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日记
今天发现前四小时露营装备两件九折三件八折 天秤座➕装备控➕性能控➕颜控在三个小时内慌忙看测评做攻略然后各种比较争分夺秒 结果还有十分钟到零点的时候还剩下帐篷没决定好 椅子还没看(好像只选好了天幕 桌子 营地车 这样一看我是什么废物?现在还开始后悔天幕是不是六角形比较好看)更不要说灯串炉灶这些七七八八的了 然后还有五分钟的时候吧 我想算了 赶紧结算一下吧 把之前付的定金 还有想买的其他东西 一起算进去看看多少钱凑那个大额券和满减 我就在购物车里紧张地勾选 还要时不时去一淘看看有没有拿返利 结果就这样58分了!好不容易选完了这时候淘宝吃不消闪退了!我他妈再重新回去59了 把十几个商品一个一个选中 我才发现超过3800太多了 我赶紧取消一个小帐篷 然后显示再凑27满减50 我他妈还有功夫去凑吗 我和大考还有半分钟要收卷而我还在涂答题卡一样心慌手抖 我狠狠心不要这50了吧 否则我会失去的比这多的多!我感觉此时我和电视剧里狠心离去的女主角一样清醒决绝 还好!最后提交订单成功 但是我这里失去的50块钱拿什么还!我的心怦怦乱跳并痛着 好想取消全部订单重开
等我刚刚平复了心情 我突然发现我选半天买了一顶白帐篷 其实我一开始最最喜欢的就是黑狗的白帐篷 我妈非要说不吉利什么的 就是不让我买 我说帐篷都是白色的 她不管 最后可能因为紧张➕短时间接受大量信息 看多了测评忘记了颜色这回事 现在含泪退掉 等双十一的下一波发大额券重买帐篷 和其他小零碎 沙发我也想买 看多了啥都想买 买了一个大号露营车 够装!我还想等玩熟练了 买一个大帐篷 两室一厅那种 希望能多和爸爸妈妈还有朋友们一起去户外camping️昨天带他们去江边露营初体验 他俩觉得很棒 嘿嘿!
今天发现前四小时露营装备两件九折三件八折 天秤座➕装备控➕性能控➕颜控在三个小时内慌忙看测评做攻略然后各种比较争分夺秒 结果还有十分钟到零点的时候还剩下帐篷没决定好 椅子还没看(好像只选好了天幕 桌子 营地车 这样一看我是什么废物?现在还开始后悔天幕是不是六角形比较好看)更不要说灯串炉灶这些七七八八的了 然后还有五分钟的时候吧 我想算了 赶紧结算一下吧 把之前付的定金 还有想买的其他东西 一起算进去看看多少钱凑那个大额券和满减 我就在购物车里紧张地勾选 还要时不时去一淘看看有没有拿返利 结果就这样58分了!好不容易选完了这时候淘宝吃不消闪退了!我他妈再重新回去59了 把十几个商品一个一个选中 我才发现超过3800太多了 我赶紧取消一个小帐篷 然后显示再凑27满减50 我他妈还有功夫去凑吗 我和大考还有半分钟要收卷而我还在涂答题卡一样心慌手抖 我狠狠心不要这50了吧 否则我会失去的比这多的多!我感觉此时我和电视剧里狠心离去的女主角一样清醒决绝 还好!最后提交订单成功 但是我这里失去的50块钱拿什么还!我的心怦怦乱跳并痛着 好想取消全部订单重开
等我刚刚平复了心情 我突然发现我选半天买了一顶白帐篷 其实我一开始最最喜欢的就是黑狗的白帐篷 我妈非要说不吉利什么的 就是不让我买 我说帐篷都是白色的 她不管 最后可能因为紧张➕短时间接受大量信息 看多了测评忘记了颜色这回事 现在含泪退掉 等双十一的下一波发大额券重买帐篷 和其他小零碎 沙发我也想买 看多了啥都想买 买了一个大号露营车 够装!我还想等玩熟练了 买一个大帐篷 两室一厅那种 希望能多和爸爸妈妈还有朋友们一起去户外camping️昨天带他们去江边露营初体验 他俩觉得很棒 嘿嘿!
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
原来我的很多决定并不是我的选择
而是我的趋利避害
假设在A和B之间
我极少是因为喜欢A而选择A
大多是为了躲避B而“选择”A
实际上我“心不在焉” 可能我更趋向C(?)
那么 我 到底想怎么样呢
我自己都不知道
其实确有人问过
四五年了 期间见面了好几次
也还没能回答他
但真正要知道答案的 并不是他
原来我的很多决定并不是我的选择
而是我的趋利避害
假设在A和B之间
我极少是因为喜欢A而选择A
大多是为了躲避B而“选择”A
实际上我“心不在焉” 可能我更趋向C(?)
那么 我 到底想怎么样呢
我自己都不知道
其实确有人问过
四五年了 期间见面了好几次
也还没能回答他
但真正要知道答案的 并不是他
广东汕尾,一男子为父亲举办丧礼期间,发现前两天送来的20条都是假烟。随后男子在同一商店购买50条香烟,发现其中5条仍是假烟后,男子将剩余45条封存。次日便向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卖家70条香烟都要退一赔三,被拒绝后,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的老父亲过世时,其按照当地风俗为父亲举办丧礼,并委托村长为其主理此事。按照风俗,举办丧礼前后共三天时间。
后经村长提议,李先生同意在镇上的一家烟酒店处,购买丧礼期间所需的酒水与香烟。第一天时,经村长联系,烟酒店老板温某送来10瓶白酒、10条香烟,其中送货单上显示10条香烟价值2350元,收货人为李先生的名字。
第二天早上,按照村长之前一天晚上的交代,烟酒店老板温某又送来10用餐时使用的白酒、20瓶办丧礼仪式时所需的低价白酒及10条香烟,其中10条香烟价格与收货人名字不变。
当天晚上,李先生与几位帮忙干活的亲朋好友聊天时,听说这两天送来的烟,口感不对,怀疑是假烟。李先生听后非常生气,但为了不影响丧礼如期举行,且避免错怪对方,于是决定明天烟到了以后,自己亲自把关。
随后李先生以明天会有很多人来为由,让村长通知温某送50条同款香烟。起初温某声称自己现在没有那么多现货,不一定够。但最终次日清晨,温某还是送了50条香烟过来。
得知烟已经送到后,李先生先让亲戚拿5条去应急,其余部分李先生则放到自己的车上。经确认5条都是假烟后,李先生遂让亲戚到附近几个超市、便利店重新购买备用。
丧礼完成后次日,李先生思虑再三,觉得温某太过份了,于是向主管部门举报,后经主管部门鉴定涉案45条香烟均是假烟。
随后李先生要求温某必须按照70条香烟的价值,三倍支付其赔偿金。被拒绝后,李先生果断告上法庭。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先生提供了三张收据、村长的两次支付记录及第三次收到货时录制的视频,拟证明自己的购买到的70条香烟均是假烟,因此请求法院判定温某需退回第一次和第二次收取的20条烟款4700元,及总共支付其赔偿金49350元。
对于李先生的指控,温某提出以下观点为自己辩解:
第一,与其联系、洽谈、接货人、支付人均是村长本人,香烟购买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其与村长之间,因此其一方认为李先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其第一天和第二天送的各10条香烟均是真品香烟,李先生也未能举证这20条香烟是假烟。
第三,在第一天和第二天都只是送货10条香烟的情况下,李先生在第三天突然要求购买50条,并全程录视频。不排除有其他动机。
第四,李先生自称发现全部是假烟后,为什么没有马上通知本人,并又在其他渠道购买香烟,因此不排除涉案香烟被掉包的可能性。
第五,第三次购买的50条香烟现如今都没付款,就不能认定双方购买合同关系是成立。
第六,50条香烟当中,大部分都是从两个同行处调来的,与自己无关。
温某的辩解,粗看之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前面两天才购买20条,第三天一次性就购买了50条,确实有点“反常”,但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根据李先生提供与村长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可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即村长只是代理实施的民事购买行为,且温某提供的三张收据上收栏人处填写的均是李先生的名字,亦可证明这一点。
其二,根据烟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李先生出具的视频证据及在场证人证言,可认定温某提供的50条香烟均是假烟。
其三,虽然温某主张50条香烟大部分是从同行处调来的,但其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且从法律上讲,与李先生成立合同关系人应当是温某,其一方应当对所售商品负有谨慎查验等义务,因此温某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惩罚性后果。
其四,李先生未能就其之前两次购买到的20条香烟进行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温某主张李先生非常反常地购买50条香烟,是有其他动机,也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
其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强调称“退一赔三”的成立,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购买方是消费者;二是商家是故意知假卖假的。
也就是说,只要商家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以次充好,且购买者确实是消费者,那么只要双方达成购买合意且商家已经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那么就可以认定商家的欺诈事实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香烟合同关系是70条,但因李先生只能举证其中50条是假烟,因此法院判定温某前面两次的烟款无需返还,但需按照50条香烟的三倍价值支付李先生赔偿金共计35250元。
那么大家认为,前面20条是假烟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的老父亲过世时,其按照当地风俗为父亲举办丧礼,并委托村长为其主理此事。按照风俗,举办丧礼前后共三天时间。
后经村长提议,李先生同意在镇上的一家烟酒店处,购买丧礼期间所需的酒水与香烟。第一天时,经村长联系,烟酒店老板温某送来10瓶白酒、10条香烟,其中送货单上显示10条香烟价值2350元,收货人为李先生的名字。
第二天早上,按照村长之前一天晚上的交代,烟酒店老板温某又送来10用餐时使用的白酒、20瓶办丧礼仪式时所需的低价白酒及10条香烟,其中10条香烟价格与收货人名字不变。
当天晚上,李先生与几位帮忙干活的亲朋好友聊天时,听说这两天送来的烟,口感不对,怀疑是假烟。李先生听后非常生气,但为了不影响丧礼如期举行,且避免错怪对方,于是决定明天烟到了以后,自己亲自把关。
随后李先生以明天会有很多人来为由,让村长通知温某送50条同款香烟。起初温某声称自己现在没有那么多现货,不一定够。但最终次日清晨,温某还是送了50条香烟过来。
得知烟已经送到后,李先生先让亲戚拿5条去应急,其余部分李先生则放到自己的车上。经确认5条都是假烟后,李先生遂让亲戚到附近几个超市、便利店重新购买备用。
丧礼完成后次日,李先生思虑再三,觉得温某太过份了,于是向主管部门举报,后经主管部门鉴定涉案45条香烟均是假烟。
随后李先生要求温某必须按照70条香烟的价值,三倍支付其赔偿金。被拒绝后,李先生果断告上法庭。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先生提供了三张收据、村长的两次支付记录及第三次收到货时录制的视频,拟证明自己的购买到的70条香烟均是假烟,因此请求法院判定温某需退回第一次和第二次收取的20条烟款4700元,及总共支付其赔偿金49350元。
对于李先生的指控,温某提出以下观点为自己辩解:
第一,与其联系、洽谈、接货人、支付人均是村长本人,香烟购买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其与村长之间,因此其一方认为李先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其第一天和第二天送的各10条香烟均是真品香烟,李先生也未能举证这20条香烟是假烟。
第三,在第一天和第二天都只是送货10条香烟的情况下,李先生在第三天突然要求购买50条,并全程录视频。不排除有其他动机。
第四,李先生自称发现全部是假烟后,为什么没有马上通知本人,并又在其他渠道购买香烟,因此不排除涉案香烟被掉包的可能性。
第五,第三次购买的50条香烟现如今都没付款,就不能认定双方购买合同关系是成立。
第六,50条香烟当中,大部分都是从两个同行处调来的,与自己无关。
温某的辩解,粗看之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前面两天才购买20条,第三天一次性就购买了50条,确实有点“反常”,但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根据李先生提供与村长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可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即村长只是代理实施的民事购买行为,且温某提供的三张收据上收栏人处填写的均是李先生的名字,亦可证明这一点。
其二,根据烟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李先生出具的视频证据及在场证人证言,可认定温某提供的50条香烟均是假烟。
其三,虽然温某主张50条香烟大部分是从同行处调来的,但其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且从法律上讲,与李先生成立合同关系人应当是温某,其一方应当对所售商品负有谨慎查验等义务,因此温某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惩罚性后果。
其四,李先生未能就其之前两次购买到的20条香烟进行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温某主张李先生非常反常地购买50条香烟,是有其他动机,也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
其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强调称“退一赔三”的成立,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购买方是消费者;二是商家是故意知假卖假的。
也就是说,只要商家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以次充好,且购买者确实是消费者,那么只要双方达成购买合意且商家已经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那么就可以认定商家的欺诈事实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香烟合同关系是70条,但因李先生只能举证其中50条是假烟,因此法院判定温某前面两次的烟款无需返还,但需按照50条香烟的三倍价值支付李先生赔偿金共计35250元。
那么大家认为,前面20条是假烟吗?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