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故事】梦想 破壳而出
我有一个梦想
让我养的鸡和鸡蛋
进入每一个家庭的餐桌
让大家都能尝下我家鸡和鸡蛋的味道
我叫宾锦华
目前在灵川县经营一家生大种鸡养殖场
主要销售鸡苗、肉鸡和鸡蛋
15年前,我从玉林农村来到桂林创业
开始了我养鸡场的生意
当时,我想扩大养鸡场,多养一些鸡
去了几家银行申请贷款,都被拒绝了
我特别沮丧,作为一个外地人
养鸡场的生意不到2年
为了把养鸡场的生意做好
身上所有的资金都投了进去
哪有多余的钱买房买车,哪里来的抵押物
心情一下就沮丧起来
我记忆特别深刻,2011年的夏天
那一年天气很热
正当我一筹莫展的时候
桂林银行根据我当时的经营情况
给了我做生意以来的第一笔贷款
而今,经过10余年的用心经营
我的养鸡场从几百只鸡到现在几万只
我有了自己的养殖场、孵化基地、销售门店
今年是与桂林银行相互成长的第11个年头
我的生意规模在不断扩大
我的梦想如同蛋壳中的小鸡
用心孵化,破壳而出
也希望我家“正桂原”牌土鸡和土鸡蛋
能走进每个家庭的餐桌上
文章转自桂林银行
我有一个梦想
让我养的鸡和鸡蛋
进入每一个家庭的餐桌
让大家都能尝下我家鸡和鸡蛋的味道
我叫宾锦华
目前在灵川县经营一家生大种鸡养殖场
主要销售鸡苗、肉鸡和鸡蛋
15年前,我从玉林农村来到桂林创业
开始了我养鸡场的生意
当时,我想扩大养鸡场,多养一些鸡
去了几家银行申请贷款,都被拒绝了
我特别沮丧,作为一个外地人
养鸡场的生意不到2年
为了把养鸡场的生意做好
身上所有的资金都投了进去
哪有多余的钱买房买车,哪里来的抵押物
心情一下就沮丧起来
我记忆特别深刻,2011年的夏天
那一年天气很热
正当我一筹莫展的时候
桂林银行根据我当时的经营情况
给了我做生意以来的第一笔贷款
而今,经过10余年的用心经营
我的养鸡场从几百只鸡到现在几万只
我有了自己的养殖场、孵化基地、销售门店
今年是与桂林银行相互成长的第11个年头
我的生意规模在不断扩大
我的梦想如同蛋壳中的小鸡
用心孵化,破壳而出
也希望我家“正桂原”牌土鸡和土鸡蛋
能走进每个家庭的餐桌上
文章转自桂林银行
问:村民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人做林下养鸡场。现村民老王与其妻李某离婚,请问林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信息来源:绿动贵州
答: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信息来源:绿动贵州
问:村民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人做林下养鸡场。现村民老王与其妻李某离婚,请问林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信息来源:绿动贵州
答: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信息来源:绿动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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