士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房属原先购房者是属侯某所有。
#第一轮:侯某将房过户给借款人陆某 遭其他案件财产保全#
侯某于2008年9月28日、11月3日共借陆某40万元到期未还,经陆某多次催要,侯某愿意将该两套房产折价90万元抵偿给陆某,因该两套房屋在小雁塔信用合作社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有45万元未还清,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达成协议约定由陆某偿还该贷款,借款40万元一并抵偿房款,剩余5万元房款待房屋抵押手续解除之后由陆某直接给侯某。
陆某代为偿还45万元之后,侯某及时解除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并按照陆某指令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在具体产权登记人未确定之前,双方同意先行办理侯某将房屋抵押给陆某的登记手续,侯某保证上述房屋情况属实,该房产上未存在其他担保,未被查封、租赁。
侯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两份,一是委托陆某办理其与小雁塔信用社贷款清偿及在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二是委托陆某办理涉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以上两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31日、8月3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5万元、45万元购房款收据两张,8月5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30万元、10万购房收据两张,更换了原40万元的借款凭证。
2009年8月12日,陆某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侯某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了陆某。
2009年8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因西安天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了涉诉房产。
侯某、陆某前往雁塔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了财产保全的情况,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轮:西安仲裁委确认产权为陆某#
2009年9月29日,陆某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侯某达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裁决侯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9月7日,陆某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涉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2010年9月16日,西安中院作出(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
一、将侯某西安市曲江两套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陆某名下;
二、陆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第三轮:西安中院又撤销自己的裁定#
2011年10月17日,西安中院根据案外人天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2009年4月10日,侯某向天某公司借款50万元,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产作为其向天某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天某公司与侯某之借款纠纷,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雁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天某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又查,2009年7月13日,侯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屋作为其向段某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6日,段某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侯某偿还段某借款98万元及利息。
#第四轮:碑林区法院查封这两套涉诉房#
段某于2010年6月7日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0年8月5日查封了涉诉两套房产。
查封期间,陆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碑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陆某的异议。
#第五轮:碑林法院判决这两套涉诉房归陆某#
陆某随后以段某为被告,侯某作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在其名下并要求侯某协助过户。
2013年5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作出(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确认该两套房屋归陆某所有。
#第六轮:碑林区法院又判决这两套涉诉房不归陆某#
段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01548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4月23日,经重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3932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要求过户之诉请。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西民一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七轮:省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9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6)陕民再93号民事裁定,认为“2009年7月31日,陆某与侯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产作价90万元转让给陆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再次对房产进行确权属不当”,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
但在陆某提出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案涉房产中的304**房,已经被碑林区法院通过法拍流程,过户至案外人长女士名下,长女士已经取得该套房产权。
#第八轮:两审法院认为陆某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
在省高院判决要求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之后,2017年10月16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03执恢449之3号),对长女士2017年9月21日刚刚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法拍房”执行查封,查封期为三年。
随后该案再次进入重审环节,记者从2018年12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一审二审及重审环节的相关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案涉房产所有权应归陆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陆某与侯某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陆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而案涉房屋是于2010年8月5日被法院查封,故在段某申请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陆某与侯某已经签订《协议书》,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过户原因系侯某不予配合等客观原因造成,故陆某对此并没有过错,其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处理范围,不予涉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西安市两套房产。
西安中院也认为:陆某对案涉两套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碑林区法院:已对此案调查核实中#
“如果说产权证不能说明房屋产权,那么请告诉什么东西能证明?”长女士说,看着这套房的产权来来回回“倒鸡毛”,她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2020年6月28日下午2时,华商报记者致电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等有调查结果将会向社会公布。
7月3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碑林法院,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核实当中。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法院应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利益人#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长女士通过法院拍卖合法购买涉案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尽管原欠款人侯某与多个借款人之间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但是法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应明告涉案房屋已合法卖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在房管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第三人,并非债务人。
因此,长女士据此可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岀异议,申请可否解封。当然,也不排除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的可能性。对长女士来讲,当出现执行回转、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时,她可向原执行法院主张相应权利,要求退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长女士无论行使哪项权利,其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对此,赵良善律师建议目前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应该妥善处理涉案的房屋的归属,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人长女士的利益,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华商报记者 佘晖 文/图 https://t.cn/RDUnNFD
【#西安女子购买“法拍房” 产权证刚办好又被查封#:“不动产证和拍卖 哪一个是真的?”】作为唯一的竞买人,西安市民长女士2017年7月花了67.9万元买下的“法拍房”,产权证刚办下来,结果又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第二年西安中院认定产权属于他人。
“谁能告诉我,不动产证书和司法拍卖,我该相信哪一个是真的呢?”6月28日,西安市民长女士说,为了这套房,她几年来到处奔波但四处无门。
#法拍房产权证都办了 还未入住又被法院查封了#
据长女士介绍,2017年5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上发布了一则拍卖公告,标题是“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拍卖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三路西段南侧(曲江假日新嘉园)威尼斯座4幢3单元304**、305**室住宅房的公告”,将在网上拍卖这两套商品房。
长女士称,她看中的这套304**房第一次拍卖价格为79.91万,第一次流拍之后,2017年7月2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时价格为67.9235万元,她按照法院拍卖要求交付10万元保证金,因报名只有她一人,最后以67.9235万元成交。7月25日交清尾款后,拿着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进入产权办证环节。
2017年9月21日,经过媒体公告、交税等一系列程序后,从西安市不动产局拿到这套房的不动产证书。
长女士表示,当拿着不动产证书去小区收房时,被告知该套房产权另有他人。就在她四处找相关单位要求收房时,2017年10月16日,这套房又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了。
#判决书上产权归属来来回回 这套304**房到底是谁呢?#
华商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在2018年12月10日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这套房产权归属认定在法院来来回回了数次。这份判决书中显示,长女士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房属原先购房者是属侯某所有。
#第一轮:侯某将房过户给借款人陆某 遭其他案件财产保全#
侯某于2008年9月28日、11月3日共借陆某40万元到期未还,经陆某多次催要,侯某愿意将该两套房产折价90万元抵偿给陆某,因该两套房屋在小雁塔信用合作社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有45万元未还清,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达成协议约定由陆某偿还该贷款,借款40万元一并抵偿房款,剩余5万元房款待房屋抵押手续解除之后由陆某直接给侯某。
陆某代为偿还45万元之后,侯某及时解除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并按照陆某指令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在具体产权登记人未确定之前,双方同意先行办理侯某将房屋抵押给陆某的登记手续,侯某保证上述房屋情况属实,该房产上未存在其他担保,未被查封、租赁。
侯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两份,一是委托陆某办理其与小雁塔信用社贷款清偿及在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二是委托陆某办理涉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以上两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31日、8月3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5万元、45万元购房款收据两张,8月5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30万元、10万购房收据两张,更换了原40万元的借款凭证。
2009年8月12日,陆某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侯某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了陆某。
2009年8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因西安天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了涉诉房产。
侯某、陆某前往雁塔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了财产保全的情况,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轮:西安仲裁委确认产权为陆某#
2009年9月29日,陆某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侯某达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裁决侯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9月7日,陆某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涉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2010年9月16日,西安中院作出(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
一、将侯某西安市曲江两套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陆某名下;
二、陆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第三轮:西安中院又撤销自己的裁定#
2011年10月17日,西安中院根据案外人天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2009年4月10日,侯某向天某公司借款50万元,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产作为其向天某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天某公司与侯某之借款纠纷,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雁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天某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又查,2009年7月13日,侯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屋作为其向段某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6日,段某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侯某偿还段某借款98万元及利息。
#第四轮:碑林区法院查封这两套涉诉房#
段某于2010年6月7日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0年8月5日查封了涉诉两套房产。
查封期间,陆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碑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陆某的异议。
#第五轮:碑林法院判决这两套涉诉房归陆某#
陆某随后以段某为被告,侯某作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在其名下并要求侯某协助过户。
2013年5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作出(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确认该两套房屋归陆某所有。
#第六轮:碑林区法院又判决这两套涉诉房不归陆某#
段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01548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4月23日,经重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3932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要求过户之诉请。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西民一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七轮:省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9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6)陕民再93号民事裁定,认为“2009年7月31日,陆某与侯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产作价90万元转让给陆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再次对房产进行确权属不当”,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
但在陆某提出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案涉房产中的304**房,已经被碑林区法院通过法拍流程,过户至案外人长女士名下,长女士已经取得该套房产权。
#第八轮:两审法院认为陆某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
在省高院判决要求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之后,2017年10月16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03执恢449之3号),对长女士2017年9月21日刚刚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法拍房”执行查封,查封期为三年。
随后该案再次进入重审环节,记者从2018年12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一审二审及重审环节的相关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案涉房产所有权应归陆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陆某与侯某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陆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而案涉房屋是于2010年8月5日被法院查封,故在段某申请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陆某与侯某已经签订《协议书》,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过户原因系侯某不予配合等客观原因造成,故陆某对此并没有过错,其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处理范围,不予涉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西安市两套房产。
西安中院也认为:陆某对案涉两套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碑林区法院:已对此案调查核实中#
“如果说产权证不能说明房屋产权,那么请告诉什么东西能证明?”长女士说,看着这套房的产权来来回回“倒鸡毛”,她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2020年6月28日下午2时,华商报记者致电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等有调查结果将会向社会公布。
7月3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碑林法院,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核实当中。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法院应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利益人#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长女士通过法院拍卖合法购买涉案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尽管原欠款人侯某与多个借款人之间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但是法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应明告涉案房屋已合法卖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在房管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第三人,并非债务人。
因此,长女士据此可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岀异议,申请可否解封。当然,也不排除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的可能性。对长女士来讲,当出现执行回转、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时,她可向原执行法院主张相应权利,要求退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长女士无论行使哪项权利,其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对此,赵良善律师建议目前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应该妥善处理涉案的房屋的归属,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人长女士的利益,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华商报记者 佘晖 文/图
“谁能告诉我,不动产证书和司法拍卖,我该相信哪一个是真的呢?”6月28日,西安市民长女士说,为了这套房,她几年来到处奔波但四处无门。
#法拍房产权证都办了 还未入住又被法院查封了#
据长女士介绍,2017年5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阿里拍卖·司法”上发布了一则拍卖公告,标题是“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拍卖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三路西段南侧(曲江假日新嘉园)威尼斯座4幢3单元304**、305**室住宅房的公告”,将在网上拍卖这两套商品房。
长女士称,她看中的这套304**房第一次拍卖价格为79.91万,第一次流拍之后,2017年7月2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当时价格为67.9235万元,她按照法院拍卖要求交付10万元保证金,因报名只有她一人,最后以67.9235万元成交。7月25日交清尾款后,拿着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手续,进入产权办证环节。
2017年9月21日,经过媒体公告、交税等一系列程序后,从西安市不动产局拿到这套房的不动产证书。
长女士表示,当拿着不动产证书去小区收房时,被告知该套房产权另有他人。就在她四处找相关单位要求收房时,2017年10月16日,这套房又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了。
#判决书上产权归属来来回回 这套304**房到底是谁呢?#
华商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在2018年12月10日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这套房产权归属认定在法院来来回回了数次。这份判决书中显示,长女士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房属原先购房者是属侯某所有。
#第一轮:侯某将房过户给借款人陆某 遭其他案件财产保全#
侯某于2008年9月28日、11月3日共借陆某40万元到期未还,经陆某多次催要,侯某愿意将该两套房产折价90万元抵偿给陆某,因该两套房屋在小雁塔信用合作社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有45万元未还清,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达成协议约定由陆某偿还该贷款,借款40万元一并抵偿房款,剩余5万元房款待房屋抵押手续解除之后由陆某直接给侯某。
陆某代为偿还45万元之后,侯某及时解除该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并按照陆某指令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在具体产权登记人未确定之前,双方同意先行办理侯某将房屋抵押给陆某的登记手续,侯某保证上述房屋情况属实,该房产上未存在其他担保,未被查封、租赁。
侯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两份,一是委托陆某办理其与小雁塔信用社贷款清偿及在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二是委托陆某办理涉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以上两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31日、8月3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5万元、45万元购房款收据两张,8月5日侯某分别出具收到陆某30万元、10万购房收据两张,更换了原40万元的借款凭证。
2009年8月12日,陆某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侯某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了陆某。
2009年8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因西安天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了涉诉房产。
侯某、陆某前往雁塔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了财产保全的情况,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轮:西安仲裁委确认产权为陆某#
2009年9月29日,陆某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侯某达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裁决侯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0年9月7日,陆某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涉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2010年9月16日,西安中院作出(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
一、将侯某西安市曲江两套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陆某名下;
二、陆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第三轮:西安中院又撤销自己的裁定#
2011年10月17日,西安中院根据案外人天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2010)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2009年4月10日,侯某向天某公司借款50万元,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产作为其向天某公司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天某公司与侯某之借款纠纷,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雁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天某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又查,2009年7月13日,侯某向段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以本案涉诉两套房屋作为其向段某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6日,段某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碑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侯某偿还段某借款98万元及利息。
#第四轮:碑林区法院查封这两套涉诉房#
段某于2010年6月7日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0年8月5日查封了涉诉两套房产。
查封期间,陆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碑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陆某的异议。
#第五轮:碑林法院判决这两套涉诉房归陆某#
陆某随后以段某为被告,侯某作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在其名下并要求侯某协助过户。
2013年5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作出(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确认该两套房屋归陆某所有。
#第六轮:碑林区法院又判决这两套涉诉房不归陆某#
段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01548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4月23日,经重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3932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要求过户之诉请。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西民一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七轮:省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9月6日,省高院作出(2016)陕民再93号民事裁定,认为“2009年7月31日,陆某与侯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产作价90万元转让给陆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再次对房产进行确权属不当”,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
但在陆某提出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过程中,案涉房产中的304**房,已经被碑林区法院通过法拍流程,过户至案外人长女士名下,长女士已经取得该套房产权。
#第八轮:两审法院认为陆某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
在省高院判决要求撤销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发回重审之后,2017年10月16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103执恢449之3号),对长女士2017年9月21日刚刚拿到产权证的这套“法拍房”执行查封,查封期为三年。
随后该案再次进入重审环节,记者从2018年12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一审二审及重审环节的相关情况。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对涉诉房屋享有物权,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2010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调字(2009)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确认侯某已将房屋交由陆某使用;侯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陆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了房屋归属,在调解书未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案涉房产所有权应归陆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陆某与侯某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陆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而案涉房屋是于2010年8月5日被法院查封,故在段某申请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陆某与侯某已经签订《协议书》,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未办理过户原因系侯某不予配合等客观原因造成,故陆某对此并没有过错,其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处理范围,不予涉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西安市两套房产。
西安中院也认为:陆某对案涉两套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陆某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碑林区法院:已对此案调查核实中#
“如果说产权证不能说明房屋产权,那么请告诉什么东西能证明?”长女士说,看着这套房的产权来来回回“倒鸡毛”,她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2020年6月28日下午2时,华商报记者致电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该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已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等有调查结果将会向社会公布。
7月3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碑林法院,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还在调查核实当中。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法院应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利益人#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长女士通过法院拍卖合法购买涉案房屋,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尽管原欠款人侯某与多个借款人之间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但是法院在查封涉案房屋时,应明告涉案房屋已合法卖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在房管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第三人,并非债务人。
因此,长女士据此可向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提岀异议,申请可否解封。当然,也不排除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的可能性。对长女士来讲,当出现执行回转、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时,她可向原执行法院主张相应权利,要求退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长女士无论行使哪项权利,其合法权益最终会得到保护。对此,赵良善律师建议目前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应该妥善处理涉案的房屋的归属,兼顾其他借款人与第三人长女士的利益,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华商报记者 佘晖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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