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山东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 【创新风险防控,筑牢安全屏障——聚焦山东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⑧】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这一基础打不牢、守不住,再美好的愿望、再宏伟的目标都是空中楼阁,再良好的态势都可能得而复失。近年来,山东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守底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
面对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化危机、守底线、保安全,必须有新招、谋良策。山东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将“加强风险防控创新”列为十大创新之一,提出要变革防控观念,盯紧防控重点,夯实防控保障,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守住守牢底线。
变革防控观念,突出“早快准严稳”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关键是强化底线思维、变革防控观念。
“近年来,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巨大风险成本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教训深刻、结果惨痛。”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部副主任王连伟说。
变革防控观念,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王连伟认为,新时代领导干部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只要发展不要安全。
1月23日,高唐发现1例外地输入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病例。面对疫情,当地第一时间按下疫情防控“快捷键”,一场守护健康、全民抗疫的阻击战迅速打响,最终实现了零新增、零外溢、零扩散的目标。
“总结经验,关键是突出‘早快准严稳’。吸取教训,需要进一步查找防控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堵漏洞。”高唐县政府副县长、疫情防控前方指挥部副组长刘泰东表示,面对各类风险,需始终保持高度警觉、未雨绸缪,坚持“立足于有、关口前移、多重屏障”,做实做细做严应对风险挑战的措施。
不困在于早虑,不穷在于早豫。在风险防控上,永远不要说大话,也永远不要看笑话。变革防控观念,不仅要提高警觉度,更要加强主动性,做到主动分析、主动排查、主动补缺。
春节刚过,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东营神驰仓储有限公司就投入紧张的生产中。为加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公司在设计施工阶段,就本着安全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主动增加安全生产保障环节。“储罐配备了独立安全仪表SIS系统,紧急切断阀采用自动控制故障安全型并设置了刚性防火罩,现场操作阀采用远程控制,实现了生产现场无人操作。”公司安全总监管华博说。
本着趋利避害、防患未然的原则,今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将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创新,有针对性实施一批事故易发环节、部位、设备、工艺的本质安全改造,年内推动涉及1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化,不断提升园区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牵住“牛鼻子”,精准“打靶子”
突出重点,才能提纲挈领。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牵住“牛鼻子”,精准“打靶子”。
“坚守防控底线,就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着力补短板、堵漏洞、消隐患。”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侯小伏认为,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坚决守好粮食、能源、金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一排底线”,抓住了防风险、保安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助于全省各级干部和群众识别风险来源,谋求防范化解策略,夯实防控保障措施。
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是必须要啃下的“硬骨头”。去年以来山东狠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生产、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创新推出专项督导、驻点监督、量化问责等强化措施,对化工、煤矿、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特殊行业的风险排查和整顿取得良好效果。
“山东能源集团以智能化建设为主抓手,坚持‘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发展方向,践行‘科技兴安、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基建与煤炭工业深度融合。”山东能源集团董事长李伟说,今年将深入常态化坚持和落实我省提出的“八个抓”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发展安全、绿色、智能、高效四型矿井,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疫情防控“一稳皆稳,一失皆失”。实践中,山东设立了突发疫情应急指挥长,建立疫情现场处置工作专班,省市县工作专班融合开展工作,全权负责疫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的统筹调度。
“去年,五莲县报告初筛阳性标本信息后,省级指挥长和工作专班第一时间赶赴疫情所在地,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由省级决策、市县级抓落实,有效避免了指挥体系层级过多、工作专班运转不顺畅、各方配合不紧密、犹豫不决错失处置时机等问题。”日照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张玉新说。
“应检尽检”是筑牢防疫屏障的重要举措。“经过疫情复盘,我们查找了工作机制中的不足并及时完善。”济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临时党支部书记甄涛说,目前所有驾驶员装卸货期间在管理轨迹上形成了闭环。
“三位一体”夯实防控保障
统筹安全与发展,需要夯实防控保障。在这方面,我省提出要强化教育培训、日常监督和应急处置,确保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应对、及时消除。
“守护一方平安、保护人民安全是一项伟大事业,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加强教育培训能够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风险意识,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更科学辨识风险,有效应对风险,筑牢防控‘防火墙’。”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秦传滨说。
“筑牢防线,需强化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隐患,同时也把工作落实、制度落实的实际效果检验出来,持续推出创新性、长效性制度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说,聚焦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突出问题,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点题式”“点穴式”定向督导,更好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创新督政方式、“点穴式”开展驻点监督、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去年,我省出台八个方面二十项创新举措,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措施落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逐月向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我省已明确将“八个抓”有针对性地推广到其他领域,汇聚各方力量提升监督效能。
高危行业企业以前时有明停暗开、昼停夜开行为,针对这种违规行为,去年临沂试点开展“电眼工程”,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分析系统,动态展示企业产停状况,及时发现企业生产异常行为,实现预警信息自动推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检查结果自动反馈的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监管精准性。省应急管理厅科技信息化处处长云霄鹏介绍,目前,这项工程已在全省推广,接入7164家高危行业企业用电数据,初步打造了依托电力大数据精准识别异常行为、靶向开展监管执法的业务模式。
强化应急处置,山东将进一步优化全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健全应急处突工作体系。目前,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已基本实现重点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应接尽接,省综合指挥调度信息系统今年初已部署应用,年内省级监测预警中心、省级综合监测预警系统也将建成运行。(来源:大众日报)
面对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的外部环境,化危机、守底线、保安全,必须有新招、谋良策。山东省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将“加强风险防控创新”列为十大创新之一,提出要变革防控观念,盯紧防控重点,夯实防控保障,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守住守牢底线。
变革防控观念,突出“早快准严稳”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把安全发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关键是强化底线思维、变革防控观念。
“近年来,某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巨大风险成本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教训深刻、结果惨痛。”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部副主任王连伟说。
变革防控观念,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王连伟认为,新时代领导干部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只要发展不要安全。
1月23日,高唐发现1例外地输入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病例。面对疫情,当地第一时间按下疫情防控“快捷键”,一场守护健康、全民抗疫的阻击战迅速打响,最终实现了零新增、零外溢、零扩散的目标。
“总结经验,关键是突出‘早快准严稳’。吸取教训,需要进一步查找防控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堵漏洞。”高唐县政府副县长、疫情防控前方指挥部副组长刘泰东表示,面对各类风险,需始终保持高度警觉、未雨绸缪,坚持“立足于有、关口前移、多重屏障”,做实做细做严应对风险挑战的措施。
不困在于早虑,不穷在于早豫。在风险防控上,永远不要说大话,也永远不要看笑话。变革防控观念,不仅要提高警觉度,更要加强主动性,做到主动分析、主动排查、主动补缺。
春节刚过,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东营神驰仓储有限公司就投入紧张的生产中。为加强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公司在设计施工阶段,就本着安全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主动增加安全生产保障环节。“储罐配备了独立安全仪表SIS系统,紧急切断阀采用自动控制故障安全型并设置了刚性防火罩,现场操作阀采用远程控制,实现了生产现场无人操作。”公司安全总监管华博说。
本着趋利避害、防患未然的原则,今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将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创新,有针对性实施一批事故易发环节、部位、设备、工艺的本质安全改造,年内推动涉及1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化,不断提升园区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牵住“牛鼻子”,精准“打靶子”
突出重点,才能提纲挈领。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牵住“牛鼻子”,精准“打靶子”。
“坚守防控底线,就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经济社会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着力补短板、堵漏洞、消隐患。”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侯小伏认为,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坚决守好粮食、能源、金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一排底线”,抓住了防风险、保安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助于全省各级干部和群众识别风险来源,谋求防范化解策略,夯实防控保障措施。
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是必须要啃下的“硬骨头”。去年以来山东狠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生产、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四位一体”,创新推出专项督导、驻点监督、量化问责等强化措施,对化工、煤矿、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特殊行业的风险排查和整顿取得良好效果。
“山东能源集团以智能化建设为主抓手,坚持‘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发展方向,践行‘科技兴安、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基建与煤炭工业深度融合。”山东能源集团董事长李伟说,今年将深入常态化坚持和落实我省提出的“八个抓”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发展安全、绿色、智能、高效四型矿井,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疫情防控“一稳皆稳,一失皆失”。实践中,山东设立了突发疫情应急指挥长,建立疫情现场处置工作专班,省市县工作专班融合开展工作,全权负责疫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的统筹调度。
“去年,五莲县报告初筛阳性标本信息后,省级指挥长和工作专班第一时间赶赴疫情所在地,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由省级决策、市县级抓落实,有效避免了指挥体系层级过多、工作专班运转不顺畅、各方配合不紧密、犹豫不决错失处置时机等问题。”日照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张玉新说。
“应检尽检”是筑牢防疫屏障的重要举措。“经过疫情复盘,我们查找了工作机制中的不足并及时完善。”济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临时党支部书记甄涛说,目前所有驾驶员装卸货期间在管理轨迹上形成了闭环。
“三位一体”夯实防控保障
统筹安全与发展,需要夯实防控保障。在这方面,我省提出要强化教育培训、日常监督和应急处置,确保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应对、及时消除。
“守护一方平安、保护人民安全是一项伟大事业,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加强教育培训能够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风险意识,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更科学辨识风险,有效应对风险,筑牢防控‘防火墙’。”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秦传滨说。
“筑牢防线,需强化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隐患,同时也把工作落实、制度落实的实际效果检验出来,持续推出创新性、长效性制度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说,聚焦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突出问题,今年将继续深入开展“点题式”“点穴式”定向督导,更好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创新督政方式、“点穴式”开展驻点监督、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去年,我省出台八个方面二十项创新举措,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措施落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逐月向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我省已明确将“八个抓”有针对性地推广到其他领域,汇聚各方力量提升监督效能。
高危行业企业以前时有明停暗开、昼停夜开行为,针对这种违规行为,去年临沂试点开展“电眼工程”,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用电监测分析系统,动态展示企业产停状况,及时发现企业生产异常行为,实现预警信息自动推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检查结果自动反馈的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监管精准性。省应急管理厅科技信息化处处长云霄鹏介绍,目前,这项工程已在全省推广,接入7164家高危行业企业用电数据,初步打造了依托电力大数据精准识别异常行为、靶向开展监管执法的业务模式。
强化应急处置,山东将进一步优化全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健全应急处突工作体系。目前,省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已基本实现重点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应接尽接,省综合指挥调度信息系统今年初已部署应用,年内省级监测预警中心、省级综合监测预警系统也将建成运行。(来源:大众日报)
著名收藏家、版本目录学家潘景郑旧藏
清刻本《诸家藏书薄》(全十卷)简介
《诸家藏书薄》李调元著,李调元(1734-1802),清戏曲理论家、文学家。字羹堂、赞庵,号雨村。罗江(今四川省德阳)人。从小才思超群,乾隆二十八年(1763)进士,历任广东学政、直隶通永道。曾得罪权臣和珅,充军分犁,后以母老赎归。戏曲论著有《雨村曲话》、《雨村剧话》。另著《童山全集》,辑有《全五代诗》、民歌集《粤风等》。
《诸家藏书薄》对研究公、私、坊刻书目,地方及个人著述书目,辨伪书目,引用书目等诸家特种书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潘景郑(1907-2003),江苏吴县人。著名藏书家,版本鉴定家。“宝山楼”藏书的拥有者之一。该本(详见图)《诸家藏书薄》卷首有“景郑藏本”等藏书印。
参见新浪博客(https://t.cn/Sqjhwe)
清刻本《诸家藏书薄》(全十卷)简介
《诸家藏书薄》李调元著,李调元(1734-1802),清戏曲理论家、文学家。字羹堂、赞庵,号雨村。罗江(今四川省德阳)人。从小才思超群,乾隆二十八年(1763)进士,历任广东学政、直隶通永道。曾得罪权臣和珅,充军分犁,后以母老赎归。戏曲论著有《雨村曲话》、《雨村剧话》。另著《童山全集》,辑有《全五代诗》、民歌集《粤风等》。
《诸家藏书薄》对研究公、私、坊刻书目,地方及个人著述书目,辨伪书目,引用书目等诸家特种书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潘景郑(1907-2003),江苏吴县人。著名藏书家,版本鉴定家。“宝山楼”藏书的拥有者之一。该本(详见图)《诸家藏书薄》卷首有“景郑藏本”等藏书印。
参见新浪博客(https://t.cn/Sqjhwe)
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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