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全国第六届“万步有约”健走激励大赛活动介绍
活动介绍
情况介绍

一、大赛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当前我国慢性病防控形势严峻,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上升,而缺乏身体活动是公认的影响慢性病重要因素之一,这在职业人群中尤显突出。“健走”是一种适宜人群广泛、参与门槛低、安全性高、易于长期坚持的运动方式,实践证明对慢性病有非常好的防控效果。

《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在关于“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中提到开展健步走运动的要求。继2015年试点后,2016-2020年,全国相继开展五届“万步有约”职业人群健走激励大赛,2021年第六届全国大赛将在山西侯马启动。
二、大赛赛制

大赛以中国职业人群“健走激励”行为促进模式为基础,突出中等强度和科学健走,结合职业人群组织化和身体活动碎片化特点,以“健走”为主要运动干预方式,利用“互联网+健康”技术,以团队及个人健走积分竞赛为手段,借助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个体的激励作用,督促参赛人群持续完成为期100天每日一万步的健走运动目标。

侯马•全国第六届“万步有约”健走激励大赛活动介绍
(一)健走比赛

1.个人积分健走

参赛队员佩戴专用运动处方计步器,记录每天健走数据并上传至大赛网络系统,以每日“10000步”和“3个中等强度健走处方”为目标,完成每日积分。

2.个人与团体竞赛

大赛建立比赛网络专区,设立主题文化竞赛地图,开展“可视化-通关式”在线健走竞赛。参赛队员将健走数据上传至个人和大赛空间,将运动数据转换成虚拟里程数,代表个人和团队的网络机器人在虚拟比赛地图上根据里程数进行行走。在各省之间,各示范区之间,示范区各小队之间,个人之间,开展四个维度健走竞赛。

(二)参与式活动

在开展健走竞赛同时,各示范区配合开展线上、线下参与式活动,作为组织奖项和健康传播奖项评定依据,包括:1.必选活动:启动仪式、自主激励机制设置、实地健走、健康讲座、万步领队培养、万步有约传播、征文大赛、健康促进知识积累行动;2.可选活动:健康体测和身体指标收集。

(三)健走与慢性病干预研究项目

依托大赛,设置健走与慢性病干预研究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积极开展健走与慢性病干预研究申报,探索与创新慢性病干预模式。

(四)减重大赛

鼓励省、示范区利用大赛平台开展减重大赛。大赛提供技术、教练、设备、奖品等支持。

(五)主办城市和健走示范城市评选

健走成绩和组织成绩均排名靠前的示范区,可自愿申请成为大赛“健走示范城市”和“主办城市”。通过两轮竞选,一个城市被命名为下一届大赛的“主办城市”,其他城市成为“健走示范城市”。“健走示范城市”,是“万步有约”推广“科学健走”的示范点,作为开展“健走与慢性病干预研究实践”基地。

(六)奖项设置

大赛设置健走奖、组织奖和传播奖。

三、全国大赛成果

2015年大赛试点,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组织21个省(市、自治区)、22个国家级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760人开展了“中国职业人群健走激励研究项目”,探索“健走激励”干预模式;2016年31个省(市、自治区)、206个国家级或省级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9224人参加了第一届“万步有约”职业人群健走激励大赛,进行了”健走激励”干预模式小规模推广;2017年31个省(市、自治区)、419个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140780人参加了第二届大赛,全面推广“健走激励”干预技术;2018年31个省(市、自治区)、449个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208739人参加了第三届大赛,大规模推广了“健走激励”干预技术;2019年31个省(市、自治区),约600个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超过30万人参与大赛,“健走激励”干预技术得到全面推广。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432个县(市、区)组队20余万人参加。通过几年大赛,群众参与踊跃,获得良好健康收益。

(一)参赛选手健走运动成绩突出

满分率、万步率(个人万步率=万步总天数/步行总天数)和中等强度身体活动达标率(中等强度身体活动达标率=达到150分钟中等强度运动的周数/总周数)都取得良好结果。全体参赛选手中,万步率100%的占40.28%,90-100%的占19.56%,中等强度身体活动达标率100%的占71.42%。

(二)健康指标得到改善

分析53269位参赛选手大赛前后数据显示,BMI、体重、腰围、臀围、收缩压、舒张压、空腹血糖等指标均不同程度改善。

(三)影响力扩大,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理念

自2016年首届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持续指导活动开展,依托全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健康支持环境。

从2016-2020年,大赛累计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超过1098个区(市、县)、5000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赛人数达到100万人。全国366个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中90%参加了“万步有约”大赛,相当数量非示范区也积极参与,在全国形成了较大影响力。其中,2/3示范区大赛由当地政府主办,1/2示范区由政府自发组队参赛,政府机关直接组队参赛比例从2016年首届8.74%,提高到2018年第三届35.86%。通过大赛,由健步走所倡导的慢性病防控已走出卫生圈走向全社会。

(四)主办城市和示范城市引领健康生活方式新时尚

申办健走“示范城市”“主办城市”是大赛的重要环节,期望能在成绩优秀、政府积极支持的城市深入推进健走预防慢性病理念,推进当地健康事业发展,同时以大赛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城市文化风貌。

(五)万步领队延伸了大赛影响力

万步领队是大赛特色之一,通过培训领队掌握科学、专业的健走技巧,使其能以“专业健走指导员”身份在日常继续组织开展健走活动。前五届大赛累计培养领队5000余人,组织健走活动73686场,参与人员超过1000000人,使“科学健走”得到广泛传播,成为持续开展活动的中坚力量。

(六)与慢性防控工作有机结合

“万步有约”大赛已成为慢性病防控品牌项目,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健康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赛与“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提出的“三减三健”策略良好融合,成为“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的有力抓手,推动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与慢性病防控工作有机结合。

(七)初步建立以健走为基础的职业人群健康数据库

通过四届大赛,目前已累积了我国超10亿条职业人群健走数据、近50万条职业人群完整健康指标数据。初步验证了健走与血压、血糖、体脂、体重的正向促进关系。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正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健走处方精准化推荐、运动行为改变多因素影响、运动损伤预防等多领域开展深入研究,为我国人群慢性病干预策略提供依据。

四、侯马市开展大赛情况

自2019年开始,我市积极组织参赛,56个单位共组织846人参加,成绩进入全国前100强,并获得全国健走示范市。在申办第五届主办城市时名列第二名。2020年,我市积极组队参加,并与“万步有约”同期开展了“万名市民健步走”和“千人减重大赛” “健康银行”建设等项活动,将“万步有约”活动延伸拓展,并深化为推进健康城市建设的有效载体。2020年再次被评为全国健走示范市。并成功获得2021年第六届主办城市。

侯马市取得的成效已远远超出大赛本身,形成了良好辐射效应。对侯马市而言,以“万步有约”活动带动了健康知识普及、合理膳食、全民健身运动、健康环境建设等《健康中国行动》内容,探索全民健康管理的模式有了新进展。对临汾市和山西省而言,由侯马主办带动了全市乃至全省116个县(市、区)参与到这项活动中,为健康临汾、健康山西提供了很好的活动载体,持续深入的活动将从健康理念到健康促进、健康管理等方面,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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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内容:
上线单位: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线嘉宾:准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李坤国

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维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段红山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基金征缴一科科长王亚

主要内容: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
一、修订时间及执行时间
修订时间: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执行时间: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单位类型及义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四、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及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八、工伤认定的程序和结果: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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