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缘起[超话]##龙树空宗#
《大乘中观释论》
惟净 著
观作者作业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违。如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应修善法行 勿修恶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乐寂
如此颂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复有果。所说是实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论者言。诸有作者。于胜义谛中。若实有若不实有。若亦实亦不实有。作业亦然。若实有若不实有。亦实亦不实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实有作者。亦应实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实。若实不实二种俱于胜义谛中。无极微许决定实法。若作者有实。然亦无实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实。而彼作者亦不和合。
《大乘中观释论》
惟净 著
观作者作业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违。如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应修善法行 勿修恶法行
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乐寂
如此颂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复有果。所说是实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论者言。诸有作者。于胜义谛中。若实有若不实有。若亦实亦不实有。作业亦然。若实有若不实有。亦实亦不实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实有作者。亦应实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实。若实不实二种俱于胜义谛中。无极微许决定实法。若作者有实。然亦无实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实。而彼作者亦不和合。
真心本无住——对生灭,而假名为住。
不住善恶,有无,内外。只此不住一切处,即是真住处也。若有所住,则住此离彼,何以为圆?
无住为住,斯为常住。圆明、寂照、常住,皆所以表现前一念之体用也。此现前一念心性,果非妄心。然亦不离妄心,而别有真心。
心本无念——对无知而假名为念。
不念取舍,憎爱,苦乐,即是一处无心。不生忆着,是为无念。无念者,无邪念,非无正念也。无正念,则有寂而无照,何以为觉!
不住善恶,有无,内外。只此不住一切处,即是真住处也。若有所住,则住此离彼,何以为圆?
无住为住,斯为常住。圆明、寂照、常住,皆所以表现前一念之体用也。此现前一念心性,果非妄心。然亦不离妄心,而别有真心。
心本无念——对无知而假名为念。
不念取舍,憎爱,苦乐,即是一处无心。不生忆着,是为无念。无念者,无邪念,非无正念也。无正念,则有寂而无照,何以为觉!
【快讯/#杀警案嘉义地院最新裁定#!嫌50万交保+「7条件」】
去年引发#台湾#社会震撼的铁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郑男持刀刺死,昨( 30 )日一审嘉义地方法院判决郑嫌无罪,并强制治疗五年,裁定50万元交保。嘉义地检署对判决感到不服,提出抗告。今( 1 )日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宣布,原裁定撤销,发回嘉义地方法全球疫情# 院。嘉义地院今晚8点多做出裁定,郑嫌50万交保,限制住居,并需遵守7项条件。
嘉义地院新增被告需遵守的条件如下:
一、于具保后立即至本案精神鉴定之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下称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评估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二、未住院期间,应每周一次前往医疗院所精神科就诊,由医师追踪精神状况,评估有无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及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三、未住院期间,应每三个月一次至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评估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四、如经医师诊断有住院治疗之必要,应立即住院治疗,不得拒绝。
五、应依医嘱定时服用精神疾病药物及接受治疗。
六、每周向本院陈报就诊情形、治疗结果及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七、停止羁押期间,不得故意为刑事犯罪之行为。
理由要旨:
一、被告郑再由经本院判处无罪,并裁定以新台币50万元具保后,停止羁押,在被告具保之前,仍应继续羁押。因检察官不服提起抗告,今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75号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重新裁定。
二、本院参酌前述裁定内所指被告罹患思觉失调症,迄今仍未痊愈,且其犯罪情节重大,则为确保被告具保后不至于对社会安宁造成危害并导致社会大众恐慌,再审酌看守所表示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状,需接受长期治疗之意见,以及精神卫生法对于严重病人必须强制住院之规范意旨,故除裁定被告得以新台币50万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并交保后还必须立即到嘉义荣民医院就诊,让医师评估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即使医师评估无住院之必要,仍须依主文所示之条件配合医师治疗,每周还要向本院陈报看诊情形。如果上开条件被告有所违反,本院得再执行羁押。
三、另外就主文内容第二点,是指被告在未住院状态,每周得至任何一家医疗院所精神科就诊,但每三个月还是要依第三点内容到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附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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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引发#台湾#社会震撼的铁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郑男持刀刺死,昨( 30 )日一审嘉义地方法院判决郑嫌无罪,并强制治疗五年,裁定50万元交保。嘉义地检署对判决感到不服,提出抗告。今( 1 )日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宣布,原裁定撤销,发回嘉义地方法全球疫情# 院。嘉义地院今晚8点多做出裁定,郑嫌50万交保,限制住居,并需遵守7项条件。
嘉义地院新增被告需遵守的条件如下:
一、于具保后立即至本案精神鉴定之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中荣民总医院嘉义分院(下称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评估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二、未住院期间,应每周一次前往医疗院所精神科就诊,由医师追踪精神状况,评估有无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及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三、未住院期间,应每三个月一次至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评估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四、如经医师诊断有住院治疗之必要,应立即住院治疗,不得拒绝。
五、应依医嘱定时服用精神疾病药物及接受治疗。
六、每周向本院陈报就诊情形、治疗结果及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
七、停止羁押期间,不得故意为刑事犯罪之行为。
理由要旨:
一、被告郑再由经本院判处无罪,并裁定以新台币50万元具保后,停止羁押,在被告具保之前,仍应继续羁押。因检察官不服提起抗告,今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75号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重新裁定。
二、本院参酌前述裁定内所指被告罹患思觉失调症,迄今仍未痊愈,且其犯罪情节重大,则为确保被告具保后不至于对社会安宁造成危害并导致社会大众恐慌,再审酌看守所表示被告仍存在精神病状,需接受长期治疗之意见,以及精神卫生法对于严重病人必须强制住院之规范意旨,故除裁定被告得以新台币50万元交保及限制住居外,并交保后还必须立即到嘉义荣民医院就诊,让医师评估有无住院治疗之必要,即使医师评估无住院之必要,仍须依主文所示之条件配合医师治疗,每周还要向本院陈报看诊情形。如果上开条件被告有所违反,本院得再执行羁押。
三、另外就主文内容第二点,是指被告在未住院状态,每周得至任何一家医疗院所精神科就诊,但每三个月还是要依第三点内容到嘉义荣民医院精神科就诊,附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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