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33条政策促经济发展】
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税收、费用、金融等方面实施“真金白银”的政策,既有落实国家、省里的政策,也有根据黄石实际制定的6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设立市级应急保供资金池
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单户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周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优惠利率,符合信贷条件的一周内放款。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减免缓缴税费
自 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减免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检验检测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有效期暂定6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
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各类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手段,缓解受困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降低融资成本
对省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加大投资、消费、外贸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抢抓中央扩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组织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实施重大交通项目
争取武阳高速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或国家对湖北防疫支持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解决建筑企业实际困难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制定出台“新黄石人”购房补贴政策。
扩大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
将“先建后验”审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除房地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容缺审批服务。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在疫情有效防控前提下,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质量保证金。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 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 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
加强返岗服务保障
对黄石籍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与黄石本地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1000 元/人的留黄就业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介绍务工人员到本企业就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以工带工”补贴。对各类送工主体,成功介绍务工人员来黄就业,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来黄务工人员自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据实补贴来黄单程交通费,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接员工返岗,包车费用可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筹集200套“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新黄石人”配租。
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
降低电价、气价、水价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 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减免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 2个月租金。
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邮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
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我市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以腾出用能指标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短期过渡性开采与长期新矿权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力度。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国资、住建、金融、交运、城发、供电、政务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记者 刘佳)
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税收、费用、金融等方面实施“真金白银”的政策,既有落实国家、省里的政策,也有根据黄石实际制定的6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设立市级应急保供资金池
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单户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周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优惠利率,符合信贷条件的一周内放款。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减免缓缴税费
自 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减免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检验检测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有效期暂定6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
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各类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手段,缓解受困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降低融资成本
对省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加大投资、消费、外贸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抢抓中央扩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组织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实施重大交通项目
争取武阳高速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或国家对湖北防疫支持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解决建筑企业实际困难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制定出台“新黄石人”购房补贴政策。
扩大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
将“先建后验”审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除房地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容缺审批服务。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在疫情有效防控前提下,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质量保证金。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 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 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
加强返岗服务保障
对黄石籍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与黄石本地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1000 元/人的留黄就业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介绍务工人员到本企业就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以工带工”补贴。对各类送工主体,成功介绍务工人员来黄就业,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来黄务工人员自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据实补贴来黄单程交通费,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接员工返岗,包车费用可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筹集200套“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新黄石人”配租。
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
降低电价、气价、水价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 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减免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 2个月租金。
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邮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
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我市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以腾出用能指标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短期过渡性开采与长期新矿权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力度。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国资、住建、金融、交运、城发、供电、政务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记者 刘佳)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
警惕投资陷阱,远离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此,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树立防范意识,警惕投资陷阱,远离非法集资!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保持清醒头脑,合法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社会!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一看登记事项。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中介机构只能提供信息服务和管理服务,不能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或发售理财产品。对机构出示的营业执照应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核实,了解其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一致,办公场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经营异常或违法情况,是否被吊销执照,并可查看企业年报信息,了解经营情况。
二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须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到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三看宣传内容。非法集资宣传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二是面向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并有限制性条件。同时,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营销规定,信托、私募类金融产品更规定了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广大社会公众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打个问号、多方考察,对于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警惕投资陷阱,远离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此,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树立防范意识,警惕投资陷阱,远离非法集资!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保持清醒头脑,合法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社会!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一看登记事项。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中介机构只能提供信息服务和管理服务,不能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或发售理财产品。对机构出示的营业执照应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核实,了解其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一致,办公场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经营异常或违法情况,是否被吊销执照,并可查看企业年报信息,了解经营情况。
二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须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到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三看宣传内容。非法集资宣传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二是面向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并有限制性条件。同时,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营销规定,信托、私募类金融产品更规定了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广大社会公众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打个问号、多方考察,对于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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