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实相符、避免贪大求全……教育部发文规范高校命名#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都强调了哪些内容?跟小编一起看↓↓↓
《暂行办法》强调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明确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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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第八条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第九条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命名事项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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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强调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明确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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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第五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第六条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
(四)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第七条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第八条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第九条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命名事项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高校开学时间确定!有学校封闭管理!
#开学##大学封闭管理#
大连大学(图1)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各位同学:
依据《教育部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22号)精神,以及国家卫健委、教育部《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全省秋季开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等有关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返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返校批次
各批次学生返校均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需在规定的日期按时报到,未接到返校正式通知不得私自返校。
第一批次:定于8月29日,安排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成都学院交流学生返校;
第二批次:定于8月30日,安排信息与商务管理学院学生返校;
第三批次:定于8月31日,安排智能与电子工程学院、健康医疗科技学院学生返校;
第四批次:定于9月1日,安排数字艺术与设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返校;
第五批次:定于9月2日,安排外国语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返校;
特殊批次:省外重点地区学生返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省外重点地区是指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头屯河区、水磨沟区、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根据疫情变化随时调整)。
境外学生未接到通知一律不返校,返校时需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所有学生要服从学校返校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审核批准的批次、日期,按时、按批次返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滞后返校。
二、返校条件
当本人抵达学校前14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返校:
1. 当地防控部门规定未解除人员流动禁令的学生;
2. 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病例的学生;
3. 有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4. 接触过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
5. 接触过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
6. 接触过有国境外行程史或接触过国境外人员;
7. 学生家庭成员有过聚集性发病情况
8. 去过某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看病;
9. 有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
10. 有过发热症状;
11. 有过呼吸道不适症状;
12. 有过消化道不适症状;
三、返校审批
1
返校申请
学生要登录疫情防控系统向提出返校申请,确保返校申请中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调查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
资格审查
各二级学院将根据学生返校申请填报的信息,详细了解学生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旅居经历、是否有出入境(国)经历、是否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史、是否存在发热及咳嗽异常症状等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返校资格,对符合返校条件审批允许返校后系统将生成电子版校园通行证。
3
暂缓返校
对不符合返校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返校。对暂缓返校的学生,学校将及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取得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待条件符合后按程序安排学生返校。
四、返校前准备
1
生成健康绿码
根据大连市防控工作要求,学生返校前应下载辽事通APP生成个人防疫健康码。具体方法:手机下载辽事通 APP(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注册登录,完成网上申报后,可生成个人健康通行码;手机下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可查询个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2
填报防疫信息
❶ 学生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或登陆网址进入ONE-STOP大学生一站式服务系统。(登录账号为学生学号,密码由学生注册时设置并牢记),学生端登陆微信二维码如下:(图2)
❷ 学生登录系统后详细阅读《返校知情书》,如实详细填写《学生健康状况调查表》、《返校行程轨迹调查表》;素质教师根据系统中学生填报信息审核学生返校资格,符合返校条件的学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返校。
❸ 申请“校园通行证”。素质教师依据系统中学生填报信息,在学生返校前一天完成审核,符合返校资格的学生系统中“校园通行证”模块自动生成校园电子通行证。
3
规划返校行程
提前预定机票、车票确保在规定时间抵达学校,尽量避免在重点疫情地区中转、途中留宿。具备条件的家庭建议可以自驾私家车返校,尽量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
准备防疫物资
提前备好返校途中、返校后所需的防护用品(口罩、体温计、消毒湿巾等)。
五、返校途中注意事项
1
返校途中要随身携带足量的口罩、速干手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全程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交流,避免聚集,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要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等擦拭清洁处理。
3
如返校途中身体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如在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主动配合乘务等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防疫管理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
六、入校工作流程安排
1
进入校门流程
❶ 学生进入三期或二期生活园区门岗前间隔1.5米有序排队,需提前出示国务院14天内行程轨迹码、辽事通健康码、校园电子通行证;
❷ 消毒、测温合格学生方可进入生活园区;
❸ 无特殊情况,外来车辆和陪同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❹ 体温异常者由工作人员带到隔离区后送至医院就诊。
2
进入公寓流程
返校签到。学生进入公寓前需再次出示“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校园电子通行证,同时在扫码登记处扫描二维码进行返校签到。
七、返校后的教学安排
1
教学启动
根据各学院学生返校具体时间安排,自8月31日起,分学院分批次逐步启动秋季学期教学工作,具体启动日期如下:(图3)
2
错时上下课
视学校疫情防控情况及具体要求,教务部提前做好学生返校后错时上下课工作预案,拟按照课表上课地点末位数字执行单双号错时上下课,单双号教室上下课时间错时10分钟,以降低教学楼内学生聚集密度。
八、返校后的管理工作
1. 学生返校后执行校园出入审批制度,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入校园。
2. 学生入校时严格进行体温检测、查看健康码,保证入校人员身体健康。
3.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返校学生继续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体温、行动踪迹、密切接触人群等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5. 学生返校后,不得组织聚集性校园活动,原则上所有活动都以班级为单位举办。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重点场所管理,避免扎堆聚集。
6. 学生宿舍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学生在宿舍区不聚集、不串门。宿舍要勤通风、勤打扫,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洗手设施运行良好。做好垃圾清理和日常公共区域消毒。
7. 为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学生返校后学校采取错时上课,按照“错时错峰就餐”和“分散就餐”的原则,以宿舍为单位分安排学生就餐、实施错时段分批次洗浴。
编 辑丨毕欣雨
校 对丨张文涛
校 审丨汉 卿
值班编委丨孙志昊
#开学##大学封闭管理#
大连大学(图1)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各位同学:
依据《教育部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22号)精神,以及国家卫健委、教育部《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全省秋季开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等有关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返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返校批次
各批次学生返校均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需在规定的日期按时报到,未接到返校正式通知不得私自返校。
第一批次:定于8月29日,安排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成都学院交流学生返校;
第二批次:定于8月30日,安排信息与商务管理学院学生返校;
第三批次:定于8月31日,安排智能与电子工程学院、健康医疗科技学院学生返校;
第四批次:定于9月1日,安排数字艺术与设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返校;
第五批次:定于9月2日,安排外国语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返校;
特殊批次:省外重点地区学生返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省外重点地区是指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头屯河区、水磨沟区、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根据疫情变化随时调整)。
境外学生未接到通知一律不返校,返校时需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所有学生要服从学校返校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审核批准的批次、日期,按时、按批次返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滞后返校。
二、返校条件
当本人抵达学校前14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返校:
1. 当地防控部门规定未解除人员流动禁令的学生;
2. 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病例的学生;
3. 有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4. 接触过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
5. 接触过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
6. 接触过有国境外行程史或接触过国境外人员;
7. 学生家庭成员有过聚集性发病情况
8. 去过某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看病;
9. 有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
10. 有过发热症状;
11. 有过呼吸道不适症状;
12. 有过消化道不适症状;
三、返校审批
1
返校申请
学生要登录疫情防控系统向提出返校申请,确保返校申请中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调查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
资格审查
各二级学院将根据学生返校申请填报的信息,详细了解学生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旅居经历、是否有出入境(国)经历、是否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史、是否存在发热及咳嗽异常症状等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返校资格,对符合返校条件审批允许返校后系统将生成电子版校园通行证。
3
暂缓返校
对不符合返校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返校。对暂缓返校的学生,学校将及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取得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待条件符合后按程序安排学生返校。
四、返校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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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健康绿码
根据大连市防控工作要求,学生返校前应下载辽事通APP生成个人防疫健康码。具体方法:手机下载辽事通 APP(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注册登录,完成网上申报后,可生成个人健康通行码;手机下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可查询个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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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防疫信息
❶ 学生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或登陆网址进入ONE-STOP大学生一站式服务系统。(登录账号为学生学号,密码由学生注册时设置并牢记),学生端登陆微信二维码如下:(图2)
❷ 学生登录系统后详细阅读《返校知情书》,如实详细填写《学生健康状况调查表》、《返校行程轨迹调查表》;素质教师根据系统中学生填报信息审核学生返校资格,符合返校条件的学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返校。
❸ 申请“校园通行证”。素质教师依据系统中学生填报信息,在学生返校前一天完成审核,符合返校资格的学生系统中“校园通行证”模块自动生成校园电子通行证。
3
规划返校行程
提前预定机票、车票确保在规定时间抵达学校,尽量避免在重点疫情地区中转、途中留宿。具备条件的家庭建议可以自驾私家车返校,尽量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
准备防疫物资
提前备好返校途中、返校后所需的防护用品(口罩、体温计、消毒湿巾等)。
五、返校途中注意事项
1
返校途中要随身携带足量的口罩、速干手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全程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交流,避免聚集,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要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等擦拭清洁处理。
3
如返校途中身体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如在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主动配合乘务等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防疫管理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
六、入校工作流程安排
1
进入校门流程
❶ 学生进入三期或二期生活园区门岗前间隔1.5米有序排队,需提前出示国务院14天内行程轨迹码、辽事通健康码、校园电子通行证;
❷ 消毒、测温合格学生方可进入生活园区;
❸ 无特殊情况,外来车辆和陪同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❹ 体温异常者由工作人员带到隔离区后送至医院就诊。
2
进入公寓流程
返校签到。学生进入公寓前需再次出示“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校园电子通行证,同时在扫码登记处扫描二维码进行返校签到。
七、返校后的教学安排
1
教学启动
根据各学院学生返校具体时间安排,自8月31日起,分学院分批次逐步启动秋季学期教学工作,具体启动日期如下:(图3)
2
错时上下课
视学校疫情防控情况及具体要求,教务部提前做好学生返校后错时上下课工作预案,拟按照课表上课地点末位数字执行单双号错时上下课,单双号教室上下课时间错时10分钟,以降低教学楼内学生聚集密度。
八、返校后的管理工作
1. 学生返校后执行校园出入审批制度,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入校园。
2. 学生入校时严格进行体温检测、查看健康码,保证入校人员身体健康。
3.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返校学生继续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体温、行动踪迹、密切接触人群等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5. 学生返校后,不得组织聚集性校园活动,原则上所有活动都以班级为单位举办。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重点场所管理,避免扎堆聚集。
6. 学生宿舍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学生在宿舍区不聚集、不串门。宿舍要勤通风、勤打扫,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洗手设施运行良好。做好垃圾清理和日常公共区域消毒。
7. 为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学生返校后学校采取错时上课,按照“错时错峰就餐”和“分散就餐”的原则,以宿舍为单位分安排学生就餐、实施错时段分批次洗浴。
编 辑丨毕欣雨
校 对丨张文涛
校 审丨汉 卿
值班编委丨孙志昊
【青川县教育局关于2020年秋季县城区小学一年级、幼儿园 招生工作的公告】
广大市民:
为确保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和谐,现就2020年秋季城区小学一年级、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39号)、《广元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教函〔2020〕178号)精神,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证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计划招生、学校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调配原则。
(三)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规定,统筹安排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四)严禁择校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格执行“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规定。
(五)规范编班原则。严禁设立各种形式重点班、快慢班。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产生大班额,实行摇号均衡编班。
三、划片招生范围
县城区小学招生以原行政区划为依据,招生范围为原乔庄镇辖区。
以县政府公共服务中心为界,以上为乔庄镇中心小学(原乔庄小学)、乔庄幼儿园划片招生范围(水岸花都、滨江华府归为此招生片);以下为乔庄镇第一小学(原乔庄镇小)、尚品幼儿园划片招生范围。
四、小学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规模
乔庄镇中心小学(原乔庄小学)4个班,招生数不得突破180人;乔庄镇第一小学(原乔庄镇小)3个班,招生数不得突破150人。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未注册小学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适龄儿童和父母(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具有原乔庄镇户籍以及享受扶贫政策异地搬迁至县城区或原乔庄镇辖区的适龄儿童。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乔庄县城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户籍未迁入的视同具有原乔庄镇户籍)公职人员的子女。
3.现役军人、烈士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
4.非原乔庄镇户籍在县城区长期经商、务工(截止2020年6月30日以前满一年或以上)人员的子女。
5.非原乔庄镇户籍在县城区有合法房产人员子女。
(三)学位安排
按户籍将儿童分为原乔庄镇户籍与非原乔庄镇户籍两类,分类申报、录取,录满为止,登记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则实行公开摇号调配学位。
1.优先保障原乔庄镇户籍儿童、现役军人、烈士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及享受扶贫政策易地搬迁至县城区或原乔庄镇辖区的适龄儿童就读。
2.对非原乔庄镇户籍儿童,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优先接收在县城区长期经商、务工的人员子女就读,以及在县城区有合法房产人员子女就读。
3.学校对剩余的学位数及时进行公布,短期务工经商的随迁子女家长可到尚有剩余学位的学校申请补录,录满为止。
4.确因城区两所学校学位紧张需就读的其他情况,应服从统一摇号调配,不足学位在距离县城较近的乔庄镇第二小学(原孔溪小学)、乔庄镇第三小学(原黄坪小学)调配解决。
5.鼓励非原乔庄镇户籍儿童在原籍所在小学就读。
(四)学生确认
儿童的户籍须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确认的条件。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以其实际居住地址确定施教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以户籍(截止当年8月31日,半年以上未迁移)所在地确定。
2.儿童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且实际常住(居住一年以上,需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同),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
3.儿童户籍随父母户籍在“集体公共户”,或具体户籍地址不详无法判断,以其父、母房产确定;父母双方均无产权房且无法证明其实际居住地的,依照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解决。
4.儿童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儿童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儿童父母离异,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依据法院判决书)的房产证、户籍等确定;因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县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儿童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长期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一起,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
5.“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儿童户籍挂靠在亲友或其他无直系血缘关系人户头,此类户籍“挂靠”儿童依照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进行安排。
6.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不在城区,但在城区有房产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或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7.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其未迁入子女,凭法定监护人(父母)的引进人才证明材料、特聘单位申请报告,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8.如区域内的适龄儿童人数超出该施教区学校的招生计划,则按户籍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直到额满为止,其余适龄儿童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9.长期经商人员凭工商登记日期(营业执照)确定,长期务工人员凭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单位证明确定。
10.未在规定时间登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五、幼儿园招生
(一)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数
乔庄幼儿园招收4个班,不超过140人;尚品幼儿园华西园区招收2个班,不超过70人;尚品幼儿园幸福园区招收3个班,每个班不超过35人。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3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未注册幼儿学籍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具体条件参照小学一年级招生条件。
(三)学位安排、学生确认参照小学一年级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生时间
(一)小学一年级
乔庄镇中心小学(原乔庄小学)、乔庄镇第一小学(原乔庄镇小)统一招生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登记、验证、审核; 9月1日公示及报名注册。
(二)幼儿园小班
1.登记、验证(7月8日)。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簿、房产证等到附近幼儿园登记、验证,接受资格审查,并提供预防接种证。非原乔庄镇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务工合同等)、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
2.审核、公示(7月9—10日)。各幼儿园将登记名册送县教育局审核后,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情况(户籍、住址、出生年月)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发放入园通知(7月11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教育局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对象,发放“入园通知”到学生法定监护人。
4.报名注册(8月31日)。学生凭“入园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所属幼儿园正式报名,注册学籍。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县城区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问题突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园)对此要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招生学校(幼儿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城区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全部如期接受教育,努力为流动儿童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
(三)加强宣传。要通过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及会议、宣传单等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通告》精神。
(四)严格招生纪律。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任何学校、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自出政策、虚假谎报、以权谋私,制造招生工作障碍,干扰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监督电话:0839—7204640
特此公告。
https://t.cn/A6yGQBrd
青川县教育局
2020年7月6日
广大市民:
为确保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和谐,现就2020年秋季城区小学一年级、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39号)、《广元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教函〔2020〕178号)精神,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证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计划招生、学校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调配原则。
(三)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规定,统筹安排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四)严禁择校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严格执行“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规定。
(五)规范编班原则。严禁设立各种形式重点班、快慢班。严格控制班额,严禁产生大班额,实行摇号均衡编班。
三、划片招生范围
县城区小学招生以原行政区划为依据,招生范围为原乔庄镇辖区。
以县政府公共服务中心为界,以上为乔庄镇中心小学(原乔庄小学)、乔庄幼儿园划片招生范围(水岸花都、滨江华府归为此招生片);以下为乔庄镇第一小学(原乔庄镇小)、尚品幼儿园划片招生范围。
四、小学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规模
乔庄镇中心小学(原乔庄小学)4个班,招生数不得突破180人;乔庄镇第一小学(原乔庄镇小)3个班,招生数不得突破150人。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未注册小学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适龄儿童和父母(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具有原乔庄镇户籍以及享受扶贫政策异地搬迁至县城区或原乔庄镇辖区的适龄儿童。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乔庄县城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户籍未迁入的视同具有原乔庄镇户籍)公职人员的子女。
3.现役军人、烈士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
4.非原乔庄镇户籍在县城区长期经商、务工(截止2020年6月30日以前满一年或以上)人员的子女。
5.非原乔庄镇户籍在县城区有合法房产人员子女。
(三)学位安排
按户籍将儿童分为原乔庄镇户籍与非原乔庄镇户籍两类,分类申报、录取,录满为止,登记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则实行公开摇号调配学位。
1.优先保障原乔庄镇户籍儿童、现役军人、烈士子女、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及享受扶贫政策易地搬迁至县城区或原乔庄镇辖区的适龄儿童就读。
2.对非原乔庄镇户籍儿童,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优先接收在县城区长期经商、务工的人员子女就读,以及在县城区有合法房产人员子女就读。
3.学校对剩余的学位数及时进行公布,短期务工经商的随迁子女家长可到尚有剩余学位的学校申请补录,录满为止。
4.确因城区两所学校学位紧张需就读的其他情况,应服从统一摇号调配,不足学位在距离县城较近的乔庄镇第二小学(原孔溪小学)、乔庄镇第三小学(原黄坪小学)调配解决。
5.鼓励非原乔庄镇户籍儿童在原籍所在小学就读。
(四)学生确认
儿童的户籍须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门面房、写字楼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确认的条件。
1.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以其实际居住地址确定施教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以户籍(截止当年8月31日,半年以上未迁移)所在地确定。
2.儿童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且实际常住(居住一年以上,需社区居委会证明。下同),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
3.儿童户籍随父母户籍在“集体公共户”,或具体户籍地址不详无法判断,以其父、母房产确定;父母双方均无产权房且无法证明其实际居住地的,依照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解决。
4.儿童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儿童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儿童父母离异,根据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依据法院判决书)的房产证、户籍等确定;因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县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儿童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长期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一起,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
5.“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儿童户籍挂靠在亲友或其他无直系血缘关系人户头,此类户籍“挂靠”儿童依照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进行安排。
6.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不在城区,但在城区有房产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或安排到相对就近并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7.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其未迁入子女,凭法定监护人(父母)的引进人才证明材料、特聘单位申请报告,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8.如区域内的适龄儿童人数超出该施教区学校的招生计划,则按户籍迁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直到额满为止,其余适龄儿童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9.长期经商人员凭工商登记日期(营业执照)确定,长期务工人员凭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单位证明确定。
10.未在规定时间登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五、幼儿园招生
(一)幼儿园小班招生计划数
乔庄幼儿园招收4个班,不超过140人;尚品幼儿园华西园区招收2个班,不超过70人;尚品幼儿园幸福园区招收3个班,每个班不超过35人。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3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未注册幼儿学籍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具体条件参照小学一年级招生条件。
(三)学位安排、学生确认参照小学一年级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生时间
(一)小学一年级
乔庄镇中心小学(原乔庄小学)、乔庄镇第一小学(原乔庄镇小)统一招生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登记、验证、审核; 9月1日公示及报名注册。
(二)幼儿园小班
1.登记、验证(7月8日)。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簿、房产证等到附近幼儿园登记、验证,接受资格审查,并提供预防接种证。非原乔庄镇户籍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务工合同等)、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等)。
2.审核、公示(7月9—10日)。各幼儿园将登记名册送县教育局审核后,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情况(户籍、住址、出生年月)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发放入园通知(7月11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教育局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对象,发放“入园通知”到学生法定监护人。
4.报名注册(8月31日)。学生凭“入园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所属幼儿园正式报名,注册学籍。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县城区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矛盾问题突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园)对此要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招生学校(幼儿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城区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全部如期接受教育,努力为流动儿童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
(三)加强宣传。要通过网络、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及会议、宣传单等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通告》精神。
(四)严格招生纪律。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任何学校、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自出政策、虚假谎报、以权谋私,制造招生工作障碍,干扰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要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监督电话:0839—720464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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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教育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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