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滋养佳品黑豆黑米黑芝麻丸。首先比例大概是1:1:1.5,洗净后放烤箱烤熟,220℃大概30~40分钟,期间2~3次翻动。烤香后用破壁机分别打成粉,为了细腻可口用筛子筛了下。黑豆黑米黑芝麻分别打好后,我又打了2斤核桃粉,一起拌在上述黑粉中,还加进了一些枸杞粉。用料根据自己需要酌情加减吧。接下来把公公老家他们自己做的蜂蜜加热成液体状,量由自己的甜口决定吧。买的饴糖还没到这次没有加,做成丸子时凝聚力稍差点。 https://t.cn/RyhoNN9
分红除息对沪深300ETF期权合约流动性的影响
在分红除息并且加挂新的标准合约后,市场上同时存在非标准合约和标准合约,在此情况下,如果合约之间波动率水平比较接近,建议投资者尽量去交易标准合约,以免由于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和持仓量的下降,对之后的期权交易产生影响。
成交量变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8月29日发布《关于提醒嘉实沪深300ETF期权合约即将调整的公告》显示:2020年8月29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为嘉实沪深300ETF,基金代码为159919)将进行分红,除息日为2020年9月14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20年9月14日对嘉实沪深300ETF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代码和合约简称进行调整,并对除息后的嘉实沪深300ETF新挂2020年9月、2020年10月、2020年12月、2021年3月等4个到期月份的标准合约。请期权经营机构及投资者做好合约调整准备,请持有备兑仓的投资者在合约调整后及时按新合约单位补足备兑证券。
期权合约标的嘉实沪深300ETF在分红后,深交所会对未到期的300ETF期权合约进行调整。由于ETF除息后价格下降,期权的行权价格也需要等比例下调,合约单位相应增大。调整后的合约由于行权价格和合约单位发生改变,不再维持标准的行权价格和合约单位,因此被归为非标准合约,并且在合约代码最后增加字符“A”来易于识别。
新的交易更多集中在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非标准合约的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投资者需多关注持仓风险。除此之外,在期权合约调整后,如出现某一非标准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深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由于嘉实沪深300ETF期权在上市后并未有过除息分红,我们可以参考50ETF期权在2019年12月2日分红的数据变化来推测300ETF期权在分红后的流动性表现。数据选取的是分红前至分红后持续2个月时间内,观察非标准合约和新加挂的标准合约各行权价成交量和持仓量变化、主力月份合约成交和持仓总量占比、全部月份合约成交和持仓总量占比这几个维度,分析非标准合约的流动性在合约调整后的变化。以下数据中,非标准合约简称A合约,标准合约简称M合约。
1。主力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成交量变化
在主力合约的对比上,采用的是2019年12月2日当天交易的到期月份为2019年12月的全部期权合约,并对分红前一个月至期权到期这段时间内的成交量变化趋势进行跟踪。
合约调整后,非标准合约的一部分成交量会分流到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但是非标准合约平值附近在调整前成交较为活跃的一些档位还是保持着较大的成交量,这说明现货市场的合约规则变动不影响期权市场交易的本质,投资者还是以交易平值附近的合约为主。随后受到标的现货行情波动的影响,成交活跃的行权价位发生改变,由原先的2.95至3.0逐渐平移到3.1,3.1档位的认购和认沽成交量以及全部非标准合约的总成交量都表现为不减反增,但除这些平值附近合约外,其他行权价位合约的成交量在合约调整后,衰减的非常迅速。
从主力月份的非标准合约和标准合约成交量变化上来看,首先是在合约调整前,12月的合约从次主力换为主力,合约的总成交量有一个明显的上升,但是在合约调整为非标准合约后,成交量发生了骤降,相对应的标准合约的成交量逐渐上升。发生骤降的原因可能有一部分是标的行情波动突然减小带来的影响。在随后行情波动增大的时候,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也相应增大,只是增幅并没有标准合约那么大。
在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占主力合约总成交量的比例上,也由分红后大约63%的比例逐步下降稳定到30%以内。因此,在分红后,70%以上的成交量都是由新加挂的标准合约贡献的。
2。成交活跃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成交量变化
在单个合约的成交量变化上,非标准合约中成交量比较大2.95、3.0的认购和认沽期权,在合约调整后,除调整首日受到标的行情波动减小以及合约调整带来的双重影响引起成交量骤降外,在随后的交易日基本上是维持相对稳定的,但相对应标准合约中同一行权价的期权的成交量在却在逐步上升。在后期行情波动变大,市场交易热情上升时,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却依然保持“稳定”,无法跟上标准合约增长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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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成交活跃合约的成交量变化
在成交占比上,非标准合约的这两个档位的四个期权合约占比持续下行,除3.0认购外,其他几个合约占比都下降到10%左右。(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占比计算方法为:[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成交量/(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成交量+行权价K的标准合约成交量)]
3。全部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总成交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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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的总成交量与占比变化
在全合约的成交上,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占比也逐渐下降到10%以下。(全部合约指2019年12月2日当日在交易的全部合约,不考虑后期加挂的新合约)
可以看到,在合约调整之后,2月3日、3月23日、3月24日这几个时间节点,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占比有所上升。其中3月23日、3月24日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占比突然抬升是由于临近到期时标准合约的成交量骤降导致的。
由于行权价格增多,档位更加细化,有利于投资者精准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在行情波动较大的时候,由于非标准合约成交量持续偏低,对行情的敏感度较差,导致非标准合约隐含波动率的变化速度可能跟不上市场节奏,在价格和隐含波动率上偏离合理范围。投资者可以通过计算和监测非标准合约与标准合约相同档位之间的价差或隐含波动率差值,判断是否存在潜在套利机会。
持仓量变化
1。主力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持仓量变化
根据主力合约持仓量变化来看,非标准合约加标准合约的总持仓量在换月前后呈现逐渐上行趋势,并在12月中旬达到一个顶峰。其中,主力月份的非标准合约在合约调整前,持仓量达到最大值,并且在合约调整后马上对此有了反应,从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开始逐渐减少,各行权价的持仓量呈现均匀地下降。合约调整后,投资者在大量减少非标准合约的持仓数量,并且换仓到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
在持仓比例上,非标准合约中主力合约的持仓量占比下降速度相对成交量占比来说更缓慢一些,并且最终也是维持在50%以上的比例。持仓至到期的主力期权合约中,超半数都是非标准合约。并且由于合约调整导致非标准合约的合约乘数发生改变,认购期权卖方和认沽期权买方在行权或履约时,需准备更多标的ETF,否则将面临行权失败或交收违约风险。
2。持仓密集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持仓量变化
在单个合约的变化上,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持仓密集行权价附近的合约持仓量几乎是呈现相对稳定的下降,降幅没有标准合约相对应价位的成交量累计增幅大。其中,行权价是3.1的认购期权,可能相对风险较小,因此持仓量几乎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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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持仓密集合约的持仓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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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持仓密集合约的持仓量占比变化
在主力持仓密集合约的持仓量变化趋势上,在合约调整后,持仓量占比会出现较为明显的衰减。非标准合约持仓量占比的衰减主要是由于标准合约的持仓逐步增多,而非标准合约在例如行权价为3.1的认购期权和行权价为3.0的认沽期权上,持仓量减少相对较少,证明已持仓的投资者并不会刻意的因为合约调整而减少对非标准合约的持仓。非标准合约中行权价为3.0的认购期权持仓量在12月13日发生骤降,主要还是基于标的50ETF在当日上涨突破3.0而引发的止损性减仓。[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持仓量占比计算方法为: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持仓量/(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持仓量+行权价K的标准合约持仓量)]
3。全部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总持仓量变化
在全合约持仓量上,非标准合约的持仓量占比逐步下降到20%以内,(全部合约指2019年12月2日当日在交易的全部合约,不考虑后期加挂的新合约)。主要还是在合约刚调整的首月里,非标准合约的总持仓量数值和占比都下降的比较迅速,并在随后几个月份内基本保持稳定,只有在各月份合约到期时才有一个批量地减少。因此,只有在合约调整当月,投资者才更有意愿去把已持仓的非标准合约换仓至标准合约,以方便当月的短线交易。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投资者并不会刻意地减少已持有的非标准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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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的总持仓量与占比变化
在到期日前后,由于当月主力持仓量全部归零,使得换月后非标准合约的持仓量占比有一个突然攀升,并随着标准合约的持仓逐渐累积而缓慢下行。在持仓量占比的变化趋势上,基本符合合约调整带来的非主力合约流动性下降的规律。
根据50ETF期权市场数据统计分析,在分红除息后,特别是在合约调整的当月,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和持仓量都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减少,新的交易更多的集中在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因此,在本次分红除息,嘉实沪深300ETF期权2020年9月系列合约在合约调整为被标准合约后,相较于其他月份,9月合约由于成交量和持仓量的骤减,在流动性上会受到更大的影响。因此,目前持有主力合约的投资者需要多关注持仓风险,根据自身交易计划对已持有的仓位做出适当调整。
在合约调整后,已经持有非标准合约的投资者,如果打算持有到期的话,是可以考虑不进行换仓操作的,但需要对合约流动性降低带来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如果市场行情一旦发生大幅波动,由于合约流动性降低,可能无法及时调整仓位或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止盈止损。
在分红除息并且加挂新的标准合约后,市场上同时存在非标准合约和标准合约的情况下,如果合约之间波动率水平比较接近,还是建议投资者尽量去交易标准合约,以免由于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和持仓量的下降,对之后的期权交易产生影响。
但是如果当行情波动较大,可以酌情考虑交易非标准合约。例如,行情的跳空下跌引起的波动率快速拉升,此时标准合约的价格会变得非常贵。但是由于非标准合约由于敏感度低,隐含波动率的变动可能未能及时跟上标准合约隐含波动率的拉升,此时非标准性价比就更高。在充分衡量获利空间、买卖价差、流动性因素之间的利弊后,可酌情考虑交易非标准合约。
在分红除息并且加挂新的标准合约后,市场上同时存在非标准合约和标准合约,在此情况下,如果合约之间波动率水平比较接近,建议投资者尽量去交易标准合约,以免由于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和持仓量的下降,对之后的期权交易产生影响。
成交量变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8月29日发布《关于提醒嘉实沪深300ETF期权合约即将调整的公告》显示:2020年8月29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为嘉实沪深300ETF,基金代码为159919)将进行分红,除息日为2020年9月14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20年9月14日对嘉实沪深300ETF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代码和合约简称进行调整,并对除息后的嘉实沪深300ETF新挂2020年9月、2020年10月、2020年12月、2021年3月等4个到期月份的标准合约。请期权经营机构及投资者做好合约调整准备,请持有备兑仓的投资者在合约调整后及时按新合约单位补足备兑证券。
期权合约标的嘉实沪深300ETF在分红后,深交所会对未到期的300ETF期权合约进行调整。由于ETF除息后价格下降,期权的行权价格也需要等比例下调,合约单位相应增大。调整后的合约由于行权价格和合约单位发生改变,不再维持标准的行权价格和合约单位,因此被归为非标准合约,并且在合约代码最后增加字符“A”来易于识别。
新的交易更多集中在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非标准合约的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投资者需多关注持仓风险。除此之外,在期权合约调整后,如出现某一非标准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深交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由于嘉实沪深300ETF期权在上市后并未有过除息分红,我们可以参考50ETF期权在2019年12月2日分红的数据变化来推测300ETF期权在分红后的流动性表现。数据选取的是分红前至分红后持续2个月时间内,观察非标准合约和新加挂的标准合约各行权价成交量和持仓量变化、主力月份合约成交和持仓总量占比、全部月份合约成交和持仓总量占比这几个维度,分析非标准合约的流动性在合约调整后的变化。以下数据中,非标准合约简称A合约,标准合约简称M合约。
1。主力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成交量变化
在主力合约的对比上,采用的是2019年12月2日当天交易的到期月份为2019年12月的全部期权合约,并对分红前一个月至期权到期这段时间内的成交量变化趋势进行跟踪。
合约调整后,非标准合约的一部分成交量会分流到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但是非标准合约平值附近在调整前成交较为活跃的一些档位还是保持着较大的成交量,这说明现货市场的合约规则变动不影响期权市场交易的本质,投资者还是以交易平值附近的合约为主。随后受到标的现货行情波动的影响,成交活跃的行权价位发生改变,由原先的2.95至3.0逐渐平移到3.1,3.1档位的认购和认沽成交量以及全部非标准合约的总成交量都表现为不减反增,但除这些平值附近合约外,其他行权价位合约的成交量在合约调整后,衰减的非常迅速。
从主力月份的非标准合约和标准合约成交量变化上来看,首先是在合约调整前,12月的合约从次主力换为主力,合约的总成交量有一个明显的上升,但是在合约调整为非标准合约后,成交量发生了骤降,相对应的标准合约的成交量逐渐上升。发生骤降的原因可能有一部分是标的行情波动突然减小带来的影响。在随后行情波动增大的时候,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也相应增大,只是增幅并没有标准合约那么大。
在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占主力合约总成交量的比例上,也由分红后大约63%的比例逐步下降稳定到30%以内。因此,在分红后,70%以上的成交量都是由新加挂的标准合约贡献的。
2。成交活跃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成交量变化
在单个合约的成交量变化上,非标准合约中成交量比较大2.95、3.0的认购和认沽期权,在合约调整后,除调整首日受到标的行情波动减小以及合约调整带来的双重影响引起成交量骤降外,在随后的交易日基本上是维持相对稳定的,但相对应标准合约中同一行权价的期权的成交量在却在逐步上升。在后期行情波动变大,市场交易热情上升时,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却依然保持“稳定”,无法跟上标准合约增长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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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成交活跃合约的成交量变化
在成交占比上,非标准合约的这两个档位的四个期权合约占比持续下行,除3.0认购外,其他几个合约占比都下降到10%左右。(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占比计算方法为:[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成交量/(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成交量+行权价K的标准合约成交量)]
3。全部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总成交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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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的总成交量与占比变化
在全合约的成交上,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占比也逐渐下降到10%以下。(全部合约指2019年12月2日当日在交易的全部合约,不考虑后期加挂的新合约)
可以看到,在合约调整之后,2月3日、3月23日、3月24日这几个时间节点,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占比有所上升。其中3月23日、3月24日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占比突然抬升是由于临近到期时标准合约的成交量骤降导致的。
由于行权价格增多,档位更加细化,有利于投资者精准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在行情波动较大的时候,由于非标准合约成交量持续偏低,对行情的敏感度较差,导致非标准合约隐含波动率的变化速度可能跟不上市场节奏,在价格和隐含波动率上偏离合理范围。投资者可以通过计算和监测非标准合约与标准合约相同档位之间的价差或隐含波动率差值,判断是否存在潜在套利机会。
持仓量变化
1。主力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持仓量变化
根据主力合约持仓量变化来看,非标准合约加标准合约的总持仓量在换月前后呈现逐渐上行趋势,并在12月中旬达到一个顶峰。其中,主力月份的非标准合约在合约调整前,持仓量达到最大值,并且在合约调整后马上对此有了反应,从调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就开始逐渐减少,各行权价的持仓量呈现均匀地下降。合约调整后,投资者在大量减少非标准合约的持仓数量,并且换仓到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
在持仓比例上,非标准合约中主力合约的持仓量占比下降速度相对成交量占比来说更缓慢一些,并且最终也是维持在50%以上的比例。持仓至到期的主力期权合约中,超半数都是非标准合约。并且由于合约调整导致非标准合约的合约乘数发生改变,认购期权卖方和认沽期权买方在行权或履约时,需准备更多标的ETF,否则将面临行权失败或交收违约风险。
2。持仓密集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持仓量变化
在单个合约的变化上,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持仓密集行权价附近的合约持仓量几乎是呈现相对稳定的下降,降幅没有标准合约相对应价位的成交量累计增幅大。其中,行权价是3.1的认购期权,可能相对风险较小,因此持仓量几乎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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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持仓密集合约的持仓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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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非标准合约中主力持仓密集合约的持仓量占比变化
在主力持仓密集合约的持仓量变化趋势上,在合约调整后,持仓量占比会出现较为明显的衰减。非标准合约持仓量占比的衰减主要是由于标准合约的持仓逐步增多,而非标准合约在例如行权价为3.1的认购期权和行权价为3.0的认沽期权上,持仓量减少相对较少,证明已持仓的投资者并不会刻意的因为合约调整而减少对非标准合约的持仓。非标准合约中行权价为3.0的认购期权持仓量在12月13日发生骤降,主要还是基于标的50ETF在当日上涨突破3.0而引发的止损性减仓。[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持仓量占比计算方法为: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持仓量/(行权价K的非标准合约持仓量+行权价K的标准合约持仓量)]
3。全部合约在合约调整后的总持仓量变化
在全合约持仓量上,非标准合约的持仓量占比逐步下降到20%以内,(全部合约指2019年12月2日当日在交易的全部合约,不考虑后期加挂的新合约)。主要还是在合约刚调整的首月里,非标准合约的总持仓量数值和占比都下降的比较迅速,并在随后几个月份内基本保持稳定,只有在各月份合约到期时才有一个批量地减少。因此,只有在合约调整当月,投资者才更有意愿去把已持仓的非标准合约换仓至标准合约,以方便当月的短线交易。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投资者并不会刻意地减少已持有的非标准合约。
200914d6.JPG
图为非标准合约的总持仓量与占比变化
在到期日前后,由于当月主力持仓量全部归零,使得换月后非标准合约的持仓量占比有一个突然攀升,并随着标准合约的持仓逐渐累积而缓慢下行。在持仓量占比的变化趋势上,基本符合合约调整带来的非主力合约流动性下降的规律。
根据50ETF期权市场数据统计分析,在分红除息后,特别是在合约调整的当月,非标准合约的成交量和持仓量都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减少,新的交易更多的集中在新加挂的标准合约上。因此,在本次分红除息,嘉实沪深300ETF期权2020年9月系列合约在合约调整为被标准合约后,相较于其他月份,9月合约由于成交量和持仓量的骤减,在流动性上会受到更大的影响。因此,目前持有主力合约的投资者需要多关注持仓风险,根据自身交易计划对已持有的仓位做出适当调整。
在合约调整后,已经持有非标准合约的投资者,如果打算持有到期的话,是可以考虑不进行换仓操作的,但需要对合约流动性降低带来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如果市场行情一旦发生大幅波动,由于合约流动性降低,可能无法及时调整仓位或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止盈止损。
在分红除息并且加挂新的标准合约后,市场上同时存在非标准合约和标准合约的情况下,如果合约之间波动率水平比较接近,还是建议投资者尽量去交易标准合约,以免由于非标准合约成交量和持仓量的下降,对之后的期权交易产生影响。
但是如果当行情波动较大,可以酌情考虑交易非标准合约。例如,行情的跳空下跌引起的波动率快速拉升,此时标准合约的价格会变得非常贵。但是由于非标准合约由于敏感度低,隐含波动率的变动可能未能及时跟上标准合约隐含波动率的拉升,此时非标准性价比就更高。在充分衡量获利空间、买卖价差、流动性因素之间的利弊后,可酌情考虑交易非标准合约。
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演进与特点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0-10-21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古代法律基于“矜老恤幼”“爱幼养老”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年龄,分别采取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原则。早在《礼记·曲礼》中,就已有相关的记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制的记载:“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据已知的史料,当推战国时李悝所作的《法经》。其《具法》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即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这一原则,在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的秦律中也得到体现。从《云梦秦简》中相关记载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答问》中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据《周礼·地官·乡大夫》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也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如果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则采取监禁措施,等到其成年后再依法量罪定刑。《法律答问》记载:“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先秦时期,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所以从法律上判定是否成年,不是根据年龄而是按照身高为标准的。《论语·泰伯》中说:“可以托六尺之孤。”东汉的郑玄解释说:“六尺之孤,谓年十五以下。”因此,当身高超过六尺(一般是六尺五寸以上),就属于成年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汉代以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继承了前代立法的精神。汉惠帝即位时就曾下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成帝时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此外,在汉律中还有“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的规定。《北魏律》中也有“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的规定。可见这一时期基本上是以7至8岁作为未成年人的界限,仅对杀人等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总结秦汉以来法律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一肢残废等),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二肢残废,双目失明等),犯(谋)反、(谋大)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这一规定看,《唐律疏议》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15岁以下,仅对死罪及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等几类严重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其余犯罪可以收赎;(2)10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及杀人等死罪,得上请皇帝减轻其处罚,犯盗及伤人等犯罪得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3)7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犯有何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还有几项重要的补充规定:(1)教唆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即仅罚教唆者、不罚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但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受用的,那么,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仍有负责偿还的义务;(2)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溯时效问题,《唐律疏议》规定:“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即如果是15岁以下犯罪,16岁事发的,流罪以下,一律听赎;7岁犯死罪,8岁事发的,一律不得追究刑事责任;(3)对未成年人限制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某些触犯礼教的犯罪,即使行为人依法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其罪责。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
《唐律疏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被后世法律所全盘继承。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处理的做法,无疑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是报请最高部门酌情处理。北宋庆历年间,宁州有九岁童子殴杀人,宋仁宗以童孺争斗,无杀心,止命罚金入死者家。在清代案例汇编《刑案汇览》中,也收录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嘉庆十七年,黑龙江6岁幼儿杀死9岁孩童,刑部复核认为:“该犯年止六岁,与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之律相符”,因此“将该犯依律免罪,恭候钦定。”
《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罗马法》相比,也有类似之处。《罗马法》中,对7岁以前的行为,法律假定其为无意识的活动,所以不认为是犯罪;7岁以后至14岁,则视其辨别能力如何而定其责任能力有无;14岁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两者也有质的区别,即《罗马法》是以人的主观认识和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为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而《唐律疏议》则是根据儒家“矜老恤幼”“爱幼养老”的理念作为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因此,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一般都作双向的划分,即在同一年龄阶段中,同时规定老年犯及幼年犯,将老幼一体对待。这一制度贯串了儒家礼教中“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的主张,体现了中国古代伦理法的特点。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0-10-21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古代法律基于“矜老恤幼”“爱幼养老”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年龄,分别采取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原则。早在《礼记·曲礼》中,就已有相关的记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制的记载:“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据已知的史料,当推战国时李悝所作的《法经》。其《具法》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即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减轻处罚。这一原则,在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的秦律中也得到体现。从《云梦秦简》中相关记载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答问》中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据《周礼·地官·乡大夫》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也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如果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则采取监禁措施,等到其成年后再依法量罪定刑。《法律答问》记载:“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先秦时期,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所以从法律上判定是否成年,不是根据年龄而是按照身高为标准的。《论语·泰伯》中说:“可以托六尺之孤。”东汉的郑玄解释说:“六尺之孤,谓年十五以下。”因此,当身高超过六尺(一般是六尺五寸以上),就属于成年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汉代以来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继承了前代立法的精神。汉惠帝即位时就曾下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成帝时规定:“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此外,在汉律中还有“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的规定。《北魏律》中也有“八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者,上请”的规定。可见这一时期基本上是以7至8岁作为未成年人的界限,仅对杀人等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唐朝的《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总结秦汉以来法律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一肢残废等),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二肢残废,双目失明等),犯(谋)反、(谋大)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这一规定看,《唐律疏议》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15岁以下,仅对死罪及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等几类严重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其余犯罪可以收赎;(2)10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及杀人等死罪,得上请皇帝减轻其处罚,犯盗及伤人等犯罪得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3)7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犯有何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唐律疏议》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还有几项重要的补充规定:(1)教唆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即仅罚教唆者、不罚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但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受用的,那么,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仍有负责偿还的义务;(2)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溯时效问题,《唐律疏议》规定:“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即如果是15岁以下犯罪,16岁事发的,流罪以下,一律听赎;7岁犯死罪,8岁事发的,一律不得追究刑事责任;(3)对未成年人限制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某些触犯礼教的犯罪,即使行为人依法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其罪责。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
《唐律疏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被后世法律所全盘继承。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处理的做法,无疑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是报请最高部门酌情处理。北宋庆历年间,宁州有九岁童子殴杀人,宋仁宗以童孺争斗,无杀心,止命罚金入死者家。在清代案例汇编《刑案汇览》中,也收录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嘉庆十七年,黑龙江6岁幼儿杀死9岁孩童,刑部复核认为:“该犯年止六岁,与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之律相符”,因此“将该犯依律免罪,恭候钦定。”
《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罗马法》相比,也有类似之处。《罗马法》中,对7岁以前的行为,法律假定其为无意识的活动,所以不认为是犯罪;7岁以后至14岁,则视其辨别能力如何而定其责任能力有无;14岁以上,则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两者也有质的区别,即《罗马法》是以人的主观认识和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为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而《唐律疏议》则是根据儒家“矜老恤幼”“爱幼养老”的理念作为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因此,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一般都作双向的划分,即在同一年龄阶段中,同时规定老年犯及幼年犯,将老幼一体对待。这一制度贯串了儒家礼教中“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的主张,体现了中国古代伦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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