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案说法[超话]#
想撤诉?法院说NO——东海县人民法院宣判虚假诉讼第一案#虚假诉讼#
岁末年初,东海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薛某第一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后借条未有收回,后又向刘某某借款6000元经催要多次未还,眼看春节临近的大年三十,刘某某将薛某叫到办公室,经算账,薛某重新出具17000元借条,6000元借条也因存入保险柜未能收回,后双方因未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怒以所有欠款均未归还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经开庭审理,发现疑点重重,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撤诉,薛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还包括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等。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虚假构成诉讼罪,并不一定需要诉讼程序已经完结。 https://t.cn/R2WxaSJ
想撤诉?法院说NO——东海县人民法院宣判虚假诉讼第一案#虚假诉讼#
岁末年初,东海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薛某第一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后借条未有收回,后又向刘某某借款6000元经催要多次未还,眼看春节临近的大年三十,刘某某将薛某叫到办公室,经算账,薛某重新出具17000元借条,6000元借条也因存入保险柜未能收回,后双方因未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怒以所有欠款均未归还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经开庭审理,发现疑点重重,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撤诉,薛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还包括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等。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虚假构成诉讼罪,并不一定需要诉讼程序已经完结。 https://t.cn/R2WxaSJ
#以案释法#想撤诉?法院说NO——东海县人民法院宣判虚假诉讼第一案#虚假诉讼#
岁末年初,东海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薛某第一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后借条未有收回,后又向刘某某借款6000元经催要多次未还,眼看春节临近的大年三十,刘某某将薛某叫到办公室,经算账,薛某重新出具17000元借条,6000元借条也因存入保险柜未能收回,后双方因未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怒以所有欠款均未归还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经开庭审理,发现疑点重重,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撤诉,薛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还包括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等。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虚假构成诉讼罪,并不一定需要诉讼程序已经完结。
岁末年初,东海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薛某第一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后借条未有收回,后又向刘某某借款6000元经催要多次未还,眼看春节临近的大年三十,刘某某将薛某叫到办公室,经算账,薛某重新出具17000元借条,6000元借条也因存入保险柜未能收回,后双方因未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怒以所有欠款均未归还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经开庭审理,发现疑点重重,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撤诉,薛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还包括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等。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虚假构成诉讼罪,并不一定需要诉讼程序已经完结。
#洛阳24小时#【虚构千万债务双双获刑!法官:“打假官司”最高可被判7年】为获得非法利益,竟伙同他人虚构千万债务。近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蒋某和杨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分别被并处罚金8万元和5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蒋某为了完善其经营的某科技公司房产办理手续,找到被告人杨某,预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法解决。
此后,两人共同伪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工程决算报告》《催款通知书》等工程建筑资料,杨某将私刻的某建工集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2016年10月,蒋某指使杨某以建工集团的名义到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某科技公司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法院立案后,蒋某与杨某经调解达成虚假协议,内容为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某建工集团工程款近一千万元。该院对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8年1月,某科技公司资不抵债,蒋某向西工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当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随后,蒋某将某科技公司与某建工集团之间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给破产管理人。同时,蒋某又指使杨某以某建工集团的名义向破产管理人提供虚假债权资料,捏造某建工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为2031万余元。
2018年11月,法院宣告某科技公司破产。2019年1月,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蒋某及其某科技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和虚假破产,请求立案查处。蒋某、杨某先后在6月、7月投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杨某预谋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杨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打假官司”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加大了对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东晓 吴可征 文/图)
2016年8月,被告人蒋某为了完善其经营的某科技公司房产办理手续,找到被告人杨某,预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法解决。
此后,两人共同伪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协议书》《工程决算报告》《催款通知书》等工程建筑资料,杨某将私刻的某建工集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2016年10月,蒋某指使杨某以建工集团的名义到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某科技公司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
法院立案后,蒋某与杨某经调解达成虚假协议,内容为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某建工集团工程款近一千万元。该院对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8年1月,某科技公司资不抵债,蒋某向西工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当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随后,蒋某将某科技公司与某建工集团之间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给破产管理人。同时,蒋某又指使杨某以某建工集团的名义向破产管理人提供虚假债权资料,捏造某建工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为2031万余元。
2018年11月,法院宣告某科技公司破产。2019年1月,其他债权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蒋某及其某科技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和虚假破产,请求立案查处。蒋某、杨某先后在6月、7月投案。到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杨某预谋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杨某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打假官司”最高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加大了对民事诉讼中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东晓 吴可征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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