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停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重要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城市停车设施
发 展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及运行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统筹。各盟市要通过城市停车普查,摸清本地区现有城市停车设施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要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体系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公共交通发展等情况,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坚持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由城市停车设施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的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配建停车位。鼓励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老旧楼宇等改造,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各级财政部门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深度挖掘城市潜在停车资源,通过停车资源共享、综合治理等方式,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率,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场站供给,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避免公交车辆夜间占道停车。(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三)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写字楼、重要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统筹规划路内停车位,鼓励现有停车场开展机械立体停车位改造,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进一步增加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比较便利的区域,适当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四)提升停车换乘衔接水平。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鼓励围绕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周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线网布局,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出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二、提升停车设施发展水平
(五)提升停车设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技术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ETC)拓宽应用范围。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结合停车设施建设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六)完善城市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停车数据全部面向社会开放,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有条件的盟市积极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七)加快推进停车服务智能化。加快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盟市构建统一停车信息管理平台,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开发推广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八)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办公写字楼、重要商圈、旅游景区、公园等区域的停车泊位对外开放,分时段共享。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序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探索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在符合安全管理和不影响行人、车辆基本通行的条件下,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和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利用城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等实现车位共享,加强对共享车位的精细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效率。(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三、加强资金用地保障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部分中心城区停车需求大、收益好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探索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形式进行规模化开发。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进一步拓展配套服务功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创新多元金融支持方式。争取国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导企业通过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边角地带、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加大城市学校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人防工程建设力度,解决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各盟市应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租、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防办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三)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的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四)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盟市要不断完善停车收费价格机制,强化停车收费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停车经营秩序,提升收费服务水平。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名称、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五)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盟市负责制定或修编本地区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六)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尽快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按照立法计划,制定、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规范开展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十七)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取缔非法停车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依法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可以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及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协调督促盟市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建设任务,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停车设施基本情况、专项规划、配建和收费标准等,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要大力开展交通文明宣传活动,提倡社会资源共享和绿色出行理念,增强市民停车共享和文明停车意识。要及时总结推广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河南发文:全面清理规范城镇水电气暖行业收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1〕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制定的《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6日

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加快解决我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化我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按国家规定时间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到2025年基本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总结评估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推动各地持续深入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国家明确的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取消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2021年3月1日后新建项目之前已签订协议、合同等且未履行结束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变更协议、合同相关内容。
  
(二)清理特许经营授权收费。市、县级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要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明确收费的具体取消时间、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措施,2025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取消。未取消前,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2021年3月1日后新建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统一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或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另外收取。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监管,着力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曝光典型违规案件,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行为反弹。畅通“12315”“12345”平台和市长信箱等投诉渠道,对群众关于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即接即查、严肃处理。
  
三、合理分担接入工程费用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健全合理分担机制。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当地政府合理分担。供水供气供热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的分担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地方财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水气暖价格调整等情况统筹确定。根据河南省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和《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0版)》规定,接入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用户、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边界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两类高压用户以及低压小微企业用户除外)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用户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增量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增量配电网企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分担办法。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建项目,接入工程建设原则上按当地政府此前相关规定进行。接入工程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相关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完善政府分担费用筹资渠道。当地政府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另外负担。
  
四、规范工程建设安装和运维收费
  
(一)明晰用户承担费用情形。建筑区划红线内,无法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自建房产、工商业用户配套建设以及既有建筑增扩建或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备设施的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含计量装置更新)工程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立改造工程费用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二)合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供水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以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由政府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推进建设安装环节市场化。建立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公平开放和市场竞争机制,同步健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建筑安装企业施工的,要邀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可拒绝接入,待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在省级定价目录中保留城镇供水价格、配气价格、集中供暖价格等事项。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按规定由企业承担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的费用,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通过价格逐步疏导。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价格调整,保障用户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区划红线内二次加压调蓄供水成本疏导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改革上网电价机制、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等工作,完善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机制以及非电网直供电价、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等政策。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将符合规定的燃气管网和企业自用及租赁用于储气能力建设的储气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稳步推进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结合实际采用热量比、电热能耗比、经营收入比等方式,合理分摊供热机组电、热成本。各地可建立针对清洁能源供热的补贴机制。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规范经营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但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价格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抄到户且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或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可在明确具体服务项目和内容基础上收取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二)建立收费公示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其他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收费项目要列出清单,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或缴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主动向终端用户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前期开发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完善编制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开发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2021年3月1日后储备土地的,需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二)健全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梳理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合理确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验收标准和接入工程定额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协调衔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直供并抄表到户,加快存量用户直供直抄改造。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三)深化行业“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放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准入限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分离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同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商品房等买卖合同监管,规范与水电气暖相关条款。
  
(四)提升企业服务效能。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推动水电气暖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积极推进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对标先进压缩办理时限。
  
八、推进政策组织落实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履职尽责,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和相关政策,逐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各地扎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稳妥推进相关改革举措,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取消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做好兜底保障。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哈市出台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哈尔滨身边事##哈尔滨#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哈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据《意见》,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满足条件者最高奖励500万

依据《意见》,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降低检查频率

依据《意见》,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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